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经济王文军案件判决结果涉嫌诈骗需要多久判决才能下啦

审计署公布40起经济案件和事项移送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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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 (杨曦)今日,审计署公布移送至2014年11月已办结40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日公告)。40起经济案件涉及非法集资、贪污受贿、骗取财政专项资金、骗贷骗保、操纵债券交易、玩忽职守、挪用公款、违规占地、私设“小金库”、违规套取资金、违规建设别墅等违法违规行为。
40起案件和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 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1年,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15亿多元,涉嫌非法集资。2011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查处。2014年8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毅等3名被告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10年不等,共处罚金150万元。该案已追缴资金4600多万元,查封44处房产土地、多部车辆、工艺品等。
2. 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1年,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5亿多元,涉嫌非法集资。2011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查处。2013年7月,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其他7名同案人员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7年6个月及罚金。该案扣押、冻结资金4192.4万元,扣押7处房产、5部车辆。
3.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疾病防控处原处长施秋艳受贿案
审计发现,2013年,施秋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使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中标湖北省重大动物疾病疫苗政府采购,从中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收受贿赂1480多万元。2012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处。2014年5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施秋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姜昭炎有期徒刑5年。对受贿赃款1485.46万元予以追缴。
4.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邢良忠滥用职权受贿案
审计发现,2008年至2010年,邢良忠涉嫌滥用职权,使大连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不当获利1800多万元,并收受贿赂。2013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组织查处。2014年8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邢良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收缴犯罪所得874.41万元。
5. 云南省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邱学荣受贿案
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3年,邱学荣涉嫌在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融资过程中,协助资金掮客冒充该信托公司西南地区总经理,骗取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费2650万元,并收受贿赂。2013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组织查处。2014年9月,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邱学荣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6. 贵州省遵义供电局下属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林受贿案
审计发现,2013年,张林涉嫌违规将有关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索贿受贿90多万元。2014年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处。2014年6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林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对受贿赃款96.4万元予以追缴。
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包头分公司原总经理李孟繁受贿案
审计发现,2012年,李孟繁涉嫌协助臧某获取包头分公司供应商资格、并在招标采购中非法牟利,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2013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处。2014年11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孟繁有期徒刑13年。
8. 安徽省淮北市经信委原经济运行处主任刘敏杰等人串通企业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案
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1年,刘敏杰等人涉嫌与企业串通造假,骗取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000多万元。2013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组织查处。2014年1月至7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敏杰等7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4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共6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武鹏等4人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3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210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判处涉案人周为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分别判处张广臣、况欣有期徒刑15年和18年,并处罚金共400万元。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目前已追缴2809万元。
9. 河北省武安市华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案
审计发现,2011年,华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侵占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40多万元。2013年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查处。2014年4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公司总经理吴锦禹夫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给予该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董魁英行政记过处分,邯郸市监察局驻市财政局监察室给予该局经济建设处王亚伟行政警告处分;华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任宝亭被上级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已全部追缴。
10. 何金良、李世军等人骗取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案
