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附注的架空层产权归属归业主们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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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架空层可以办理房产证吗吗?办
请问:商品房架空层可以办理房产证吗吗?办理该房产证的部门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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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黔西南
不能办理产权证办理部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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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三分之一。
你好,婚后是共同财产。
建议咨询房管部门。
这个是详询房管局为好的
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
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其办证并将其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可以申请,但是能不能贷款下来需就看银行了。
这是可以写两人的名字的你要是婚后买的的就是共同的财产
如果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可以有优先权。
你好!首先该房产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其次你父母亲还未过世,他们的财产不是你的财产,自然就谈不上夫妻共有。第三遗嘱写明归你所有,即使继承发生在你们离婚前,该笔遗产也是归你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为《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首先该房产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其次你父母亲还未过世,他们的财产不是你的财产,自然就谈不上夫妻共有。第三遗嘱写明归你所有,即使继承发生在你们离婚前,该笔遗产也是归你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为《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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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出租架空层,园林给其他公司摆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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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出租架空层,园林给其他公司摆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关于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业主所有的部分,物业出租出去给其他公司,个人摆摊点,
收益归所有业主共有,找物业追讨!!!
包括以下:
1.会所给银行办按揭,没收银行的钱那就是为业主提供服务,要是收了钱,就是业主的收益
2.会所门口给其他建材公司,装修公司摆摊,收益也归业主所有
3.架空层也出租了,架空层的用途在合同说的很清楚了,是为业主活动的泛会所,挪做他
用,收了钱也归业主所有。并且保留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权利。
4.屋顶,外墙,电梯,大堂的广告收益权也是业主共同所有,日后他们打广告,钱也是业主
向物业追讨租金,要求现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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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我们的收益啊,这么就这么流失了,业主联谊会拿来为业主开个插茶话会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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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在那评理这收入也应该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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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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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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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就把我们当白痴,我们一定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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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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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ZX是穷疯了,什么样的赚钱方法亏得他们都能想出来,明天我打算去社保部门帮他们领
救济金去,免得他们总在我们自己的家里算计我们,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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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
和ZX的不解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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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天天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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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h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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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业(他们)的一砖一瓦,利用我们的家园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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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帮王八蛋,坚决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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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与架空层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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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停车场或架空层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
二、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或架空层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三、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或架空层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
综上所述,业主与开发商可以法有所依无须含糊。
补充内容 ( 16:38):
重点:开发商独立资金建设部分所有权为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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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谁说了谁?再弱智的问下现在的房价和成本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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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谁说了谁?再弱智的问下现在的房价和成本有关吗?
建设成本是:该工程在工程建设时间内的该地大行价;工程量为登记量或现测。房单价与开发商有关,只要不违法与业主没有太多关系(自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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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好算,工程款人工款材料款营销广告费还不是开发商随便定啊,谁会查?就算会查,开多家专门供应的材料公司营销公司很难吗?最后成本还不是随便说。。。。 再说算清成本又怎样,反正他卖的房价的成本中就没算地下车库。2500的成本卖的成本也可卖5000。不是说一定要赚多少,要看当时的周边同档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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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房价就应包括公用物业,绿化,电梯等配套的成本,可现行的买房中一套房却要另外加钱购买电梯间,楼梯的分摊面积。这部分他都认为是要单独计算成本让人出钱买了,地下层又怎会承认已经计入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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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好算,工程款人工款材料款营销广告费还不是开发商随便定啊,谁会查?就算会查,开多家专门供应的材料公 ...
楼房营销费用不在建设成本之内。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材料公司也不会为你一家既触法律又要补税的去做虚假帐的。某时间段的材料行价再怎么虚假也不会超过10%,(再不会干的开发商也不会只有自已愿出高于市场行价去买材料的,这是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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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面积=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过道、楼梯、电梯、设备房等)。未分摊部份如室内车位等均为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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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姬 发表于
楼房营销费用不在建设成本之内。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材料公司也不会为你一家既触法律又要补税的去做虚假帐 ...
