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失信被执行人人能不能继承房产

失信被执行人,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有没有麻烦_百度知道
失信被执行人,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有没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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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法院的黑名单吗?
继承时不会有什么麻烦,但继承得到的财产法院发现时,会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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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向法院申请买过来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房产份额么
&10-29 01:26&&悬赏 0&&发布者:jueguf…… &地区:河北-衡水 回答:(22)
我父亲于2003年去世,母亲于2010年去世,生前我母亲和我父亲共有房产一套,我母亲生前留了份遗嘱,把她的份额留给了我,按遗嘱继承比例,我得7/10,我大姐1/10,我大哥得1/10,我二哥得1/10,1、他们要求继承份额共有,不卖给我,如果我要房子,法院可以强制让我给他们钱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吗?2、如果对方不肯接受钱,法院会强制执行吗?3、到最后会判共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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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255441积分
回复时间:日 10时13分
1、他们要求继承,法院会依法处理的;2、遗产的处理可以共有也可以分割,只要你坚持要求分割,法院应该分割;3、法院分割房产,先和继承人协商房产价格,协商不成评估房产价格;有了价格进行竞买,谁想要房产出价,出价最高者的房产,其他的按照有关继承的份额分得款项,都不要房产的拍卖后,拍卖的款项按照有关继承的份额分钱;4、法院判决房产归你,他们不肯收取应该得到的款项,你可以申请执行将应该给付款项交给法院履行,然后持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裁定书的,到房产局办理过户,继承纠纷解决,房产归你所有。5、如果有继承人坚持分割遗产,遗产又可以分割的,法院不能判共有的,如果那样等于人民法院没有解决民事纠纷,浪费司法资源和劳民伤财。
[河北-衡水]
回复时间:
不会判共有,可以主张对房屋予以处分
追问:谢谢您,再麻烦您一下,请问什么是对于房屋予以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什么?
回答:双方可以竞价处理,也可以对房屋予以拍卖,具体可以与赵律师面谈
[北京-海淀区]
306792积分
回复时间:
法院可以强制让你给他们钱把房子过户到你的名下。
我的补充:
如你主张要求你要房,给他们钱,以免诉讼所累及纠纷的解决,法院一般会支持的。
[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您描述,您得房屋的7/10,您大姐1/10,您大哥得1/10,您二哥得1/10,他们要求按照继承份额享有,说白了他们就是想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获得所得价款。
&&&&其次,您如果向法院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将其他份额对应价款给予其他继承人原则是可以的。法院也会从房屋整体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诉累进行考虑从而进行调解,按照您所占的比例情况,会予以考虑把房屋判给您。
&&&&再次,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给您,那么其他方不接受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的结果就是房屋归您所有,您要把其他人所占份额对应的价款补足。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河北-秦皇岛]
回复时间:
你好,你所咨询属于继承纠纷,对继承遗产有遗嘱执行遗嘱,没有遗嘱执行法定继承,你的情况既有遗嘱又有法定继承,需要分别计算。鉴于确定份额后房产共有事实,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分割。因为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不动产,最后只能协商作价,一人购买,其他人得款。如果价格不能形成一致,房屋可以委托物价部门评估作价,另外对房屋也可以通过拍卖,大家分钱,当然在房屋拍卖过程中如果你想购买,在你与外部第三人存在竞价时,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
无论如何你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最终形成的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性,任何一方不执行,你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希望你如愿以偿。
[山东-东营]
回复时间:
你好,自家兄弟姐妹,还是协商处理的好。
[北京-海淀区]
2241968积分
回复时间:
你有权要求彻底分割,只要你坚持彻底分割的,法院就不会判决共有,由于你的份额较大,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你,由你支付他们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生效后,你可根据生效判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产登记在你名下,你支付其他人判决指定的折价款就可以。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你好,法院不会直接把房子判给你,让你给钱给他们,而是让你们先协商分割方式,这些方式有这么几种:1.他们同意把房产份额都让给你,你根据与他们协商的价格付他们钱,2.你把份额让给他们,根据协商的价格他们给你钱;3大家都坚持要房子,但又不想继续共有,那么,法律会建议你们去做拍卖,把所得价款分配。
但不管哪种方式,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将房子直接过户到你名下。
最后,如果你们几种分配方式都不同意,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请,让你们继续共有。
[河南-信阳]
回复时间:
你好!对这间房屋你可以要求法院判给你,然后你再支付折价给你的兄姐。
[江苏-连云港]
回复时间:
法院可以把房子判给你,不接受钱法院可以提存,不会按照共有判决。
[北京-海淀区]
回复时间:
法院是无权处理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折合房价款转卖给你,法院只能判决共有。但你们协商房屋归你所有,你给其他人折价款式可以的。
[天津-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
此类问题,实际上是很难处理的,你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处理。分得自己的权益,那个时候,你的哥哥姐姐可能不会拿出那么多的钱去买你的份额,又不能同意法院法院拍卖房屋,很有可能将份额卖给你的。
[河南-郑州]
448744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协商处理
[江苏-苏州]
电话:;;
205747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聘请律师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判决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涉案的房屋是由4人按份共有,由于其中你想要获得该房屋,其他三人又不肯转让,导致共有的基础丧失。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对您占主要份额的房屋,您可以要求分割。
其次,关于房屋价值问题。
你们可以举出一个价格,看对方是否同意,不同就需要评估。不同意也不配合评估的,以你们提出的价格为准。
所以,你们可以进行析产纠纷诉讼,法院将先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处理。
判决拍卖处理,价值均分。或者按照你们的请求,房屋归你所有,但你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
对于过户登记的,拿着判决书给房屋登记部门,他们应该知道如何进行处理的。
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我将依据事实和法律给您准确答复,满意的话请您采纳!
我的补充:&
如果法院调解的压力下,对方同意把自己的份额让出,由你对其份额进行补偿的话,可以请法院责令对方协助你们变更登记。
如果对方要求坚决不配合的,法院将会依法拍卖。
