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委托人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手套 有效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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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意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第五章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为加强财务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财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办法》,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 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 规范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 果;(三) 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四) 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五) 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第四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全面性原则。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 有效性原则。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三) 审慎性原则。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范风险、审慎经营。(四)
制衡性原则。财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务公司应围绕防范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一) 董事会负责制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财务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二) 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三) 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司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检查;(四) 业务稽核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有权获得财务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检查和反馈。(五) 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涵盖各项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第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确认。第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办新业务,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有关金融监管要求。 第三章
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做到审贷分离。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设立审贷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确定财务公司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二)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和融资租赁;(三) 审批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四)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担保;(五) 处理不良贷款。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信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清收。在贷前调查阶段,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还款能力。重点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内容,并审核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调查人员应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查。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在贷前审查阶段,结合集团发展战略,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严格审查、评估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担保贷款还应对保证人的合法性、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将集团发展战略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贷款申请进行表决,并应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时,应与借款人签定规范的贷款合同。担保贷款还应与担保人签定规范的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司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应当跟踪借款人对借款合同执行的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影响借款人经营的不利因素,向审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贷款展期,应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并对不良贷款适时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对不良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并按照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处理。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台账及档案,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及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等的内部控制,参照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产品售价总额的70%。 第二节
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取投资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开展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投资策略;(二)选择投资方案;(三)批准投资建议;(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书面授权投资部门的投资权限。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投资部门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投资的实施、追踪、调整。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采取审慎性原则,并保持合理的期限、品种结构。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制订完善的有价证券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及投资账户、资金、操作人员等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对有价证券投资的持仓情况、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控,使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会批准。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进行调整。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 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 高于30%,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三节
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的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对符合财务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对符合其要求的企业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 第四节
存款及外汇借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存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浮动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财务公司接受成员单位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核对印鉴、账号、金额、期限等内容。第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对各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经常检查账户收支情况,及时对账,切实做到财务公司与各单位的账务相符。第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对存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第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吸收存款的期限结构应与贷款的期限结构相匹配。第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不得变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及个人存款。第六十五条
财务公司办理境外外汇借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司外汇借款应对外汇利率、汇率走 势做出评估和预测,充分考虑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第五节
同业拆借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应分析利率变化情况,防止因市场利率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第六十八条
财务公司开展场内拆借业务须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批准。第六十九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头寸不足,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或做投资业务。第七十条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第七十一条
财务公司拆出资金应核实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并对拆借交易限额做出相应合理的判定和选择。第七十二条
财务公司场内拆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第六节
债券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应严格控制在集团及其内部成员单位之内。第七十四条
财务公司从事债券承销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销协议的约定。第七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对发行人的资格及债券发行章程和其他法定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债券的合法性。第七十六条
财务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券应具有经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且信用等级在财务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第七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与发行人签定《债券承销协议》,如作为主承销商应审查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并签订《债券分销协议》。第七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财务公司、发行人和担保人三方的责任。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债券实物、托管凭证和资金等的安全。第八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确定包销金额。第八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兑付资金足额及时到账,防止出现财务公司垫付兑付资金的情况。 第七节
中间及表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中间及表外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第八十三条
财务公司办理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财务公司不垫款”的原则。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对成员单位内部转账结算账户的管理,严禁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及成员单位向集团外单位出租、出借账户。第八十五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应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并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第八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利率规定,办理委托投资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第八十七条
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业务应明确财务公司与委托人、借款人或被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每笔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金额不超过委托存款金额,财务公司不得垫付资金。第八十八条 财务公司业务稽核部门应掌握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了解表外业务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第八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对担保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担保申请人及被担保项目的真实性,调查被担保项目的概况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落实反担保的条件。第九十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采取对担保和承诺类业务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客户提供真实性、准确性的信息,并为客户保密。 第四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规范化的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九十八条
财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第九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第一百条
财务公司应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据、账款、账证、账账及账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符。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的替换、更改、损毁、散失和泄密。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公司应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同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会计部门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其担当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会计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监交人的监督之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第五章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公司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第一百零七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公司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第一百零九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公司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信息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稽核部门应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议高级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财务公司的各部门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第一百一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纠正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对业务稽核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理事会通过,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如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文件不一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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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搜索 碳战军团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兴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3- 第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 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 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董事会要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七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 向大会秘书处登记。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 须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始行发言或提出问题。 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九条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股东编号卡(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有 效证明。 第十条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一次回答问题的时间, 同样不得超过十分钟。董事长也可委托其他人员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 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 章程》的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需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 决的其他事项等提案内容的,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 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但没有表决权,除非前款所述情况发生时。负责清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的股东 代表不应由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所有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 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 程序或会议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施行。 二 00 八年 月 日5、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运作,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 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1、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所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 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的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4、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条 董事的义务 1、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正常贷款手续除外);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公司财产;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 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 益要求。 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 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 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将根据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的规章制 订。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可由股东代表、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批准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2、7.3.5 款所列标准的行 为;属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董事会顾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7、拟定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 1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1、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6- 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2、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 3、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4、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 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5、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6、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5、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6、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 7、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以及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 务支出款项; 8、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以及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 购置的款项; 9、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0、董事会授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处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管理 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使董事会的决策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更加民主、科学,避免决策失误,董事会可以设 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议事规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协调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承办董事长交办的工作; 3、起草董事会的报告、决议、纪要、通知等文件; 4、负责公司股证事务的管理工作; 5、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由董事会组织的其他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7、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8、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损失; 9、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10、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11、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12、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14、银监会等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7-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 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 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 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 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 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3、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送达本人。 