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岸进出口形势分析过去出口手绢是12打一包,后改为5打一包,而后又改为1打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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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进出口贸易第3章
&&口译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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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海关总署服务“一带一路”16条措施
近日,海关总署制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提出16条支持措施,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涉及海关的相关内容,细化成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举措,着力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加强跨部门合作、跨地区合作和国际海关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网络化的互联互通,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合作重点,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总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带一路”建设部署,成立了以于广洲署长为组长的“海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立足自身职能,紧紧围绕“五通”要求,找准海关支持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推进互联互通实现关通天下”为目标,重点从“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3个方面推出16条措施,着力加强跨部门合作、跨地区合作、国际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网络化的互联互通,真正做到“关通天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坚持改革导向。海关此次推出的措施,与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和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涵盖口岸、监管、征税、加贸等多个领域,从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入手,适应与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的要求,提高通关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做到管住管好又高效便利。
二是注重激发市场活力。“一带一路”建设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16条措施注重发挥进出口企业主体作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和构建伙伴关系,着力为企业营造可预见、低成本、高效便利的外贸发展环境,形成协同共治、相互促进的良性局面。
三是注重推动合作共赢。“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海关所提出的措施,也秉承这一理念,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和地区情况差异和不同合作需求,找准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合作利益契合点,完善海关合作机制,丰富和深化合作内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采取差别化的合作方式,切实提高合作效能。
具体内容有:
畅顺大通道
以促进互联互通为目标,主要包括统筹口岸发展布局、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促进海上运输通道建设、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和推进“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等6项措施。
在支持口岸建设方面,着力发挥口岸作为物流通道互联互通的关键节点作用,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项目,推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一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推进“一路”所涉港口的对外开放。在口岸管理模式上也进行创新,通过口岸立法改革,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去年以来,已经先后批准重庆、成都、西安铁路口岸作为临时口岸对外开放,有力地支持了渝新欧、蓉欧、长安号等西向班列运营。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规范和促进边民通道建设。为适应口岸发展实际需求,将推行口岸分级管理,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提高口岸的综合效能。
在促进海陆通道建设方面,海关将“海陆并举,双向推进”,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加强管理部门合作和区域执法合作,畅通陆海交通主干线,推动打造陆海统筹、东西互济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在重要物流节点设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允许企业开展换装、分包、拆拼等增值服务。这一措施将有力促进江海、铁海、陆航等各种运输方式自由换装、各种货物类型自由集散的综合服务枢纽形成。此外,海关还将支持重要海上战略支点城市开展中转集拼业务,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拓展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支持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适用范围,支持增加邮轮旅游航线,拓展国际航空航线国内段业务,完善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机制,通过上述措施促进基础设施全方位互联互通。
在加快推动口岸“三互”方面,主要措施包括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整合监管设施资源,创新粤港、粤澳口岸开放和通关管理模式。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按一次受理和一口对外的科学模式提供公共服务,让企业减少同类数据项的重复录入和来回奔波。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都需要检查或查验的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登临检查、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等。对口岸监管场地、设施设备等,按集约共享、统一规范等原则进行整合。在珠澳口岸开展查验机制创新试点,将过去多部门依次办理的“串联执法”改变为多部门同时办理的“并联执法”,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减少重复作业,提升通关效率,促进跨境骨干通道货畅其流。此外,5月1日起启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覆盖到全国海关。
提升大经贸
以促进与沿线国家经贸产业合作为目标,主要包括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等5项措施。
在支持各地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方面,海关将积极支持国内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重点支持新疆、福建“一带一路”两大核心区建设,抓好海关总署支持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25条措施的落实,加快研究制订海关总署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政策措施。
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海关将完善出境加工、进境维修等相关管理措施,研究实施适应“走出去”企业物资回运的完税价格审核办法,拓展和深化与相关国家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为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提供及时、准确的沿线国家进出口统计信息,推动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优势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此外,海关将积极参与我国和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工作,推动与沿线国家贸易量的增长。
在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方面,海关将支持各地发展新型贸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支持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培育贸易新增长点,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在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方面,海关将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给予政策倾斜,在尚不具备条件地区支持设立投入资金少、占地少的保税监管场所。探索设立适应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满足南海开发所需的海洋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服务远洋捕捞深加工、油气开发、远洋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中越、中老、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在有条件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实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深化大合作
以提升与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的国际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区域内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安全畅通流动。主要包括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突出重点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5项举措。
