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哪些情形,应重新对押品进行估值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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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解读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防控压力。据银监会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达1.58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673亿元,不良贷款率1.74%。在这一形势下,针对目前商业银行押品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日制定并于日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相关制度安排,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和加强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指引》共有七章48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押品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1. 明确押品范围和管理原则《指引》第3条规范了“押品”的概念,即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押品”应包括“抵押品”和“质押品”,即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指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和从属性原则,既要依法依规加强押品管理,确保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又要充分考虑押品自身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此外,商业银行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避免过度依赖抵质押品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2. 要求商业银行构建押品管理体系《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押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具体要求包括:(1)&&&& 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及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同时要求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2)&&&& 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3)&&&& 设置专门的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加强对押品的专门管理;(4)&&&& 制定和细化押品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5)&&&& 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并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以易于检索和查询。上述要求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44号)及银监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中“全面风险管理”精神的贯彻和落实。通过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押品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押品管理将更加系统化、具体化和规范化,从而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的押品管理水平,真正实现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3. 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的管理流程《指引》全面规范了押品的管理流程,包括押品分类、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和存续期管理、风险管理、返还处置等。(1) & 押品分类《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结合自身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并每年更新。通过对押品的科学分类,有助于商业银行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评估准则和方法、抵质押率上限、动态评估要求等,并可以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做出调整。(2) & 调查与评估针对押品的调查与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下列四大方面的要求:(i) &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ii) &调查方式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商业银行应尽可能采取现场调查的方式全面审核押品,确保押品真实存在,而非“纸面上的”财产或权利。同时,商业银行可自行或委托外部律师借助各公开查询渠道,调查押品的真实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例如,就不动产而言,在所有权人(即抵押人)的配合下,可通过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抵押、查封、租赁等信息;就企业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而言,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出质、查封、冻结、扣押等信息;就应收账款而言,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应收账款转让、出质等信息。(iii) &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自行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按照《指引》规定,下列四种情形下,应由外部评估机构对押品进行估值:a.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b. 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c. 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押品;d. 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值得一提的是,相关部门早在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8号)中就已明确,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对于房地产抵押而言,法规并未明确要求用于信贷抵押的房地产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或协商选定外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如由双方协商确认抵押物价值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通常可在抵押合同中进行约定),如由外部机构评估确定的,则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在实践中,由于外部评估机构的抵押物估价报告并非办理抵押登记必须要提交的文件,有些商业银行会选择采用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两者的结果合理确定押品最终的评估价值;或者,仍由外部评估机构对押品进行评估,但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而将外部评估的结果直接作为双方约定的押品评估价值。《指引》实施后,商业银行需要注意,即使是商业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也需经内部审核后方可确认。同时,商业银行也应对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估值方法的分类、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确定标准、估值流程、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流程等加以明确和细化。