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场所是指什么,儿童乐园算不算?

||游艺娱乐场所是指
游艺娱乐场所是指
试题答案:(3分)浙江游艺场所(1分)停批9年(多年)后(1分)解禁(1分)
好像有个游艺场所管理条例,只须园林管理、质监部门同意不属娱乐场所范畴 查看原帖&&g
省辖市市区单体经营场地同一平面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对在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
公园当然可以去了,只要别去什么KTV等超热烈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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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白天50dB晚上40dB、1类声环境功能区(住宅、医疗、教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0号)
【答案】B、C、D【答案解析】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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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南那的A-ONE还可以,还有就是体育中心的两岸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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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可是够紧的。 如果你正点到的话,11点到北京站,出了站可以直接去站前广场的地铁,到了地
有。东海东路跟东海西路直接的十字路口,有一家大型的电子游艺娱乐常 你说的游戏都有,
你那些是头文字D,太鼓达人,跳舞机,DJ机算电子游戏机都属于电子游戏机,按照《娱乐场所管理
教育,老前辈们是通过做事的过程来达到育人的目的,现在,是通过学校类来创造财富,并教学生急功
平度 有大泽山 但不在 车站附近 而且 以我的经验 那个 地方 除了旅馆 就没了 唯一的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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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旁边有个高点宝龄球馆,有桌球 宝龄球什么的玩,还有ktv 不过音响效果不佳,新歌不多
一、火灾常识 1、火灾: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燃烧的发生
就是滑梯和游泳池结合 可以从滑梯滑到水里去的把 通州都有 市里肯定也有的把
是的,有时全都有小妹,你男人没有那是很丢人的,只要他晚上回来陪你就可以了,小妹也不一定是上
零陵路天钥桥路的星游城有钱柜旗舰店 八万人下面有夜色酒吧(面朝星游城) 游泳馆对面有麦乐迪
徐州东区大润发 也就是世茂 我们经常去 娱乐设备很全办张卡很便宜,每个月都能送娱乐币或KT
呵呵,问题确实笼统: 1.交通要便利,周边最好有多所大学或者大型社区,能吸引很多年轻或中年
属于娱乐场所:因为游乐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艺场所。游乐场属于游艺
1.苏州sos风暴酒吧 演艺吧 酒吧地址: 苏州沧浪区盘胥路826号 订座电话: 0 消费
丽江的新城区就有高楼大厦,丽江新城区繁华否不是很清楚,因为没进去过,丽江古城里面倒是挺繁华
一定要先取得发票后再记账,否则会有很多麻烦,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竞秀公园里有一些游乐设施,虽然没有过山车之类的惊险项目,但是海盗船之类的还是有的,而且价位
汝城, 桂东 , 安仁没有. 临武县: 韩张公园 , 河滨公园 . 宜章县: 中夏公园.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我想在4楼开开一家儿童乐园(淘气堡),但听说4楼以上不行,不知道这方面怎么规定的?
