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好后已汇好订金一方反悔要求退款要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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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订购车辆交“定金”违约后无权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 07:07:00
  “购车交了押金,不合适现不想购买了,押金却不退。”28日,家住的葛先生拨打热线反映称,他在郯城一汽贸公司订购了一款轿车,已交纳了5000元的押金,后来说好更换一款车型,谁知对方又坐地起价,现在不想买了,要求4S店退回押金,4S店就是不予办理。
  据葛先生介绍,1月28日,他在位于郯城县胜利镇的华伟汽贸看中了一款红色的马自达6轿车,并交纳了5000元押金。“当时谈好了价格,由于没给家里商量,也没最终确定,双方也没签合同,交款后对方给了一个收据。”葛先生说,后来回家后,他与家里沟通了一下,感觉这一款不是太合适,决定更换马自达型号的另一款昂克赛拉轿车。
  葛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在与家人商议后,第二天一大早,他就给该汽贸公司打电话,“当时对方同意了,说可以更换,但却坐地涨价。原来看车那天说的该款轿车是11.5万元,突然又涨了2000元。”葛先生说,这种情况,他肯定不同意,就与对方协商,“多次协商,他们就是不同意,后来感觉不合适不想购买了,就决定退款,可他们押金却不退,让人不理解。”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汽贸公司,听完情况介绍后,其工作人员称,一直没有退款是有原因的。“该客户当时已经定下了这款车,这交纳的5000元是定金,现在客户突然提出不想购买了,属于违约在先。”
  该工作人员称,该客户当天下午过来看车的时候已经比较晚了,由于要得比较急,所以就没签合同,但在客户交纳押金时他们在收据上进行了明确,并写了“定金”二字。“当时对方约定第二天就来提车的,现在这辆车子已经来了,客户又提出换车,这种情况,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当时客户在打电话协商的时候,我们只是说要请示一下领导,并没答应。”对于客户提出更换另一款车时汽贸公司坐地涨价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说,后来他们给领导汇报了一下,因为车已经来了,没法更换,就将情况告知了客户,“当时我们跟该客户说的已经很清楚,确实不能换。我们是汽贸车行,不是4S店,现在车子已经来了,就停在院子里,我们全款购车,这种情况只能等着对方协商处理。”
  对于该情况,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其工作人员称,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和定金,这两种性质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订金在法律上仅是一种预付款性质,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反悔,收受订金一方应予退还。”该工作人员说,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如果双方都承认,就是事实合同,存在争议的,首先要按照合同处理,后来双方又有约定要从约定,对于约定又有争议的,双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属于可退范围,双方解除合同时,需要将预收款退回,但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 记者 赵泽军
来源:沂蒙晚报&&编辑: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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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家居网微信签完购房合同后反悔 1万元定金不能全退_九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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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合同后反悔 1万元定金不能全退
发布时间: 10:08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讯(记者 叶涛)近日,市民段先生向本报反映,10月27日他通过中介九江百居乐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相中了江南花园的一套3楼房子。当时,因为那套房子正在出租,而租客不在家,段先生就没有看到实体房,而是去看了5楼一套同一户型的房子。10月30日下午,段先生与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由于当时不知道房产证没满两年,等第二天知道此事后,段先生就找中介退房,因为房产证没满两年要过户的话,必须多交13000余元的税费。当时中介提出可以做个委托公证暂时不过户,等房产证满两年之后再过户,段先生当时也同意了这个方法。但是,后来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如果房东信用不好,会存在卖方再将该房卖给他人、房屋被查封等法律风险。知道这一情况后,段先生更坚定了要退房。
然而,中介表示退房可以,但是段先生要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经过协商只退了7500元,房东得了500元,而中介则得了2000元。段先生认为这样不合理,他说:&当时中介并没有把房子的相关情况交代清楚,我感觉自己被欺骗了。而且这份合同存在&瑕疵&,签订日期是12月30日。&
随后,浔阳晚报记者陪同段先生来到该中介公司,经办人黄女士说:&房产证的事情,我当时就已和段先生讲清楚。此外,合同一式三份,签订的时候也征求了段先生的同意。而且只公证暂时不过户的做法是业内的普遍做法,这个房东有好几套房产,可以说几乎不存在风险。如果按照合同来,段先生是要支付1万元定金的,现在退了7500元,大家也是凭良心做生意。如果不是我做房东的思想工作,房东是不可能只收500元的。&至于,合同上的签字日期不正确,黄女士坦言那是笔误,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浔阳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双方因为退定金的问题,还找过工商部门,最后因为退款金额难以达成一致,只能不欢而散。
浔阳晚报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浔城的一名律师,他认为,合同日期写错只能算是合同日期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段先生想撤销合同,就要举证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另外,他建议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差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一般情况下,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另一方交付定金,要注意合同协议的内容,避免盲目签字。
[责任编辑: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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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的订金问题。已刷卡支付定金,有收据但未签任何合同,不想买了,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吗以要求退还定金吗?