审计发现,2012年,大庆丰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世军、无业人员何金良等人涉嫌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400多万元。2012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大庆市公安局组织查处。2014年6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何金良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李世军等2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1. 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贪污案
审计发现,2008年至2010年,陈英旭在负责科研课题期间,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涉嫌贪污1000多万元。2012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教育部组织查处。2014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英旭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赃款在此之前已全部退回。
12. 长沙农村信用联社原资金运用部总经理罗仕林操纵债券交易为亲属牟利案
审计发现,2009年,罗仕林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债券交易价格,向其亲属输送利益4400多万元。2012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组织查处。2014年11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罗仕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同案罗序文、陈金生有期徒刑2年至3年,缓刑3年至5年,共处罚金20万元。其赃款8134万元已依法予以追缴。
13. 山西民营企业主刘龙祥骗取贷款案
审计发现,2001年至2007年,太原市华龙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龙祥涉嫌通过编造虚假购销合同、会计报表等手段,骗取中国银行信贷资金6900多万元。2011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组织查处。2014年8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刘龙祥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前刘龙祥已退缴赃款3927.55万元。
14. 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管修所原副经理李建民骗取拆迁补偿款案
审计发现,2010年,李建民在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不朽巷拆迁改造过程中,涉嫌伪造他人房屋租赁证,骗取拆迁补偿款55万多元。2014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大连市公安局组织查处。2014年11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建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姜晓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赃款在此之前已全部退回。
15. 海南省安宁医院骗取医保资金案
审计发现,2011年,安宁医院涉嫌通过虚开检查项目、挂床住院等方式骗取医保资金990多万元。2012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海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查处。2014年7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安宁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300万元;判决原安宁医院院长符永健犯合同诈骗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16.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罗治平等玩忽职守案
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2年,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高价向云龙粮库大米加工厂采购救灾大米,罗治平在尚未到货的情况下就出具货物验收单,使该厂商掺杂弄假牟利。2012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海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查处。2013年12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罗治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决美兰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苏发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17. 甘肃省古浪县泗水镇原副镇长魏永进挪用扶贫款案
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2年,魏永进涉嫌在任县扶贫办会计期间,先后4次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共计60多万元,用于个人公司经营及个人消费等。2013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甘肃省委、省政府组织查处。2014年9月,古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魏永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8. 甘肃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原出纳阎红挪用公款案
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3年,阎红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审批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偷盖财务主管印章等手段,挪用公款80多万元。2013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处。2014年6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阎红有期徒刑5年6个月。
19.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就业服务局干部朱明德套取挪用劳动力转移扶贫资金问题
审计发现,2013年,朱明德涉嫌用虚假发票和编造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套取挪用劳动力转移扶贫培训补助资金5万元,用于阜蒙县摄影协会和蒙古贞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支出等。2013年,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阜新市监察局组织查处。2014年10月,阜新市监察局给予阜蒙县扶贫局培训股股长赵显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财政局农财股专管员张旭行政警告处分,收缴朱明德全部违法所得。
20. 黑龙江省19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问题
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2年,黑龙江省19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申报虚假的工作、户籍和家庭收入等信息,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其中9人实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3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组织查处。2013年9月,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取消了上述19人所在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被骗购的9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对62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处分,其中对44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对18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
