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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特色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特色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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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地 区:泸州市内 容:
******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
招标编号:LZZFCGZX(****)****
项目授权主体:******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机构:******分水岭关键词: 街
&招标公告正文
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
招标编号:LZZFCGZX(
项目授权主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机构: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六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 总则................................................................ 8
1. 适用范围........................................................................................................................ 8
2. 有关定义........................................................................................................................ 8
3. 合格的投标人................................................................................................................ 8
4. 投标费用........................................................................................................................ 8
5. 语言及计量.................................................................................................................... 9
6. 知识产权........................................................................................................................ 9
7. 投标人的风险................................................................................................................ 9
8. 投标限制...................................................................................................................... 10
9.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10
10. 质疑和投诉................................................................................................................ 11
二、 招标文件说明....................................................... 12
11. 招标文件的构成........................................................................................................ 12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
1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3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 13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请投标人遵照执行)................................................ 13
15. 投标文件的内容 (请投标人遵照执行)............................................................ 15
16. 投标文件的编写及格式............................................................................................ 16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 17
18.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19.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使用.................................................... 17
四、 开标、评标及定标................................................... 19
20. 开标............................................................................................................................ 19
21. 评标(本项目的具体评标办法详见第六章)........................................................ 20
22. 推荐候选社会资本排名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23
23. 公示与公告................................................................................................................ 23
24. 授予合同.................................................................................................................... 24
25. 签订合同.................................................................................................................... 24
26. 履行合同.................................................................................................................... 24
27. 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 24
五、 废标及无效投标..................................................... 25
28. 废标的情形................................................................................................................ 25
29. 无效投标的情形........................................................................................................ 25
30. 恶意行为的处理细则................................................................................................ 26
第三章 招标项目情况及要求............................................................................................... 28
一、 项目基本概况....................................................... 28
31. 项目名称.................................................................................................................... 28
32. 项目建设地点............................................................................................................ 28
33.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28
34. 项目已实施进展情况................................................................................................ 28
35. 项目运作及回报机制................................................................................................ 29
36.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30
37. 风险............................................................................................................................ 30
二、 主要设计方案....................................................... 31
三、 相关批准文件....................................................... 31
38.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机构的批复................................ 32
第四章 主要合同主要条款................................................................................................... 33
一、 合同文本一:《PPP项目合作协议》................................... 34
二、 合同文本二:《PPP项目股东协议》.................................. 110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2
附件1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122
附件2 投标函格式...................................................... 123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格式.................................... 125
附件4 开标一览表格式.................................................. 127
附件5 招标要求应答偏离表格式.......................................... 129
附件6 评审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30
附件7 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 131
附件8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 132
附件9 拟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格式........................................ 135
附件10 拟任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建设经验表 136
附件11 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经验表............................... 138
附件12 承诺函格式..................................................... 140
附件13 融资到位承诺函格式............................................. 142
附件14 投标诚信承诺书................................................. 143
附件15 技术部分方案................................................... 144
附件16 其他........................................................... 145
附件17 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146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47
39.总则............................................................................................................................... 147
40.评标方法....................................................................................................................... 147
41.评标程序....................................................................................................................... 148
42.无效投标的情形........................................................................................................... 149
43.评分细则及标准........................................................................................................... 150
44.计算错误的修改........................................................................................................... 153
45.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54
4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54
47.附表:评审打分对照表............................................................................................... 156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江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招标的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项目编号:LZZFCGZX(
(2)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项目性质:公共社会事业
项目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
项目实施模式:EPC+BOT模式
实施机构: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
(3) 项目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约为32000万元,其中一期新村综合体+商业街工程建设预计投资16000万元(取整),二期建设董允祠堂+老街改造,预计建设投资16000万元(取整)。(实际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为准)。
①一期新村综合体+商业街建设
为完善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董允坝园区观光旅游的配套设施,拟新建新村综合体+商业街,初步规划项目新增用地约48亩,新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新型农民培训中心4000平方米、农产品展销中心1500平方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配套商业设施8000平方米。
②二期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改造
根据董允祠堂规划方案,新增用地8亩,建筑规模1800米,结构仿古木质,
并对分水岭小学进行迁建,原址改建游客接待中心5000平方米,迁建小学3万平方米,新增用地约60亩,仿古改造金凤路老街133户住户。
本项目所含各子项目的经营管理:按照规划项目建成后,项目新增用地约116亩,新建建筑面积51800平方米,其中新型农民培训中心4000平方米,农产品展销中心1500平方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配套商业设施8000平方米,董允祠堂1800平方米,改建游客接待中心5000平方米,迁建小学3万平方米,改造分水岭老街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以及完善相应的道路、绿化、管网等室外配套工程以及对上述公共设施部分及绿化、道路进行维护与保养服务。
(4) 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5) 报名方式和招标文件下载
1) 报名起止时间
北京时间2017年 6 月 28日至2017年 7 月 18日上午11:00时。
2) 报名方式
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成为注册用户,网上报名、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注:保证金缴纳成功才视为报名成功,不接受现场报名)。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后,本项目是否具备开标条件,投标人可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进行相关项目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查询。如网站上明确显示不具备开标条件,投标人可以电话咨询交易中心确定是否开标和是否需要前往开标地点。本项目开标、评标的具体场地安排信息,请投标人及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的“评审场地安排”栏目查询。
3) 招标文件和下载地址
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和泸州公共资源交易网(cgcz.)
