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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15 来源:法治安徽网
  合肥市包河区王良柱蔬菜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杨传乐、王艳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王良柱蔬菜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43号民呈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传乐、王艳货款64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波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12400元(损失按照年利率6%从2010年9月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后续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支付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8年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怀: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如、常守平、陈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加如、常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17486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详见附件);二、被告陈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加如、常守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票号0010004123195171,票面日期2016年9月2日,票面金额6000.00元整,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皖0102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长清: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宏: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雪翔: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守保: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亮亮: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亚: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兴勤: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世武: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晓龙: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军: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志: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56号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勇: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继成、潘良照:本院受理原告张延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继成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承担利息;2、判令被告潘良照对被告施继成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寿松: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史方利、王松、王惠、郑亚田、上海单周洗涤有限公司、上海巾洁洗涤有限公司、安徽福瑞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良满、魏良好、聂士敏、郭端勉: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方利、王松、王惠、郑亚田、上海单周洗涤有限公司、上海巾洁洗涤有限公司、安徽福瑞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良满、魏良好、聂士敏、郭端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王松的位于霍邱县城关镇蓼都景园12幢406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蓼字第20132522号)、被执行人王惠、郑亚田的位于霍邱县城关镇蓼都景园10幢3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蓼字第20131507号)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霍邱县城关镇蓼都景园12幢406室的房产价值为763197元,霍邱县城关镇蓼都景园10幢302室的房产456713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蔡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葛宗柱、蔡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艺斌本息合计218200元;二、驳回原告张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张艺斌负担700元,被告葛宗柱、蔡凤玲负担45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飞、李玲、王德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马飞、李玲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24742元;2、判令被告马飞、李玲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4151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王德明对上述马飞、李玲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洋玩具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1438.3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按每日53.3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日止(计至诉状日止为15870.31元)计387308.61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雷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盛金平、盛叶林、圣金龙、圣传潮、方舟:本院受理原告靖江市新浩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雷恩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盛金平、盛叶林、圣金龙、圣传潮、方舟:本院受理原告景县宏鑫精锻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垒泉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强:本院受理原告程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5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上派镇唐城大酒店、唐诚:本院受理原告肥西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家树、金多凤、张涛、汤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刊登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瑞生、赵立琼、任以翠、徐庆俊、杨自云、汪志东、金多凤、汪家树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21号]公告中,其中受送达人“江瑞生”应为“汪瑞生”,特此更正。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王珺、张颖、顾维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海峰、朱姝琴、王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岳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成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千华、丁疆、丁宁、蒋静莉、合肥吉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千华、丁疆、丁宁、蒋静莉、合肥吉凯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丁宁、蒋静莉按份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叠嶂路656号紫御府6幢6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97606号、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97607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3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参佰叁拾叁万伍仟柒佰元整【333.57万元(单价1700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3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1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33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俊、陈琴琴、张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俊、陈琴琴、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4930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陈琴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10000元、罚息53850.67元(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鹏对被告张俊、陈琴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7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533元,由被告张俊、陈琴琴、张鹏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昕:本院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0000元以及利息259200元,共计419200元(暂计2010年11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以后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得波、刘彦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得波、刘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得波、刘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和截至2017年2月3日期间的利息5901.05元;2017年2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得波、刘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对被告李得波、刘彦梅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5幢2816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52元,由被告李得波、刘彦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立红、叶宿星、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年艳、年仕明、史杨林、胡文凯:本院受理原告汤秀芳与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钢锋、张红军、胡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秀芳借款本金75906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590667元为基数,自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秀芳保全担保费23020元;三、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胡文凯、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刚锋、张红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汤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85,由原告汤秀芳负担8052元,由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胡文凯、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刚锋、张红军共同负担682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胡文凯、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刚锋、张红军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连俊:原告魏新见诉被告程连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3270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连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新见工资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魏新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连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朝平:原告林永兵与被告王朝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永兵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永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王朝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宝、合肥心灵美咖啡会所有限公司、合肥锦皖咖啡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容达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宝、合肥心灵美咖啡会所有限公司、合肥锦皖咖啡会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扬:本院受理原告姚磊与被告黄扬、胡海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传守:本院受理原告尚乃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告尚乃芹与被告夏传守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吴三送达判决书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将“735号”改为“1560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谭小燕送达判决书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将“735号”改为“706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潘圣兵、杨秀梅送达判决书的公告中,存在笔误,将“(2016)皖0102民初3536号”改为“(2017)皖0102民初1815号”,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彦:原告凌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光中、田芙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二、被告叶光中、田芙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叶光中、田芙蓉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叶光中、田芙蓉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皖蜀春商品市场3幢401室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证松房证字第8185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光中、田芙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光中、田芙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在你报处刊登的公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朱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申请,因有错误,现将“(2016)皖0803民初1289号”,更改为“(2017)皖0803民初1289号”。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药房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安庆大药房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租金及押金合计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大药房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安庆大药房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3884.08元;四、驳回原告安庆大药房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原告安庆大药房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安徽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汪升传、曹钱红、盛方标、谢爱民、金太峰、陈宗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汪升传、曹钱红、盛方标、谢爱民、金太峰、陈宗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曼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7]55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裁决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合肥嘉禾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17年11月26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郑春康、苗俊组成,负责人为郑春康,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7年12月7日
▲潘士强公现役字9327082号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惠娟遗失省直机关一卡通,编号为WHT10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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