21.大连市西岗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孙开强等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问题
审计发现,2009年,孙开强等9人通过隐瞒本人真实收入,违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骗取货币补贴70多万元、骗购经济适用住房3套。2014年5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大连市纪委组织查处。2014年12月,大连市纪委给予孙开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其他8名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撤职等处分。被骗取的货币补贴目前已追回65万元。
22. 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原松波骗取拆迁安置房和安置补偿费问题
审计发现,2011年8月,原松波在其承租的公管房被列入征收范围后,隐瞒已拥有自有房产等情况,虚假陈述骗取住房困难户资格,骗取1套拆迁安置房和4万多元安置补偿费。2014年4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烟台市监察局组织查处。2014年10月,中共烟台市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给予原松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房产和补偿费在此之前已全部退回。
23. 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所属铁力农场等10个单位虚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量并挪用专项资金问题
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2年,铁力农场等10个单位通过私刻公章、编造工程资料等方式,虚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量2万多套,并挪用专项资金1亿多元。2013年5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查处。2013年12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对私刻公章责任人铁力农场副场长刘晓峰、会计陈秉权等2人行政拘留5日;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监察局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和行政警告等处分。
24.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城物资储运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违规占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问题
审计发现,2002年至2003年,长城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和立项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国有仓储用地,与石家庄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建办公经营用房及住宅楼,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骗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6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查处。2014年9月至11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长城公司处以14.63万元罚款,上级主管部门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给予长城公司负责人张彦军行政警告处分。
25.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2年,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应收房租500多万元存放账外,用于餐饮消费等。2013年3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天津市监察局组织查处。2014年3月,天津市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席怀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3名责任人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26.天津市和平区原经贸委(现商务委)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发现,2007年至2013年,和平区原经贸委(现商务委)将应收土地出让金、房屋租金等共计1600多万元存放账外,用于对外拆借及报销各类费用等。2013年1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天津市监察局组织查处。2014年8月,天津市和平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商务委主任王克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27.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挪用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发现,2012年,经该局局长金贵成、分管财务副局长庞柏青批准,财务科长朴祥文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和木材销售收入共900多万元,存入出纳及其亲属个人账户,并提现100万元用于招待费支出。2013年3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纪委组织查处。2013年7月,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纪委分别给予金贵成、朴祥文、庞柏青及山河屯林业局原局长王礼堂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等处分。
28. 四川省简阳市市委宣传部网络舆情中心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3年,简阳市市委宣传部网络舆情中心截留专版宣传等现金收入80多万元,私设“小金库”,用于该中心相关费用开支。2014年5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简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查处。2014年6月,简阳市纪委给予时任该网络舆情中心主任王春华党内警告处分,对市委宣传部及网络舆情中心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2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私设“小金库”问题
审计发现,2001年至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违规设立咨询服务公司,公司收入用于旅游费用、奖金、慰问金等支出。2013年4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广东省纪委组织查处。2014年3月,广东省纪委给予勒流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副主任麦剑开(原勒流建设事务咨询服务公司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勒流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主任黄锦雄(原勒流城建办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30. 天津市体育局原局长刘凤山等人违规操作为本人及亲友非法牟利问题
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2年,刘凤山、天津市静海县体育局局长陈洪文、副局长马天众等通过虚假招投标和高价采购等方式,为其本人或亲友持股企业谋取非法利益。2013年4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天津市委、市政府组织查处。2013年10月,天津市给予刘凤山和陈洪文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马天众免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2名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1. 广州供电局职工持股企业广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规套取资金问题