在加强国际海关高层互动方面,海关将通过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今年5月27-28日,将在西安举办“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海关、有关国际及区域组织150余名代表,讨论《互联互通海关便利化合作倡议》,倡导国际海关间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共同探讨推动互联互通与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的措施,研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海关合作项目,形成沿线国家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共识。
在合作机制创新方面,为满足沿线国家海关能力建设需求,将依托上海海关学院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海关教育培训合作专项资金,搭建更加广泛的教育培训合作平台,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人员培训合作。为促进与沿线国家海关的信息共享,将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一带一路”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在促进贸易便利的同时,还将针对毒品、洋垃圾、濒危野生物种、武器弹药等走私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等口岸执法机构的供应链安全合作。
在多双边及区域合作方面,将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发挥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中亚区域经济、大湄公河次区域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亚欧会议海关署长会议、金砖国家海关署长会议等海关区域及多边合作机制,积极宣传“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理念,取得国际海关界更多的认可与支持。
在合作经验复制推广方面,海关将积极总结“渝新欧”、“郑欧”、“长安号”等西向国际货运班列的国际海关合作经验,继续加强与境内外铁路、邮政、口岸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中欧通道铁路运输、口岸通关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打造“中欧班列”品牌。同时,对于近年来推进的一些较为成熟、效果较好的合作项目,如中俄边境口岸监管结果互认、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中欧安智贸合作、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中欧、中新AEO互认合作等也将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16条措施
一、支持“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
(一)统筹口岸发展布局。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项目。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做好与中哈、中吉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衔接。制定内陆口岸建设标准,做好内陆地区口岸布局规划工作。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的对外开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二)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对过货量大的通道,可单独开放;附近已有开放口岸的,将其作为附属通道。创新粤港、粤澳口岸开放和通关管理模式,加强口岸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完善粤港、粤澳口岸联络协作机制。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根据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
(三)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国际大通道所涉及的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支持边境旅游通道建设。支持“一带一路”重点旅游城市间增开国际空运航线,拓展国际航空航线国内段业务。将“安智贸”实施范围从主要港口扩大到部分重点铁路、航空口岸。完善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机制,促进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运输通道安全、高效运营。
(四)促进海上运输大通道建设。支持重点沿海城市港口开展中转集拼业务,优化完善国际中转、出口集拼、进口分拨海关监管模式。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中哈(连云港)物流中转基地建设成为“一带一路”陆海交汇枢纽、上海合作组织出海基地。落实国家振兴东北战略部署,拓展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支持研究探索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五)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2017年覆盖至全国各个口岸。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都需要检查或查验的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登临检查、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整合监管设施资源,对国内现有口岸监管设施统筹使用;对新设口岸的查验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共同研发查验设备,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共同使用。
(六)重点推动“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新亚欧大陆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为重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打破关区界限,充分尊重物流运作规律,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地点,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覆盖到全国海关,并逐步实现跨区域海关间的互联互通,为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产业合作
(七)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新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我国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支持福建发挥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支持扩大内陆开放,创新内陆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发挥内陆腹地的战略支撑作用。支持沿边加快开放步伐,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进出口,建设向西、向北开放的窗口和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支持沿海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加大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力度,发挥沿海地区的龙头引领作用。
(八)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研究制订海关支持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优势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完善海关出境加工货物管理模式,适时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试点。研究建立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设备出口备案清单,对清单项下设备出口及返回国内维修实行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研究实施适应“走出去”企业物资回运的完税价格审核办法。拓展和深化与相关国家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违法活动,为我国企业到相关国家市场创名牌和拓展市场保驾护航。落实“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在互认国家享受通关便利优惠措施。发挥海关统计数据优势,为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提供及时、准确的沿线国家进出口统计信息。
(九)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其“海外仓”,利用保税物流功能拓展展示、展销业务。及时评估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经验,适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地区,发挥商品市场对扩大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的支撑作用。支持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十)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做好自贸区战略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牵头谈判工作,积极参与关税减让等谈判。认真做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贸区的谈判工作,以及与沿线其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研究。推动与已签署自贸协定的沿线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数据交换。简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海关通关程序。进一步简化原产地规则,支持和促进沿线最不发达国家输华货物享受我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布局。探索设立适应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满足南海开发所需的海洋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础和优势,推动“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积极推进中越、中老、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在有条件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实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推广、固化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一带一路”海关等口岸执法部门国际合作