(iv) &外部评估机构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指引》此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外部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且采取持续评价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缺乏资质的机构,应及时清理并适时调整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指引》并未明确要求外部评估机构必须由商业银行委托,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很多时候外部评估机构是由债务人选择并委托的,这虽然不违反《指引》的要求,但商业银行可能并未对这些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更谈不上对其持续评价和管理。在今后的业务中,如果外部评估机构是由债务人选择的,商业银行需注意事先审核该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确保其在本行的“白名单”上,并在相关合同中将银行对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可作为一项前提条件加以明确。另外,日施行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3号)(即“七不准”规范)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其依法承担的、在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客户[1]。并且,从评估独立性和真实性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也宜更多地采用自行选择、自行委托、自行付费的方式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押品估值结果的真实和准确。(3) & 抵质押设立和存续期管理《指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抵质押的设立和存续期管理进行了规范:(i) &要求商业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从合同,约定的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ii) &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相关抵押权、质押权的设立登记手续或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交付手续,以确保押品的有效设立;(iii) &要求商业银行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iv) &针对由第三方监管押品的,要求商业银行对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同时,商业银行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4) & 风险管理押品的风险管理包含了押品的评估、抵质押率设定、押品的动态评估和特定情况下的重新估值等,贯穿了押品的审批、设立、存续等各个阶段。我们已经在前述第(2)段对押品的评估进行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下面主要介绍《指引》规定的其他三个风险管理机制:(i) &抵质押率设定《指引》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押品估值×100%。在《指引》出台以前,抵质押率即已经成为抵质押贷款中用于控制贷款风险的最常用指标。《指引》出台后,商业银行应注意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必要时,也可在相关抵质押贷款合同中加入银行在一定情况下有权调整抵质押率的条款。(ii) &押品的动态评估《指引》第1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动态评估”也是商业银行常用的风险控制手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银行会在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需定期对抵质押品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的价值作为确定抵质押率的依据,如果动态评估后抵质押率超过约定数值的,由借款人或债务人提供追加的押品或提前还款,以使抵质押率重新回到约定数值,否则,将触发违约条款。就常见的房地产抵押固定资产贷款而言,常见的动态评估频率约定有:(i) &在整个贷款期限内,按一定的频率定期评估,频率有一年一次、两年一次等,视贷款期限、借款人、押品等具体情况而定;(ii) &区分提款期内的期间和提款期届满后的期间,适用不同的动态评估频率,特殊情况下,银行还会要求在每次提款前均需对押品进行一次重新评估;(iii)&& 如是项目贷款的,也有按照建设期、经营期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动态评估频率。当然,并非所有的抵质押贷款都有动态评估的要求,也有很多抵质押贷款项目,即使贷款期限较长,银行出于某些商业因素的考虑,也不要求对押品进行动态评估。而《指引》明确了押品的动态评估要求,在今后的抵质押贷款审批、谈判中,银行均应将押品动态评估的要求列入。需要注意的是,押品首次评估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于押品的重估,特别是,有关外部评估机构的要求以及银行不得转嫁成本的要求。(iii) &特定情况下的重新估值除了定期的动态评估外,《指引》还列举了重新估值的特殊情形,即使尚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该等特殊情形包括:(a)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b)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c)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d)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除上述外,《指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等。这些风险管理措施旨在提高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管理押品的能力,通过对押品的实时动态监管,押品在抵质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将有效降低,客观上有助于提高押品的风险缓释能力。(5) & 押品的返还与处置《指引》第六章对押品的返还与处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形下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的义务;商业银行在债权转让时的协助义务;以及商业银行对抵质押品的处置和处置后的安排。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沿袭了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向受让方转让债权时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的义务,确保信贷资产的真实转让和洁净转让。&结 语《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押品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横向上,规范了商业银行从押品的审批、调查、评估、设立到存续期的持续管理;纵向上,明确了商业银行各个层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商业银行应尽快对照自身的业务实际,认真排查其目前的押品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指引》的要求逐项整改,进一步完善押品管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内部规范,切实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作者高级合伙人 缪剑文资深律师 童艳&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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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索引号:17-07051
主题分类:无
办文部门:审慎规制局