审计发现,2008年至2013年,广州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承接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项目后,通过无资质的其他企业以虚假合同、虚假劳务和虚假票据等方式套取资金1800多万元,部分用于国内外旅游和购买购物卡等。2013年7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查处。2014年4月,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科腾公司总经理苏俊杰等4人撤职等处分,对其他6名责任人诫勉谈话。广东电网公司共追回违规套取资金等6374.73万元,相关单位和个人已退回违纪款21.82万元。
32. 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家下属公司职工违规套取资金问题
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3年,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调峰调频发电公司等3家企业员工以举办虚假会议、培训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等950多万元。2014年2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查处。2014年4月,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12名责任人给予开除、撤职、降级和诫勉谈话等处分。相关单位和个人已退回违纪款236.79万元。
33. 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史凯等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公款问题
审计发现,2011年至2012年,史凯等人涉嫌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160多万元。2014年6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国家烟草专卖局驻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组和监察局组织查处。2014年11月,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组对史凯等4人给予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等处分。
34.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职工李建民等7人收受业务单位赠送购物卡等问题
审计发现,2010年至2012年,李建民等7人收受业务单位赠送的购物卡等7万多元。2014年6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组织查处。2014年8月,中共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党组给予李建民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任守军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购物卡已全部退回。
35.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郑俊勇向业务单位索取招待经费问题
审计发现,2012年,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郑俊勇向业务单位索取招待经费4万多元。2014年4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组织查处。2014年5月,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组给予郑俊勇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全额退回。
36. 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和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违规建设别墅问题
审计发现,2012年,五九七农场和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以危房改造名义申请建设项目,其中五九七农场还通过篡改审批资料骗取划拨用地,违规建设别墅280多套。2013年4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黑龙江省监察厅驻农垦总局监察局组织查处。2013年12月,黑龙江省监察厅驻农垦总局监察局给予五九七农场场长王振海行政警告处分、主管基建副场长杜增福行政降级处分、建设科长张洪生行政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37. 广东省佛山市12家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列支国内外差旅费问题
审计发现,2013年至2014年,佛山市委组织部等12家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通过委托旅行社办理旅行团组等方式列支国内外差旅费。2014年9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广东省委、省政府组织查处。2014年11月,广东省已对7名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8名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有关单位和个人已退回违纪款166.54万元。
38.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北京商务区支行等分支机构4名员工套取个人消费贷款问题
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3年,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北京商务区支行等分支机构4名员工与一些空壳企业和个体户内外勾结,通过编造虚假个人消费合同等手段,套取个人消费贷款2亿多元。2013年9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银监会和公安机关组织查处。2014年3月,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对4名员工给予辞退,对7名管理人员给予免职、通报批评和年度考核降级等处分。
3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违规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问题
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3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分行部分职工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致使长沙作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利用伪造资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5亿多元并从中牟利。2014年7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银监会组织查处。2014年11月,银监会责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18名员工给予了撤职、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处分。
40. 国华人寿保险公司违规运用保险资金问题
审计发现,2009年至2010年,国华人寿保险公司以“委托理财”名义,违规将54亿多元保险资金转入上海金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投资股票等。2011年1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保监会组织查处。2012年8月,保监会对国华人寿保险公司罚款30万元,并限制其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6个月;对时任总经理付永进等4名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等处分,并处罚款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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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山东一桩扑塑迷离的经济诈骗案
原标题:山东一起令人费解的诈骗案
一桩发生在浙江省内的经济案件,山东广饶警方以涉嫌诈骗到浙江抓人。而后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云福为主犯,以诈骗罪