(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纳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捌拾万元)。 投标人必须将针对本项目的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复印件(在报名系统中打印)装订入每册投标文件中,证明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未按时提交有效保证金而拒绝其参加投标。
(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及开标时间、地点:
1)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 7 月 19日下午13时30分。
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7年 7 月19 日下午14时00分。
3)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江阳区凤凰路101号4楼交易中心开标室(投标文件递交到会议桌上)。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投标地点、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作无效标处理(招标文件第21.8条规定的除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8) 开标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9)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时间及地点:无
(10) 公告形式: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以公
告形式发布。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余先生
项目实施机构联系人: 杨老师
江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六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和要求
项目实施机构
名 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振兴路203号
联 系 人:杨老师 联系方式:7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江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江阳区凤凰路101号6楼交易中心(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楼上)
联系人:余先生
采购项目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
LZZFCGZX(
资金来源及项目运作方式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指定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全过程管理。项目总投资约320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设置为总投资的20%,即6400万元,其中,政府方投入640万元,社会资本方投入576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项目自有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项目资本金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期到位。其余总投资的80%(25600万元)可通过融资取得。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1000万元,其中政府方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持有项目公司10%的股权;中标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或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出资900万元,占股9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按股比投入。
项目采取EPC+BOT模式运作,由实施机构通过与中标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方式授权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项目公司仅在合作期内拥有该等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经营权无担保、无质押和无负债条件下无偿移交给政府。
建安工程费按泸州市江阳区财政评审控制价下浮&5%(≤5%的报价无效,所有分项报价均同比例下浮);本项目的古建筑和景观勘察、设计费参照原(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标准计算下浮>20%(≤20%的报价无效),除开古建筑和景观以外的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费的招标最高限价为27元/㎡;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资本金)回报率<8%(≥8%的报价无效);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融资)回报率将根据项目公司实际融资利率确定,并以付费当期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30%的报价无效)。报价精确到两位小数。
采用综合评分法
中标人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对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全程承担全部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中标人可将其权利和义务转交项目公司承继,但中标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项目合作期限
一期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为10年;二期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10年。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全部相关合格标准。
工程量变更
严格按照泸江府办函〔2017〕66号文件执行。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 7 月 19 日下午14时00分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
项目计价方式
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进行计价。
投标保证金
①金额:80万元(捌拾万元)。
②投标人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成为注册用户,通过投标人账户以网银方式转款(注:转款户名必须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其他方式的缴纳)。
③请投标人注意在网上下载了招标文件后,会有泸州市江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号,请按网上操作提示交纳投标保证金,避免直接按照账号进行转款,会造成网上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和加大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难度。
④交款截止时间:同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以报名系统确认交纳成功时间为准)。
⑤投标文件中也需包含针对本项目的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复印件(在报名系统?写蛴。?ǜ从〖?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⑥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统一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评审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转出账户。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开标一览表壹份(用三个及以上口袋封装)
投标文件的装订
采用左侧无线胶装方式装订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如有分包)、投标人名称、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江阳区凤凰路101号4楼交易中心开标室
(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楼上)联系电话: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①潜在的投标商须在报名截止时间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注:不接受现场报名)。
②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后,本项目是否具备开标条件,投标人可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进行相关项目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查询。如网站上明确显示不具备开标条件,已经报名的投标人可以电话咨询交易中心确定是否开标和是否需要前往开标地点。
③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和《泸州公共资源交易网》(cgcz.)公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交易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④潜在或已经报名的投标人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在计算投资回报时若增加前期费用,由政府方与投资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招标人是指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受托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江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已经通过资格预审,响应招标人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社会资本。
2.5. “无线胶装”系指用胶水将印品的各页固定在书脊上的一种装订方式。 无线胶装不用铁丝,不用线,而是用胶粘合书芯,从出书到自动完成的装订方法。
3. 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3.1. 具备“投标邀请函”第(4)条投标人资质资格的条件。
3.2.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3.3. 按照本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报名登记备案。
3.4.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报审资格预审文件并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3.5. 本项目不接受资格后审。
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且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资料归招标人无偿享有。
5. 语言及计量
5.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6. 知识产权
6.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资料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 项目实施机构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无偿的技术支持,项目实施机构享有永久使用权。