公文名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17]1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7]1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第五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第八条 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风险。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押品真实存在;(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估值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 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押品估值×100%。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及行业、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第二十七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三)因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本行不具备评估专业能力的押品;(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适用范围。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 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押品,应按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第三十四条 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商业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商业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第三十五条 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商业银行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第三十九条 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在对押品相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第四十五条 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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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银行押品管理应重视的风险点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抵押和质押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担保手段,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为资产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进一步探讨押品管理风险和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我行押品管理制度、现状、管理环节及风险点进行了分析,为押品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押品及押品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1)内涵:押品,顾名思义,就是指抵质押物品
从法律角度讲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质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或登记公示方式出质给债权人的动产、权利。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登记、监控、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2)押品管理的重要意义
①押品本质是缓释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真实、足额做好押品管理,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贷款的损失率,提高不良处置的回收率,另一方面可以提升银行整体风险预防和管控能力,促进业务发展和创新。②押品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押品量化管理是实施新协议达标的一个要件。科学、合理做好押品管理,一方面能够更有效地节约资本占用,另一方面能够使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再上新台阶。
2目前我行押品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情况
在建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我行押品管理工作与以前虚有、分散、无序等相比较,取得较大进步,建立了押品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了押品管理办法以及多个专项押品管理制度)、推广应用了押品管理系统、规范押品范围、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中,填补了长期以来制度、技术方面的空白,使押品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1)押品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①职责分工:依照“谁经办、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押品管理,其中对公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由公司事业部负责,具体经办人员为管户客户经理;零售信贷业务押品管理由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负责,配备专职押品管理人员,经办贷前客户经理和贷后客户经理协助。②押品权证管理:押品权证由会计部门相关人员保管,对出入库严格按照我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和押品管理系统有关程序规范操作。
(2)押品各操作环节管理情况
①受理环节: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具体接受标准要求,由贷前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受理;在初步确定准入某项财产为押品后,要求债务人提交押品的产权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债务人非抵押(出质)人的,要求债务人提交抵押(出质)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收妥材料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对押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押品存放状况和占管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勘查工作。②估值环节:按照评估阶段划分为贷前初次评估和贷后重估。第1,对公业务:一是贷前初次评估: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经省分行批准确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结果经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审查认定,最终确认为押品的初次评估结果(价值)。二是贷后押品重估:客户经理根据重估频率要求,结合贷后管理和十二级分类工作内容,搜集押品存续状况、市场信息等影响价值重估的关键资料,对押品进行实物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搜集的重估资料一并提交内部评估人员。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重新测算押品价值,撰写(押品价值重估报告。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查押品的重估价值,并在押品价值重估报告》上签字确认,报告中押品价值作为最终押品重估价值。第2,零售业务:一是贷前初次评估:对个人住房贷款(一手房)押品,由客户经理按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直接确定初次评估价值。对其他个人类信贷业务(不含个人质押贷款)押品,与对公业务初次评估相同,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经省分行批准确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结果经我行内部评估人员审查认定,最终确认为押品的初次评估结果(价值)。