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产品组成部分需要全部是保税料件吗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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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7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第五条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 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一)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
(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五)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后,由转出地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第七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一)已实行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的
1、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四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注明不按转关规定办理的原因,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结转内容传输至转入地海关。《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2、转入企业应在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后,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表》、《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结转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分批送货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4、经海关同意实行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有效期内,转入、转出企业应凭双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转入地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在结转货物办理形式报关手续时,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并将海关签印的进/出口报关单退企业。
5、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
6、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时,必须与通过网络传送的计算机内合同结转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没有实现合同备案资料联网传输但符合不按转关运输条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转入地海关必须对《登记手册》、《申请表》等加强真伪检查,用加密传真与转出地海关进行核实后,才能予以办理结转审批和报关手续。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必须按转关运输办理。
第九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一)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向所在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海关保税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按转关运输办理"字样后,将《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填写相应内容签章后送转入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等到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分批转关。海关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其余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手续。
(三)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到转入企业的转关申请后,比照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开出《转关联系单》做关封,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
(四)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在接受转出企业结转报关时,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转关联系单》、《转关运输申报单》、购销合同(协议)、转出企业的《登记手册》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比照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转入地海关,并将转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将出口报关单做关封交企业带至转入地海关。对同意分批转关的,货管部门应在《申请表》或《登记表》中注明该票转关运输货物的数量。
(五)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海关在接受转入企业进口报关时,应认真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和关封进行核对,加强对货物的实际监管和查验,并及时将有关计算机数据和转关回执反馈给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凭此将海关签印的出口报关单退企业。货物结转完毕,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收回〈〈申请表〉〉。
(六)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承运。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或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意,结转货物可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企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
第十条 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两地海关必须加强联系,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结转+顺序号。例如:"结转001敗?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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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基本知识介绍
一、加工贸易基本概念
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在税收保全状态下,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2、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3、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加工贸易常用术语释义
1、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3、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4、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5、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6、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7、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8、、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9、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0、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三、部门权责
1、关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税物料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监督;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保税物料的各项关务手续。
2、市场营业部门:负责在接获客户订单,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之前,向关务管理部门提出保税产品备案申请。
3、产品开发部门:负责提供加工保税产品的单耗、净损耗比例数据及产品物料明细(BOM)及其相关的必要信息给关务管理部门,并且对日常数据进行维护并更新。
4、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加工保税产品所用之原材料价格、贸易方式、交货地点等必要信息给关务管理部门,并且对日常数据进行维护并更新。
5、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保税物料的需求申请,保税产品的生产计划和委外加工申请和安排。
6、仓库:负责区分保税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报废产品、边角料、废料的管理,确保保税物料与非保税物料严格区分开来。
7、产品制造部门:负责对制造现场的保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报废产品、边角料、废料同非保税的物料区分开来管理。