房价都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也没那家去公开成本,所以没有人在成本上做手脚。。真要房价由成本決定的话,信不信可把1000的成本做成3000。开发商再开几家中转的建材公司,建筑发包公司不行吗?不是一定要选价钱低的,赶工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信誉质量,品牌度,损耗比都可做为成本上升的理由。。
举个例吧,08年,同一楼盘一年连续提三次价,直接翻倍,和成本有关吗?
有的楼盘地下层没成为开发商的,是做为地下防空设施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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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都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也没那家去公开成本,所以没有人在成本上做手脚。。真要房价由成本決定的话,信 ...
先看看南京星汉花园的后续,房地产业可能有地震;王石的断言也有可能应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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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归业主共有。这个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在规划核准之外建设的车位,除非开发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该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相比较综合考虑通过面积分摊、成本分摊来确定车位归属的案例来说,这个案例考虑的因素较少,但是确实给律师代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思路,同时也给开发商重要提示,对于车库或车位的建设,规划核准必须注意,同时对于面积分摊的核算也非常需要注意。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 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水佐岗35号。 负责人陈维,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琴锋,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凡,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芹,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诉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汉公司)车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琴锋,被告星汉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范凡、戴玉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业委会诉称,1998年被告经建设、规划部门许可建设了星汉城市花园 住宅小区,并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南京市规划 局对该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的要求和《半地下室平面规划核准 图》的核定,以0.2车位/户的比例标准(36个标配车位)建设了半地下车库。 车库建成后,被告在未取得产权登记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将车库向小区业主 出售。原告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公 共配套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而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星汉城市花园小 区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让给业主,业主就被告建造的地下车库支付了对价, 故应该取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被告出售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 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星汉城市花园地 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共有;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不能移交的支付车库的实际出售 价款;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星汉公司辩称,一、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既未与被告签订 房屋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也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故其无权提起诉讼;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约定。原告并未提 供其与被告约定取得地下车库的证据,故其对地下车库不享有权利;三、被告销售地下车库的行为得到了房产部门的认可,所销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也未 分摊给全体业主,故被告应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星汉置业公司经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建设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并按《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的要求, 以0.2车位/户的标准建设了地下车库。建成后的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共用分摊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为2794.46平方米,规划核准为36个车库(被告实际建设59个车库),作为独立于商品房建 筑面积的部分在《南京市预售商品房备案证明》和《商品房屋登记备案平面图》中得到了反映,但未取得独立的销售许可证。2000年被告按高档商品房定价 办法对星汉城市花园商品房自行定价销售,并以均价100000元/车库的价格向小区业主出售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车库使用权的年限同业主购买商品房的年限 。现被告已出售35个车库,其余24个车库由原告委托物业公司出租,收益归全 体业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契 约、购买星汉城市花园停车位使用权协议书、《南京市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设 计要点通知》、《南京市预售商品房备案证明》、《商品房屋登记备案平面图 》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 ,本案所涉车库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 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关于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归业主共有。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故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 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 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 的车库为业主保留。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 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库。因被告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原告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 法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0000元。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 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 告于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
审 判 长  乔延彬
人民陪审员  孙可义
人民陪审员  奚正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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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姬 发表于
先看看南京星汉花园的后续,房地产业可能有地震;王石的断言也有可能应验。
都不知你想表达什么,和成本有关吗?
&&这个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在规划核准之外建设的车位,除非开发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该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规划建设外的明白吗?地下层规划100个,留15个给业主公用,物业去收钱,85个开发商办证归他。还有再多的也归业主了呵。。。这判决不是说违建归业主吧。。
你的贴标题和你文中第二点那个为准啊?。。你到想说架空到底是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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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积分 35,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 积分
房价都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也没那家去公开成本,所以没有人在成本上做手脚。。真要房价由成本決定的话,信 ...
