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取配偶公积金本人公积金需要配偶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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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本人及配偶
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近年来,随着全国住房、社保、就业、户籍等相关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现象日益突出,发布实施距今6年多的《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落后于形势和实践,急需进行修订调整。青岛市管理核心经过充分调研,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日起施行。有变在提取条件方面,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另外,将原“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因病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在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方面,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还贷提取公积金设定“较后申请时限”在提取程序方面,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较后申请时限,即:“偿还的,较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较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到期之日起1年”。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审核时间。在提取监督方面,随着住房公积金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部分不法投机分子搭车套提、骗提公积金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等手段,向职工收取高额手续费代提骗提公积金现象越来越突出,甚至形成一条盈利产业链,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造成重大冲击,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也新增了相关监督条款。明确放贷规则严守贷款计划额度2013年以来,由于受“”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全国多数城市楼市销售量大幅攀升,带动了住房业务放量增长。据了解,由于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持续增高,、、、大连、南京、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多地公积金普遍吃紧,贷款等候时间拉长。受其影响,2013年下半年我市也出现了资金流动性趋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科学合理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源源不断的新增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因此,修订后的办法中明确了当借款申请金额超出计划额度时,贷款申请办理及贷款发放的时间和顺序。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两种办法可供市民了解新政策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供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两种方式供市民使用。新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网站()予以公开,市民可以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网站查询了解。为方便电话咨询,解决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咨询量大、线路忙的问题,市民除可以拨打12329客服电话咨询外,还可以拨打各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时增设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如下:市南管理处:096772李沧管理处:崂山管理处:(贷款) (提取)城阳管理处:黄岛管理处:即墨管理处:胶州管理处:(贷款) (提取)平度管理处:(贷款) (提取)胶南管理处:莱西管理处: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章提取条件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第十一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较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较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较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第十八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第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第2十条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第2十一条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第2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第五章监督第2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2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2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解释。第2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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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摘要:根据规定,有下列住房消费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有下列住房消费且未申请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可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新房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二手房办理&两证&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每3年提取一次;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70%。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还贷账户)。
4.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5.租房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6.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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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本人亲自去办理提取吗?如果配偶可以代提的话需要格外提供什么资料?谢谢!
提问者:c***5
地区:长春
您好,配偶代办提取公积金业务时,除提供相应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及双方身份证。
您好,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以下证明文件办理提取业务: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日期在24个月之内可以提取)、契税完税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公积金卡、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配偶可以代提公积金。
您好,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需满足:自申请提取之日起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如您租住的是回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已婚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公积金卡、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您好,购买公有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身份证(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配偶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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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验证码购房合同只写一人名 配偶公积金是否能提取
来源:张慧帮你问
淮海网消息:市民袁先生是无房户,结婚多年都是和父母住在一起,前一段时间妻子分到一套单位福利房,终于过上了有房的日子,袁先生可高兴坏了。因为买房需要钱,袁先生就想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这事又把他给难住了。市民 &袁先生:咱就没想到结果就在这打卡了,他就说没有我的名字,就这个(原因)。袁先生说,购房时因为是妻子单位的福利房,所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只登记了妻子一人的名字。拿着买卖合同,妻子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取出来了。没想到带着同样的材料,再来提取自己公积金时却被告知不能取。市民 &袁先生:他就说呢合同上没有我的名字,就不能提(公积金),我给她拿证明,我们结婚证明,户口本给她看,我说的能证明我们是夫妻关系,购房合同也有,她就说那不行,非得要这个购房合同上出现我的名字才管。这让袁先生特别不明白,购房合同虽说只写了妻子一人的名字,但结婚证、户口本都能证明他和妻子的夫妻关系,怎么就不能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呢?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处王玲处长解释,根据201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的通知》规定,袁先生现在确实不能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处 &王玲:因为婚姻法和物权法出了新的规定以后呢,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人一个人的名字有可能是一个人产权,我们没办法界定写一个人名字是否是夫妻双方的产权,所以说我们只是暂办一个人,合同签订一个人的公积金提取。王处长说,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不一定属于共有财产,未注明购买人的配偶可能没有产权。所以他们才规定,购房合同只签署购房人本人姓名的,只办理购房人本人公积金的提取。这样做也是为了预防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套取住房公积金,从而更好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处 &王玲:如果说他现在急着想办,一个是要么去开发商增加他配偶的名字,我们是可以办理提取的,如果他要是不急着办呢,等到拿到房产证了,夫妻双方都有名字的话,并且对房屋都有产权的话,夫妻双方都可以办理提取是这样的。事后,我们也联系了袁先生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开发商工作人员说,只要夫妻双方同意,拿着结婚证等材料,直接到产权处就可以办理购房合同加名手续,他们肯定会配合的。编辑 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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