(十二)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举办“‘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等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高级官员的会晤与互访,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动跨境监管程序协调。加强供应链安全合作,针对毒品、洋垃圾、濒危野生物种、武器弹药等走私活动发起和参与区域性打击联合行动。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行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支持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智库”及院校的联合研究。依托上海海关学院成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海关教育培训合作专项资金,搭建更加广泛的教育培训合作平台,宣传中国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
(十三)积极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
(十四)发挥现有机制作用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合作中的海关合作机制作用,主动推动签署合作文件,推动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合作理念,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
(十五)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利用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亚欧会议海关署长会议、金砖国家海关署长会议等海关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将互联互通纳入各框架战略规划和工作重点。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三互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与WCO进行标准化的数据交换试点,并为沿线信息化程度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海关开放云服务。积极推动落实中国海关首倡的《APEC海关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战略框架》。推进我国加入《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进程,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
(十六)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积极推进并总结中俄边境口岸监管结果互认、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中欧安智贸合作、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中欧、中新AEO互认合作等一批较为成熟、完善的海关重点合作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加强与境内外铁路、邮政、口岸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中欧通道铁路运输、口岸通关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畅通国际运输通道,打造“中欧班列”品牌。推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哈尔滨、兰州、西安、重庆、郑州、昆明、南宁、南京、湛江等直属海关与沿线国家海关的关际合作和边境合作,形成一批涵盖重要节点国家主要边境和口岸的合作项目。
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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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收集的一下进出口贸易知识,大家一起来商讨一下啊
出口信用保险确保收汇知识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为你收汇增加安全系数。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广泛采用,并且比重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出口商如果继续一味地坚持L/C结算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但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出口商要承担的风险又太大,比如存在买方商业信用风险等问题。
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类别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贷款、买方拖欠货款;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国家进口管制、买方国家撤消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暴乱或革命、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的蔡缨女士介绍,因为越来越多的出口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商业信用收汇方式出口,可以使双方贸易更为灵活,并有助于扩大出口。但收汇风险也随之增大。但若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的上述风险损失就会获得赔偿。仅1998年因破产、拖欠、拒收拒付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风险,他们就向出口商赔付了83万多美元,受益的出口商有9家。
按照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信用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期限在180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65天,采取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如D/P、D/A、OA等方式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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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企业如何申领进料加工出口许可证
进料加工企业向发证机关申领进料加工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有相应权力的主管机关批准该进料加工项目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经贸管理机关同意,省经贸委计货处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审批表》。
2.海关签注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分批出口应提供一式二份复印件)。
3.出口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5.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发证机关在审核上述材料,认真为符合办证规定后,在《登记手册》上加盖&以上出口许可证办讫&章并签署。如果该商品一批出口的,则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是分批出运的,发证机关据此先核发《出口许可证分批领证表》给企业。以后企业凭此表及出口合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等多次领证,发证机关在分批表上逐次核减。
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如果是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也要先办理企业编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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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出口的货物怎样办理退运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需退运进口的,由企业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现场海关三级审批后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原因。
2、出口地海关的原出口货物已实际离境的证明。
3、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向海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证明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4、退运协议等资料。
一般贸易货物办结进口手续后需退运出境的,一般只需经过有关商品检验机构鉴定后,收发货人双方同意即可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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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进出口贸易相关商务名词必备
口岸原来的意思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现在,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口岸也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
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可以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因此,在开展国际联运、国际航空邮包邮件交换业务以及其他有外贸、边贸的地方,国家也设置了口岸。简单地说,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结点。
口岸的分类
口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按照批准可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
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2、按出入境的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按照出入境的国境的交通方式划分,可将口岸分为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司资源,将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
港口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补充给养的场所。由于港口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个天然界面,因此,人们也把港口作为国际物流的一个特殊结点。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范围内,新建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的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进出口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各国或地区设置的自由贸易区名目繁多,规模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过境区、自由边境区等。这些经济特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称为国际物流特殊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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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外汇核销程序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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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外贸的操作流程