6.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7. 投标人的风险
7.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由此而导致发生影响投标得分、或投标被拒绝、或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7.2. 投标人所提供的第三方函件、声明、授权等除加盖出具单位鲜章外还必须由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无效。
8. 投标限制
8.1. 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本招标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
8.2. 为本次采购进行设计或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当事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8.4. 2家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9.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 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8)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1)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3) 投标人直接或间接从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14) 投标人按照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5)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的;
(16)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17)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18)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资格的;
(19) 投标人与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10. 质疑和投诉
10.1.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0.2. 质疑投标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10.3. 投标人投诉必须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
二、 招标文件说明
1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1.1. 投标邀请函;
11.2. 投标人须知;
11.3. 招标项目及要求;
11.4. 投标文件格式;
11.5. 合同主要条款;
11.6. 评分办法。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2.2. 投标人发现本招标文件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澄清。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
1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即时予以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阅、下载。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已收到该通知,发布公告2日后没有进行回复的视为已经收到相关的澄清或修改信息。投标人不得以没有回复确认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
12.4.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交易中心可酌情推迟招标会议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并将具体变更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即时予以发布。
12.5.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潜在和已经报名的投标人应保持在开标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1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请投标人遵照执行)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内容组成,缺少任何一项文件,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无效的风险。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不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和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证明使其无效投标变更为有效投标。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打印“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次投标拟提供服务的建安工程费财政评审控制价下浮率、勘察设计费、可用性服务费(资本金)回报率、可用性服务费(融资)回报率的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人对项目的报价必须是唯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4.1.2. 本项目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支付社会资本的投资成本及一切收益与费用,于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后开始支付,建安工程费按本公开招标文件第二章中前附表第18项的标准计价。建安工程费按泸州市江阳区财政评审控制价下浮&5%(≤5%的报价无效,所有分项报价均同比例下浮);本项目的古建筑和景观勘察、设计费参照原(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标准计算下浮>20%(≤20%的报价无效),除开古建筑和景观以外的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费的招标最高限价为27元/㎡;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资本金)回报率<8%(≥8%的报价无效);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融资)回报率将根据项目公司实际融资利率确定,并以付费当期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30%的报价无效)。报价精确到两位小数。申请人自行报价投标。本项目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融资)中投资回报部分为不含税价,政府承担可用性服务费(融资)中回报部分的增值税,其余税费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除此以外,以上投资回报率已包括投资者在合作期内的资金利息、税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其他任何费用不再另行计算。如出现在投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2. 技术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EPC方案(建设、施工等),融资方案、运营维护方案以及移交方案。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4.3.1. 投标函。
14.3.2. 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时,除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外同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出示原件)。
14.3.3. 针对本项目的保证金缴纳成功回执单复印件(在报名系统中打印)。
14.3.4.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有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4.3.5. 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方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认定)。
14.4. 其它
14.4.1. 针对项目要求的应答。本项目不接受替代方案或其它备选方案,即投标方的投标方案是确定的、唯一的。
14.4.2. 详细的应答描述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4.4.3.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内容 (请投标人遵照执行)
15.1. 投标人应严格按下列内容自编目录及准确逐页连续标注投标文件页码(页码可手写或打印)后以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不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和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文件使其无效投标变更为有效投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5.2. 封面(打印,必须提供,封面必须标明“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附件1”)。
15.3. 评分打分对照表(应当提供,见附表)。
15.4. 目录(打印,必须提供,每项目录内容应标注页码)。
15.5. 投标函(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2”)。
15.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打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3”,需按格式中的“说明”提供附件)。
15.7. 开标一览表(打印,必须提供,除装入正副本外,还需要单独封装,格式见“附件4”)。
15.8. 招标要求应答偏离表(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5”)。
15.9. 评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并加盖鲜章,需要原件的应当同时提供,“附件6”)。
15.10. 投标人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7”)。
15.11. 同类项目业绩表:必须提供2011年至今成功业绩(打印,(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8”))。
15.12. 拟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9”)。
15.13. 拟任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建设经验表(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0”)。
15.14. 拟任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经验表(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1”)。
15.15. 承诺函(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2”)。
15.16. 融资到位承诺函(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3”)。
15.17. 投标诚信承诺书(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4”)。