成了小区范围,都应该为业主所有(业主公共),要不光买一套房,地下周围没有活动场所,没有临时停车位置,谁去买这样的房?一般都是看上小区的活动场所\设施\环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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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广回家 发表于
成了小区范围,都应该为业主所有(业主公共),要不光买一套房,地下周围没有活动场所,没有临时停车位置 ...
小区空地绿地物业用房和地下车库是不同。。一个不能独立办证,一个能独立办证。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配套设施非公共设施 业主占用小区架空层锻炼被判侵权 - 数据 -北海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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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非公共设施 业主占用小区架空层锻炼被判侵权
来源:南宁晚报
&&记者 刘晓婧 通讯员 李愿 来源:南宁晚报
&&作为南宁首例业委会开发商之间权属纠纷案,位于银沙大道的新加坡城也备受关注,小区的会所、幼儿园和架空层所有权到底归开发商还是归全体业主?良庆区法院昨日作出判决,判令小区的会所、幼儿园和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业委会停止侵权,并需要承担10.58万元的诉讼费。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当日到庭的业委会成员没有想到,而这笔高额诉讼费也不知将从何而来。
&&面对结果业委会抛出疑问
&&今年3月13日,本报曾对这一案件进行报道,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对小区的幼儿园、会所和架空层权属之争也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小区的会所、幼儿园和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等待已久的结果并未如业委会所愿&&获得会所和架空层的使用权,而且由于诉讼标的太高,他们还要承担巨额的案件受理费。
&&昨日,到庭的几名业委会负责人称,这并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他们认为,虽然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三处地方权属业主,但是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都是当初开发商承诺会有的,如今,本来应成为会所的地方却还是毛坯房,架空层也闲置着。既然不出售,又是当初承诺给业主的配套设施,为何业主不能使用呢?
&&业委会还认为,幼儿园等这三处地方的权属确认的法定机关应当是房产管理部门,而不是由法院来确认,法院本身就不应当受理这一案件。
&&配套设施不等于公共设施
&&对于业委会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的疑问,良庆区法院的李愿法官对此解答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职责之一,因此,大地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确认,是属于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等是归业主们所共有的,这些都是业主居住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此外,还有共有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建设和居住使用分不开,依法配套修建的,并且建设费用一般已摊进住房销售价格,由整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的小区配套设施&。
&&法官解释,配套设施并不等同于公共设施,如果配套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就应该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业委会认为是归他们所有,那么这一权属开发商在报建或售楼时就应明确约定是归业主所有。虽然业委会称小区的会所和幼儿园是开发商当初承诺提供的配套设施,然而,从大地公司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书等证据来看,幼儿园、会所和架空层并未计入售房公摊。
&&根据证据三处地盘属开发商
&&小区的架空层是双方争执的其中一项,业主们认为,架空层属于公共设施,因为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如果没有了架空层,他们的电单车就无处安放,也没有锻炼身体的场所。
&&法院调查发现,新加坡城小区的架空层高度已经达到6米多,已经超出不计算容积率的2米多。但是,因为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占用2号楼架空层280.8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法律规定,这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小区业主法定共有物业,剩余的839.2多平方米架空层才属于大地公司所有。
&&此外,小区独立建设的幼儿园和会所也在业主争取范围之内。经调查发现,这两处的土地是由大地公司合法取得,经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大地公司出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于架空层的是,这两栋楼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符合《物权法》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这三处地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大地公司承诺将架空层、幼儿园和会所赠予小区业主作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使用,它们的权属也是基于由大地公司合法开发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大地公司即原始取得所有权,其所有权的确定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这三处地方的权属是归大地公司所有。
&&业委会需承担10万元诉讼费
&&26日,良庆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小区的幼儿园、会所以及839.2平方米架空层属于开发商大地公司所有,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将放置在会所、架空层中的乒乓球桌等设施、物品搬离会所和架空层,其中,10.5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对于如此高额的诉讼费,主审法官称,由于这一案件诉讼标的较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相对也高一些。由于业委会对此方面的法律不是特别了解,因此,在庭审之前,主审法官曾经拿过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书籍给业委会负责人了解,希望双方能够进行调解,而不是走到判决这一步,但是业委会却不同意调解。
&&而业委会负责人对此称,他们一直认为,最后的判决即使不会全部判给业主所有,也应该是和开发商各占一半,或者开发商提供一个能够方便停车、进行娱乐活动的场所。而对于这10万多元的诉讼费,业委会负责人称,业委会一分钱都没有,如今这笔费用还没有着落,目前还未决定是否要上诉。
(原标题:业主占用小区架空层锻炼被判侵权 承担10万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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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一个无法办房产证的地下停车场和架空层(有些小区停车位是作为商品出售,可以办单独房产证),请问地下停车场和架空层是否记入公摊,业主是否有停车场和架空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谢谢!