流程如下   
1 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2 和国外客户确认订单。
3 客户汇款或者开立信用证。
4 国外客户汇款到帐,到达通知。
5 和供应商签订合同,下单生产。
6 预付定金给工厂。
7 订仓报关出口。
8 提单确认。
 9 通知开票。
 10 收汇完成以后清算。
11 支付利润。
 12 催要核销单。
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e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oforma Invoice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erchase 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 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7.2: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制备基本文件。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应由业务跟单员制作,交给单证员)。
9.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 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Q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两周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ING ORDER),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告给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入仓纸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定仓纸,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11. 安排拖柜:
 11.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放柜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看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上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
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
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上封条。
12.委托报关:在拖柜同时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电话等。
13. 获得运输文件:
 13.1. 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料内容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补料要按找L/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13.2. 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3.3. 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14. 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
 14.2.FORMA原产地证书:FORM A 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检验检疫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 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 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
 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
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于提单相符。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5.2.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受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5.3.如果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才能做柜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拖柜。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6.业务登记: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所有的文件、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
18.单证员平时应注意收集运价变动,船期,航线,等信息,为业务员报价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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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货运提单的类别
提单( BILL OF LADING)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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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价最容易犯的小错误
外贸人员新手对外贸环节中的报价问题和寄样问题颇为伤脑,就报价来说,通常容易犯以下几点错误:
 一、不了解市尝盲目报盘。
 在跟客户报价之前,对自己的产品及价位、主要目标市场及同行产品及报价等情况没有很好地了解清楚,也没有尽可能多的从各方面先了解客户的情况。这样使我们在与客户的交往中失去主动权。
  比方在许多客户发来询盘后,没有通过有效途径(电话、网络等)对客户作一了解,只是盲目的回盘,等着客户来送订单。这样的结果必然使我们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无有效方法、不找准差距。
 在报盘过程中,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是一昧的追求“一刀切”。没有把客户按级分类,只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落得个盘回了、价报了、人也跑了。
 三、不深挖客户、缺乏客户跟踪。
市场的主体是商品,而商品的所有者是人,即市场中的人(商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客户,只有占领了客户也就占领了市常然而我们在这方面是落伍的,在所联系的二十几位客户中,做到跟踪到底的几乎没有,都是在人家发来询盘作一回复后就不去跟踪,即使跟踪了也没有更深一步地去挖掘。致使客户不客户、熟人不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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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基本知识
进出口贸易是一国与他国或地区之间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与国内贸易活动相比更复杂、困难,具有更大的风险。掌握进出口贸易的有关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和基本知识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条件。
(一)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使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或英文缩写,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界限的专门术语。常用贸易术语有FOB、CFR、CIF、FCA、CPT和CIP。
1、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2、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3、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
(二) 国际运输与保险常识
1、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
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三) 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
1、 支付工具
(1)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将来固定的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 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包括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方式。
(2)托收(collection)出口方在货物装船后将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 式。按银行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和承兑交单(D/A)三种方式。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在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下,开给卖方,在卖方履行信用证义务并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后,保证向受益人按期支付货款的凭证。
(四) 进出口合同履行
1、 出口合同的履行
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装船、报关、投保和制单结汇。
2、 进口合同的履行
开证、派船结汇、投保、审单付汇、报关、验收货物。
在出口贸 易中,企业要订立合同,就涉及成本预算和有关贸易单证,如果企业能提前知道普惠制税率和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企业就可以考虑该产品应领什么种类的产地 证,应付多少关税,享受多少优惠关税待遇。为此,我会特向你们介绍《欧盟关税一览表》查询办法。
查询五步骤:
1、打开欧盟关税网站:,
可以看到一个系统查询表,点击TRAIC CODE;
2、 在TRAIC CODE栏目中输入H.S.编码(如:/);
3、 在”原产国”一栏中输入”CHINA”,表示要查询的是从中国进口货物的关税;
4、 在”模拟时间”一栏输入要查询的时间;
5、 点击”DUTY RATES”.即可查询出第三国税率即(协定税率)和优惠税率即(普惠制税率).
