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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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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当前位置:
信息分类: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 税款缴纳 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及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政策法规/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信息名称: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附件下载: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其他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不包括武进区、金坛区),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武进区(含常州经济开发区)、金坛区、溧阳市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版权所有: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邮箱地址:czds@www.dscz.gov.cn 苏ICP备号
地址:常州市龙锦路1258号 邮编:213003 联系电话:&&>>&&>>&&>>&&>>&正文
湖北明确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16:15:09中国税网字体:
  【导读】湖北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执行标准。
  近日,为规范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水平,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授权规定,湖北省国税局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下称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执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告指出,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不得高于25%(均包括本值,下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该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前,省内各地已执行计税毛利率水平,符合该公告规定的,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m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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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项目未清算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我公司有一个一期在建楼盘未竣工,但是2010年底已经开始销售并有了4000万开票的预收房款,税务要求要预征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1月底我们已经预交了140万的企业所得税,但是2010年度年底的报表损益表中没有结转收入,损益表的亏损200万左右,请问
1、我没有结...
我有更好的答案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不符合第一个条件,是不确认收入的。你是正确的,等到上述4个条件都满足时可以确认收入。
2、所得税清算的话,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递延所得税,税局认为你们是有收入,要交税,可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得税清算当然要进行,跟你房子是否竣工没有一点关系。
3、没有竣工就谈不上收入,因为你无法准确核算成本,不否和收入确认条件。更谈不上收入的结转。超过扣除范围的,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要加入应纳税总额中计算所得税。因为你们预交过,所以如果计算的所得税没有超过这个范围就不用交税了,当然,没超过,税局也不会退你的。你们房地产企业的商品就是房子,要严格的按照企业会计收入确认准则去执行。不要跟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法混淆(这个是承包商会计处理的)
采纳率:59%
房地产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核算方法不一致。你看一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吧,简单讲就是根据收入计算出一个毛利额,再用毛利额减去费用就是所得额。
对于新手,请系统学习这两个文件,学好以后房地产所得税绝对没有问题了国税发〔2009〕31号京国税发〔2009〕92号
内容比较长,不能全部显示,国税发【2009】31比较好找,下面是北京的地方文件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92号
成文日期: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自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自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问题
(一)日前(不含)已开工未完工,且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应按照《通知》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日后(含),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一),办理开发项目备案手续。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办理备案手续时,还须同时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见附件二):
1、未采用占地面积法分配土地成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法分配土地成本;
2、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项目,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其土地开发成本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见附件三)、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及其毛利额、已销完工产品收入及其毛利额、计税成本等。
七、关于填报申报表的有关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前,暂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见附件四)执行。
附件:1.《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3.《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
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
简单地说,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预收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乘以税率预缴所得税。年报时调增,待预售收入转主营业务收入后调减。具体的你可以看看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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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吉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 吉州地税发〔201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税政股
     局属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吉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吉市地税发〔2012〕2号   关于下发吉安市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   预计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体现税收调控职能,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要求,经研究,确定我市(含县、市、区)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6%,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4%。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总局编印的《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汇算清缴。   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6%,具体比例可由所在县(市、区)局、市直属局,根据企业直接成本等情况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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