15.18. 技术部分方案(打印,必须提供,格式见“附件15”)。
15.19.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打印,格式见“附件16”)。
15.20. 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5.21. 投标人应按上述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如本文件表格中的栏目设计不够,投标人可按照同一格式自制表格打印。为便于评审,总体格式不得改变。
16. 投标文件的编写及格式
16.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等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柒份(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每本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内容必须与“正本”内容保持严格一致(“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装订),“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每本投标文件装订方式应为左侧无线胶装方式装订。除本文件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含正、副本及开标一览表)以外的其它资料一般不作为评审依据。
16.2.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装订投标文件。
16.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打印相关内容制作投标文件,如本文件表格中的栏目设计不够,投标人可按照同一格式自制表格打印。为便于评审,总体格式及格式中的要求不得改变。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内容由投标人自行编印。
16.4.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每本投标文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及编号、所投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封面格式见“附件1”)。
16.5. 因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
17.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详见“附件4”)分别装袋密封(三个及以上口袋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或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及编号、所投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均应贴密封条,具体见“附件16”。
17.2. 每一密封件上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指“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字样。
17.3.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8.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 投标人应在开标当日且在本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递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销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16.4和17.1项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19.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使用
19.1.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且在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纳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捌拾万元)人民币)。
19.2. 交纳投标保证金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cgcz.),成为注册用户,通过投标人账户以网银方式转款(注: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现金)。
19.3. 评标结束后,对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转账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转账退还。投标人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 投标人明知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投标(陪标)的。
(4)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合同。
(5) 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6)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7) 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的。
19.4. 建设期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缴纳项目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即叁仟贰佰万元(¥3200万元),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若中标人不能按期缴纳,视为放弃中标资格,项目实施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有权选择其他候选人。
19.5. 运营维护期履约担保
本项目运营维护保函每一运营年提交一次,每一运营年进入运营期的十(1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均应提交相当于项目公司当年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金额的5%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事项的担保。运营维护保函担保至社会资本提交本项目移交保函后解除,详见PPP合作协议约定。
19.6. 移交担保
本项目合作期限的最后一年开始前的十(10)个工作日内,社会资本应提交相当于项目公司最近一年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金额的50%的银行保函,作为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事项的担保。自本项目双方移交完毕后一个月内,前述保函对应金额的50%可予以解除,剩余50%金额的保函,如在移交后12个月内未发生因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费用,则在本项目移交完毕12个月期满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
社会资本方如未按期提供前述银行保函,政府有权直接扣除相当于项目公司最近一年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金额的50%作为移交保证金。移交保证金自双方移交完毕后一个月内,由政府退还移交保证金的50%给社会资本方。剩余的保证金,如在移交后12个月内未发生因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费用,则全额退还;若产生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费用,可以从剩余的保证金直接扣除;若剩余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费用,政府方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从最后一次可用性付费提取补足。
详见PPP合作协议约定。
四、 开标、评标及定标
20.1.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0.2.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上委托的代理人本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0.3.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投标人自主推荐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20.4.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结束后,招标人按“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如有)、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唱标时,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
20.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0.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开评标过程。
20.7.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0.8. 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 评标(本项目的具体评标办法详见第六章)
2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1.2. 评委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1.3.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正式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1.4. 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21.6.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1.7.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但应在投标文件规范性方面根据情况进行扣分:
(1) 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人名称且得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现场认可的;
(2) 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3) 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能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4) 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5) 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1.9.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文件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执行机构书面反映。
21.10. 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执行机构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执行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投标人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2)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澄清应当具备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导致投标文件从不响应招标文件变为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2)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
