东旺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合法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鑫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拓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朱鑫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祖杰,律师。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自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宁,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婷,实习律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叶民。董事长。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叶民,董事长。原告(下称东旺公司)因与被告(下称鑫泰公司)、(下称中拓拍卖公司)、(下称中拓网络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毅、林祖杰,被告鑫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宁、林少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旺公司诉称,原告系与拍卖公司及各大保险公司合作,专业从事事故、盗抢机动车网络竞价拍卖、变卖的公司。为此原告创建了7-车网(www.7-che.com)网站平台以从事相应业务。原告所创建的7-车网(www.7-che.com)于日正式上线。同时为配合业务的开展,在上线前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历时数月创作完成了网站页面的设计、《注册说明》、《个人委托网上竞价说明》、《竞价流程》及树形图、《常见问题》、《站内常用词解释》、《竞价车辆展示列表》、《事故车状态列表》、《VIP会员章程》及《合作协议范本》下载文档等文字及图形作品。原告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关作品也随7-车网(www.7-che.com)的上线同时或者陆续在该网站上公开发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车吧网(www.che88888.com)竞价车辆平台网站上,直接大量复制粘贴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最短的时间里以“零成本”实现了线上操作交易,获取巨额利益。经查,车吧网(www.che88888.com)域名系被告鑫泰公司申请登记,于日工信部审核通过。作为鑫泰公司股东之一的刘坚,曾为原告在福建地区的合作人,在双方共同合作的一年多中,刘坚充分掌握了原告网站的后台数据及相应的操作模式。日,刘坚在与他人合作成立鑫泰公司后,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车辆交易合作协议。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不但未尊重同行的智力成果,反而不劳而获的大量复制、传播、使用原告作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判令三被告在《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上公开道歉,并连续30日在其网站(www.che88888.com)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道歉函的内容需事先经原告同意;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共计520,000元;4、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鑫泰公司辩称,1、本案与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无关。涉案网站系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开发设计的,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两家公司既未参与网站的开发设计,也未参与网站的维护、管理。涉案网站上所体现的两家公司的名称是被告自行添加的,这两家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创性,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在《公证书》声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拍车网、宝腾网等网站均有相同的涉案作品,本案涉案作品系行业内的范本,原告无法证明其涉案作品早于拍车网、宝腾网等网站发表也更加无法证明其对相应作品的原创性。因此,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被告并未侵害其著作权益。3、假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也仅仍承担极其轻微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案开庭前已经积极地对涉案网站做出全面调整,目前的网站版本与原告所提供的公证时的网站版本已经完全不同。被告的网站程序是委托第三方开发独立的被告的业务开展主要是靠公司全体员工在线下的共同努力,并非依照诉争的文字作品就能够获利。另外,被告并未因涉案作品获得巨额收益,实际上被告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原告在本案中诉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高也根本不符合实际。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辩称,本案是被告鑫泰公司自建网站,对于网站内容被告完全不清楚。被告既没有参与网站的建设也没有参与网站的维护、管理,并且ICP备案主体是鑫泰公司,网站上体现的被告名称是鑫泰公司自行添加的。本案与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完全没有关系,无论法院最终认定鑫泰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东旺公司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2、国际域名注册证书;3、7车网站上的作品。证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4、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益。5、协议合作终止书;6、被告一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接触并掌握原告的商业模式和作品,侵权恶意明显。7、作品清单及相应网页截图;8、(2014年)浙杭西证民字第23151号《公证书》;9、(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260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10、(2014)浙杭西民字第2134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益;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特别巨大。11、公证费、差旅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鑫泰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被告不清楚。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证据5,真实性不清楚。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不清楚,由法院认定。证据8至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能证明被告因获利数额巨大。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鑫泰公司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涉案作品清单及相应的网页截图。证明:被告网站已经进行相应调整的事实。2、拍车网网页作品清单及相应的网页截图;3、宝腾网网页作品清单用相应的网页截图。证明:原告所列网页作品并非其一家独有且该文字内容为行业通用版本的事实。4、《网站服务合同》。证明:被告网站系委托第三方开发、设计的事实。原告东旺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这份证据仅是彩色打印件,没有进行公证,来源无法核实。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3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持异议,因为没有进行公证,来源无法核实。对证明对象及与本案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足以证明是行业通用版本。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即使是这家公司开发的,网页内容的搭建都是由被告进行,被告才是该案件的侵权人。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其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之证据的分析认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告提供的证据1及6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可证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5,7至10,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可证实: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鑫泰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站上使用了该作品。原告提供的证据11,涉及本案的合理开支部分,被告不持异议,也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3,原告持有异议,该部分证据是否来源于网站内容,被告并未进一步举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从确认,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4,内容真实,可予认定。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涉及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具体的认证情况将在判决理由中加以阐述。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事实部分作如下认定:原告东旺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事故、盗抢机动车网络竞价拍卖、变卖的公司。2011年8月,原告创建7-车网(www.7-che.com),通过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同时原告也组织相关人员创作完成了包括网站页面的设计在内的各种文档内容。