8、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税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向税务部门申报免税、退税。
四、实务操作
(一)如何管理加工贸易货物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
2、专库、专帐、专管。
3、具体操作如下:
(1)保税物料必须严格管理,并识别清楚。保税的原材料在料号后加“—0”加以识别,保税的产品(含半成品)在料号后加“—1”加以识别。
(2)保税的原材料必须放在规定的保管区域,分类放置、标识清楚。
(3)保税的原材料必须专料专用。保税的原材料严禁用于非保税产品;非保税的原材料 特殊情况下需少量代用保税原材料时必须事先报经关务部门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代用。
(4)保税的产品(含半成品)必须放在规定的保管区域分类放置、标识清楚。
(5)保税的残次品必须单独收集,分类保管,标识清楚,不得改变其形态,也不得混入工艺废料之中,应该及时移交保税不良品库保管。
(6)保税的工艺废料单独收集,分类保管,标识清楚,不得改变其形态,应该及时移交保税废料仓库保管。
(7)保税的残次品及工艺废料必须在办理入库和关务部门向海关申报并缴税后方可安排出售或回用于非保税产品。
(二)如何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即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件,进出口合同(协议)等有关单证资料到主管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货物保税监管资格,海关核准同意后予以核发有关凭证的行为。
1、作业规定
a、市场营业部门根据客户订单的要求,确定哪些订单是保税产品后向关务管理部门提出保税产品备案申请,填写表ZXL-LG-008-01《加工贸易保税产品资料备案申请书》。申请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应提前45个工作日申请,申请保税产品资料备案变更应提前30个工作日申请;
b、产品开发部门针对市场营业部门确定的保税产品,确定使用的原材料、原材料规格、产品的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计算出净损耗率,准确填写表ZXL-LG-008-0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单耗确认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关务管理部门;
c、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产品开发部门确定的保税原材料及原材料规格,准确填写表ZXL-LG-008-03《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数量确认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关务管理部门;
d、关务管理部门收到市场营业部门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产品资料备案申请书》、产品开发部门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单耗确认表》和采购管理部门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数量确认表》等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向海关申请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手册办理完毕;
e、加工贸易手册办理下来后,关务管理部门需将手册复印件提供给财务部门、市场营业部门和采购部门备案;
f、相关单位要以手册代码为基础,所有保税业务单据必须跟踪保税料件所属的手册号;
g、关务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保税业务数据,平衡与保税手册的对应关系,及时办理缴税、补税手续,按海关规定定期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三)如何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持凭规定的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1、手册报核的期限:
手册有效期+1个月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一个月内
2、损耗的认定:
工艺损耗:以生产数据为依据
即可以定量也可以定性情况;(酌情认定)
不能定量但是可以定性情况。(不予免税)
工艺损耗按实物残值征税或复出;
非工艺损耗按料件原值征税或复出。
(四)如何开展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继续进行保税加工的经营活动。
1、作业规定
a)、保税料件进口后加工的产品需结转给另一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时,市场营业部门需于送货前7个工作日提出,填写表ZXL-LG-008-0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申请确认书》;
b)、关务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后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并经过批准后,将申请资料转交给客户的关务管理部门,经客户所在地海关批准后,可安排送货;
c)、市场营业部门要负责审核结转销售产品、数量和保税手册的对应关系。
2、违规表现一:先送后转
特征:(1)事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保税货物;
(2)事后补办保税手续。
处罚:以“擅自交付”认定。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海关对其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在海关发现之前,企业补办完毕海关手续的(即海关事后发现),从轻或减轻处罚。
3、违规表现二:不按时交付结转保税货物
特征:不按海关规定办理结转手续,虽然事前先已办理了转厂申请 并取得海关许可,但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保税货物有关手续的违规行为。(超期报关)
处罚:比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法律责任主体追究
凡违反本令相关规定而涉及行政处罚的,虽然一般来讲,转入转出双方都有责任,但海关认为,货物原控制者是转出企业,所以主要法律责任由转出方承担,一般不追究转入方的责任,即只处罚转出企业。
(五)如何申请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的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1、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的区别
—–出口的企业不同;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等的处理
2、作业规定
a)、当本企业不具备某一加工工艺或工序,必须将进口保税料件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生产时,生产计划部门应该向关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表ZXL-LG-008-06《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确认书》;
b)、保税料件必须外发至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 ,而且保税料件的所有权不因外发加工而发生转移;
c)、关务管理部门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批准备案手续,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生产管理部门安排外发加工作业。
3、海关不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113号)第二十二条:
(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加发加工的;
(3)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
(六)如何申请内销
内销:因市场因素、客户需求等原因,将保税进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行为。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113号)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缴纳进口环节税款,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是加工贸易环节最为严重的走私行为,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其结果是企业被罚款和降级,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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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 16:45:26
长沙海关加工贸易处
据追溯,1978年初,当时四个经济特区之一的珠海有一个香江毛纺厂,从澳门接了一单来料加工,从而开始了我国加工贸易的第一笔单,拉开了此后30多年波峰竞逐的中国制造大潮。
当今,我们在世界各地可以看到很多商品贴有(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标识。大家出国一不小心,常常买回的是自己国家制造的商品,因为在这个世界大市场的商品货架上,24%的商品都是中国制造的,产值在11%左右。至今为止,全世界有640多个大品牌在我们国家开展代工生产,从衣服、箱包、手表、化妆品到电子产品等等,品种繁多,产品丰富。品牌商选择在中国生产制造,因为他们认为在中国生产可以使得产品利益最大化,而中国也是在品牌商的选择当中,加入到国际产业化的分工链条中。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成为了世界加工制造中心,这已经是共识。而代加工生产,采用的就是加工贸易的方式。
如果问企业为什么选择加工贸易,答案可能是:进口料件可以保税、占用资金少;也可能是:通关不涉证、不涉税;还可能是:客户都是做加工贸易的,必须和他们一样才能进行深加工结转等等。无论答案是什么,都不影响一个事实:中国已经有数万家企业选择了加工贸易,发展速度极快,成为推动外向型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让我们回到业务本身,加工贸易及保税包括什么,现在是怎样的一个架构。
