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所得税费用时要不要拆分到各个明细中

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税_百度知道
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税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抵扣时是否要作会计分录?分录如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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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时不要作会计分录。研发费加计扣除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写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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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归集-三明市科技局.ppt 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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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归集-三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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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 核算、归集、加计扣除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培训会
福州 第一部分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前提
科技创新 研发活动 研发项目 研发费用
1、科技创新
企业科技创新——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
持续创造无形资产。
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属性。
科技部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高新技术企业45313家;福建省科技厅统计,截至2013年8月,全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28家(含厦门)。
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0家以上。
月,全省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值3260.3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4%;销售产值989.60亿元,同比增长0.7%;出口交货值9.12亿元,同比增长0.7%;增加值809.65亿元,同比增长7.9%。
2、研发活动
科技创新的主要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研发二阶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科学研究是针对设定的某一个目标进行系统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探索技术、产品、服务的实质性改进,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的特点。
技术开发是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服务的系统性活动。技术开发既是对科研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科研成果的检验。在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对科研成果某些方面的改进,甚至是实质性改进,产生新的研究内容。但主要任务是科研成果的转化。
3、研发项目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基本形式。
发生研发费用的前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对研发项目的定义:
研究开发项目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重复:创新性
独立的时间安排:各阶段工作,实施期间,任务完成期限
独立的财务安排:投资预算,资金筹措,资金使用
独立的人员配置:按项目配备固定的研发人员。
研发项目的立项确认
确认标准:研发内容符合研发活动的内涵:创新性。
注意研发的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
一级目录为技术领域,二级目录为专业,三级目录为研究方向,四级为研究开发的具体内容。
注意实施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的收集:
自主立项研发
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研发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研发项目预算。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合同。
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材料;项目结题总结验收材料,包括技术工作总结、财务决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检测测试、技术鉴定,用户试用反馈材料等。注意项目合同书、计划书预定的成果提交形式。
项目计划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2)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方案、各方责权利;
(6)研发项目的资金筹措、投入计划;研发费用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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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张谊英
浅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70号)的实施,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的及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增强了该项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然而,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并没有普惠企业,文章通过分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并从实务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规范企业研发活动的实务操作,提高该项政策的执行力。  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实务中难以落实的原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已实施多年,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多,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和自主研发能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从该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实施的情况分析,主要原因有:  1.企业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了解,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有些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了解,认为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担心申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带来涉税风险,或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环节涉及部门较多、研发费用的核算及归集复杂,放弃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初创、微利中小企业或亏损企业因政策认识不足,也很难顺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研发基础薄弱,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  (1)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较弱,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效果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界定严格,企业因研究开发基础薄弱,没有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部门,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只能委托开发又不能取得受托方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和外部专家咨询费也不能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  有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管理水平较低,项目立项不严谨、未经科学论证,项目不属于&三新&不能加计扣除;有的项目没有可行性研究或具体的项目书,导致研发项目需要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不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归集不准确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主要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率征收企业不得享受。&有些新设立的企业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准则规定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究开发费;在进行研究开发费归集核算时,没有对每个项目分别实行明细专户核算,有的企业未按规定范围归集研发费,导致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而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企业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手续  企业发生的研发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流程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备案,导致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三、提高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效率的对策  1.相关部门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税企沟通  (1)税局和科技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研究,通过12366、网站、行政大厅电子宣传屏、办税大厅的政策咨询辅导窗口及政策解读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宣传及培训,指导企业规范研发活动各环节的操作,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财税政策的培训、学习,使其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和操作流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沟通与,具体问题及时反映,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2.加强研发团队建设,完善研发活动管理,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打下坚实基础  (1)加强研发队伍建设,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重视项目研究开发,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购置研发专用设备;强化研发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吸引或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员,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提高研发项目中的自行开发项目的比例,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2)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研究开发活动管理  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要属于&三新&,所属领域和产业符合政策规定范围。企业应完善研究开发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开始规范,相关业务部门应进行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科学论证,详细制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提交管理层进行项目立项的决策,对于落后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进行项目查新。企业各研发项目应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等开发方式分别进行项目明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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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导航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等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做一探讨
