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在5000左右属于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吗 会被法院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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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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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强调,只要查实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就可以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全省共挽回诈骗经济损失3237万余元!
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60件1141人,已审结340件,判处罪犯870人,涉案金额共计15939余万元。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3人,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237余万元。2017年前9月即受理案件129件510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典型案例一
“微商代购”、假赠玛莎拉蒂骗取273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苏某相识后,慌称名叫“文毅斌”,系已婚男性微商,并以恋爱为幌子,编造代购化妆品等商品、代理销售、代办签证等虚假事由,先后作案36笔,骗取苏某人民币共计273.257万元。其中,2016年5月至6月,杨某以赠送苏某玛莎拉蒂轿车但需由其先行垫付款项为由,先后18次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的方式,骗取苏某人民币共计95.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7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能认罪悔罪,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案例二
苹果手机158元起卖,网上抢购骗惨192人
2016年7月至9月初,被告人印某先后邀约被告人伍某、印某宇和陈、徐、夏、邵四人(四人均另案处理),租住仙桃市多家酒店,使用苹果笔记本电脑上网登录QQ聊天工具,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低价抢购苹果手机。
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财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骗取被害人支付158元至418元不等的苹果手机购买价款,第二步骗取被害人支付450元激活安装费,第三步骗取被害人支付1000元所谓审核费用,第四步骗取被害人支付3000元审核退款费第五步骗取被害人支付5000元退款保证金。若在行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步骤被识破,均在获款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通过上述欺骗手段,被告人一伙骗取吴聪华等192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87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印某、伍某、印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98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印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伍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印某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案例三
冒充公安、银监局工作人员,电话诈骗48万
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廖某、胡某、肖某(均已判刑),通过改号平台将拨打的电话改为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号码,后冒充公安、检察机关或者银监局工作人员利用语音网关拨打电话行骗。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李某平、许某涛、胡某强、许某超、许某攀、肖某召、廖某斌、胡某彪(均已判刑)也陆续加入该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日至4月26日,李某所在的犯罪团伙作案24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880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看完这三个经典案例
骗子的诈骗技能并不见得多高超
往往却钻了大家心理上的漏洞!
涉及经济交往时,过于轻信承诺
上网购物时,不够谨慎轻信低价抢购
后面还有7个案例
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诈骗案
日,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受刘结(另案处理)安排,驾驶车辆并携带伪基站设备从广东省汕头市出发,途经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郑州市以及天津市、吉林省部分城市,沿路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冒用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名义给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客户发送诈骗短信。日,刘恩伟、黄成雄来到黄石市移动广场门前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车辆及作案设备等物品。经鉴定,二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共计144475条。
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通过发送短信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刘恩伟、黄成雄系诈骗未遂,且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对二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恩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成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假冒QQ好友诈骗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永炎通过从网上购买的QQ号随机搜索全国各地机场或者其他经纬度附近正在上网且QQ图像为人物照片的这类人(以下简称A),然后申请添加A为好友。在A通过验证后,周永炎便将自己QQ号的全部备注信息改为与A的备注信息一致。接着,周永炎开始查看A的QQ留言,从中挑选进行评论了的QQ号(以下简称B)并申请添加对方为好友。等B通过验证后,周永炎冒充A称自己之前的QQ号码被盗,现在已换新号码。然后谎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但自己没有支付宝,用银行卡转账太慢,要求B将钱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自己朋友的账户。周永炎将从被告人黄耀宝处购买的银行卡随机选择一个卡号发送给B,并称先将钱转给B。稍后,周永炎通过银行“制图软件”发送一个假的转账载图给B并谎称钱已转账。B信以为真,于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周永炎提供的银行卡内进行转账。2016年11月,被告人吕桂燕帮助周永炎将骗取的款项进行转账及提现。经核实,周永炎实施诈骗25起,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7330元;吕桂燕参与实施诈骗1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330元;黄耀宝明知周永炎购买银行卡系为了实施诈骗,仍先后三次向其出售银行卡共计7张。案发后,周永炎、吕桂燕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48362元。
被告人周永炎假冒QQ好友身份,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桂燕、黄耀宝明知周永炎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其转账、提现或者提供银行卡,二人的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周永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吕桂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耀宝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出售网络改号服务帮助诈骗案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坤在从事电脑销售生意时,发现为他人提供修改电话号码服务有利可图。为获取高额收益,王坤决定着手开展网络改号服务,邀约被告人孙会学组建网络电话平台,孙会学负责该平台的技术维护,同时雇佣被告人王璇从事网络改号服务。截至2015年1月,王坤、孙会学、王璇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改号服务。其中,张松柏、王俊、邓帮华等3个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提供的网络改号服务,分别拨打诈骗电话5584人次、3794人次、4177人次,骗取钱财85955元、57986元、76926.87元。日,经远程勘验,涉案网络电话平台近3个月客户数量为37个,话单总量为421482人次。截至案发,王坤等人通过售卖网络改号设备、收取改号服务费等共计获利34500元。
被告人王坤、孙会学、王璇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改号技术并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仍出售网络改号设备、提供网络改号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孙会学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发送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菲律宾共和国安吉利斯市等地租用房屋、架设VOIP电信线路,招募中国台湾籍、大陆籍及菲律宾籍人员,利用VOIP系统向中国大陆电信用户发起自动语音群呼,播放诸如“有邮件没有领取”等语音信息,诱使接听人按键回拨电话,然后由电脑技术员随机分配给“一线话务员”接听电话,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以“查询挂号信、医保欠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详细身份信息并记录后交给冒充公安、检察人员的“二线、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采取谎称被害人涉嫌违法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诱骗被害人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安全账号”或者进行“资金比对”等方式,组织针对中国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王胜、熊伟先后加入上述犯罪团伙,充当“一线话务员”,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详细身份信息,收入为底薪人民币7000元加提成。日,我国公安人员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警察总局展开联合行动,在安吉利斯市抓获王胜、熊伟等13人,当场查获笔记本电脑、录音笔、U盘等作案工具。经核实,王胜、熊伟参与实施诈骗的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9400元、474800元。判决