就本案而言,原告独立完成的作品包括以下部分:(1)《如何竞价》,作品发表于2012年3月;(2)《常见问题》,作品发表于2012年3月;(3)《站内常用词解释》,作品发表于2012年3月;(4)《个人委托网上竞价说明》,作品完成于2012年3月;(5)《VIP会员章程》,作品发表于2012年11月;(6)《文档下载页面》,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7)《网页底端》,作品发表于2011年5月;(8)《注册页面》,作品发表于2011年5月;(9)《会员登录页面》,作品发表于2011年5月;(10)《事故车状态列表》,作品发表于2011年5月;(11)《竞价车展示列表》,作品发表于2012年9月;(12)《车辆搜索页面》,作品发表于2012年9月;(13)《授权委托书(单位)》,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14)《授权委托书(个人)》,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15)《会员协议》,作品发表于2011年5月;(16)《费用说明》,作品发表于2012年3月;(17)《委托竞价合同》,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18)《竞价规则委托单》,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19)《标准格式的买卖合同》,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20)《提车完成确认书》,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21)《付款完成确认书》,作品发表于2012年12月。2013年12月,被告鑫泰公司申请登记了车吧网(www.che88888.com)域名,在其经营的竞价车辆平台网站上,直接复制了上列《如何竞价》等作品内容,除将公司名称由东旺公司替换成鑫泰公司外,其余部分基本相同。本案焦点问题:(1)原告东旺公司是否为《如何竞价》等作品的著作权人;(2)被告鑫泰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关联。关于原告东旺公司是否为《如何竞价》等21篇作品的著作权人问题。原告东旺公司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21篇文字作品均在原告依法注册的域名7-che.com上发表,且在每个网页的页面底部明确标有“copyright(C)&浙江机动车拍卖”。根据原告提供的《版权说明》中明确,7-che.com网站上所有的文字、网页设计等作品的著作权均属东旺公司。21篇作品均是东旺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根据事故车、水淹车交易特点,组织员工总结、提炼并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已提交相关证据表明其为本案21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鑫泰公司则认为,原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创性,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在《公证书》声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拍车网、宝腾网等网站均有相同的涉案作品,本案涉案作品系行业内的范本,原告无法证明其涉案作品早于拍车网、宝腾网等网站发表也更加无法证明其对相应作品的原创性。因此,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东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的21篇文字作品均在其域名7-che.com上发表,且在网页上的《版权说明》中也明确,网站上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东旺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东旺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鑫泰公司主张涉案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原告并非著作权人,举证并不充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鑫泰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问题。原告东旺公司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商业网站上复制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21篇作品,其作品内容与原告的内容完全相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21篇作品除东旺公司的名称被被告替换掉外,其余文字内容完全相同,文字表述相同的共计约15600字,可以说是直接的复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向三被告主张5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合情合理。被告鑫泰公司则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鑫泰公司并未侵害其著作权益,原告无权要求鑫泰公司在《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上公开道歉,更无权要求鑫泰公司连续30日在鑫泰公司的网站显著位置公开道歉。假如法院认定鑫泰公司构成侵权,鑫泰公司也仅仍承担极其轻微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本案中诉求鑫泰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高也根本不符合实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大幅度调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从原告东旺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鑫泰公司其经营上使用了涉案21篇作品,其使用作品的内容除公司名称外,其余文字部分与原告的内容完全相同。鑫泰公司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东旺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已构成对东旺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与本案是否有关联问题。原告东旺公司认为,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与被告鑫泰公司同时在车吧网上的显著位置署名,作为共同的网站合作经营主体,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同时,根据行业惯例汽车网上拍卖必须要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参与,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出借其自身享有的资质帮助被告鑫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因此,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应当对网站内容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鑫泰公司及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均认为,涉案网站系鑫泰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开发设计的,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既未参与网站的开发设计,也未参与网站的维护、管理。涉案网站上所体现的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两家公司的名称是鑫泰公司自行添加的。因此,本案与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无关,这两家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涉案的网站的注册人为鑫泰公司,该网站实际运营也是鑫泰公司,且被告鑫泰公司及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均认可网站上出现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系鑫泰公司自行添加的。现无证据显示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有参与网站的维护、管理。故本案鑫泰公司的侵权行为与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并非本案的共同侵权主体,原告东旺公司要求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部分请求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东旺公司是涉案《如何竞价》等21篇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鑫泰公司未经东旺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使用了上述作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东旺公司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行为、赔偿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实际获利情况,本院根据上述文字作品的经济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至于原告关于的登报道歉的主张,因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人身权,而本案被告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拓拍卖公司、中拓网络公司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其网站上《如何竞价》等21篇作品内容;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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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以网络交易为平台,主要销售汽车残值为主。7车网平台作为合作保险公司指定事故车残值处理平台,秉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共为合作保险公司成交1300余辆事故车。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中,7车网也树立了业内极佳的口碑,赢得了越来越多忠实的会员的支持与好评。根据成交数据分析,东旺7车网通过线上竞价模式,平均为浙商财险、中国平安、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提供的事故车残值增值33%,最高历史增值记录为1010%,创下历史最高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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