一、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框架体系
(一)保税制度及加工贸易监管体制
保税制度:指经海关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进境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换言之,保税制度是海关对保税货物实施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出境全过程监管的作业制度。
保税制度是中国海关的一项主要的监管制度。
加工贸易监管体制:涉及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海关备案、海关实地监管以及外汇、税务、国检以及其他如银行等的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监管部门如下图所示:
政策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疫法》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
部门规章(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简单地说:加工贸易是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之后在国内加工然后再出口。因此,加工贸易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进口料件和成品复出口,即所谓的“两头在外”(2008年次贷危机后,为稳增长、促内需,加工贸易明确提出了由两头在外向兼顾扩大内需转变。)这是加工贸易的最基本特征;二是加工装配,这是加工贸易业务的主体部分,也是加工贸易存在的基础。
加工贸易开展形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异同如下表所示:
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应为同一协议及客户
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可为不同协议及客户
料件由外商免费提供
料件进口须对外付汇
我方无进口料件及成品所有权
我方拥有进口料件及成品所有权
购买国产料件不能退税
购买国产料件可以退税
我方仅收取加工费,不承担风险
我方享受利润,承担经营风险
海关监管模式:【区外】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帐册联网监管/【区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电子化手册:以企业合同为单元,通过加工贸易备案、通关、核销、结案等环节实施监管。
电子账册: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底帐,设立一个电子账册,一家企业只有一个“电子帐册”,“电子帐册”的使用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在最大周转量控制基础上便利进出口通关,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
配套管理制度:不作价设备管理及其他
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的方式向经营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要的设备(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注:“免费”是指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不作价设备不征收关税,但2009年开始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年限是五年。作为减免税设备的补充,不作价方式保税进口设备可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除不作价设备管理外,海关配套监管制度还包括: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等。
在海关监管环节与流程中,有以下几项内容值得关注:
单耗管理:
加工贸易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生产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加工生产成品实施备案、核查、核销、监管的执法依据;是合同审批和备案的基础数据也是合同核销结案界定征免税或补税的重要尺度;单耗标准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平均水平为基础制定。
深加工结转: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外发加工: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料件串换:指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为加工贸易配套管理,海关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审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为加工贸易服务,为国内的产业服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监管的封闭特定功能经济区域。主要有6种类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其政策异同如下表所示:
主要政策功能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商品展示、检测维修
国内入区货物须离境后方能出口退税;区港分离
综合保税区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
加工企业国内销售按成品征税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一体化
加工企业国内销售按成品征税
跨境工业园区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商品展示、检测维修
加工企业国内销售按成品征税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联动
不能从事加工制造
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前
出口加工制造、区内仓储物流
与区外经济联系弱,不能面向区外做物流分拨。
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后
出口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售后服务、研发设计
加工企业国内销售按成品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1)管理政策优势:区域全封闭,进出区货物按进出口管理,实行快速通关作业;
(2)税收政策优势:设备、原材料自境外入区免税,不设保证金台账,区内企业间商品结转不征税;
(3)出口退税政策优势:区外入区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等退税,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4)进出口政策优势:有条件限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在区内生产,不限制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区内生产;
(5)物流政策优势: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可以相互流通转手;
(6)贸易管制政策优势: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出境商品有被动配额限制的除外。
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物理围网+信息化”具体措施如下:
(1)物理围网+区域卡口监管;
(2)全区域实行电子监控+车辆进出卡口电子识别+电子地磅称重;
(3)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区内企业进出区域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系统管理。
保税监管场所
分为4种类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其政策异同如下表所示:
主要政策功能
保税仓储、商品展示、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等
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出口监管仓库
对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转口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不得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
不得进行生产和加工制造、商业零售、检测维修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
不得进行生产和加工制造、商业零售、检测维修
二、我省加工贸易及保税业务开展情况及特点
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至1987年为起步阶段;80年代后期,1988年至1995年为快速发展阶段,加工贸易总值由亿美元(占外贸进出口总值比重23%)迅速上升到1995年的1231亿美元(外贸占比47%); 1996年至2003年为稳定发展阶段,2003年加工贸易总值为4084亿美元(外贸占比55.2%)。
2003年至今,加工贸易进入转型升级的第四阶段:2008年次贷危机以及2010年欧债危机中,加工贸易表现出强劲的抗风险能力。为稳增长、促内需,提出了加工贸易要延长国内增值链。此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以OEM(代工)方式生产,具有自主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比例非常低,市场、销售渠道和关键技术控制力不强,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重点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占有70%-90%,中西部占比小)。2007年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标志着加工贸易要从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向具有丰富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的中西部转移。
回到我省,加工贸易及保税业务开展又呈现出怎样的情况及特点?