3)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证明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4)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投标人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 出现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21.11. 评标程序
评委会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待临时在四川省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到齐后,成立评委会,宣布评标纪律要求,评委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第六章规定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22. 推荐候选社会资本排名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22.1. 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评标报告,最后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社会资本排名。
22.2. 候选社会资本确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将组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小组。谈判小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及其合作金融机构的排名依次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中标人。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22.3. 可变细节包括:合作框架协议中除不可谈判核心内容之外的其他内容。核心条款是指招标过程中确定的最终采购需求及报价。
23. 公示与公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24. 授予合同
中标结果公告后,项目实施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实施机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招标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予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效规定。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 签订合同
25.1. 项目实施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项目合同无效。
25.2. 本项目将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25.3. 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讯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6. 履行合同
26.1. 中标人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 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
27.1. 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由江阳区财政局实行全程监督。
27.2. 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招评标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处罚。
五、 废标及无效投标
28. 废标的情形
28.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 符合资质资格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项目实施机构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 废标后,招标人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理由。
29. 无效投标的情形
在投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29.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未按要求时间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29.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数量不齐的,或投标文件无正本、无开标一览表及开标一览表报价采用手写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招标文件第21.8条规定的除外);
(3) 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4) 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5) 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6) 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7)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8) 投标文件中出现人工粘贴页面的;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多处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变化性的;
(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5) 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6) 其他串标、围标嫌疑经确定的。
29.3.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详见: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42条 无效投标的情形。
30. 恶意行为的处理细则
30.1. 投标人明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响应招标文件仍然投标,招标人将该种投标行为定性为虚假投标,即“陪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一旦投标人的“陪标”行为成立,除当场确定其为无效标外,同时不予退还该投标人的全额投标保证金。
30.2. 经查实,若投标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招标人将首先做出不予退还该投标人全额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同时,再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做出: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予以曝光、向有关部门通报、报请江阳区财政局依法处理。
第三章 招标项目情况及要求
一、 项目基本概况
31. 项目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32. 项目建设地点
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
33.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
(一)一期新村综合体+商业街建设
为完善泸州市国家现代农业董允坝园区观光旅游的配套设施,拟新建新村综合体+商业街,初步规划项目新增用地约48亩,新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新型农民培训中心4000平方米、农产品展销中心1500平方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配套商业设施8000平方米。
(二)二期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改造
根据董允祠堂规划方案,新增用地8亩,建筑规模1800米,结构仿古木质,并对分水岭小学进行迁建,原址改建游客接待中心5000平方米,迁建小学3万平方米,新增用地约60亩,仿古改造金凤路老街133户住户。
特别说明:上述数据为初步数据,面积、范围等基础数据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设计图纸为准。
34. 项目已实施进展情况
34.1. 前期筹备情况
(1)勘察范围: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道路、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
地质勘察报告(详勘),项目实施阶段的服务工作等;
(2)设计范围:本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要求初步设计阶段提供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提供的设计成果包括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水、电、暧通、室内装修(饰)施工图;以及室外附属工程(含大门、室外道路、围墙、平坝、边坡、挡土墙、深基坑支护设计、景观、绿化、路灯等)施工图等;施工阶段提供设计修改、变更以及后续服务工作。方案设计已完成,按通过的方案进行勘察设计。
(3)新村综合体勘察设计工作已完成,特色配套商业设施、董永祠堂、分水岭老街改造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完成。
(4)项目建设范围内立项可研、PPP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财政评审、监理、征拆费等全部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
34.2. 社会资本采购工作准备情况
江阳区政府批准本PPP项目实施方案。
完成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35. 项目运作及回报机制
(1) 项目运作方式
1) 本项目采用EPC+BOT模式,其中:建设阶段采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须接受政府方按照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规定)进行管理。
2) 实施机构为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由江阳区政府指定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全过程管理。
3) 项目总投资约320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设置为总投资的20%,即6400万元,其中,政府方投入640万元,社会资本方投入576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项目自有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项目资本金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期到位。其余总投资的80%(25600万元)可通过融资取得。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1000万元,其中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10%,社会资本出资900万元,占股90%。双方均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汇入项目公司共管账户。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为分期建设,分期交付运营,分期移交。其中一期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为10年;二期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10年。
