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投保人去世世,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登录沃保账号
没有账号?
合作账号登录:
买了重大疾病险,但是投保人因病死亡,能获得赔偿吗
买了重大疾病险,但是投保人因病死亡,能获得赔偿吗
全部回答(8)
保险方案 (10)
按网友评价排序
按回答时间排序 按网友评价排序
&&资深客户经理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14
被保人,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因病去世,看投保人,自己有没有重疾险,有保险可以获得赔偿,被保人正常交费
&&业务主任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4
你应该先跟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的证明,接下来的手续保险公司应该会告诉你的。至于赔付情况应该看合同里的保险责任是怎么说的。如果合同里写明合同生效并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话,就可以拿到保额的钱。比方买了十万的大病就至少能拿到十万的保险金。不过好像也有某些公司的大病险身故后是退保费的,还是仔细看看合同吧。
&&高级主管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9
你好,我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售后服务经理 黄增,微信:151 投保人死亡不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你加了豁免投保人的话,你剩下年限的保费由保险公司代交
&&新华保险资深业务经理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15
你好,看你的保单有投保人豁免功能吗?要是有可以保费后期豁免。
&&业务经理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421
您好:中国人寿客户经理王兴贤为您服务,做保险我是专业的,中国人寿综合排名第一,不能,如果有豁免功能就可以免交以后保费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105
您好!我想问一下投保人买了没有?
&&综合业务员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76
你好,一般重疾都是在主险里面附加的,重疾属于提前给付型,若得重疾,提前把保额(人身保额)的钱给付投保人,若是投保人因病身故,重疾没有起到作用,赔付的是身故金,重疾不能赔付。
成为VIP,即可展示联系方式
回答总数:1
被赞总数:240
重疾险理赔,只要是在这份重疾险保障内的疾病就可以理赔,但前提是在等待期之后保障时间内。具体您可以打电话咨询保险公司,一般是可以赔付的。
这些问题能否帮到您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急性心肌梗塞(注释1); 2.脑中风(注释2); 3.慢性肾功能衰竭(注释3); 4.恶性...
有的,理赔时可以打客服电话95511详情请联系我
您好!出险当然会赔,《理陪不难,合众人寿》快3-4天就下来
你好,具体情况请电话咨询我,以专业的服务给你解答
大家都在找
回答达人榜
永达理保险经纪
积分 7823 分
积分 2932 分
积分 1667 分
积分 1633 分
积分 1324 分
积分 865 分
积分 464 分
积分 435 分
积分 353 分
积分 298 分
你好!保障性保险,没有最好,只有更合适,举例华夏的保障型产品,性价比很高:它有:...
联系保险公司或找到当时签单业务员帮助办理,如果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被保险人超过...
我推荐:华夏人寿“守护神”综合意外险费用:235元/年(另外可选择100元/档,...
我是中国平安的,想买保险欢迎咨询
恭喜你,认证成功!
认证失败!
请联系沃保网客服:
享受查看问吧开放问题的投保人联系方式
通过核实身份,提升个人帐号信誉度
Copyright @
厦门诚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国服务热线
扫描二维码关注沃保微信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拒赔 法院判其赔偿17万-山东新闻-齐鲁晚报网
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拒赔 法院判其赔偿17万
菏泽11月3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成武张女士为丈夫牛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牛先生因误服农药身亡,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牛先生非意外死亡而拒赔。日前当地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17万元保险金。
日,张女士在保险公司为丈夫牛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5000元。其中,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日,牛先生误喝装在饮料瓶里的农药百草枯,三天后因治疗无效身亡。丈夫去世之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不能充分证明牛先生是意外死亡。
无奈之下的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提供的村委会、派出所证明以及医院病历等可证明丈夫属意外死亡,而保险公司却不能证明其丈夫属于非意外死亡,于是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受益人张女士17万元。
办案法官对此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处于劣势,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的承担向保险公司倾斜,在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时,法院应依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换个姿势看山东-天天豪礼有惊喜-全新界面国际范儿】
齐鲁壹点 最懂山东
责任编辑:姜磊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直接加微信号“qiluwanbao002”关注齐鲁晚报官方微信公共平台。癌症去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食苦果,投保人欲哭无泪_商法智库-慢钱头条
该文章内容可能包含未经证实信息,如您已证实,请点击举报,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
癌症去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食苦果,投保人欲哭无泪
滥用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拒赔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陈某康出院第二天,陈某为其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身故险和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陈某康的病情。
  保单生效后两年内,陈某康先后九次去医院治疗肺癌。保单生效两年后,陈某及陈某康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上述事实之后,拒绝理金,并要求撤销保险合同。陈某康、陈某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并给付金,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撤诉两年后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不久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
  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险人依法享有。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被告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解除。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第十六条并不是恶意骗保的工具。