判决曹云福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万元。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是债务纠纷?非法占有?是诈骗?还是占用?曹云福是不是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1月12日至15日,在被告人曹云福、童克、吕敏(在逃)的安排策划下,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虚构了低于银行利率的事实,促使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虎、杨向波将面额共计1.2亿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期间,被告人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均参与并分别实施了办理银行贴现手续的具体过程。被告人徐虎积极联系银行进行贴现,提供帮助。被告人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向赵虎、杨向波提供了虚假银行账户,隐满了贴现银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事实。在完成银行贴现后,为达到骗取贴现款的目的,将赵虎、杨向波只支开后各自逃匿,骗取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贴现款共计万元。
曹云福被逼就范
曹云福是浙江省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金元,主要经营建材等新材料,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初,因公司需进一批新产品,暂缺资金,他向老熟人童克借款让其帮忙。童克给他出主意说:“承兑汇票贴现比借款好,贴现后暂用几天没关系,费用成本较低”。曹云福见童克不借钱给他,只好另想办法。
11月12日下午,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赵虎,在“金融一网”发布了留言信息,寻求转帖承兑汇票。下午18时许,一个叫“金志刚”的人用手机打电话给赵虎,自称民生银行的员工。同时在杭州国瑞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兼职从事银行承兑业务,给赵虎报价贴现利率4.3%,并说直接到银行贴现。童克联系了一个专门从事汇票生意的吕雄军,又联系了在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的曹云福,说山东有笔1.2亿的汇票贴现你能不能协助一下。贴现成功后,给你几百万好处费。正缺钱的曹云福当然同意协助,童克提出,贴现需要费用,曹云福说没钱,童克要求曹云福把他的价值100多万的轿车先质押于他们处。曹云福想赚几百万的好处费,便勉强同意了。童克与吕雄军便联系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的经理杨向波和曹云福都到杭州谈承兑汇票贴现一事。童、吕、杨三人叫曹云福将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材料交给吕雄军、童克。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经理杨向波将1.2亿的承兑汇票交给了童克和吕雄军办理贴现。杨向波为了保险起见,写了一个1.2亿元的欠条,让曹云福照着重新抄写了一份,盖上了格鲁斯公司的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这就说明,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宇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吕、童又向曹云福提出,贴现成功后他们要提取1700万元的中间费。曹云福怕有问题,最后套住自己,便不同意,提出不干了放弃贴现。吕雄军、童克等说:“放弃贴现不行,要放弃就没收你的质押车,欠条也不给你。”曹云福在二人的胁迫下,被逼无奈,只好同意给他们1700万中介费。
吕、童二人先将2000万元打入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账上,曹云福在童克、吕雄军等人的控制下,硬让曹云福将1700万元中介费打到中间人账上,中间人从中赚取了1700万元。
11月13日中午,山东宇通燃气公司经理杨向波承兑汇票背书给浙江格鲁斯新材料公司。但在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下又背书给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童克、吕雄军、徐晓、黄俊、陈兵等人通过银行内部关系、伪造发票等一系列的操作下。把1.2亿汇票贴现成功,将1.2亿元打到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富阳汇诚物资公司又把钱打到格鲁斯公司。
是占用还是非法占有?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在宇通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成功以后,出现了曹云福不能控制贴现款的状况。吕雄军、童克、黄俊等人强迫曹云福向他们转账1800多万元,作为他们操作贴票的所谓好处费;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的童旭光、郎雄鹰等人强迫曹云福还建行340万,工商银行衢州南区支行胁迫曹云福还款950万;陈兵带人向曹云福索要好处费100万;还有其他放高利贷的蜂拥而至,通过种种手段强迫曹云福还款。
曹云福认为在还上这些银行贷款后,还可再通过他们贷出更多的钱,以此来归还宇通公司的贴现款。其主观上也不是要非法占有这笔钱,而是暂时占用,再想法还款。
11月14日中午贴现款出来以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要予以截留。曹云福多次打电话表示此款是客户的贴现款,要还给客户的,不能挪用。郎雄鹰在供述中提到过舒妙儿和曹云福都打电话要把打到建行账号的钱转出去,不能挪用的事实。还有5次向山东宇通公司汇款4000多万。种种事实表明,曹云福只是暂时占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本案发生在日下午,15日,广饶公安就已立案侦查,这使曹云福失去了筹钱还款的机会。在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这段期间,曹云福也一直在安徽和上海方面积极融资,想以此来偿还宇通公司的贴现款。证人荣勇和舒洪斌的供述中都提到曹云福想法进行融资的事实。至今,格鲁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妙儿还说,一定筹资还上山东宇通公司欠款,不能让曹云福坐牢。
是欠款还是诈骗?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为曹云福作了无罪辩护,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曹云福如果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去截留这笔贴现款,他应该清楚占有7000万和占有1.15个亿对他最终量刑的结果不会有大的差别,也应该不会五次转给宇通公司的4000多万。给宇通转款的事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曹云福只是想临时挪用一下,与诈骗无关。
在承兑汇票未贴现前,曹云福并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更没有组织策划安排。只是依照其他人的安排在等待贴现成功后赚500万元好处费;贴现款到账后在其他人的逼迫下将打到公司账户上的贴现款进行了分割。曹云福没有在非法占用贴现款目的的支配下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
从曹云福给山东宇通燃气公司打的1.2亿元欠条这个证据上说,曹云福不是有意占有,居心诈骗,而是暂时占用了这笔贴现款。他还有格鲁斯公司做后盾,完全可以还上这笔钱。况且是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银行印鉴)。是以单位给山东宇通燃气公司打的欠条,并非个人所为。单位是不能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在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和曹云福多次提到格鲁斯公司给山东宇通燃气公司写有12亿欠条的证据,是欠款,不是诈骗。不知为什么,法庭没有采信,判决书也没提到有欠条的事,曹云福和辩护律师很是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是: (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还有他格鲁斯公司的三个员工的证言判处曹云福的。在本案中,曹云福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他一直是被动的,被人掌控的。曹云福在本案的表现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不知道法院判决曹云福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是什么?因判决书没有说清楚。很显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曹云福是主犯,况且判的是最重的长刑。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的”。
是胁从还是主谋?
