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问我是合法取得房屋翻建 原始取得的,前面一户前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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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10年前卖了2万,现在我村要改建,因为买主没有户囗,当时卖房是
我的房子10年前卖了2万,现在我村要改建,因为买主没有户囗,当时卖房是我们俩自已写了个意向这种情况能把房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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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房人并非你们村的,或是城镇居民,他是没有资格买你的房子的。如你想反悔,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来提出,要回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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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问题1996年,我家在阳江镇砖瓦(二)厂开零售店时,在堤坝(江堤)旁建了一座房屋当时是经济用房(为了厂里职工方便,胜利圩指挥部也同意建造,但我家没有办准建证)。好几年前砖瓦厂倒闭了,从那时起至今那座房一直是我家仅有的居住用房(我家本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倒塌多年了,成了废墟)。现在那要改建,我家房屋要拆迁,村政府说给予100元每平米的补偿。这样的赔偿根本就不合理,当时我家的建造费用都比这高很多,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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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批建手续,就你行为本身而言是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也是属于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对其使用强制手段。不过现在讲究的是人性化拆迁,因此,就算是违章建筑都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补贴你的建房时所花去的建房费用。仔细看了你的描述,如果是家仅有的居住房屋,而户口又在本地方的话,应该可以申请房屋核面,再以核准的面积来要求补偿。(这个要求必须你家有人是本地户口,而且确定你他处无房,就是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给力0不给力0
您好,我亲戚的父辈在珠海有一间祖屋,解放初期当时分的时候是一块地,但是分给了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由我父辈出资在这地上建了一间房,另一户人从来没有在这房间居住,一直有本家族成员居住40多年。现在房子年老失修,需要重新改建,但是需要另一户签名才能装修。目前另一户已经40多年没有出现,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拿回房子改建,如果在不到另外一位户主,是不是就没有办法拿回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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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得看产权的。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话必须得另一方同意才能进行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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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崇明岛上的,家里老房子翻建,宅基地为120个平方,没有超出
上海&05-09 10:3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我是上海崇明岛上的,家里老房子翻建,宅基地为120个平方,没有超出。前两天土管所来调查,说名下的121个平方只有85了,还有的36是在我爷爷名下,我爷爷现在已经过世了,一旦老房子拆了,你爷爷也就没有平方了,可是这36平方是在我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改了,房子是83年造的,无缘无故92年被改了,当时我爷爷是住在我们家没有错,可老人住在儿子那里有问题吗?为什么36个平方无故挪动,且没有经过我父母亲同意?现在土管所认为你不够平方,开了停工单,请问,这种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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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是合法取得房屋翻建的,前面一户前几
你好律师:请问我是合法取得房屋翻建的,前面一户前几年刚造好。现在告我遮阳距离不够,请问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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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有的房子暂时不能过户,可以只公证不过户吗?公证买房靠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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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产,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是否有效?
概要:农村的房屋买卖纠纷,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合同效力之争”。按规定村民应一户一宅,违反该规定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如无效该如何处理?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案例:违反农村一户一宅规定购房,不导致合同无效2012年,北京某村张某与同村的姜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房产以32万元的价格卖与姜某。当天,姜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当日搬入房屋。2013年,姜某将涉案房屋进行翻建,并一直居住。2016年姜某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要求确认同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张某不同意,辩称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姜某及其爱人在该村已经有一处宅基地,姜某又购买宅基地后就有两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确认姜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较。具体理由有二:其一,姜某与张某于2012年9月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姜某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且姜某为本村居民,具备拥有本村宅基地的资格;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规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定,不应仅依该规定否定买卖房屋协议的效力。(以上案例内容来源于北京法院 余海)
杨文战律师点评分析:农村的房屋买卖纠纷,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合同效力之争”。而且争议往往是因为农村房产升值带来的后果,尤其是农村面临拆迁、改造时,即使房屋已出售数年甚至十几年,原出售人都可能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产。当然,本案是由买受人主动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之所以买受人会提起此类诉讼,是因为农村的房产通常没有房产证,在面临拆迁等情况时,买受人需要官方的法律文书来证实自己是权利人。本案中,虽然是买受人主动起诉,但原出售人应诉时仍提出了“合同无效”的主张。很多农村的房屋买卖,实质是宅基地的买卖,而按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集体村民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农村房屋宅基地转让给外村或城镇居民,通常是无效的。本案中,买受人是本村村民,但购买时原已拥有宅基地,按《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于购买人违反该规定购房导致拥有两处宅基地,该购房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
就这一焦点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观点是与本案处理相同,即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也有相反的判例,法院在处理中,往往也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北京地区法院来说,2004年12月,北京高院民一庭出台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确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2006年9月,北京市高院又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重申了合同无效原则,但强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结合以上情况来看,北京地区的法院,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的,正常是认定合同有效,把一户一宅的规定定性为管理性规定,不会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当然,即使因特殊原因或属于其它情况认定购买农村房屋宅基地无效的,出售方收回房产也不是没有代价的,出售方要负主要责任进行赔偿,甚至可能包括可能的拆迁利益损失。在《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也强调了在赔偿问题上,“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2009年7月,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确立了“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的原则,对没拆迁可能的原则性不予以拆迁补偿等。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作者资料: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电视台“热线12”直播评论员并曾录制《法律讲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书,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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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翻建需要什么手续
我家老公是城市户口,老公的姐姐是农村户口,我婆婆生前留有一处,现在我们想翻建老房子需要什么手续,我家老公可以建吗?
律师回答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13009***帮助网友:1096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老公的父母生前所留下的宅基地房产,首先应该先解决遗产继承的问题,然后可以申请翻建房子,是否可以翻建,需要经过宅基地所在地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发给相关的手续,如准建证等,具体手续还是建议在当地村委和乡镇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手续齐全才可以开始翻建,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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