综合来看,进行析产诉讼,你们要求分割的目的胡到达的。让房屋最终处置给个人还是拍卖,有判决程序或则拍卖程序保障,不必担心过户难问题的。
我想进一步发展下去,您就知道了。可以放心。有可能的话,也协商一下,毕竟双方不是想争夺对方财产,而是如何管理保障好财产的。
望您采纳,谢谢!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先起诉,取得判决文书,再申请执行。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法院也会从房屋整体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诉累进行考虑从而进行调解,按照您所占的比例情况,会予以考虑把房屋判给您。
[陕西-西安]
181816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贾柱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以上回复敬请采纳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1,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你诉讼后,房屋会判决归你所有。
2,你需要把房屋的折价款分别给付给其他三人。
3,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一般不会判决共有。
[广东-深圳]
172541积分
回复时间: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要求
[江西-九江]
回复时间:
可以竞价,价高者得。
[北京-大兴区]
回复时间:
1、可以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你所有,然后按照评估价格,按照比例,给其他当事人金钱补偿。
2、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钱交到法院,然后让法院签发协助执行函,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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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应如何处理作者:邓洪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会存在一定的漏洞,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在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之后,虽然对拍卖、变卖财产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强制执行法律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少,以及对该问题应如何处理,这是执行好这类案的关键。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常常需要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对象,对房地产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债权与物权法等诸多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提出一些思路或办法。 &&&& (一)、对无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的处理 &&& 针对此种情况,在执行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引起注意: &&& 一是对于已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一般来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 二是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权属。 &&& 三是对于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 四是登记名义人否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的,应提起撤销该登记的诉讼,经诉讼撤销该登记并转登记为被执行人名下时,方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 五是被执行人通过继承、判决或执行裁定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虽未经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六是以房地产作价或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并经工商登记的,该房地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当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可以视为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 &&& 还须注意的是,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瑕疵房地产范畴,对该部分房产如果根据上述权属的确定原则能够查清系被执行人所有,可以直接执行。如果该房产所占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却不能补办的,即该房产系非法建筑,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处理时,实际上是对房屋建筑材料进行的处理。 &&&&(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 &&&&如果将房地产做广义的理解,那么地产还应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享有的特殊权利,且只能行使一次,即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在该幅宅基地被处分后,权利人无权再申请。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禁止宅基地的转让。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农民自身的一项特殊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其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进行执行。 但是,虽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特殊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依附性和特定性也是相对的。比如,一农民在村里有宅基地房屋,后因经济富裕到城里买了商品房并搬到城里居住,于是村里的房屋闲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另当别论,就可以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执行。 &&& 但现实执行过程中如何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变价,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具体到执行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又使得它与其他财产的拍卖产生了很大的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 (三)、对被执行人已实际拥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地产的处理 此种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该部分房产大都通过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企业、以房地产抵债等)方式而取得。我国法律虽规定房地产权属变更应办理登记手续,但并未规定办理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对被执行人实际拥有的房产,调查属实后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依法可以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有严格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虽然房产已被被执行人实际拥有,但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权属时,该房产从形式上并不属于被执行人,而属于案外第三人,这样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会使人产生这样的误解,明明被执行人是此人,而拍卖或变卖或抵债的财产确实彼人的。 &&&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此问题,实际上就是要解决执行程序问题,让不明白案情的人在纵观执行卷宗时,能够看明白,看清楚。