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
2003年湖南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3.34亿美元;2003年至2007年一直在10亿美元以下徘徊;2008年站上10亿美元台阶;2011年突破20亿美元,达到27亿美元;2014年突破80亿,达到87.1亿美元(外贸占比28.08%),2003年至2014年,11年间增长了25倍,我省在全国的排名也迅速上升。
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
月,湖南省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35.7亿美元,占同期湖南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25.8%,同比增长11.3%,依然呈增长态势。
今年年初,我们对湖南省2014年加工贸易开展情况作了初步分析,总的来说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从总量来看,加工贸易增速放缓,比重有所下降。
自2012年我省加工贸易呈井喷式发展后,我省加工贸易增速逐渐放缓,占外贸比重有所下降。2012年我省加工贸易进出口63.7亿美元,增长近136%,为历年之最;随后增速连续两年下降,2013年加工贸易进出口76.7亿美元,增长20.3%;2014年加工贸易进出口87.1亿美元,增速回落至13.7%。
二是从地区来看,长沙和湘南三市依旧是湖南省加工贸易发展的桥头堡。
2014年,郴州、长沙、衡阳、永州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分列全省前四。长沙市加工贸易进出口23.5亿美元,增长11.7%,占同期湖南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7.0%;郴州、衡阳、永州三市加工贸易额分别为32.1亿美元、14.2亿美元和5.3亿美元,分别增长10.5%、41.4%和147.3%,合计占59.2%。无论是规模还是增量,均形成了长沙和湘南三市引导全省加工贸易发展的格局。
三是从企业来看,龙头企业拉动效果明显,但有实绩进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减少。经统计,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有19家,加工贸易进出口62亿美元,占全省加工贸易总值71.1%,进出口额过千万美元的企业达到93家,龙头企业拉动全省加工贸易增长作用明显。但另一方面,2014年湖南省有加工贸易实绩进出口企业297家,较2013年减少6家;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企业188家,较2013年减少6家。
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发展:
截至2015年上半年,湖南省已设立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分别是郴州出口加工区、衡阳综合保税区、湘潭综合保税区、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以及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除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正在建设外,其他园区均已封关运行。(各园区招商推介材料详见会议资料册)
2014年全年,湖南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21.96亿美元,同比增加55.8%,占同期湖南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7.1%。其中保税加工进出口值下降2.3%,保税物流进出口值增长647.1%。2015年上半年进出口13.71亿美元,同比增加168.6%,占同期湖南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9.9%。其中保税加工进出口值增长72.8%,保税物流进出口值增长945.7%。总之,呈现出总量快速增长,特别是保税物流进出口值快速增长的特点。
此外,我省在郴州、岳阳、益阳等地批准设有8个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他们也成为为我省加工贸易发展和开展保税物流服务的重要力量。
三、加工贸易及保税业务改革举措及政策趋向
(一)关于加工贸易相关政策的调整
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明确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项目。为落实国务院上述《决定》关于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从2014年开始,海关总署陆续公布《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6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规章。
署令第216号废止的海关规章共4个,涉及保税监管业务的规章1个,即海关总署第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署令第218号修订的海关规章15个,涉及保税监管业务的规章4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重点是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这是该《监管办法》自2004年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颁布以来10年内的第4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上述行政规章的修订和完善,其核心内容均是围绕加工贸易行政许可六小项的取消,真正实现“简政放权”。比如: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改为“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变更、内销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担保收取等相关管理措施作相应调整等等。
(二)关于特殊区域相关政策的调整
全国:“1+4”管理体系
所谓“1+4”管理体系,“1”是指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成为指导海关特殊区域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4”是指围绕上述文件,海关总署此后陆续与即将颁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批试行办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试行办法》。
其基本思路可以理解为4个字:整合优化。
所谓“整合”,包括三个方面:区域整合、功能整合、管理整合;所谓“优化”,主要是指制度与手段的改革创新,下一节将会具体描述。
我省:针对省内特殊区域快速发展的态势,在长沙海关和湖南省商务厅的大力推动下,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两家开展了湖南省特殊区域科学发展的联合调研,形成了内容详实的调研报告,并以之为基础起草了《湖南省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配套的《政策措施》两份文件,提出了:统筹规划布局、实现错位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完善配套建设、创新监管模式等5项措施建议。
今年6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5]29号)下发,成为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与依据。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
截止目前,我国共设有中国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样本,梳理一下其主要改革措施与复制推广经验。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日举行挂牌仪式,标志着上海自贸区正式进入实体运作。初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纳入,同时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试验区主要改革措施包括:
第一,投资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制定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对现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国际规则、国家要求和上海实际需要、可操作的试验区负面清单;二是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将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定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都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境外投资管理改革,实行备案制为主的管理制度,将试验区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和企业备案管理权限授权给试验区管理机构一口受理,统一发证;四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3项登记制度改革。
第二,扩大开放和功能拓展。一是服务业扩大开放,就服务业扩大开放23项措施与国家部委进行衔接;二是功能拓展,共涉及13项试点任务,包括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等。
第三,金融制度创新。主要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4方面内容以及允许中资银行在试验区设立分行、允许区内设立民营银行、放宽区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等,并积极推进金融市场业务创新和开放。
第四,监管制度创新。一是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推进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二是加强综合监管,推进监管协作。
具体到海关改革方面,包括:创新“一线”进出境通关模式、加强“二线”进出区监管、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优化货物分类监管、整合海关监管资源、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扩大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范围、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建立区港联动机制、落实选择性征税政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落实融资租赁业务政策、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法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依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建立有效协作机制等18项内容。
我关复制推广情况
为深化加贸保税业务改革,不断优化监管和服务,根据总署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长沙海关自2014年10月起,在关区分步分类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集中汇总纳税”、“智能化卡口验放”等首批5项制度已于2014年年内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今年上半年,全力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制定出台了《长沙海关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操作规程》,指导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湘潭综保区、衡阳综保区等有业务需求的园区及其区内企业建设、完善海关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园区和企业的相关硬软件条件具备后将可以正式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等其他8项制度将根据关区条件、需求和总署部署适时复制推广。
从已复制推广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情况来看,在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节约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以郴州出口加工区为例,2014年全年,区外企业通过“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送货7373次,报关票数由7373票减少至749票,仅为原有票数的十分之一,企业节省报关费用了80余万元;2015年上半年,通过该模式送货2421次,实际申报270票,节省报关费用40余万元。
“集中汇总纳税”制度:已在关区6家企业进行试点,为每家试点企业每年平均节约100万元。
“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制度:减少企业扫描随附单证工作量,缩短通关业务办理时间,使企业通关效率平均提升约10%。
上海自贸区14项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的同时,今年3月,海关总署将苏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的5项改革措施向全国推广实施,具体包括:统一特殊区域货物出区外发加工期限、规范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区检测业务管理、规范特殊区域旧设备出区管理、允许保税货物抵押、改进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流转管理等。这5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新成果的推广实施,将有助于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招商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平台效益。
(四)未来加工贸易政策管理趋向
当今,企业活动日益呈现跨国化、全球化、网络化和标准化趋势,保税加工业务逐步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物流不断深化,商品展示和交易被赋予了现代服务业的内涵。这些对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国家的“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促稳定”紧密相连。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促进加工贸易从组装
加工向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环节拓展,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预示着加工贸易将长期存在;十八大主题报告关于“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和克强总理关于“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讲话反映出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的政策导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总署加贸司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联合调研,提出“结合微笑曲线→圆环理论,打造制造、销售、结算、物流、维修、研发六大中心,实现经济强国的中国梦”给我们指明了今后加工贸易政策的改革方向。
(微笑曲线→圆环理论:有了生产之后,随之而来的就会有物流、销售、结算、服务、维修和研发,维修服务当中发现的问题又会反作用于生产环节。这就是六个中心,一个循环的体系。六个中心是指生产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服务维修中心、研发中心。)
展望未来加工贸易政策管理趋向:加工贸易政策仍将长期存在;海关监管政策更加宽松;特殊区域更趋简便灵活;保税政策覆盖领域将进一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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