  本案中,法院权衡了投保人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没有机械固守不可抗辩期的限定,遏制了恶意投保并延期理赔的行为,为规范保险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自身需求购,购买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复杂条款请专业律师帮忙解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是北京大学计算机本科,新加坡工程硕士,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博士,2006年任华为无线营销部总裁助理。他是父母的好儿子,是妻子的好老公,更是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的爸爸。他就是魏延政,在2011年2月被确诊罹患“透明细胞肉瘤”,据统计,该病三年死亡率80%,为与癌细胞抗争,他失去了整条右腿,半年内三次绝食近3个月,接受大剂量的化疗和放疗,经过5年的苦苦坚持,于日,年仅41岁因癌症不幸离世,...&近日,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杨某300亩油菜籽因旱灾绝收,状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赔偿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农业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偿?">据法院介绍,原告杨某系某村村民,原告与该村的其余187名村民,通过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方式以村委会名义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农业保险。2015年,原告所住区域降水偏少,受旱严重,牧草产量和农作物产量减产严重。原告投保的300亩油菜籽,因旱灾受损严...&2014年3月,李某驾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某路段时,车辆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员砸坏。李某向派出所报警,并于4月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派出所案件未侦破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车辆因受到碰撞、倾覆、坠落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李某的车辆被砸属于人为破坏,不在约定赔偿范围之内,因此拒绝赔偿。李某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烟台仲裁委员会...&【导读】:话说保险公司的那些条款,试问有多少人会仔仔细细的看一遍呢?可以说99.99%人都没认真看过,说句实话看也看不懂,到底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可以说又有90%的人不知道。今天本文就整理出来车险中15个保险公司不赔钱的情况,还有一些应对方法,随机应变才是王道!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大家都知道车辆保险中有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在事故中,有四种人是不能享受第三者责任险的,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般是驾...&泰恒更保让保险理赔更保险、更便捷、更简单;保险从业人员的坚强后盾,保险客户权益的维护者!保险理赔纠纷找泰恒更保,泰恒更保为您解忧!代理赔找泰恒更保,泰恒更保提高您的理赔速度,增加理赔效率,让理赔简单易行!如果您遭遇“特殊”保险理赔纠纷困扰;如果您需要“常态”保险简易理赔,我们愿意为您全天候“跑腿”服务;如果您是物流公司,需要全国保险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您是中小保险公司,需要全国追偿;欢迎致电咨询40...&
公众号推荐
上联:量体裁衣服装江湖,下联:春风妙手草
浙江四正财务(财务局授权,代理记账许可证
每天尾盘股组合、盘中短线牛股,中线翻倍股
给汽车后市场从业机构和人员搭建信息交流平
中国家电产业影响力最大的自媒体公众号(认
海外e家旗下专业子站多伦多e家,温哥华e
专注电商资讯解读,直钻淘、直播等实战运营
家在深圳(原房网论坛)唯一官方账号,深圳
中医专业,酷爱易经术数,研究易经20余年
《梅州日报》民生栏目,群众爱看的民生新闻
违规或不良信息
广告、钓鱼诈骗
内容不完整
手机号(选填)
如有疑问请致电 8投保人过世,保险分红为啥领不了?
您当前的位置 :
&&&&&来源:
  5年前,家住洛龙区的王老先生到银行存钱,被人推荐买了5年期的红利型保险。两年前王老先生去世,他的家人没有退保。现在5年期满,保险公司退还了王老先生5年前交的保费,却拒绝支付红利。这让王老先生的儿子王先生很不解,投保人过世,保险分红为啥就不给了?日前,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此事。
  投保人去世,保险公司不支付红利
  5年前,王老先生到银行存钱,业务员向他介绍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交纳保金后,5年期内被保险人如果死亡,可获得赔偿金;如果期满后被保险人健在,就能获得退还的保金,并有一定数额的分红。
  王老先生有4个儿子,其中小儿子王先生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在业务员的推荐下,他为小儿子购买了5000元的此类保险。
  两年前,王老先生因病过世。在整理其遗物时,家人找到了这份保单,并到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可以终止合同,将保金退还,也可以等保险到期后,按照程序退还保金和红利。
  近日,王老先生购买的保险到期,王先生再次到保险公司却碰了钉子:保险公司只退还了5000元的保金,拒绝向他支付300多元的保险红利。
  &虽然这钱不多,但这事儿让我想不通,为啥我父亲去世了,红利就不发了?&王先生对保险公司的做法很不解。
  红利是投保人的遗产,领取需要相关证明
  日前,《洛阳晚报》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位于纱厂南路上的这家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在这种保险中,投保期满后,原本的5000元保金属于被保险人,但保险的红利仍属于投保人,因此他们只能把属于王先生的5000元保金退还,而不能把属于王老先生的红利支付给王先生。
  该工作人员说,既然王老先生已经去世,保险的红利应当算王老先生的遗产,按照公司规定,只有王先生提供王老先生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王老先生已经过世,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证明王先生是王老先生的遗产继承人,才能把红利支付给王先生。
  &父亲去世两年了,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早就找不到了,而且需要开户籍关系证明,就这300多元,需要这么麻烦吗?&王先生很不解,&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我,这还不能证明关系吗?&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他们也只能按章办事,如果王先生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他们无法擅自给王先生发保险红利。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将把王先生难以提供证明的情况向总公司反映,看看是否有其他解决途径。
(记者 郭秩铭)
[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
洛阳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 诚聘英才 |  
       
网络服务:(6
业务咨询:(8
地址: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 报业大厦22层 邮编:471023
本站法律顾问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 张彦立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投保人如果突然死亡,保险合同如何处理?_大童金融资产配置-慢钱头条
该文章内容可能包含未经证实信息,如您已证实,请点击举报,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
投保人如果突然死亡,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随着意外和突发疾病呈逐年上升趋势,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产品。随着新型保险产品的上市,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如年金保险的形式作为的方式之一。
一旦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该何去何从呢?
