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都泰仁律师事务所所口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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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借贷宝借款,欠债不还,泰仁律师事务所怎么解决?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08:53签到天数: 7 天连续签到: 1 天[LV.3]偶尔看看II
&&2015年9月,案外人丁某以王某名义注册借贷宝账号。 后丁某通过借贷宝以唐某名义借款15700元。后因无力偿还,公司起诉被告唐某要求偿还本金, 并承担高额的管理费。
案情代理:& && & 泰仁律师事务所接案后,与当事人见面,沟通案情,案外人丁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因为逾期管理费太高,无法还款。故经过案外人和被告同意,追加丁某为被告,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答辩人因债权债务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 && & 请求事项:& && &1.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 &2.判决驳回原告逾期管理费的主张;& &&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 & 一、被告王某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 &&&1.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仅是接受丁某委托提供银行卡供丁某使用& && & 2015年8月,丁某找到被告王某说有一款新的软件“借贷宝”,她是一级代理商,需要推广借贷宝,请被告王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并由丁某以王某名义注册借贷宝账号。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约定该银行卡和借贷宝账号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丁某承担。
& && &&&2.被告王某并不知道借贷宝软件的用途,也从未使用过该软件。& && & 正如原告诉称的一样,“借贷宝”软件是熟人间单向匿名借贷的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那么借贷双方应当是认识的人。借贷宝网站上功能介绍中“如何借钱?下载借贷宝APP并打开借贷宝,上传通讯录找到好友并添加”,实际被告王某并不认识原出借人张枫。被告王某与出借人生活、工作没有任何交集,出借人也不认识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没有使用过借贷宝软件,更没有通过软件借款。
& && &&&二、本案还款义务应由丁某承担& && &&&1.在丁某与王某的关系中,丁某是委托人,王某是受托人,王某仅是接受丁某的委托为其提供了一张闲置的银行卡供丁筱露使用。丁某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 & 2.丁某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本案的还款义务也应由丁筱露承担。& && & 3.在王某得知丁某使用借贷宝并因此产生债权后,王某曾多次向原告方披露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本案原告及本案债务的原债权人也知悉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丁某,并曾多次与丁某协商还款事宜。
& && & 三、原告在本案中角色冲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如前所言,在《借款协议》中,原告是居间人的身份,原告可以以此协议向有关方主张居间报酬。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原告是债权受让人,可依据该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显然,居间合同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 在原告的诉求中,既有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身份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有原告作为居间人身份主张逾期管理费。在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中,那原告究竟是谁呢?显然,本案原告不能在本案中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表达多个诉求。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角色冲突,其诉讼请求不明,应予驳回。
& && & 四、原告主张逾期管理费不合法,应予驳回& && & 1. 原告在本案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仅是居间服务& && & 原告诉称“借贷宝”是一个熟人间单向匿名借贷的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为借贷宝平台上的注册用户之间的借款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 && & 在《借款协议》中,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居间人身份,居间人为订立借款协议而提供居间服务,而委托人应当是为了赚取利息而牟利的出借人。
& && & 2.原告在本案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中并无居间服务报酬的约定& && &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借贷宝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促成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合同,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在本案的借款协议中,并无关于居间人居间报酬的约定。& && &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委托人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协商确定。同时,原告所从事的居间服务,究竟为何人居间服务,何人是委托人,原告恐怕自己也不清楚。
& && &3.原告主张逾期管理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 &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主张的逾期管理费,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未足额偿还本金、利息等,原告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由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告主张的逾期管理费是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违约产生的,其实质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然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而非其他任何第三方。& && & 本案中,原告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借款人主张具有债务违约责任性质的逾期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借款人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为限。
& &&&4.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系格式合同,关于加重借款人义务包括逾期管理费等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无效。& &&&在使用借贷宝平台时,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前需要勾选《借款协议》。但借贷宝并未要求借款人阅读《借款协议》后才能勾选,这一点使得许多借款人实际并未阅读过该协议,而该协议中明显有对借款人来说不合理的条款。原告不但没有尽到应尽的提示义务,连确保借款人看过合同的义务都没有尽到。& && &不仅如此,借贷宝网站和手机应用商店里“借贷宝”软件的下载界面上都未对逾期管理费的事情进行过提示,同时借贷宝借款流程中又不需要阅读《借款协议》就能发布借款信息,借款人并不知道有逾期管理费的存在。&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关于原告收取逾期管理费的条款,原告没有举示任何证据显示其对借款各方尽到提示义务。& && & 原告分不同阶段收取逾期管理费的标准不同,但合同中仅仅以文字表示,并不能直观反映需要收取多少,原告没有对逾期管理费的收取进行过说明。且该协议属于电子合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原告也没有对逾期管理费的收取进行过其他说明(如当面提示,演算来说明)。& &&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原告收取逾期管理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 && &5.原告人人行公司收取逾期管理费同时侵犯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 &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第五条第3款“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第4日起,借款人的每笔还款金额先按比例收取逾期管理费,其余依次用于偿还罚息、利息和借款本金”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上述诉讼追偿回的金额扣除上诉诉讼所需费用及逾期管理费后,人人行将全部返还给出借人”。& && & 原告分阶段收取的逾期管理费,从原告起诉提供的《明细表》可看出,被告逾期只需要3个月,原告收取的基础逾期管理费和特别逾期管理费就会超过本金。而借款人在借贷宝平台上还款时,优先支付逾期管理费。