4、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会 议主要议案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知会董事。 5、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3 个工作日。 如有本条第 2 点中(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 、 、 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6、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决议原稿应由出席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8、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9、在董事会讨论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职的公司可能有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讨论与表 决,董事会也有权力要求其回避讨论与表决。 10、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或授权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1、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监事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12、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8- 签字。有关议案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知会董事。 1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 10 年。 14、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 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6、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 、 、 导意见》《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负责研究、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 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研究、制定和审查其薪酬政策、计 划或方案; (二) 审查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9-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处,主要职责是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所有材料,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 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人力资源处提交的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后,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7、 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规定(略) 8、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略)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 、 、 、 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金融企业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 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 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 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10 - 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 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 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 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 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 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 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 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 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 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 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 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 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 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公司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 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 的管理和监控。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 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 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 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 对授权、 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11 - 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照应 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 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 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 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财政部门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 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公司系统垂直管理。 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 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 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 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 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 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 置授信风险限额,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 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 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 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 限应当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 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 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 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 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客户信用 评级结果应当根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12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对集团客户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 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公 司资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 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 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 如实记录, 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 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 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 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授信工作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 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 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 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 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资产质量的潜在 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 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 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授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确保提供真实的授 信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信息,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 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第四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 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 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公司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 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个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经营权限。 对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异常资金交易和资金变动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未设权限的资金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 13 - 权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 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 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 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水平,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 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制定符合本公司特点的风险控制政策、 措施和定量指标,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确保资金业 务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就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点等对资金交 易员进行授权。 资金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和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 头寸市值变动进行实时监控。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资金业务风险和市值情况的报告应 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应当制定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的发送范围、程 序和频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 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公司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 亏损承受能力。 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 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适当的约束机制,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 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 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秘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 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后台结算部门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 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代客资金业务时,应当了解客户从事资金交易的权限和能力,向客户充分揭示有 关风险,获取必要的履约保证,明确在市场变化情况下客户违约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应当经过高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交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 (二)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 (三)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 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 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 14 - 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 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会计、储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 人员上的分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 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第六章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 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 风险。 第八十条 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 审查,并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 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公 司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代理 收入被截留或挪用。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不 得相互兼职。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相分离,基金托管的系统、业务资料应当与基金 代销的系统、业务资料有效分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托管基金资产与自营资产相分离,对不同基金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理基金账务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往来活动,并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等有关当事人就基金投资证券的种类、数量等进行核对。 第八十九条 公司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 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开办保管箱业务,应当在场地、设备和处理软件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用户身份进 行核验确认。 对进入保管场地和开启保管箱,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要求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 险物品,防止利用公司场地保管非法物品 第七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 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 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 度。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统一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本公司得 到实施。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本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 15 - 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 以纠正。 第九十四条 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 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 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 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一级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下级机构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记帐、出纳、计算机资料管理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 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 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 满足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 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 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 统环境的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 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购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使用前进行试 用性安全测试,明确产品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 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计算机机房和营业网点应当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 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十条 公司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 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 员工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员工离岗后应当及时更换密码和密码信息。 第一百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接入建立适当的授权程序, 并对接入后的操作进行安全控制。 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批准并建立日志。 第一百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 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16 - 第一百十三条 公司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均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 日志应当能够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 第一百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 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十五条 公司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 口。 第一百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可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设定,防范各种操作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 数据备份应当做到机内、机外双备份,异地存放,应当建立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严禁操作、管理管 理人员私自随身携带备份数据。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一百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 制。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 第一百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 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做 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 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 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 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 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则9、 公司贷款操作规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 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 、 、 、 、 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 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 17 - 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 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 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 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 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 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 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 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 、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 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黑名单) 。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 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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