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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太极创始人约战徐晓冬 各大门派“约战”格斗徐晓东你怎么看?附王占海应战书
【摘要】近日,徐晓冬20秒KO太极师傅雷雷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传出后又引发了对太极拳乃至整个中国武术实战价值的探讨。5月2日,王家太极创始人王占海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时,他表示将派出弟子陈前应战。
  王占海是河南温县陈家沟人,王占海(原名王战海,后更名王占海),男,1968年1月出生,陈氏太极拳四大金刚之一、陈式太极拳第十一代十九世传人王西安大师长子,太极拳世界冠军王家拳创始人。自幼随父亲练套路,成年后弃武从商,近几年陈式太极拳兴盛,又弃商从武,名气已不如其弟王战军。
但王占海功力不容小觑,早年王战军张福旺等学拳时,王占海经常代父授艺。王占海后来还一度担任马云的教练,后来和马云、李连杰合作,做过“太极禅”的公司。  这次代表王家拳出战的陈前是王占海的得意弟子,徐州沛县人。是王家拳的第二代传人,自幼跟随王占海习练太极拳,后改练散打被选入陕西省散打队多次获得全国散打冠军。  “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戴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而在此之前,崆峒派弟子秦玉龙向徐晓冬发去战书:“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挑战、应战,现实版的武林江湖一时热闹起来。  各大门派“约战”格斗教练徐晓东,你怎么看?  附:王占海应战书  太极无须正名,但别让朝生暮死的网络水军毁了华夏五千年涵养出的一片静气!  以打假的名义行炒作之实。  一场对决 KO一个人?  谁说的?可以否定整个传统武林?  谁说的?一个一叶障目的结果,可以让每一个真正有独立思想的国人相信——这就是真相?  我们,中华传统武术正宗——陈家沟太极王家拳,在此正告:  我们接受你的挑战!  让国人来看:你说的拳脚、你说的竞技、你说的实战!  还有,你所没说到的,中华传统武术的拳功实质:整仪容,养气血,益心智!  太极拳本无须正名,但别让朝生暮死的网络水军毁了华夏五千年文化涵养出的一片静气!  所以,我们应战!  出招吧,随时!  承让了!  焦作陈家沟 王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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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居住小康指数”调查显示,25%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最适合居住在城 ...各大门派约战格斗教练中的生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让人,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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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比赛,双发签生死状,这种约定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一般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主行为、自甘风险、执行职务行为 特殊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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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
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而在此之前,崆峒派弟子秦玉龙向徐晓冬发去战书:“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
挑战、应战,现实版的武林江湖一时热闹起来。可我们毕竟处于现代法治社会,而并非武侠小说中的江湖。这类“约战”事件,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生死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
比武之前,双方签订的“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博士付其运告诉澎湃新闻(the paper.cn),任何协议、约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那种死伤由命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原则,损害了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当然是无效的。”
付其运介绍,类似“死伤由命”的约定,法律上称之为“被害人承诺”,国外一些国家由此可以认定减免行为人的刑责,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对于轻伤以下的损害,可以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重伤以及重伤以上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付其运认为,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正规的赛事和规则之下进行。
“私下约战,出了事要担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小是一名武侠迷,他对近日武林江湖的“约战”颇为关注。
张新年认为,“比武”过程中发生的人体伤害,主要由意外事件和伤害行为两种情况引发。
“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即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一般也不能免责。”张新年认为,在这类意外伤害事件中,就算不能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格斗赛事中发生伤害事件,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张新年认为,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比赛活动的正规性,即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行为人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没有违反规则造成伤害。
对于近日江湖上各种“约战”,张新年认为是一种“搏眼球的闹剧”。“这种私下的比武跟打架没多大区别,打伤了,那是故意伤害;打死了,就算不是故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普法小站 】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残疾或死亡的,则量刑更重。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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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门派“约战”格斗教练,律师:“生死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
  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而在此之前,崆峒派弟子秦玉龙向徐晓冬发去战书:“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
  挑战、应战,现实版的武林江湖一时热闹起来。可我们毕竟处于现代法治社会,而并非武侠小说中的江湖。这类“约战”事件,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生死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
  比武之前,双方签订的“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博士付其运告诉澎湃新闻(the paper.cn),任何协议、约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那种死伤由命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原则,损害了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当然是无效的。”
  付其运介绍,类似“死伤由命”的约定,法律上称之为“被害人承诺”,国外一些国家由此可以认定减免行为人的刑责,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对于轻伤以下的损害,可以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重伤以及重伤以上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付其运认为,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正规的赛事和规则之下进行。
  “私下约战,出了事要担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小是一名武侠迷,他对近日武林江湖的“约战”颇为关注。
  张新年认为,“比武”过程中发生的人体伤害,主要由意外事件和伤害行为两种情况引发。
  “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即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一般也不能免责。”张新年认为,在这类意外伤害事件中,就算不能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格斗赛事中发生伤害事件,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张新年认为,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比赛活动的正规性,即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行为人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没有违反规则造成伤害。
  对于近日江湖上各种“约战”,张新年认为是一种“搏眼球的闹剧”。“这种私下的比武跟打架没多大区别,打伤了,那是故意伤害;打死了,就算不是故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普法小站 】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残疾或死亡的,则量刑更重。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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