二是贷后押品重估:与对公业务相同,由押品管理人员根据重估频率要求,搜集押品存续状况、市场信息等影响价值重估的关键资料,对押品进行实物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搜集的重估资料一并提交内部评估人员。由内部评估人员直接确认押品价值。③抵押权设立环节首先由客户经理按照授信方案要求与客户签订抵(质)押合同,并进行公证;然后由客户经理(双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④权证移交及保管环节客户经理从登记部门领取抵(质)押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移交保管部门进行保管,并留存移交手续。在日常保管阶段,如出现借阅、外借、结清等情况,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建立登记台帐,严格合规操作。⑤押品的监控及处置环节押品日常监控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押品管理人员负责,以现场监控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的管理和使用状况、价值和变现能力等风险事项的进行持续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控制预案。对押品的处置,对公业务由资产保全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我行近两年没有发生处置押品情况;对于零售类信贷业务,由于办理了公证,我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提高了押品处置的效率。
(3)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情况
①外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根据当地现实状况,按照上级行有关备选条件,我行首先提出备选机构名单,报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批准。②动态化管理:一年一选,根据上级行准入退出机制,严格筛选上报。③外部估值审核:我行配备专职内估人员,与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一起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4)贷后押品管理情况
①贷后检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押品管理岗位人员日常检查(管理),二是押品管理部门组织的押品专项或跟踪检查。第l,日常检查:对公业务,押品管理人员为管户客户经理,对押品每月现场检查一次,主要查看押品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零售业务,押品检查主要是资产质量控制岗人员,现场检查抵押权证,对于没有抵押登记证明,或贷款发放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抵押手续的,向抵押登记岗询问抵押登记证明办理情况,判断原因是否合理,并将情况反馈个贷中心负责人;如存在须马上报告的重大情况,质量控制人员立即向上一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抵押登记情况检查清单。第2,跟踪检查:建立了押品贷后管理跟踪检查机制,及时采集、分析、处理抵押人及押品风险信息,有效识别、评估押品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和控制。②押品重估第1,重估频率:一是对公司类贷款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的押品,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二是在贷后检查和十二级分类工作时,如发现押品形态发生变化或市场价格趋于恶化等不利情形时,即进行及时价值重估,以反映押品的公允价值。三是对存货、仓单等价值波动相对较大的押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四是对市场价格波动较为敏感的押品,加大重估频率。五是对零售业务,按季对当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由次级及以上分类向下迁徙为可疑或损失的贷款至少进行一次贷后重估工作,同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情形进行贷后检查并确认押品形态。六是特殊情况:即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即使未到重估周期仍需要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第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下降;第二,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如公司类贷款逾期半年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违约事件;第三,被认定为“假个贷”、疑似“假个贷”,押品价值可能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第四,押品担保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向下迁徙为不良贷款;第五,押品由信贷经营部门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第六,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其他需要重估的事项。第2,重估方式:主要是结合市场房价、房屋座落位置、周边环境等因素,由内估人员分析、评估、确认。第3,重估人员:零售业务评估人员由贷后管理人员兼职;对公业务评估人员设置专职人员。
(5)押品管理系统应用情况
押品管理系统在规范押品估值与重估管理、完善权证保管信息记录、统一押品数据标准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和提供了重要支撑平台,该系统实施以来,对我行押品日常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强化,对押品估值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得到进一步提升,促进了押品风险缓释作用有效发挥。
3押品及押品管理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1.押品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押品范围广、种类多,这里主要从保证金、房地产、收费权质押等几种常见押品进行分析。
(1)保证金:
①风险点:一是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二是质押的有效性。②控制措施:调查核实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办理合法、足额、有效的质押手续。(2)房地产:①风险点:一是房地产抵押真实性风险;二是抵押的有效性风险;三是房地产价值足额性风险。②控制措施:一是核实、检查抵押物的真实信息;二是办理合法、合规、抵押登记手续;三是选择权威、公正的抵押物评估机构,保证价值真实、合理;四是建立抵押物定期重估、检查和市场分析制度,持续关注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缓释措施。(3)经营收益权质押:①风险点:一是政策性风险;二是价值不确定性风险;三是执行性风险。②控制措施:一是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经营收益权的影响,并做好预警分析;二是加强与权益登记部门沟通,确保质押合法、合规、足额、有效;三是加强对客户的账户管理,掌握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律,保证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并做好风险控制预案;四是加强对客户综合性服务,密切银企关系,从多渠道、多角度了解、摸清客户有关信息,掌握主动,控制风险。2.押品管理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押品管理的风险点分布在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在不同环节,风险点不同,这里我们结合押品准入、押品评估、押品抵押登记、押品保管及处置等环节特点来分析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1)主要风险点:
①押品的合规、合法性风险;②押品价值的足额性风险;③押品的真实性风险;④押品抵押的有效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①押品准入环节:对押品准人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我行押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做到准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②押品评估环节:一是评估机构选择要合法、合规;二是评估方法选择要合理、科学;三是评估价值确定要审慎,执行孰低原则;四是关注评估人员道德风险。③在合同签订环节:经办人员和押品管理人员共同核对押品有关信息,确保合同中押品信息与押品权证原件信息一致,与押品实际信息一致。④押品登记环节:采取双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鉴证登记过程,确保抵质押的真实、有效。⑤他项权证获取环节:为确保他项权证的真实性,指定专人负责到抵押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证,不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⑥押品保管环节:一是加强对押品权证的保管;二是加强对押品现场检查和重估,保证押品持续价值足额覆盖风险。⑦押品处置环节:一是处置要确保及时性、时效性;二是处置方式、方法要合法、合规、透明,保证最大限度度覆盖风险。