案 例 分 享 一
随着老公生意越来越忙,张女士离开自己喜欢的工作岗位,回到家里相夫教子。身为职业女性的张女士,深知“坐吃山空”的道理,为了做个“存钱的匣子”,张女士开始把手里可支配的现金做了各种形式的理财。其中就有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年缴50万、缴十年的年金保险产品,该保险合同以张女士的老公作为投保人,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
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来到,张女士的老公突发疾病离开人世,张女士措手不及,等处理完老公的后事、安顿好家里的大小事宜,已是多半年以后了。保险公司提醒该缴纳下一年保险费,绑定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不知道老公有多少张银行卡,也不知道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办法往绑定的银行卡中汇款。于是找到保险公司,协商将投保人变更成自己,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律 师 说 法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未经解除或终止,即仍为有效合同。
关于保险合同,我们都知道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貌似从未关注过万一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该何去何从。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比下法条和本案事实,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合同不存在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那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如果履行由谁来履行呢?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我国法律关于合同一方为自然人去世后如何履行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继承法意见》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践中一般认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应由投保人的全部继承人继承,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
理论上讲,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决定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现实往往令人遗憾:被保险人一般是投保人的继承人之一,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投保人的继承人之间往往难以达成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意见,最后只能以退保终止保险合同。这个结果绝对与投保人的初衷不符,如何确保即使自己出现意外,保险合同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呢?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享有投保人及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即可有效规避本案类似风险。
你,考虑到了吗?
案 例 分 享 二
& & & & &王先生与太太育有一女,今年9岁。夫妻二人对女儿百般呵护。为了更好的保障女儿的生活,王先生在为其太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在受益人一栏写上了女儿的名字。本是和谐美满的一家,不料前几日王先生出差,途中遇上暴雨,王先生不幸去世,一家人悲痛欲绝。王太太在整理丈夫遗物之时,找出了保单,此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高达一百三十余万元,但是作为投保人的王先生,已经去世。与此同时,王太太的公公婆婆也听说了儿子生前曾经投保的事实,向王太太表示希望可以不再续保,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分。但是王太太考虑到家庭已经失去了支柱,如果退保之后,万一自己出点事儿,女儿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因此不同意退保。王太太与王先生父母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律 师 说 法
& & & & 现如今,保险已经成为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保障工具。无论是利用保险来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还是用来投资,保险都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时,投保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只需将赔偿金赔付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应该何去何从?是更换投保人还是退保?更换投保人以后,又如何能够保证投保人能够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不会退保,以便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权利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前提下,一旦投保人发生意外,其继承人有可能退保,也有可能在不同继承人之间对新投保人的人选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即使继承人之间对更换新的投保人达成一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投保人进行退保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风险,导致其余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余继承人有权要求新的投保人对其进行补偿。因此,若没有合理的预见性的安排,保单带给继承人的,极有可能是纷争而不是利益。
更何况,有的时候,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并没有告知任何人,无论其同时是不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是否有保单,保单价值几何等对家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个谜,家人难以继承投保人的全部财产,从而造成继承的缺位。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在世时,没有对自己现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缺乏意识,没有对预见到保单有可能产生的财富风险,因此使得他的法定继承人王太太与王先生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造成家庭失和。
其实,一份遗嘱,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假若王先生在生前就设立了一份遗嘱,提前将包括保单在内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安排,那么无论是交代王太太继续投保,还是要求在其去世后,进行退保,所得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配,王先生的家庭都不会面临如今的状况。
遗嘱,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立遗嘱人对家人、朋友的嘱托,更是立遗嘱人对自身财产在其死亡后可能遭受的风险的预防,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合理的运用好财富传承工具,定纷止争,预防风险。
案 例 分 享 三
& & & & 梁先生50多岁,拥有一家自己的公司,效益很好。一共有两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目前与现任妻子及其共同的儿子生活。
近年来,大额保单在财富保护与传承中倍受欢迎,不但可以隔离企业经营风险,节费省税,保全婚姻财富,隔离子女债务等,更可以防止坐吃山空,并避免家族内讧等,非常契合像梁先生这类高净值人群在事业和家庭方面的需求,2010年,梁先生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两份大额保单。
