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合格的货物验收不合格,买方该怎么做

【经验分享】7种常见的废塑料贸易诈骗以及如何避免的方法(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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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7种常见的废塑料贸易诈骗以及如何避免的方法(值得收藏)
在废塑料贸易中,不时会有企业被骗。小编在这里整理了一些在贸易中常见的骗术,提醒企业家们要注意贸易风险。1、货物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通常客户给企业发的照片都是货物实际照片,但有些会实际发的货物非照片货物,而是夹带了大量医疗塑料、家庭垃圾塑料、农用薄膜等禁止进口的废塑料,导致货物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买方除要承担货物的损失,根据 日起实施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要求,还要先期承担货物退运的费用,特殊情况无法退运或海关决定不予退运的,还要承担相关滞港费用和无害化处置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罚款。2、骗取预付款国外供货商冒用有AQSIQ资质企业进行业务联系,套取或伪造AQSIQ证书,报价一般低于市场价,提供照片及样品都很好,付款采用30%TT或50%TT,骗取预付款但不发货,签证合同,然后其人彻底消失。追究索赔难度很大。也有的不熟悉供货商会先低价供几次好货,让你大赚,然后你会放心下大单,最后是血本无归。更有制造假的海运单据,骗取100%付款的欺诈行为。3、货不对板塑料品种太多,废塑料更是千变万化,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由于进口废塑料大多数只能看照片,不能看到现货,供应商所报的货物名称有时跟实物也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的品种,因此容易出现货物不对板的情况,导致亏本。比如给你看的是98膜,来的货是95膜,定的是ABS来的是农田薄膜的一类的垃圾等。4、货物短装很多的货物到港之后,收货人发现其中的货物与合同数量不符,甚至短装达30%-50%,如果是一些价值比较高的货物,会给收货人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由于废料贸易的特殊原因,很多国内的买家没有能力去国外索赔。而且,由于货物短装,造成在目的港海关申报资料错误,也会产生很多额外费用。5、提单无法提货发货人签发提单以后给到收货人,收货人见到提单的收货人是自己便以为万事大吉,岂不知,发货人在货物没有到达目的港之前有权力更改收货人及目的港,使得收货人的提单无法提货,更有甚者,有些骗子出具假的提单或者将一票货卖给好几个收货人。6、中途换货曾经有一个中国的买家向美国某贸易商购买一批铜,他专门飞到了美国,现场看着装货,全部搞好了以后将货款交给卖方,可是到了目的港之后,收货人发现,柜子还是那个柜子,但是里面的货物已经完全不是了。原因是由于这个货物在芝加哥装货,最终要运到美国长滩出口,而发货人在货柜到达长滩之后,上船之前,将货柜提出,调换了货物。7、遭遇钓鱼邮件诈骗企业在跟国外废料供货商联系的过程中收到过类似“钓鱼邮件”,点击其中的链接,被要求输入邮箱账户名及密码登录。按照操作指示登录之后,此时,“钓鱼者”已经获取了你的邮箱账户名称及密码,进而获取你相关的商业往来邮件,及银行账户信息。在获取这些信息之后“钓鱼者”即可在交易中扮演双重身份,以骗取买方的货款,以及卖方的货权,让买卖双方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综上所述,由于废料贸易往往是在一些小型的贸易商之间进行,没有严格的合同及贸易条款保护,国内的买家也缺少相关的经验,所以风险非常巨大。目前国内废旧塑料发展速度迅猛,行骗的人就是靠国内企业急于发达赚钱的心理,达到四处欺骗的目的。骗术千变万化,贪和过于自信是进入陷井的主因。以下是企业如何尽量避免被骗的方法:国内废塑料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如何防“中招”:(1)要做熟,不做不熟悉的品种。(2)小亏不要索赔,多和供货商沟通。废塑料行业并不是专赢的市场,亏损现象是普通存在的。亏多的时候可以进行索赔,小亏的可以跟供应商商量,在定下批货的时候把价格降低些以做弥补。(3)不要跟国内有加工厂的客户定货,这类贸易方式风险较大。(4)不要跟经常向你推销的供应商定货。废塑料市场是卖方市场,这类供货商可能信誉度不高,且货源品质较差。(5)不要跟新客户定货太多。从“小”做起,在交流中考察对方的信誉度和货源品质。(6)保存好合同和装箱照片等证据。这些将在产生贸易纠纷时向供应商索赔的重要证据。(7)随时关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政治局势政治风险与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相关。废料进口商应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把握本国与交易相对国的国内形势、环保政策和相关的废料进出口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化,以便及时预知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8)关注进口国的关税政策和进口许可政策变化,进口国通常会通过调整关税门槛来调整进口某种类型废料的数量,同时也可能通过许可证政策的调整,来达到鼓励或者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注进口国的关税和许可证政策,能使废料进口商及时做出正确的商业判断。(9)关注全球资源利用动向关注全球资源利用动向。(10)与中国废塑料协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废料进口企业需要与行业协会保持紧密的联系。中国废塑料协会能够及时掌握全球各国的最前沿信息,并通过《中国废塑料》月刊、《废塑料那些事》等媒体平台公布,能够为企业提供重要的协助和支持。国外废塑料企业如何防“中招”:(1)尽量少转手中间商废塑料回收这一行本来就是很特别的行业,主观性很强,又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规范作指引。源头供应商清楚货物的质量,然而当好几层的中间贸易商辗转报盘后,出于理解失误或提高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许多资料在报给买方时,便变得不详甚至有些“歪曲”,所以应尽量少转手中间商。(2)关键资料不能缺要向买方提供一些关键的资料,如塑料本质、颜色、形状、出处、包装、柜重、状态、水分等等。有一些地方的货柜司机出现“偷龙转凤”事件,在这里更要做足功夫,装货卸货照片、磅单等等都不能缺少,以免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自己拿不出证据。(3)了解对方在与新客户首次进行交易前,可以通过相熟的船公司或银行去求证对方的信誉。也可以先作探访,通过见面相谈,也可了解对方的生意方针。在第一单交易时,可以僱用国际认可的公证行公司,如SGS,在开柜子封条开始一面看货,一面每层拍照及取样办去验证货物质量,做到有据可依。