这方面的规定是《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但其中没有你说的那个“听说”的内容。
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相关信息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
这方面的规定是《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但其中没有你说的那个“听说”的内容。
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相关信息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乐园开在几层好像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如安全通道必须畅通,消防用具齐备。如果这些方面都达到标准,而且,其他条件也符合安全场所设置的规定,应该没有问题。
现在城市里的生活,都比较封闭,甚至都不知道隔壁邻居家是谁,除了朋友,根本就没有什么串门。有了孩子后,想找个地给孩子玩,都是那么用心良苦。于是,想着要不自己办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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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游艺场所设立
事项名称:
游艺场所设立
事项编号:
事项性质:
业务范围:
文化市场管理类
版本号:2010版
首先阅读: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游艺场所经营许可。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可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一次性申报,卫生、消防、环保、文化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审批,不需另行申报。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系或登录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www.xzfw.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闻出版局窗口电话5、效能投诉中心电话96178。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申请人认为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仍可以按照原有的申请方式分别向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不适用本办理办法。
游艺场所设立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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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导览
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受理地点: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4:45
咨询电话:5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主体:由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牵头组织文化、卫生、环保、消防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批流程导图:
综合窗口受理& 相关局审核 & 组织统一实地勘验 & 同意筹建 & 筹建后申请验收& 组织统一勘验, 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同意,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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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要提示
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
1: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犯罪情形;
2:距离学校、医院、机关不得少于50米;
3:电子游艺场所200米,游戏(艺)机台数标准,市区为60台,乡镇为40台。其中,游艺机占60%,游戏机占40%。游戏(艺)机须符合文化部规定的机种型号要求,详见文化部颁布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
4: 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经营场所面积和游戏机数量必须符合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下达〈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文市〔2010〕7号)和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宁波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甬文广新发〔2010〕33号)要求。
5: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规划,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6: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7:如果租用非商业用房,应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的相关手续;
8:经营场所设计、施工单位要有法定的资质要求;
9: 搭建或设置隔层的房屋,应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房屋质量技术检测合格。
10: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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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下列申报资料: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 关于要求设立文化娱乐经营申请报告及《宁波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3: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
4:经营组织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地理位置图;
经营场所(标注面积)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志功能间名称、主要设备和卫生设施位置;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6: 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7: 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犯罪情形书面声明,公安部门审核确认的无规定犯罪情形证明;
8: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建设卫生审查认可书》;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噪声治理工程方案;
11:500m2以上的装修工程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消防设计文件。
详见办事流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报审的图纸须盖&出图章&,且要求折叠成29厘米&20厘米的图纸);
2)原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属1998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委托当事人办理消防手续的委托书。
12: 500m2以下装修工程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
详见办事流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报审的图纸须盖&出图章&,且要求折叠成29厘米&20厘米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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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
2: 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受理窗口接收材料后当天转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各自审核。需要补充的在2日内告知受理窗口,受理窗口综合相关情况后在5日内(包括前面的2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阶段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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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质性审查、场地勘查公示和听证(筹建阶段)
审批部门应:
1:联合审批部门各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实质性审查:符合法定要求,提出书面审查通过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修改的,允许申请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负责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对需要修改和不予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2:书面实质性审查通过后,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派2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勘查未尽事宜各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可以自行组织勘查。
3: 经现场勘查后当场讨论决定:①: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在勘查书上签名,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在场所周围进行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提出陈述和听证要求的,则由文化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听取陈述或听证,并对听取陈述或听证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公示结束后,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牵头召开联合行政审批会议,作出是否准予筹建决定,并将是否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申请人;②: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整改的,允许申请人整改,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会后将整改意见和依据告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汇总统一告知申请人整改,完成整改后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重新组织现场勘查和讨论决定;③:不符合法定条件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部门提出不予同意的决定,会后将不予同意决定和理由告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汇总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
1:根据窗口通知,应当及时到窗口领取审批部门作出的书面决定(含修改整改、同意筹建、不予同意)。
2:审批部门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的,应当根据修改或整改意见,迅速进行修改或整改,完成后及时申报。
3:审批部门作出同意筹建决定的,应当根据同意筹建意见书和审核的装修方案、图纸等要求,进行场所筹建。
实质性审查、场地勘查阶段时限:10个工作日,整改、公示、听证、听取陈述的时间、筹建时间不计行政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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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阶段(含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筹建结束后,申请人应主动向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要求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娱乐经营项目的器材设备合格证明,购买依法生产的电子游戏(艺)机目录及摆设平面图;
2: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3: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公共场所室内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采光、照明、噪音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检测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
6:新、改、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7:《宁波市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申报表》;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9:500m2以上装修工程,验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下载);
2)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www.:8080或下载);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经消防机构审批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9)竣工图一套(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图),竣工图纸须盖竣工图章且要求装订整齐;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12)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10:500m2以下的装修工程,验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1: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开业前检查申报材料一般单位提交: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2)备案项目提供未抽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提供抽中项目合格的公告结果;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审批部门应:
1: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接到申请人要求验收的报告后,牵头组织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2: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后,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牵头召开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对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统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3: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交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汇总统一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重新组织联合验收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后重新召开联合行政审批会议,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如申请人申请验收时不具备进行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的,则消防部门另行单独安排开业前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和意见告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
申请人应:
&&& 对审批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向窗口提交重新验收和消防开业前检查的报告。
验收阶段时限:7个工作日,整改时间、由于申请方原因另行组织消防开业前检查的时间不计行政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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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应:
1:根据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制作各自的行政许可证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境审查批复》交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信息。
