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办理抵押的流程抵押给了银行,当是又租给了别人,业主还不了贷款,银行有权将承租人赶走吗

行业重点——如何玩转&融资租赁银行应收账款保理
Kevin个人点评:目前国内90%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不足,动则上千过亿的资金并不是每一家租赁公司都具备的。那么这个时候,找银行做应收账款保理可谓最常用的再融资手段了。用了可以放大租赁公司的杠杆效应,投入较小的钱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
这个也正是租赁的魔力所在。因此本文详细介绍的就是如何来做保理。这个时候,不仅仅是要做租赁,更要知道银行的嗜好!对于银行来说,租赁创造的现金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增信措施,承租人、担保人的实力。因此如果找寻到具有国有企业担保的项目,那么保理就简单了。
希望此文对于大家能有所用处。
深圳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基本信息项
《深圳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0版,2009年)
1.0版,2009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上次版本发文号
上次印发日期
总行贸易融资部保理业务中心
胡跃飞副行长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内容上已被完全涵盖的原制度
深圳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0版,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退租;
(2)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等产生的交易纠纷与租赁公司无关。
若经营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则该经营性租赁合同可视同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4. 应收租金:对应于应收账款,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产生的承租人尚未清偿的债权。
承租人额度:对应于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承租人应付租金而对一个或多个租赁公司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第二章&&业务模式
第六条&&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本细则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我行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
1. 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 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
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 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 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
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二)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我行受让上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本细则所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获得资金融通或改善财务结构,先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向租赁公司租回该资产使用,直至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租赁物残值对价后,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自有资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 租赁公司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
4. 我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 在明保理中,我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 我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
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三)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我行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我行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我行对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审慎介入,个案处理。
第三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我行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商务部或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 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规定;
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 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5. 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6. 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原则上应基本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第八条&&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 承租人为企业的,须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承租人为个人的,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信用良好,无不良银行及商业信用记录;
4. 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第九条&&在为租赁公司审核授信额度时承租人尚未确定或者承租人为微型企业、自然人的,除须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
第十条&&租赁公司在我行叙做无追索权保理时,承租人除须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若承租人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达不到AA级,则该笔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且回购方或担保方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必须达到AA级(含)以上;
3. 承租人为民营企业的,原则上要求追加其实际控制人的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可转让的合格应收租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产生且为租赁公司合法、有效、完全拥有;
2. 应收租金未到期,且未发生跨期拖欠;
3. 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4. 原则上应为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租金;
5. 应收租金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我行可接受的租赁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租赁物不存在技术淘汰风险,其价值应与应付租金相匹配;
2. 租赁物将被应用于应立项项目或是该项目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3. 租赁物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其他瑕疵;
4. 租赁物上未设置抵押,且未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
5. 租赁物不属于易发生严重事故或频繁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
6. 租赁物由有合格资质的操作人员负责作业,作业风险可控。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第十三条&&我行对租赁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应付租金本金的总额为限。
本细则所称应付租金本金是指在承租人每期应付租金中扣除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利息后的剩余金额。
第十四条&&我行采用预支价金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我行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一般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得长于融资租赁合同剩余租期加30天;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可以根据回购条件、担保安排以及承租人的行业地位、资信水平、偿债能力等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保理费率下限为我行受让单笔应收租金金额的0.1%,不设上限。个案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收费下限的,应报总行保理业务中心审批。分行在确定保理费率时应适当考虑与保理融资期限相匹配。
采用预支价金或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的,相关费用按我行现行授信业务的收费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预支价金或贷款方式发放保理融资的,应与租赁公司协商制定相应的分期还款计划。分行在确定保理融资额度和适用融资利率时,应对保理融资的每期还款金额进行测算,确保租赁公司的每期应收租金足以覆盖其每期应归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的分期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法、等额年金法和不等额还款法。我行确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应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付租方式保持一致。
1. 采用等额本金法计算租赁公司每期应还融资本息的公式为:
2. 采用等额年金法计算租赁公司每期应还融资本息的公式为:
在上述两个公式中,各个字母的含义如下:
、 = 租赁公司每期应还的融资本息之和;
&= 保理融资额度;
&&= 期间月利率;
&= 保理融资当前还款期数, ;
&= 保理融资总还款期数;
= 保理融资第 期应还本金;
= 保理融资第 期应还利息。
承租人的付租方式为不等额付租时,可参照以上计算原则,以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赁本金为基准,测算合理的保理融资限额,并做出合理的分期还款安排。
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适用不同主体的评级结果。
有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评级适用租赁公司的主体评级,并可根据承租人的主体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调整方式参照保证担保方式执行;
2. 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评级适用承租人的主体评级;&
3. 如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的,可根据回购方或担保方的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标准和方法按照《深圳发展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交易真实性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 在叙作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和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通过要求租赁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2)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在其他相关权益管理方面,经办行应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补充协议》(见附件2),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 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时应同步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除租赁物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转让我行;
租赁物处置所得中,与我行保理融资相关部分归属我行所有,即租赁物处置所得应优先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才归属租赁公司支配;
当发生租赁公司有权收回租赁物事件时,租赁公司有义务按我行指示收回租赁物,并处理租赁物。任何情况下,租赁物处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4. 未经我行同意,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物,租赁公司不得抵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购买保险的租赁物,保险赔付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租赁物遇险时,租赁公司应勤勉尽职向保险公司索赔。
6. 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应保证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否则应赔偿我行由此引起所有损失。
租赁公司应监督承租人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如承租人有主观或客观的损害租赁物的行为,应及时知会我行,并按我行书面通知迅速、及时处置租赁物。
租赁公司向我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后,未经我行书面同意,租赁公司不得修改、解除应收租金所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得与承租人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叙做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2. 在将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之前,承租人必须完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权转移必须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租赁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最高保障性原则:
1.&尽量要求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抵押给我行,并办理抵押手续;
2.&尽量要求承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并将保险项下相关权益转让给我行或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第二十四条&&在叙作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如有必要,可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担保安排:
由第三方承诺回购承租人未付租金对应的租赁物,即在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由第三方按约定计算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并以回购款项偿还租赁公司在我行尚未清偿的保理融资(回购合同样本参见附件3);
2. 由第三方为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
3. 由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在我行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当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时,该笔保证金可用于偿还我行融资本息。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业务受理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需按我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
在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应对承租人按照主体授信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并提供整套授信资料;对于期限长、单笔金额大的大型项目设备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须按照固定资产购置贷款要求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并对项目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等要素进行分析、评估,测算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和综合收益水平,拟定风险规避措施,确保应收租金按期回款。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放款前,应按我行相关程序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账户设立和管理
放款前经办行应要求租赁公司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回款专户和保证金账户:
1. 结算账户用于一般结算、收息及对外支付租赁物的采购款项。经办行放款时,将融资款项拨入租赁公司的结算账户;
回款专户用于明保理业务通知承租人付租、收取应收租金和扣收保理融资本息。进入回款专户的应收租金回款,应首先用于归还我行到期保理融资本息,剩余部分方可划转至结算账户;
3. 保证金账户用于业务合同约定需要缴存保证金的情况,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应按约定日期和金额存入足额保证金;
提供回购或担保的业务,可不要求承租人直接将租金支付到租赁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但应要求租赁公司收妥租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在我行开立的回款专户。
第二十八条&&办理应收租金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
应收租金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参照我行现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的格式见附件4)。
在我行受让应收租金前,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和我行应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联合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二十九条&&融资发放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放款审查流程按我行现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放款制度执行。放款时租赁物购买尚未完成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全程监控,确保融资款项支付给指定的供货方。
第三十条&&贷后管理
放款后,经办行应加强对应收租金的回款管理,对租赁项目、租赁公司、承租人、担保人等采取相应的贷后管理措施。
1. 回款管理:
(1)经办客户经理按承租人或单笔租赁合同分别设立台账,预设每期租金支付日期,并定时关注回款专户中租金回笼情况。
(2)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应先用于归还租赁公司到期的保理融资本息,剩余部分方可划入租赁公司的结算账户。
2. 应收租金催收:
(1)在融资到期日应收租金未到账的,经办行应于当日向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
(2)在融资到期日后10天应收租金仍未到账的,经办行应向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发出提示付款通知;
(3)在融资到期日后30天应收租金还未到账的,经办行应正式向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发出催告通知;
(4)在融资到期日后90天应收租金仍未支付的,则该笔业务进入正式催收程序。
3. 争议处理:
我行如收到承租人争议通知,应立即通知租赁公司,并限定其45天内回购应收租金,由租赁公司自行处理争议;如已经融资的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果租赁公司没有在我行规定期限内回购应收租金,则视同授信业务提前到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正式催收程序:
在融资到期日后90天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经办行应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向相应的责任人追偿。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经办行应向承租人进行正式催收,并向租赁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租赁公司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逾期利息。租赁公司在我行账户(含保证金账户)有款项的,经办行在填写《应收账款扣款通知书》通知租赁公司后,直接在租赁公司账户中扣还相应款项。
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经办行应按规定程序向承租人追收其应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3. 附有回购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经办行应及时要求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
回购款项达到租赁公司在我行保理额度当期余额30%时,或者发生回购方不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应及时停止该租赁公司保理额度的使用。
若在保理授信项下办理开立商业汇票、信用证或保函业务,在业务到期时未能按期兑付的,运营部门按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垫款处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发生下列情形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可做结清处理:
1. 承租人正常支付完毕全部应付租金;
2. 进入反索程序结清;
3. 转入清收程序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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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银行贷款抵压的房子如果要是出租给他人了但是还没有到期银行能卖吗?假如拍卖了的话承租人的权利还
请问被银行贷款抵压的房子如果要是出租给他人了但是还没有到期银行能卖吗?假如拍卖了的话承租人的权利还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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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时候需要贷款,贷款需要抵押物品,那用我们的房屋做抵押的贷款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屋抵押贷款”,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查看。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1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  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 &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 币____ 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____ ,地址____ ,(营业执照)____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 )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 人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 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2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3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丙方(即保证人):  鉴于:  1. &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 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 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 贷款金额: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 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 月。  第四条 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 %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部分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 &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 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 年___ 月___ 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 . 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则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 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第三部分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四部分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 元  (大写) ____仟___ 佰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___ 拾___ 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 &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第五部分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部分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 &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部分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 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 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 &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 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 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日。  (2)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 其他;  第八部分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 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第九部分 费用  第五十三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部分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 &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十一部分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 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 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 &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第十二部分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 : & & & & & & & &乙方:  授权代表: & & & & & & & & & &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范本4  立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押人)及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_________份。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________‰,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_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______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______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  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  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_________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________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_________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_________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_________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抵押人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并承认收妥该笔贷款,以下签章作实:_________(盖章)  承押人同意履行本合约条款,以下签章作实:_________(盖章)  银行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盖章)  公证处见证人签章:_________(盖章)  推荐阅读:        小编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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