6、 栏目结果显示:
a. 结果是:Third country duty rate 为17%,就说明第三国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是17%,需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b. 如果是:Tariff preference(SPGL):0%或者没有该项,就说明无普惠制优惠税率.即不用办理普惠制证书(FORM A);
c. 如果是:Tariff preference(SPGL):1.2%.就说明该产品应交的最低关税为1.2%,需办理普惠制证书(FORM A).
7、 由于欧盟已统一了网站,所以欧盟决定从日起――日止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削减50%关税优惠待遇并从日起,取消全部优惠安排,即普惠制待遇。
8、 日本从日起对来自中国的(A、氧化铅B、餐具用陶瓷制品C、床上用品)等取消普惠制待遇,主要受影响的产品系列氧化铅、陶瓷制品、羽绒制品、丝绵寝具等。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方法查询,不断跟踪本公司产品是否已不再享受优惠关税待而改签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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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将于4月30日实施进口玩具国家标准
综合印尼《商报》等媒体3月11日报道,根据印尼工业部2013年第24号条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儿童使用玩具安全,印尼政府将于日起,对儿童玩具实施印尼国家标准(SNI),即凡市场流通的儿童玩具,无论是自产还是进口,产品标准须符合SNI,否则将强制从市场收回或禁止进口。印尼国家标准局局长班庞指出,儿童分辨能力很弱,与玩具接触或让玩具入口易致含铅等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危害儿童健康,而家长却常常忽略。此外,尖锐型玩具、附电池玩具以及染色玩具,都可因易戳伤、电池污染或跑电以及有害染料等对儿童造成伤害。据悉,在去年的巴厘岛APEC会议上,印尼曾就此提出议题。印尼国家标准局一位官员表示,印尼已在去年将该条例上报世贸组织。中、美两国是印尼儿童玩具最大进口国,上述条例引起中、美两国企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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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C发布了婴儿手推车的最终规则
日,CPSC在其官方公报(FR)上发布了婴儿手推车的最终规则(写入16CFR 1227),于日。该最终规则采用了ASTM F 833-13b,此修订案解决了多角度/可调扶手有关的头夹风险。
在该最终规则中,婴儿推车(Carriage)被定义为用于运送婴儿(婴儿通常情况下是躺着的)的轮式婴儿车。儿童推车(stroller)被定义为用于运送婴儿或儿童(通常情况下是坐着或半靠的)的轮式婴儿车。最终规则涵盖的婴儿推车包括了由后往前(或由前往后)折叠的全尺寸2D和3D坐式婴儿车,以及侧向折叠的推车、旅行推车(包括汽车安全座椅)、前后串联的双人推车、左右并列的双人推车、可乘坐多人的推车和慢跑婴儿坐式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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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一律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即CIQ标志)。实施时间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报检日期是否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为准。目前市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有加贴CIQ标志和无加贴CIQ标志的,消费者不必在意,这些均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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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深圳
你还真像个卖火柴的小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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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专业进口代理 的帖子
(中港包税进口(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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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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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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