(2) 项目经济效益
本项目为社会化公共服务项目,向用户提供免费公共服务。
(3) 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农产品展示中心、配套商业设施租金收入等收入即为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根据需要,双方可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使用者付费金额进行确认。本项目各子项目分别核算使用者付费。由于项目租金收入须缴纳房产税,则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的使用者付费为缴纳房产税后的金额。
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是项目公司收入的首要来源,在使用者付费不足以平衡本项目投资及合理收益时,政府承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责任。
详见PPP合作协议约定。
36.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1) 手续及资料要求:取得各环节相关批准文件,档案资料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整理上交。
(2) 质量要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全部相关合格标准。
投标人应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公开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预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翔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二、 主要设计方案
(1) 本项目的子项目——新村综合体的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详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请联系杨先生获取,联系电话:)。
(2) 采购人提供的以上资料仅为新村综合体设计方案,其他子项目(分水岭老街改造、董永祠堂)的设计内容以最终审定批复文件为准。
三、 相关批准文件
38.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机构的批复
第四章 主要合同主要条款
本项目的合同体系主要包括PPP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保险合同等。其中以下三份是最核心的合同文件:
(1)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草案见后附的合同文本;
(2)政府指定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签订《股东协议》;
(3)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授权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关于承继《PPP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
一、 合同文本一:《PPP项目合作协议》
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甲方: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社会资本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内容采用“PPP模式”有关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并于二〇一七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签署。
本协议甲方是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授权文件见本协议附件一)指定实施“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的采购人和项目实施机构——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人民政府。
本协议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即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本项目已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实施方案已得到区政府的审批同意(批复文件见本协议附件一),资金来源和支付主体已由区政府确定。
本项目由甲方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按照PPP模式进行实施。甲方已于2017年 月 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本协议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尚未设立,故本协议由【中标社会资本】与甲方先行签署,项目公司成立后三(3)个工作日内,通过与甲方签署协议的方式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但不影响应由中标社会资本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与保证、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补充担保责任等)。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财金[号文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 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泸市府发[2014]53号)等适用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市政府与区政府
指泸州市人民政府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英文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中文意思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运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3)PPP项目
指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包括此后为实施PPP项目与乙方、项目公司等签订的所有一系列的协议、合同、文件、附件等。
(5)项目公司
指区政府指定的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区城投公司)与乙方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是本协议所指的PPP项目的执行公司。
(6)工程范围
指经甲方批准实施的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和采购文件所示内容。
(7)勘察范围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道路、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项目实施阶段的服务工作等;
(8)设计范围
本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要求初步设计阶段提供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提供的设计成果包括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水、电、暧通、室内装修(饰)施工图;以及室外附属工程(含大门、室外道路、围墙、平坝、边坡、挡土墙、深基坑支护设计、景观、绿化、路灯等)施工图;施工阶段提供设计修改、变更以及后续服务工作。方案设计已完成,按通过的方案进行勘察设计。
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止的期间。
(10)建设期
指自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全部工程交付基准日止的期间。
(11)运营维护期
指自从单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基准日起至运营维护期届满日止的期间。
(12)运营维护年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维护年的开始应从运营维护开始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维护年的结束应在运营维护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3)开工日
指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
(14)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PPP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并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5)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PPP项目各子项目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6)各子项目工程交付基准日
指各子项目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条件之日。
(17)运营维护开始日
指本项目各子项目的运营维护开始日分别计算,各子项目的运营维护开始日指本项目范围内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的次日。
(18)建安工程费财政评审控制价下浮率
指甲方用于核定各子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财政评审控制价所适用的下浮比例,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
(19)可用性服务费(资本金)回报率
指对本项目总投资中所包含的乙方投入项目公司资本金的合理回报率,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
(20)可用性服务费(融资)回报率
指对本项目总投资中所含乙方融资资金的合理回报率,甲方将根据项目公司实际融资利率确定,并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即同期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浮动比率,根据第11.1.6条调价机制调整确定)为上限,超出上限部分,由中标社会资本自行承担。
(21)移交日
指运营维护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22)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PPP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
(23)融资文件
指乙方或项目公司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银行保函及其他文书,但不包括:
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 与提供银行保函、维护银行保函、移交银行保函等相关的文件。
(24)投资收益
指根据本协议确定的项目公司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25)运营维护服务费
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甲方将按照政府方对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运营维护服务费支付金额。
(26)可用性服务费
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27)法律适用
指适用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8)不可抗力
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形。