高额的逾期管理费不但于法无据,也使得借款人无力还款。既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又使出借人无法收回本金,侵犯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 && &五、原告运营的借贷宝平台管理上有过错,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1.没有证据显示,借贷宝平台有审核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2.借贷宝鼓励并宣传通过赚取利差来获利,使得出借人盲目将借款通过“赚利差”功能借给他人,第三人无法还款时,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 & 借贷宝的赚利差功能是不符合民间借贷特点的。而且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出借人的出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由资金”,借贷宝宣传的赚利差功能是对借款人(同时也是出借人)的一个错误引导。 & &&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 & 借贷宝平台中的“赚利差”功能,实质是通过借款来赚取利差。原告方没有审核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同时还错误引导借款人,赚利差使得多个出借人和借款人环环相扣,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引发整个资金链条断裂,使得借款人(同时也是出借人)的风险很大。& && & 一笔本金通过赚利差,可能出现连环借贷,如果一个人逾期未还款,引发连环借贷链条断裂,如果其他借款人也无力还款,那么借贷宝平台可以向整个资金链条上的借款人(多人)收取逾期管理费。随着逾期管理费的累加,特别是在管理费远远超过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借款人无力还款,即使借款人在借贷宝软件里还款,也会首先抵扣管理费,并不能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来说,都是十分不利的。
& && & 另外,原告起诉的证据中并未提供出借人从银行卡支付借款的证据,存在虚假交易的可能;还有,原告经营范围中看不出有金融信息服务或借贷服务的内容,不排除“借贷宝”软件超出了原告的经营范围。请法庭调查。所以有损害自身利益是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免费法律咨询可登陆泰仁律师事务所。
调解结果:& && &在开庭的前一天,正准备登机去北京应诉,原告撤诉了。
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 && & 在本案中,王某和丁某系夫妻关系,故丁某以王某名义借款。但最终因为将款项挪作他用,并且逾期管理费过高,导致无法偿还。借贷宝公司确实没有掌控风险,并明知丁某使用多人账号借款的情况,现在新出台的P2P借贷相关法规对借款限额有规定,能降低风险。 当事人:王某办案律师:何政泉、陈芳芳委托时间:日结案时间:日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已有&0&人打赏作者泰仁律师事务所说他们那里挂靠律师0管理费,真的靠谱吗? - 知乎5被浏览864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更多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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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1]
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3月,原名为四川蜀汉天尧律师事务所,截止2014年底,拥有执业律师40多名,其中半数以上律师曾在公,检,法工作,所有律师均拥有北大、复旦、中国政法、西南政法、川大等院校学士以上学历。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完全实行公司化、团队化操作,贯彻“请一个代理律师等于请一个律师团队!”的理念。[2]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概述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3月。泰仁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专业、贴心、全面”是泰仁一直推崇和执行的办案理念。“如何让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是泰仁始终如一的办案目标。同时,泰仁律师事务所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组织在各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进行普法宣讲。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办案作风
团队化——以公司化、团队化形式、集体办案原则进行运作,告别律师单打独斗、“万金油”式的局面,这是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一大特色。架构上设置有市场部、拓展部、行政部、诉讼部。办案律师不需要开拓案源而是专注于案件的承办工作,将开拓案源工作交由市场部负责,品牌管理、宣传工作交由拓展部负责,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充分发挥团队成员各自专业优势和聪明才智,合理调配资源,发挥团队的力量。
案件质量保证——采取“一人办案、集体探讨”的模式,并且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主办律师一般要求具有10年以上的办案经验,特殊、复杂、重大等案件还需指定具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参与。整个办案过程,主办律师监督、主导,协办律师予以配合,部门合伙人律师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行政部对每个件案件回访,将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合作相结合。[2]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法律代理业务范围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诉讼、合同纠纷、行政诉讼、消费维权、侵权纠纷、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网络纠纷、房产纠纷。[3]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简介
周广发律师 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理工大学副教授,曾受四川省委组织部选派,挂职任广安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伟律师 毕业于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侦查学专业,十五年公安机关刑侦、预审工作经验,办理相关案件上千件。
李德江律师 四川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多大十余年,五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经验、六年律师办案经验。
陈军律师 拥有12年法律实务工作经历,曾任职大型跨国跨领域综合型集团企业总部法律实务工作,任职法务总监。
周凌律师 中共党员,法学本科,现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曾担任诸多公司企业、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
苗元本律师 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已有14年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具有深厚的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功底,擅长法律领域:商事、民事、劳动。
李宝平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近15年。 李宝平律师于1994年至1996年新疆某乡村中学教书,1998年四川大学进修应用电子专业专科毕业,2000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
刘海宽 泰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四川省河南商会理事,北京大学四川校友会校友,电子科技大学校友会校友。2006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校期间担任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公共关系部部长一年,主要负责扩大法援活动。
陈竟森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毕业、法律专业本科。1995年至2007年在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外事办公室,从事外事保密工作。2007从部队转业以后到原籍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2013年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工作。
韩兵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工作经验长达20余年。曾参与多起企业重大法律事务和代理不计其数的起经济诉讼案件。该律师曾为多起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务。[4]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地点
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天紫界商业大厦14层
.成都市司法局[引用日期]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引用日期]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引用日期]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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