2:根据联合审批工作会议决定,相关行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不予同意决定交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汇总,联合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信息,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阶段时限: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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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多证联办综合窗口将有关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统一、及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书上签字。代为签收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邮寄等其他申请人认可的方式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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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行业规范
1、设定审批的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浙江省消防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备案。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获取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6:《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7:《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流动饮食服务摊点,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涉及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开业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批准意见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3、与获取许可证条件相关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等其他依据
文化行政部门:
1: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
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 2: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甬文广新发〔2006〕19号)
文化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的有关文件;然后对拟设立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进入听证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将有关情况予以登记。
3: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艺游戏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0〕776号)
第一条 在国内生产、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游戏游艺产品,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
(一)传播有利于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四)产品不得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五)产品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六)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消防部门:
1:《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浙公通字〔2008〕106号)
2: 宁波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0.1&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安全,,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200m2及20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 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放映类场所;
2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等餐饮类场所;
3& 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 桑拿浴室、带有干蒸湿蒸功能的SPA、足浴以及美容美发等按摩场所。
1. 0.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 0.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 0.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 0.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布置在多层建筑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米。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 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 0.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生产、储存、装卸、充装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0.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0.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 0.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 0.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足浴、健身、休闲、餐厅、客房、棋牌、美容美发等用房原则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2. 0.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小时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2. 0.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 0.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
2. 0.1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可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执行。
3& 安全疏散
3. 0.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 0.2& 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
3. 0.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 0.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按防烟楼梯间要求设置。
3. 0.5&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米。
3. 0.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3. 0.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 0.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有可能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 0.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3. 0.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4& 建筑装修防火
4. 0.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4. 0.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4. 0.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设计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4. 0.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 0.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 0.6& 除第4.0.4条、第4.0.5条的规定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的要求,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下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 0.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4. 0.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 灭火设施
5. 0.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消防用水量、水压和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 0.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其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5. 0.3&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设在建筑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 设在单层、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5. 0.4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水表口径不应小于引入管管径。
5. 0.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
6、消防电气
6. 0.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用电负荷的等级,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6. 0.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双电源供电的应设置EPS或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6. 0.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低烟无卤型电线电缆,并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电缆,并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
6. 0.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下列部位的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应急照明:
1& 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演艺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包房;
4&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6. 0.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应保证地面的水平照度不低于1Lx,连续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 0.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当采用蓄电池的应急灯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以使蓄电池平时处于充电状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 在非营业时间仅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时;
2& 可由天然采光识别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时。
6. 0.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6. 0.8&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6. 0.9& 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地面上或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墙面上时,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2& 设置在地面上时,电光源型人员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m。
6. 0.10& 悬挂在大厅等大空间场所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能满足人员在任一点均能看见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大于3.0m;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6. 0.11& 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组集中供电方式,当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总功率小于1KW时,可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
6. 0.12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
4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500m2。
6. 0.14&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声音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7、防烟与排烟
7. 0.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的场所;
3& 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7. 0.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采用自然排烟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得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2%,净空高度小于12米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7. 0.3 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分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面积不小于60 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h。
7. 0.4& 地下室和地上密闭场所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 0.6&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7. 0.7& 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 0.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该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或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
7. 0.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配置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2具;
2& 包房内按座位数50%的数量配置。
7.& 1. 0其他未尽事宜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十一、 申请表格:
宁波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适用于游艺场所设立申请)
申请单位:&&&&&&&&&&&&&&&&&&&&&&&&&&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联系人:&&&&&&&& 手机:&&&&&&&&&&&&&
电& 话:&&&&&&&& 邮编:&&&&&&&&&&&&&
填表日期: 201&& 年 &月&&& 日
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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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查意见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环保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消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合审查意见
牵头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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