&&&&& 近几年来,我国许多企业从重生产向重研发转变,大力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工作,拥有越来越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了企业发展质量,为我国率先克服金融危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发挥了显著作用。为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广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进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相继推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以及政府拨款资助企业科技研发项目等扶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奖励政策,事实证明这些国家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科技强国战略实施,较好地调动了广大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与发展后劲,引导企业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经营之道。随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越加显得重要。本文拟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中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企业规范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企业做好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应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1、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按企业章程规定程序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并不是由企业财会部门认定,应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层办公会议立项,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研究开发项目名称、研发内容、研发人员、研发经费预算以及研发期限等事项,做到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程序,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得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行为,为企业财会部门对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帐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提供合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时常发现企业虽然确实发生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未能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依据,有的企业因此导致未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未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缺失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依据,主要责任不在企业财会部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应由企业管理层主导操作。
2、企业应事先制订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归集核算的具体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核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工作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主要指企业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适用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规定;二是合理性,主要指企业根据本企业会计政策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遵循合理性原则。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研究开发费用应按八个方面明细内容归集反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在归集核算中,企业不得将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并应分别归集核算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对应由多个研发项目承担的共同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因此,为了做好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企业必须事先制订核算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政策,使得企业财会部门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有据可依,确保核算口径前后一致,做到规范归集反映,避免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鉴定以及政府资助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实务中,均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未制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具体会计政策情况,这也是导致这些企业未能规范归集反映研究开发费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3、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做好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所需各项原始依据的基础工作。
俗话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财会部门会计核算工作是事后会计反映,其会计核算正确性建立在原始依据正确基础之上。为此,企业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规范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并非企业财会部门一个部门的责任,应建立健全企业涉及研究开发工作的各职能机构及其职责,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事,大力协同企业财会部门工作,及时、完整、正确地向企业财会部门提供会计核算所需原始依据,确保企业财会部门规范完整地归集反映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遵守的规则
1、单独建账核算
何为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笔者认为:以在企业帐套系统内对研究开发费用单独设置总账与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为基本前提;一般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是指在&研发支出&总账下,按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常规支出范围设置明细账进行精细化归集核算。不论是按照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要求或满足内部考核要求,还是按照企业外部政府部门要求,无论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政府资助资金,均要求企业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否则无法有效落实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中&四(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按照新会计准则或适用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均要求企业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核算是规范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最基本规则;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严格分开进行核算,才能做到每一笔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与原始凭证、归属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经费预算一一对应,才能做到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归集核算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才能做到研究开发费用总账与明细账、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与实物以及账面核算结果与归集表一致,才能做到高效且规范有据编制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年度或申报截止日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归集表。在实务工作中,有些企业在帐套内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单独建账归集核算,在帐套内仅设总账、未设明细账,而是在帐套外设置台帐或辅助帐方式归集核算各个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情况,这种做法既不合规又不科学;事实证明某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与该不恰当归集核算模式存在因果关系,也是导致企业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确认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金额时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打混战是不可取的下策。
2.、按研究开发费用常规支出口径(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
笔者认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核算设置,既要符合会计准则或适用会计制度规定,又要兼顾编制期末或申报截止日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要求,力求做到帐表一致,并且达到企业管理层或研发机构随时能了解期末或截止日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总额及其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构成情况要求,以便企业管理层及时掌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鉴于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核算设置,应按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材料支出、研发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图书资料费、研发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研发所需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燃料动力费、委托外部研究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常规研发经费支出范围设置明细栏目进行归集核算,唯有如此精细化核算,才能达到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核算既规范又高效率之目标。
3、切实做到能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笔者认为:只有从源头上把好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关口,才能杜绝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不明确用途的原始凭证作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入账依据行为;如科研项目发生的材料费用,若领料单上未能明确领用的科研项目,则财会部门无法确定该领用的材料归属哪一个科研项目,或者无法证明该领用的材料确系入账科研项目研发所耗用的。为了真实、规范反映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从源头上把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真实性与手续完整性关口,注重抓好规范入账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能从入账原始凭证上就能认定归属某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报送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或不明确用途的原始凭证,企业财会部门应及时指出,要求加以纠正,否则拒绝受理入账。