(29)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区政府以上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适用于乙方、项目公司或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30)政府行为
指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
1.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协议、合同是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或附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5)“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第2条 声明和保证
2.1甲方声明与保证
(1)已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区政府的授权,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已取得本协议生效和履行的相关批准;
(3)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4)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得到了合法授权;
(5)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2.2乙方声明与保证
(1)在签署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时,乙方已对本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充分知悉了本项目的现状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知晓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资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且乙方只是参考而非依赖上述材料、资料、信息或数据而签订本协议;
(3)保证具有合法的法律主体资格,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4)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5)保证本协议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得协议签署资格授权;
(6)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7)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资本,并具有可实现的融资条件和渠道;
(8)保证无条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订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协议(合同)、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全部法律文件;
(9)保证以上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3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4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4.1 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往来公函、有关确认书、合同附件等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以上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在发生冲突时,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招标文件;
(2)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及附录(含乙方在评审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3)补遗、答疑文件;
(4)招标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5)成交通知书;
(6)本协议;
(7)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8)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甲乙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第5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对PPP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运营维护、移交等进行检验、检查、监督等活动,乙方及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
(2)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变更、建设与运营、工程质量、安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权。
(3)有权要求乙方及项目公司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专项报告。
(4)有权将项目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布,有权受理、核实和处理公众对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投诉。
(5)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关联协议的约定兑付、提取或没收乙方或项目公司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移交期内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6)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7)若本项目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甲方有临时接管权,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所有权利:
1) 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 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4) 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关停的;
5) 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协议期满后,无偿取得项目资产的权利。
(10)享有本协议及关联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甲方义务
(1)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的义务。
(2)协调处理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事宜。
(3)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获得进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
(4)负责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5)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乙方融资。
(6)负责完成本项目相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6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本协议约定通过项目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6.2 乙方义务:
(1)乙方遵守并执行本协议的义务。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融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文件,并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签署甲方所提供的拟设立的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
(3)乙方按项目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及时投入所需资金,并负责项目的融资,提供融资工作必要的担保和其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贷款、股东借款、基金等方式,提供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征拆资金、银行履约保函等。
(4)依法履行出资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公司内部的股权比例,或者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将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等处置股权的行为。
(6)督促项目公司在成立后三(3)个工作日内通过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乙方应在其因本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本协议或关联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
(8)乙方为项目公司的一切行为和责任承担最长期限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至运营维护期结束后一年时止,并放弃向项目公司追偿或要求补偿的权利。
(9)依法纳税:乙方按有关法律规定缴纳所有税项。
(10)乙方对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营运、移交等承担全部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继承乙方的上述义务,但乙方仍就项目公司履行上述义务负有最长期限无限连带责任。
(11)协助项目公司合作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债务、不设置担保、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三章 合作项目
第7条 合作项目内容
7.1 本项目由两期工程构成,每期工程为一个子项目,投资规模约为32000万元。按照规划项目建成后,项目新增用地约116亩,新建建筑面积51800平方米,其中新型农民培训中心4000平方米,农产品展销中心1500平方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配套商业设施8000平方米,董允祠堂1800平方米,改建游客接待中心5000平方米,迁建小学3万平方米,改造分水岭老街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以及完善相应的道路、绿化、管网等室外配套工程以及对上述公共设施部分及绿化、道路进行维护与保养服务。乙方负责对本项目工程内容进行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并在建设完成后,负责项目运营和维护。
7.2 本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最终以通过行政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
7.3 在投资额度和合作期限内,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项目的数量、规模、建设周期,涉及变更事项规定见工程建设约定。
7.4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权属在合同期内区别处理,其中社区办公用房、农产品展销中心、配套商业设施等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老街改造产权归原产权的居民或单位,项目公司享有运营权和收益权。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乙方将项目资产及其运营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乙方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7.5 乙方应确保其经营活动和对项目设施的使用仅限于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8条 合作方式