(4)全数收妥货款卖货方也可以在送货前全数收妥货款。(5)保留联系记录和内容保留相应的联系记录和联系内容,包括货品的认定、价格谈判等方面的相关内容,可以为以后出现纠纷时提供向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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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零部件组装后 检验不合格要求退货案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05级国贸四班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笔分批交货合同,买方交付第二批货后在合同约定的60天检验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将货物进行了组装,组装后交付检验表明产品不合格,买方因此拒付第二批货款。后双方达成协议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但买方未执行,卖方为收回货款遂提起仲裁。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购进的产品零部件在组装后经商检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是否仍有权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经验与教训
1、案情介绍
A 公司(买方)于 1985 年 3 月 5 日与 B 公司(卖方)签订了《星光进字第14号订购合约》,向B公司订购计算器零部件(包括集成电路板、液晶显示器、电池)20 万套,总货款 370000美元,CIF香港;合约规定,买方应于1985 年3月8日开出5万套货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15万套分期分批开出信用证;卖方须于 1985年4月底前分期分批交完,货物运抵口岸60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约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凭广州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期开出了第1批5万套货款的信用证,B公司随即发货并收取了货款。在收到第1批货后,A 公司称来不及开信用证,要求B公司尽快先行发货,货到广州后即把货款电汇给B公司。因此,B公司在没有收到信用证的情况下,于日又发运了第2批货物5万套,货款为92500美元。A公司收货后60天内未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提出异议,且对货物进行了组装。 日和9月15日,买方A公司将两批已组装的计算器交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经抽样检验,商检的结论为:不合格机分别占两批样机的 77. 25% 和84. 75 %,缺陷是由于零件品质不良所致。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决定拒付货款,并要求 B 公司退货。B公司接到通知后,认为送检物有问题,要求重新商检。双方于日达成协议:将已进口10万套货物重新商检,如商检合格,买方即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如商检不合格,买方将货物退回给卖方,卖方同时将原收的5万套货物的货款退回给买方。
协议书达成后,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进行检验,但A公司一直没有将货物送交商检,也没有付货款给B公司,并自1986年12月起,对该批货物做分批复出口处理。B公司认为,A公司不对货物进行重新商检,拖延支付其第2批货物的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日提出了仲裁申请。
2、争议焦点
买方的检验权和拒收权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检验、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买方收到(receive)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accept)货物。按照国际惯例,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后,买方具有检验货物的权利,否则不能认为已接受货物,不论他是否已经接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已支付货款。
对于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所具有的检验权,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均有明确规定。
英国《一八九三年货物买卖法》第34条1款规定:“交给买方的货物如未经其事先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同条2 款又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向买方交货时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德国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果达到买方知其情形,即不愿购买或必须减少价金方愿购买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 《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是,货物所存在的即使是卖方也不知道的隐蔽的瑕疵之所以能被买方发现,这就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其第36条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事件后方始明显。”
对买方检验权的规定,是保障对外经济贸易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可以不接受,亦即拒收这批货物。也就是说,买方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其拒收货物的权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因而其拒收货物的权利也不是无条件的。买方在约定的检验期限或合理时间内未对货物实施检验;或买方收货后尚未进行检验,但对货物采取转售或使用于生产等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都视为买方已经放弃了对货物的检验权而接受了货物。对于已经接受的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对此,各国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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