第一份保单(10年期50万元年金险)
投保人:梁先生
被保人:儿子
受益人:现任妻子
第二份保单
为现任妻子投保大额终身寿一份
(注:两份保单均没选择豁免保费条款)
然而,四年后,王先生不幸因病突然去世,随后,围绕梁先生留下的两份“保单”,争议在多年不相往来的前妻及两位,现任妻子及年幼的儿子之间展开。
问题纠纷:
第一,梁先生去世后,两个成年女儿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拿回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现任妻子愿意为保单贷款作新的投保人,但是梁先生的两个女儿拒绝配合变更,现任妻子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律 师 说 法
针对问题一:
首先,投保人梁先生去世后,“保单权益(现金价值)”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对该权益有权继承。因此,梁先生去世后,其所留保单的权利和义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其次,在继承人享有保险合同权义的基础上,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呢?针对这个问题,根据之前的案例一共有两种。基于大多数多人对第二种观点,即“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投保人离世后,其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就概括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成为新的投保人,其当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应有权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再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可以干涉继承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呢?
根据2015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也就是说,梁先生去世后,其两个成年女儿,从法律的角度,是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拿回并分割他们应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而现任妻子及其儿子,在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他们应得的现金价值的份额后,也是可以阻止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
针对问题二:
对于投保人的变更问题,法律能否支持作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主张呢?
首先,对于投保人的变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由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上述继承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的分析,合同的投保人的变更,预示着合同的继续存续,而合同的是否存续在未来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平衡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而实务中的作法,投保人的变更也多依赖全体继承人协商解决。不过,这对于像梁先生这样的相对特殊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来说,取得继承人之间的一致,显得有些过于苛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单一应用保险来传承财富是不安全的,一定要用整合传承的理念,注意遗嘱等工具的同步运用与锁定!
通常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一旦发生投保人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于没有保费豁免及约定降低保额合同继续有效的大额保单,结果主要有两种:
(1)继承人之间协商产生新的投保人,续缴保费或保单贷款续保等方式保持合同效力,完成投保人生前愿望,享受未来的收益及保障,这在和谐的家庭关系中最为常见;
(2)无人愿意或因变故而无力续缴保费或继承人不能就变更投保人达成一致的,则保险合同终止,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在特殊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中较为常见!
像梁先生这种采取“保单的方式”,给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未来以财富安排,及提前进行财富的传承安排的富裕人群,应注意以下细节:
首先,应进行保费的规划。对家财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期的情况下,对缴费周期、年缴费额、总缴费额度等量入为出的设计,防止中途无力缴费、甚至退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保单续期规划。特别是对投保人特殊意外的出现可能导致的缴费不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建议进行保费豁免条款、降低保额等保持合同效力的条款选择和约定。
再次,进行单一传富工具的法律风险分析与整合的风险体系构建。在本案中,在各继承人不能就续保、更换投保人达成一致,出现解除、终止合同,分割保单现有利益和价值的情况下,为使已受损失的保单退费继续用于现任妻子及儿子的未来的生活及安排,就需要在生前进行同步的或补救的公证遗嘱(遗嘱信托等)的安排和规划,将投保人离世后的保单现有利益及价值排他性的由其儿子单独承继和拥有。
&【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日及1月28日,原告的儿子李小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以李小某为被保险人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各2份,共4份,每份缴纳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份3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5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呢?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核心内容为:1.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一)保障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赔款和...&案情简介甲公司为A空调在陕西的经销商,2012年4月,甲公司向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转账2000余元保险费,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信息栏单位名称为陕西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载明投保人名称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姓名中有王某某。保险期限内一天,王某某安...&保律观点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而,法律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公众号推荐
“小马说券”是一个介绍证券行业,投资方式
海涛, V信8184680 海涛精英会是
信息平台,洪洞门户网站
齐鑫金融——让理财更简单
原创互联网品牌营销第一媒体,由资深评论员
介绍最新房产市场信息 房产相关资讯
对韦志中心理学网络学校的学员进行管理与服
财经,从未如此简单
本人投资策略分析师,国家注册高级分析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
违规或不良信息
广告、钓鱼诈骗
内容不完整
手机号(选填)
如有疑问请致电 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投保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