被告人王胜、熊伟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王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熊伟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具有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严处罚情节,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王胜、熊伟受雇佣参与实施诈骗,所处层级相对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胜、熊伟自愿认罪,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王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熊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购买游戏账号为名实施诈骗案
以售卖或回收藏品为名诈骗案
被告人李海龙、赵静璞、王丹、李海红招聘被告人李海燕、李维燕、刘晓艳、李海丽等9人为“话务员”,并在网上购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由“话务员”以“中国金币总公司”或者“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所谓的“藏品”,或高价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谎称只要被害人购买该公司“藏品”或“回收合同”,就承诺该公司或者是外商随后会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被害人同意购买“藏品”或“回收合同”后,被告人所在团伙通过顺丰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藏品”或“回收合同”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购买“藏品”的费用或“回收合同”的保证金。如遇被害人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购买“藏品”时,“话务员”便称自己可以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该“藏品”,待公司高价回收“藏品”后,双方平分利益。当被害人收到“藏品”后,其他被告人冒充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该公司已发现被害人与“话务员”一起购买“藏品”一事,这种行为是公司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补足由“话务员”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证实“话务员”的清白。被害人同意后,“话务员”再将“补款证明”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补足购买“藏品”的费用。被害人将钱款支付给顺丰速运公司后,顺丰速运公司按照与李海龙、赵静璞签订的月结协议将钱款打入其预留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李海龙、赵静璞等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787428元。
被告人李海龙、赵静璞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并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拨打电话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李海龙、赵静璞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
假借代办信用卡名义实施诈骗案
2015年初,被告人朱宝权先后召集被告人郑志鹏、邱康康、汪飞霞、朱勇勇、龙丹萍、陈柳柳、杨倩、郑星、李梦琴等人,由朱宝权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雇请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并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诈骗收款。郑志鹏、邱康康及邱健健(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信用卡诈骗网站的推广和维护,从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分发给汪飞霞、朱勇勇、陈柳柳、杨倩、龙丹萍、李梦琴、郑星和龙陈慧(另案处理),由上述人员冒充“中泰盛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代办信用卡的“材料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并将被害人的信息提供给郑志鹏、邱康康等人,郑志鹏、邱康康等人再冒充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工作人员,以检验被害人还款能力的名义进行验资,要求被害人往自己的银行卡内存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并开通网银。当被害人把验资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后,郑志鹏、邱康康等人给被害人手机发送一个“钓鱼”网站,被害人在“钓鱼”网站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郑志鹏、邱康康等人则在该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通过网银对被害人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转账。在转账期间,被害人手机会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郑志鹏、邱康康等人便打电话给受害人谎称是担保公司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验证码告诉他们。在获知验证码后,郑志鹏、邱康康等人随即在网银上输入验证码,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至作案所用的银行卡账户内,再由被告人余之为、陈自平等人取现后交给朱宝权。通过上述方式,朱宝权等12人骗取李红霞等7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16344元。判决
被告人朱宝权、郑志鹏、邱康康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朱宝权、郑志鹏、邱康康等1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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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热线:5000多人被骗355万元 电信诈骗团伙27人被判刑
 &&&&  8月9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5000多人受骗355万余元的诈骗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仝市伟与安晓云(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娜、仝江美、洪凯娟、沈聪杰等26人,冒充橡果国际公司员工,通过打电话或发短信,以免费赠送礼品收取邮寄费、保价费等手段,利用假劳力士手表、假电话充值卡、假汽车加油卡,骗取5300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5万余元。
  仝市伟与安晓云是夫妻,他们非法购买了曾参与了网络购物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组织“话务员”们给被害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告知他们因网络购物获得赠品,要求他们交纳600多元的邮寄费和报价费。许多人因贪小便宜上当受骗,收到的劳力士手表只是价值几十元的假表,电话充值卡、汽车加油卡也都是假的,无法充值。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仝市伟、李娜、仝江美、洪凯娟等2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仝市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其余2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娜、仝江美、洪凯娟、沈聪杰在共同犯罪中分别从事综合性工作,应对相应期间该团伙实施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昌平区法院判决主犯仝市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余23名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3名犯罪时是未年人的被告人仅被判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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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 信用卡套现的量刑标准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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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0:00:54
导读: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
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中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随着银行卡产业各方不断落实各项打击套现的措施,《解释》将会为推动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处罚办法新司法解释出台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 、产业化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司法解读:恶意透支“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断因素在12月1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量刑标准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1张就构成犯罪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银行追欠款将“有法可依”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公布后,肯定会很快被银行利用起来,用做追缴信用卡欠款的有力工具。“由于原来有法难依,给银行信用卡欠款追讨带来很大难度,青岛各银行信用卡坏账率近年也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新标准公布后,银行对于‘达标’的欠款人,可能会把报案处理当成第一选择,不仅可以轻松追回欠款,对其他欠款人也形成了震慑作用。”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说。据了解,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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