在具体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执行人员应当首先从房产登记机关调取该房产的原始产权证明文件,并依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已取得该房产的相关证据,向登记产权人发出产权确认通知书,限期登记产权人到庭说明情况,并制作相关笔录材料,待房产现实所有权查清后,依法对该涉案房产做出处理。 &&& (四)、对被执行人已实际转让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的处理 &&& 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企业、以房地产抵债等。这类房产同样也可作为执行的客体。这与上述第三点所论述的问题并不矛盾,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属实际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的法律后果的表述。 &&&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已经转让,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易即未按法律规定对社会公示的,对被转让人来说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对转让人来说虽已失去了房地产却仍然是法律上房地产的拥有者。如果转让人是被执行人,因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缺乏公示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使该房地产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如果被转让人是被执行人,那么该房地产照样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但前提是转让人对该房地产的现实权属没有异议。 &&&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虽然对被转让者而言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显得不公平,但从长远看,这将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律极的推动作用。 &&& (五)、对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的处理 &&&&此类案件,笔者已在第一个问题中进行了简要表述,针对此种情况,在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详细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可以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补办手续,然后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或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别人拥有,那么对该房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因其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性,其价值会被大打折扣。据此情况,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折价处理;也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部门对该房地产分别进行评估,再作处理。&&& (六)、对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屋所有权的应如何处理 此类案件与上述第(五)种情况相反。在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查明被执行人建房时建了多少面积的详细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建房时未办报批手续可以补办报批手续的,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补办手续,然后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房屋产权不能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手续,那么对该房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价值也会大不相同。据此情况,也可参照上述第(五)的办法处理。&&& (七)不同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处理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房已成为当今人们的一大消费热点,虽然按照我国物权取得的一般原则,预售商品房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照时,其权属仍归房地产开发商,当房地产开发商为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为执行标的物时,对已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房款但未取得所有权的购房人权益如何进行保护,是执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是对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付足房款或办理了楼宇按揭手续,虽然此时因种种原因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而可以当做购房人的房屋予以执行。 &&& 二是对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尚未支付任何价款的,该房屋只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 &&& 三是对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该房屋已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可以作为购房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所得价款应优先返还开发商尚未收取的购房款。 &&& 四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房屋没有交付的,该房屋可以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购房人已支付的房款。 &&& (八)、执行房地产案件时应注意对共同共有的房地产以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处理 &&& 一是注意独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在拍卖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时,注意保护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时通知共同共有人参与竞买。 &&& 二是注意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在处分时,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相关的规定执行。&&& 三是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生活、隐匿财产,规范房地产市场将起到积必需品。在拍卖、变卖或折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超过六个月宽限期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经查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为其及其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或给其租房暂住,租金可从处理被执行人财产价款中抵减。&&& 四是对被执行的房地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采取公示措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张贴公告,使执行做到合法、公平、公开、公正。&&& 五是如果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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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住房,由我和我母亲共同居住,这也是我们唯一的一套住房,现在母亲要同我分割这套住房,法院判决由我居住,要支付13万给母亲,可是我实在没有这么多钱。请问法院能不能强制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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