区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区城投公司)与乙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履行本协议。
第9条 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为12年,本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交付运营,分期移交。其中一期工程建设期1年,运营期为10年;二期工程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10年。
9.1 准备期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开工日止;
9.2 建设期2年,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各子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交工)验收之日止;
9.3 运营维护期为10年,从各子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格日起至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遵照相关约定。
第四章 项目公司
第10条 项目公司组建
10.1 项目公司由乙方和区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0.2 项目公司名称:
暂定名: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新村综合体+商业街+董允祠堂+分水岭老街建设工程PPP项目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10.3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
10.4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范围内
10.5 出资方式与股权比例
区城投公司:货币出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 ),股权比例为 10%;
乙方:货币出资额为90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佰万元),股权比例为 90%。
不论投资总额如何发生变化,区城投公司与乙方的股权比例和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调整,各方同意的情况除外。
若项目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和书面认可。
10.6 出资到位要求
注册资本按两次现金出资到位: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区城投公司到位100万元,乙方到位【】万元。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60日内,乙方到位【】万元。所有注册资本注入项目公司共管账户。
(1)任何一方注册资本到位延迟在45日以内(不含45日),每日应以欠付注册资本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任何一方延迟超过45日及以上的,除按实际延误天数依据第(1)条承担违约责任外:
1)若乙方延迟超过45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在宽限期(10日)内补足,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就未足额支付部分提取履约保证金或兑付等额银行保函、解除本协议、要求赔偿损失。
2)若区城投公司延迟超过45日及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在(10日)内补足;若区城投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10.7项目公司的设立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30个日历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泸州市江阳区范围内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核准后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项目公司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1)项目注册资本由区城投公司、乙双方按比例货币出资,本项目资本金为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64,000,000.00),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双方按对项目公司持股比例投入。项目资本金以外的本项目所需的其他资金由项目公司以银行贷款等合法融资方式解决。若项目公司融资不成功则由乙方负责通过其他途径融资解决。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工程建设的需要足额提供资金。
1)乙方承诺:自愿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时,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应抵押担保等),若项目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则乙方负责偿还。
2)如以项目公司名义进行融资,并不免除乙方的融资义务,若项目公司不能进行融资或融资金额不足时,乙方必须补足。
3)所有融资资金必须进入本项目的专用共管账户,并且均须用于本项目,不得挪用,任何一方挪用资金,需按挪用资金金额的20%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合同)。
4)乙方、项目公司应与区城投公司同意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
(2)乙方按照甲方所要求的项目进度提供资金,所提供的资金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和征拆工作的需要。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提供资金的义务,除注册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延迟在30日以内,且导致本项目单项工程工期延误的,则乙方应以延迟部分的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月息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含)以上的,且导致本项目单项工程工期重大延误的,甲方有权全额提取银行保函,乙方应重新提供相同性质和金额的银行保函。
(3)若乙方提供的资金不能满足本项目需要,且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180日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除按前款(2)条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全额兑付银行保函;乙方应无条件将股权无偿过户至甲方指定的主体,甲方返还乙方的实际投资(不计息)。
(4)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内达到要求,但造成工期延误的,并不免除其向甲方赔偿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第11条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1.1 董事会、监事
(1)董事会由5人组成,政府方推荐2人,乙方推荐3人。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但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对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对政府方利益损害等重要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由乙方派出人员出任董事长、总经理,其中董事长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经资格预审合格的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须担任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
(2)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3名监事组成,区城投公司、乙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各推荐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区城投公司推荐监事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凡被列入政府方需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须按政府投资项目模式(规定)进行财务审批。
11.2 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重要人事发生变化均须向甲方报告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
11.3 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前两年内,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及其实际控股股东地位不得发生变化,除非这种变化是应甲方的要求发生、为本项目融资建设需要、项目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
11.4 股权锁定期结束后,经甲方批准,中标社会资本方股东中的一方可将其所持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方中的其他股东或经各股东一致同意的第三方,以实现股权退出。但受让方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5 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决策机制、财务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12条 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2.1 项目公司股东为 区城投公司和乙方。
(1)区城投公司不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仅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对项目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及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项目公司的具体事务由乙方负责执行,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项目公司对第三人出现违约、被索赔等情形,甲方、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12.2 区城投公司不承担一切负债、担保及连带责任。
(1)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项目公司股东依约履行本协议及关联协议等规定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3 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除区城投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若乙方违约转让,甲方有权兑付相应银行保函或提取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协议。甲方依本协议及关联协议的约定收回股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