4对公和零售业务押品管理的主要特点及差异分析
(1)主要特点:
①都属于押品范畴,属于金融机构有效缓释信贷风险的一种手段或措施。②押品管理需要专人负责,实地检查,保证实物与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并及时更新,保证持续的押品价值能够覆盖风险。
(2)差异分析:
①种类不同:对公业务押品种类多,形式广,包括保证金、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收益权等;而零售业务相对单纯,主要集中在存单、国债凭证、房地产、汽车等。②管理方式不同:对公业务因押品种类繁多,一些押品专业化程度高,增加管理人员难度,特别是对价值变化不易确定;而零售业务押品相对单纯,价值变化易于评估,管理技术难度相对较小。③数量不同:对公业务户数少,押品也相应较少,管理工作量不大;而零售业务户多,押品量大且分散,管理工作量较大。④押品价值不同:对公业务单一押品价值较大,检查或重估频率要求高;二零售业务单一押品价值相对较小,通常采取批量管理,检查频率要求相对较低。⑤风险缓释水平不同:对公业务押品一般为土地、产房、机器设备等,相对零售业务押品房产、存单等,具有不易变现,价值波动较大特点,综合来看风险缓释水平也低于零售业务。
5押品选择的影响
(1)对客户的影响分析
①对融资成本的影响:一是采取保证金质押方式,客户直接融资成本最低;二是采取房地产、设备等押品抵押方式,需收取评估环节评估费,抵押登记环节抵押登记费,公证环节公证费等费用,客户融资成本相对较高。②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一是采取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将会“冻结”客户部分资金,从而降低其流动性;二是采取不动产抵押方式,锁定不动产押品,降低再融资能力。③对信用水平的影响:采取押品抵(质)押,增加客户违约成本,可促使客户按时履约,培养其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2)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
①对风险的影响:一是采取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方式,押品风险缓释程度最高,贷款风险最低;二是采取房地产等押品抵押,押品价值稳定,易于变现,风险缓释程度也较高,贷款风险相对较低;三是采取机器设备等押品抵押,押品价值不稳定,如是专用设备,不易变现,且我行不具备对其识别、估值、处置等专业能力,风险缓释程度不高,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四是收费权、账户质押方式,政策性较强,风险缓释程度低,贷款风险大。②对收益的影响:一是采取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方式,我行议价能力弱,收益低;二是采取房地产、机器设备等押品抵押,客户费用开支大,我行虽然具有一定议价能力,但从客户成本角度考虑,定价受一定影响;三是收费权、账户质押方式,多属于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单位,政策性强,贷款利率定价受制约,但在综合性营销方面空间较大,有利于中间业务收入提升。③对发展的影响:押品选择各有利弊,因此,需要统筹安排,综合考虑。一是如果仅从风险角度考虑,选择保证金、存单等押品,风险低,但收益不高,业务拓展空间小;二是如果仅从业务发展角度考虑,选择高风险押品,收益大,但预期风险也较大,最终也将制约业务发展。
(3)医院、学校等特殊客户押品管理建议
①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收费账户,用于归集收费收入,同时加强与客户合作,提高结算比例和资金沉淀量。②建立并完善收费账户管理,有利于我行对客户资金流的控制。③确保客户对质押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享有处分权,有利于掌握主动。④与客户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切实保障我行权益不受损失。
6当地同业押品管理情况
(1)押品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我行了解情况,农行、中行、工行等国有大银行押品管理基本与我行相似,押品管理在具体经营部门管理。
(2)押品准入及抵质押率要求
当地同业对押品接受范围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进行执行,抵质押率也是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贯彻,具体根据业务品种、客户自身等不同情况进行浮动。
(3)押品管理的操作流程
通过了解部分同业,对担保方式选择、抵押权设立、担保处置回收基本与我行相类似,如农行对担保处置回收设立专门机构一资产经营部。
(4)押品估值管理
根据当地有关登记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各行对押品的评估均选择外部评估机构进行,总体要求相对我行宽松,如农行、中行外部评估机构优先考虑本地机构,因为一方面这些机构多为登记部门下属机构,为登记部门认可;另一方面这些机构长期从事本地专业押品研究,对估值准确性方面具有优势。
(5)信用贷款的条件随着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行加大市场争夺,不断降低贷款条件,尤其是在担保方式上掌握的比较灵活,如中行对重点大客户民权国电等采取信用方式;对本行员工发放信用方式个人贷款,突出差别化管理方式。
7我行押品管理需要关注的差距及优化建议
(1)需要关注的差距
①对押品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抵质押仅是贷款的形式要件”这种认识偏差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因此,对押品的经济价值、法律效力、市场变现能力等实质性审查不够深入,重形式、轻内涵。②对押品准入上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有些押品,虽然法律上许可,但对我行来说,不具备识别、评估、处理这类押品风险的专业能力,风险隐患很大,选择上应慎重。③对押品管理上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非常重视收取押品权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对之后的持续性检查,还需进一步加强。④对押品系统及其应用有待进一步升级优化。目前我行押品管理系统刚刚起步,功能简单,覆盖比例低,实用范围窄,量化统计有限,技术分析缺失等,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和充实。
(2)优化建议
①深化押品管理系统的运用。一是通过押品管理系统的深化运用,健全和细化配套措施,完善押品风险的跟踪、估值、预警、反馈、响应和处理机制;二是通过深化运用,强化与工作实践的衔接,提高押品管理效率、管理能力和管理效果②进一步理顺押品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一是把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在贷后管理中要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二是及时做好押品管理政策标准的制定、完善、技术工具应用、风险分析等,增加对营销工作的引导作用;三是经营部门要做好具体业务和交易的押品准入、估值以及持续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押品管理职责分工,确保有专职的管理团队来承担对押品的跟踪监测、研究分析、风险报告和处理应对等工作。③加强押品管理专业队伍建设。一是强调在不同业务层面设立专职押品管理人员;二是加强押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包括押品管理系统操作和押品管理基础知识及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押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④持续梳理重检押品管理的政策标准与制度。市场环境瞬息万变,过去的一些管理规则和要求可能都要发生明显的变化,相应可能会对我们押品管理、押品风险状况带来影响。因此押品管理部门应根据外部市场变化以及我们自身具体情况,持续性做好排查梳理,重检押品管理的政策、标准和制度,做到调整的及时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即对政策标准与制度进行梳理重检应该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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