本帖最后由 亿房置业导师 于
20:43 编辑 大家都没遇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既然全体业主出钱买了小区,小区内所有东西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没有什么问题?
这是个普遍问题,很多小区都存在。由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转移登记时,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物。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架空层停车位住宅楼房的全体业主。简单地讲,小区架空层和地下的停车场。从目前的法律来讲,它的产权肯定属于业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小区的车库无销售许可证,也拿不到产权证和土地证,进行买卖、转让均属违法行为。
黄金甲的回复够专业!!!我也顺便问一句,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为什么单独卖了,而且可以办房产证?
原帖由 黄金甲2010 于
8:55:00 发表这是个普遍问题,很多小区都存在。由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转移登记时,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物。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架空层停车位住宅楼房的全体业主。简单地讲,小区架空层和地下的停车场。从目前的法律来讲,它的产权肯定属于业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小区的车库无销售许可证,也拿不到产权证和土地证,进行买卖、转让均属违法行为。谢谢回复,如果这样架空层和地下车库的收入由业主共享吧!
既然花了钱,我们就该享有该享有的全力!
原帖由 黄金甲2010 于
8:55:00 发表这是个普遍问题,很多小区都存在。由于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转移登记时,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物。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设置架空层停车位住宅楼房的全体业主。简单地讲,小区架空层和地下的停车场。从目前的法律来讲,它的产权肯定属于业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小区的车库无销售许可证,也拿不到产权证和土地证,进行买卖、转让均属违法行为。现状是小区的车库都是开发商的。理论跟实际反差太大了
如果规定是车库和架空层是属于业主的,肯定业主都会要的,主要是现在很多人都不知道而已!
接着这个话题,还想问一下开发商把房全部售完后,除了5年的质保,他还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哪些东西是属于他们的(如车库和架空层是否属于他们)?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地下停车场不计入公摊,架空层是否计入公摊要看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如果没有约定架空层的权属,看其用途确定其权属,如果是绿化和休闲场所,就应该无条件归业主使用;如果是车位可以出租。
建议业主要到规划部门查询审批的相关文件,弄清楚其规划用途。对于将架空层改变规划用途,规划部门也是不允许的。如开发商擅自改变架空层批准用途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审批用途。
哪些面积属于公摊?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小区公共绿地、走廊归业主共同所有  关于共有部分的界定,可见《物权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等。建筑物的通道、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像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内值班警卫室及居委会等,都是根据规划强制要求的,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会所经营权视其产权,经营对象不存在排他性  当下的很多会所在规划、报建时是文化、休闲娱乐的功能,但在性质上属于商业经营性配套。律师也表示,会所的权属,一般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未约定的,如会所面积已在共有部位中进行分摊,则会所应由全体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在产权归属明确的情况下,会所经营对象是不存在排他性的,既以服务业主为先,同时又对外营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如开发商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相关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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