曹云福因犯诈骗罪,法院依据《刑法》第266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万元,是主犯。那么曹云福到底是不是主谋?
最初是山东宇通燃气公司在“金融一通”网上留言要汇票承兑贴现。金志刚最先联系,童克又联系了曹云福。曹云福对他的辩护律师说:“他不懂银行承兑贴现,也没有实际操作。一切都是童克、吕雄军、黄俊等人一手操作的,他最多只是协助者”。
在判决书第18页(8)中国光大银行钱江支行行长陈蓉证言:证实2013年11份的一天,徐晓介绍朋友到光大银行开通了一个账户,是富阳的一个公司。过了几天,徐晓又介朋友来办理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金额是一个多亿,她安排客户经理具体办理的。(9)中国光大银行钱江支行客户经理胡昊杰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行长陈蓉安排他负责办理一笔1.2亿的贴现义务。客户应该是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人,因为客户拿着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章。
在判决书的几份证人证言中,都证实1.2亿贴现款是童克、吕雄军、黄俊等人一手操作办成的,并从中得到了几千万的中间好处费。是以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贴现成功的,后才转入格鲁斯公司,况且先行把1700万的中间好处费逼曹云福给他们的。债主蒋爱女还劫持了他的儿子,逼他还了1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向赵虎、杨向波提供了虚假银行账户,隐满了贴现银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事实。在完成银行贴现后,为达到骗取贴现款的目的,将赵虎、杨向波只开后各自逃匿,骗取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贴现款共计万元。这足以证明曹云福只是胁从者。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和看过判决书的几位资深法律专家,都认为曹云福不构成诈骗和主犯,最多也是胁从。
曹云福不服上诉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云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曹云福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上诉书中曹云福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曹云福的行为是民事契约行为。新的事实证明这张欠条是在他与山东宇通燃气公司经理杨向波双方同意,双方见证下写的。且还是杨向波写好,让他又重新抄写了一份,并盖上他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这是书面欠款合同,是他公司欠宇通公司的款。其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都是真实的,没有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关于欠条证据,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判决书也没提及此欠条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
二、山东宇通燃气公司急需用钱,杨向波将承兑汇票送到杭州市场套现交易,证明山东宇通燃起公司提供的12张银行承兑复印件,证实其与富阳汇诚物资公司实施贴现业务,与他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开始他与杨向波洽谈以他格鲁斯公司操作贴现,中途又背书其他公司,格鲁斯公司并没有实施贴现业务,充分证明法院审理与事实不符。法院为达判处曹云福为主犯目的,强加于上诉人(格鲁斯公司)为其贴现,属捏造事实。
三、山东宇通公司承兑汇票背书给格鲁斯公司,并没有告知格鲁斯公司负责人。然后又背书给富阳汇诚物资公司贴现成功,不能让曹云福承担责任。
四、山东广饶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刘欣宾,批捕、起诉、公诉都是他一人所办。提审曹云福时刘欣宾只说了3至5分钟就搞定,连问也不问事情经过,就直接打印出来资料让曹云福签字。曹云福说你们这样做来龙去脉能查清吗?我与宇通燃气公司是有欠条的。他说没有,你承认不承认有罪就行。(以上说的看守所都有录像)开庭公诉的还是广饶县检察院的刘欣宾,不是东营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程序?
还有广饶公安局李姓警官,把曹云福带回广饶后直接送到了宇通燃气公司,交给公司经理杨向波等人看守,李警官当时就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许,才来把我带走,不知者符不符合办案程序?
五、曹云福在事后积极与山东宇通公司经理杨向波协商,并5次把4268万元汇入到宇通燃气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写了欠条就成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债务关系,受害单位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挽回,一审法院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既然是诈骗,为什么还要打欠条,还要5次还款4268万元?
六、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判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一个公道,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云福的上诉如何判决?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于大江法律服务网记者 江中石潘平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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