订金: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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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就是为了行使担保作用,如果给付定金一方因为自己原因造成不能履行,一般该定金由卖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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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5月8日在成都4S店交付购车预付款5000元(合同与收据均写明为订金),合同约定提车日期为5月25日,超过提车时间3日后未结清余款订金不退,因个人原因未经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定金"不退,我现在资金周转问题,与该公司协商退还订金,但是该公司说订金不退还。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订金可以退还吗?
你好。1、根据罚则,接受定金的人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交付定金的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不予退还。2、根据你的描述,你是因为个人原因解除,那么对方可不予返还。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咨询。回复时间::34:33 回复:沈辉律师 :
金’只是一个普通的收据
你好,已经缴纳,不予退还,如果仅仅是收据的,无法证明3000元钱的用途,可以要求退款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定金订金
我们常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这样的案例,在过程中,交了,后来又反悔不买房,定金却要不回来,于是告上法庭,然而法律却不支持。现实中我们常常也是弄不清定金和,定金和订金到底哪个才是法律确定的概念?这些概念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比如,如果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不适用于此。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订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广大购房者必须注意的是,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关于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就是这样了。在现实购房过程中,定金和订金一定要区分清楚,这关系到一笔钱的支出是不是能够得到你想要的。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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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今日解答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都常出现在合同里面,许多当事人并没有过多的了解过订金与定金就一字之差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定金与订金哪一个可以退还那一个不可以?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订金:是一个日常用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其担保功能是单方的,即仅对交付方适用,对收受方不适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在商品房预售、销售中经常使用。订金的约束力及如何处理订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即可,不适用罚则。
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义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有价物,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证约作用、担保作用和预先给付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89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作为对给付定金一方的赔偿,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的相关法律知识,定金与订金表面上看着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在意,不同的字眼也代表了合同里赔偿或获得的不一样,希望通过上文您已经了解到定金与订金,发生违约现象定金并不可以被退还,但是订金可以原额退还。如果您还想更多地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请联系,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您做法律上的解析。(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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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反悔
诉求退还50万定金被驳回
作者:李瑶骏 骆健&&发布时间: 11:01:56
南宁法院网讯 &2月1日,原告廖某、莫某诉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买卖纠纷一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廖某、莫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联合广场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某联合广场项目3号楼第28层05、06、07、08号物业,总价款为万元。认购书签订当日,廖某依约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50元。后廖某、莫某以某联合广场的土地已被设定抵押权,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将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10月21日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请求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物业进行抵押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与事实不符,被告将涉案物业的土地进行抵押,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影响办理备案登记,原告不履行协议属于故意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庭审中,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自愿退还定金20万元给廖某、莫某,廖某、莫某坚持要求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还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某、莫某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亦不存在掩盖非法目的,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告廖某、莫某与广西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廖某、莫某以某联合广场的土地已设定抵押权,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某、莫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时缴纳的50万元定金正是为双方日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担保,故双方都应遵守契约精神,有效的契约应当得到遵守,毕竟商事交易中的信守契约原则是诚信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对因当事人毁约的定金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本案原告在认购协议书签订并缴纳50万定金后,原被告均负有在一定期限内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原告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良庆区法院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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