4、合理界定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是否能合理界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直接影响研究开发项目结题后研发经费支出结账去向,直接影响当期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财会部门应恰当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具体准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结题后,恰当界定该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做到既合规又合理。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标准
企业同时开展多个科研项目情况下,会发生这样的情形:有的科技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科研项目研发活动;有的科研设施或设备由多个科研项目共同使用;有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用于多个科研项目研发等研究开发活动发生多个研发项目共担研发费用情况。按照规范归集核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求,凡应由多个科研项目共担的研发费用,应在科研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在事前制订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会计核算政策中企业应确定恰当、合理的共担费用分摊标准。笔者认为:对应由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共担的人员经费,拟按同一研发人员参与各个研发项目的研发工时比例进行分摊比较恰当;对共用的研发设施、设备等固定折旧费或租赁费,拟按各个研发项目使用时间比例进行分摊比较合理;对多个研发项目均受益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拟按该无形资产对受益研发项目贡献度进行分摊比较公允;其他共担费用,均可参照上述三种分摊标准和依据进行合理分摊。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建账时间与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这样的情形: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企业根据立项文件或研发合同进行多头单独建账归集核算,以致重复进行会计核算,人为加大了会计核算工作量,并且导致同样研发内容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经费支出财务数据杂乱、不正确。如对某一新技术研发项目,按程序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立项开发,财会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立项文件对该新技术研发项目进行单独建账核算;后来,企业利用该已立项开发但尚未完成的新技术研发项目先发优势,参加政府科技部门资助科研项目招投标中标,与政府科技部门签订了科技研发项目合同,而企业财会部门又依据该科技研发项目合同单独建账核算,以致对同一新技术研发进行了多头归集核算。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
笔者认为: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只要企业已经立项单独建账核算,并且研究开发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就不因事后企业对外另行签订同一研发内容科技研发合同而另起炉灶建账核算,企业完全可以延续原先已立项单独建账核算账目,持续会计核算即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建账时间与依据,应以企业内部按程序立项时间与立项文件为准;只有对经企业管理层认定为完全不同的科技研发项目,才应分开单独建账核算,否则会乱了套,切忌重复建账核算。
五、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功能,有效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核算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信息化水平。
许多企业同时开展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按照上述单独建账、规范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要求,归集核算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工作量巨大,若企业仍采用手工记账方式,则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会计核算精细化难度,且企业财会部门无法及时向管理层以及研发部门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支出及其构成情况即时财务信息,不利于及时掌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势必影响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有效管理。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不论是按照成本原则,还是按照效率原则,会计核算均应采用电算化与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且应根据管理精细化要求,及时更新升级会计软件与企业内部管理软件,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功能,有效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使得企业管理层、研发机构以及财会部门在同步充分获取掌握研发项目经费支出财务信息基础上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研究开发活动,以期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有效推进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进而达到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既效率高、又成本低的研发目标。
六、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归集口径不一致,企业应合理应对。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科技部门,根据科技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性质或特征,明确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均要求参加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招投标单位按上述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编报经费预算,同时也要求招投标中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上述课题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账归集核算与编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财务决算。
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其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也不同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文件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对同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活动经费支出会计核算,不可能、也不应根据不同政府部门的不同要求分别建账会计核算;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规定,对按企业章程规定权限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遵守单独建账与不同科研项目分开明细核算规则,设置适当会计科目与明细支目内容进行会计核算;总结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支出构成情况看,一般常规经费支出包括研发人员经费支出、研发材料支出、研发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图书资料费、研发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研发所需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研发燃料动力费、委托外部研究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十大类,建议企业按照上述十大类经费支出口径设置明细支目进行精细化会计核算;通过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基本上反映了企业某一科研项目年度或截止日科研经费支出情况,也为企业按照不同政府部门要求编制申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提供了有效依据,达到既真实又高效地向有关政府部门编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之目标。
至于前文指出的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不同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企业按不同政府部门及其不同要求编报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归集表数据采集口径问题?笔者经过认真分析、比较,其实上述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编报科技研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口径大同小异,大部分系支出明细名称提法或称呼不同罢了,基本上未跳出上述常规十大类研发经费支出口径;最大的不同点,主要是政府科技部门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中允许将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购置的科研设备实际支出可全额列入科研经费支出归集表反映,再者科研设备折旧费不列入科研课题经费支出范围;但这并不是说允许政府科技部门委托立项的科研项目合同中规定购置的科研设备实际购置支出一次性全部列入科研费用核算,对企业会计核算来讲,还是应遵守新会计准则与适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账面仍应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科研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无非是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编报立项委托的科研项目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归集表时,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规定添置的科研设备购置实际支出(即企业账面该固定资产原值)全额列入&设备费&栏目反映而已。
总之,在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统一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支出范围、明细归类名称以及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允许可作一次性科研费用列支等政策之前,企业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遵守单独建账会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与精细化会计核算要求,在对同一科研项目建一本帐的前提下,恰当设置会计科目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支目,相关科技研发部门及其人员协同财会部门,各负其责,做到真实、规范归集核算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然后根据企业账面单独建账归集核算结果,对号入座,根据不同政府部门对科研项目范围、编报的时间跨度以及研究开发费用列支口径,在作适当、合理加减基础上,分别规范编制不同政府部门不同要求的企业年度或截止日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这样的操作程序与规则,既有效解决目前有些企业编报的科技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归集表无根无据问题,也解决了不同政府部门对同一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列支范围口径不一致情形下编报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过程中数据采集方法问题,也有助于消除有些企业对同一科研项目同一时间跨度同一开支范围情形下编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归集表因申报政府部门不同而结果却大相径庭的不合规现象。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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