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房产大确权的申报单位.如果有3层的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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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滨海委〔2014〕48号
各相关局(办)、沥海镇政府:  经研究,《绍兴滨海新城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日&  绍兴滨海新城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50号)精神,现就新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范围  滨海新城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宅、生产经营性用房和集体公益性用房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目标  通过&登记一批、处罚一批、拆除一批&,力争在日前基本完成新城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登记发证方面,根据&先地后房&、&房地一致&的原则,坚持&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要求,依法登记发证;拆违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建筑做到应拆尽拆。  (二)自愿申请原则。通过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村民自愿申请农房登记发证。  (三)简便简易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等方面简化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办证效率,让群众满意。  (四)务实创新原则。在坚持法定程序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础上,合理处理&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农房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使广大农民合法私有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受到法律保护。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底前)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农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二)实施阶段(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  1.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8月底):召开动员大会,编印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资料等,国土分局会同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沥海镇开展受理、审核、政策等业务培训。  2.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由国土分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籍(房屋面积)测绘,沥海镇配合测绘并按户整理好测绘机构提供的土地和房屋测绘报告。  3.申请、受理、联审、发证阶段(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申请受理与调查摸底工作相衔接,对调查摸底完毕的行政村,按村启动申请、受理、联审、发证工作。沥海镇可开展试点工作,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由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中收集相关批件证明,沥海镇统一受理、初审、公告,公告无异议,统一上报资料,土地和建设登记机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登记发证。  (三)总结阶段(2015年10月)  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管委会王立新副主任任组长的新城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沥海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工作班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力做好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办证机制。建立&户申请、村集中、镇受理、委(登记机构)办理&的办证机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及沥海镇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三是建立考评机制。把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纳入2015年度沥海镇岗位责任制考核,并与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创建活动紧密结合,沥海镇所辖区域内农房登记发证率应达到90%以上,&无违建&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房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  (三)落实工作责任  监察分局:负责指导在农房登记过程中涉及纪检、监察方面工作。  建设交通局(规划分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农房登记发证相关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及进度通报工作。会同国土分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共同组织人员培训。负责起草相关工作文件,及时研究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指导相关建筑质量检测工作,出具相关意见;负责指导面上工作。提供相关规划成果。协调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财政局(审计办):负责落实现场调查、地籍(房屋)测绘、登记发证及相关工作费用;按规定做好有关审计工作。  社会事业局:负责配合沥海镇统一编制农房门牌号码。  农办:负责做好《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50号 )实施中的政策解释工作。  沥海镇: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农房登记发证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受理、甄别、联审、处理、确认,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并出具处理意见书、确认决定书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鉴证申请人签字、制作询问笔录等。现场踏看、发布公告,统一发放权属证书等。  国土分局:负责指导面上工作,指导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协调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负责制定地籍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绘的工作计划和费用计划,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做好地籍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绘,并与建设交通局(规划分局)、房管所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负责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指导违法建筑处理工作。将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创建&无违建镇、村&的重要内容,抓好督查考核工作。  房管所:配合做好房屋面积测绘;会同国土分局、建设交通局(规划分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共同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工作。负责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绍兴滨海新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绍兴滨海新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城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宅、生产经营性用房和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旧城改造范围内除依法审批手续齐全以外,因城中村改造等建设工程需要的,暂缓实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  第三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先地后房、房随地走、农户自愿的原则。第二章&&办理原则  第四条&&农民住宅以下情况可准予直接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二)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如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层高未超过三层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三)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至今未扩建、翻建,或翻建层高未超过三层的,可按批准处数、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精神,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层高未超过三层,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涉及已经批准但尚在施工的移位建筑,允许正常施工,待竣工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五)农民在滨海新城范围内跨村购买合法房屋,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无房户的,在承诺放弃原村宅基地申报权利后,所购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如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的,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的,以一宅计算,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若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由农户选择拆除一处,作复耕异地置换对待,确因无法拆除的,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地上建筑物由村集体给予适当残值补偿,用于本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建房调剂,也准予确权登记。  (六)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非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九)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原是农村户口的,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原农村户口家庭成员。  (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农民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应当准予确权登记。  上述农民住宅中,有违法建筑的,按第五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少批多建方式处理。  第五条农民住宅少批多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层高未超过三层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日止,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3%&30%(含)内的,按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在30%&50%(含)内的,30%&50%部分再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已按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罚的,相同面积部分不作处罚。经沥海镇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三)日至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5&40平方米内(含40平方米,不足一间),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经沥海镇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按现有人口审批可增加宅基地面积的,允许按规定户型面积标准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其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以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按土地利用现状或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根据新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如超过新批准户型面积标准,根据上述日至日,以及日至日两个时间段明确的分类处理办法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新批准户型面积标准部分,经沥海镇处理后,不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条农民住宅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层高未超过三层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止,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如占地面积未超过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对户型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收取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超过标准部分按上述少批多建处理。经沥海镇处理后,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户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新批准户型面积标准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三)日前,农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140平方米的,以一宅计算,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的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40平方米,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农民选择拆除一处,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后,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准许确权登记的未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需收取每平方米不低于300元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四)日起至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经沥海镇处理后,允许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的户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新批准户型面积部分,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但不予登记。  (五)按照&先地后房&的处理办法,农民占用宅基地所建房屋未超层建设的,按上述处理办法对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后,不再另行处理,可申请按合法批准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如超层建设,房屋实际层数在5层以上的,其合法建筑面积也不予登记;5层(含)以下的,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超层建设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加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可申请按合法批准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其超层违法建筑部分不予登记。  第七条&&具体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沥海镇自行确定。  第八条第五、六条中存在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经沥海镇处理,并经规划确认后,可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以下条款办理:  (一)对日前已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不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沥海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登记规定程序公告且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二)沥海镇根据产业特点鼓励统一建设的工业集聚点以及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建造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环境面貌的,经沥海镇审核同意,作没收建筑物处理,允许按沥海镇制定的价格折价回购,没收的违法建筑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委托沥海镇处理。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办条件的,按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处理。  (三)在合法土地上形成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用地主体为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已在日前取得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经处罚并经规划部门确认,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前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允许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后,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日之后的,以公开挂牌等方式实施出让,允许沥海镇会同国土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让办法。  (四)对日前已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由沥海镇实施拆迁安置的、至今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已建造的各类拆迁安置用地,沥海镇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处理好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妥善补办土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集体公益性用房按以下条款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建设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由沥海镇具体负责补办或完善相关手续。对日前已占用的集体公益性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不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由沥海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登记规定程序公告且无异议的,准予登记。第三章&&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农民违法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  (一)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已建新未拆旧的。  (五)日起至日止,农民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包括新批准面积)50%以上的;日起,农民住宅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包括新批准面积)40平方米(一间)以上的。  (六)日前,农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一处为未批先建),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140平方米,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应选择拆除一处。  (七)日起,农民未经合法手续批准新建住宅,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或虽符合&一户一宅&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八)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愿意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  (九)管委会规定应当拆除的。  以上第(四)、(五)等依法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确因房屋结构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以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到位,复耕复绿。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性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属于高污染的企业。  (二)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三合一、多合一&违法建筑。  (三)停止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违法建筑。  (四)不符合用地性质的违法建筑。  (五)以农业设施名义建造别墅、住宅已改变实际用途且不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  (六)未按沥海镇人民政府统一标准建设的工业集聚点。  (七)其他另有规定予以拆除的。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使用证登记机构为国土分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为房管所。  第十四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测绘;申请;受理;联审(初审);公告;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登记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步申请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测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地籍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绘,测绘成果下发各行政村。  (二)申请。农户自愿申请,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上报沥海镇。  (三)受理。沥海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户依法自愿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审批资料)、土地使用证、门牌证、申请人婚姻状况及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受理、初审等工作。沥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登记申请人身份、询问笔录、签字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沥海镇人民政府根据测绘报告,对产权明晰的,初审后进入公告程序。  对有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入联审程序。  (四)联审。沥海镇人民政府牵头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召开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签具处理意见,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相关处理后,持相关凭证申请办理《绍兴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应与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申请办理《确认决定书》的相关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送交沥海镇,并集中补办相关手续。沥海镇初审合格后,进入公告程序。  (五)公告。沥海镇初审合格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权利来源、房屋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建筑面积、四至墙界等)、公告期限、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  公告无异议的,由沥海镇按一户一档分别上报国土、房管部门,进入审核程序。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登记机构会同沥海镇中止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六)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记载于登记簿。  土地登记机构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按确认登记建筑面积予以登记,在权证附记栏中如实注明实测建筑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明确超过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建造的部分,其权益不受保护。  (七)发证。国土、房管部门把打印好的两证移交沥海镇,由沥海镇统一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由国土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绍兴市滨海新城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同时登记的暂缓)和门牌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或单位的营业执照等;  4.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包括原审批文件、《确认决定书》、其他补办并经规划确认的用地审批资料等):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原件,由测绘机构提供,沥海镇整理后入档);  6.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超建等违法行为未经处罚(处理)的;  (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四)生产生活附属用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其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同时提交原房屋权利人的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并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和国土部门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登记,按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调查、确认、登记的,有关部门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日公布的《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附件(绍滨海委〔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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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到茂南区信访局反映问题,日,张*贞就叫人过来再次破坏我家土地,我相信绝不会那么巧合,一定是人家朝中有人,通风报信,想先下手为强。我想做个良民,尽管维权很麻烦,但都按法律程序办事。但是人家却是横行霸道却无畏无惧,想想法律真是死的,被别人操纵在手,就是有钱有势的人用来治我们这些平头百姓的。我们相信政府有什么用?不作为,乱作为,枉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有甚至是政府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往往政府才是麻烦的制造者。比如简单的农村人儿子长大了要分家想盖房,就要去国土村镇办,村镇办说:“想盖房,先去派出所分开户头。因为一户一宅嘛。”派出所又说:“想分户头,先盖房办好手续后再分,因为你没盖房我那有地址门牌号给你呀,身份证要地址的!”说得好像都有道理,那如果都这样执行,那农村差不多不用盖房了,因为没法分户头。但为什么大部份人都能办呢?一先盖房,然后交罚款办证。二先找人托关系分户头再盖房。不管怎样,这些条例说白了就是“卡拿要”。真是有钱走遍天下都不怕。有人家里泥砖房倒了,原来有土地使用证,想重新盖房,拿旧证换新证。一去办,不行,要危房证才能旧证换新证拆了盖。好吧,去办危房证,“哦,不好意思,你家房子倒了,没有了,没办法帮你办危房证。”他妈的,上哪说理去呀?比证明你妈是你妈更麻烦,这就是我们的政府所谓的法律程序办事。说到底,有钱,农田耕地随便盖,没钱,拆旧盖新不要来。扯远了,说回我自家的事,日,下午3点左右,张*贞(人称红鼻张,参赌涉毒多年)再次与其二儿子张银锋伙同一大帮社会青年再次过来破坏我家土地。手里拿着所谓的茂南区国土部门的规划图,说确权给他了。日我来到茂南区国土局土地籍部门咨询,国土局人员说2012年就土地确权了。我查询了我村的卫星云图。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卫星云图确权显示以颜色版块区分,而我下垌村以环村路为界,环绕其村的版块全划了下垌村一二队所有,全村人基本上都住在这个区域里面,而三队是一点土地所有权都没有,有这个可能吗?如果有,只有可能就是村队长以权谋私,私自把土地卖了;要不就是相关人员严重失职,胡乱确权登记。环村路与其它村交界之地也有我村之地,基本大部分都划到了其它村的版块。一看这个所谓确权,就知道不经过认真调查了解,一刀切的,纯属是完全任务的。下垌村历来只有两队,就是一二队,直至80年代左右,由于分田到户,才分出来的三队,而分的只是农田,而宅基地是不可能分的,因为已经交叉集体群居不知多少年了。而以前人穷,种点竹子,果树什么的,都是谁人使用就是谁的,盖个房子都不容易,不可能像现在盖围墙,更不用说办证了。国土部门人员信誓旦旦地说:“这些都是你们村长,村干部签名确认的,我们经过了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的,所以是合法的。”是的,你是合法,尽管你们做错了,你们也是合法的,因为你们代表着政府,因为你们是统治阶级。但是我想问问正在看此文的朋友们,是否有农村的朋友,请问你们知不知道2012年的农村土地确权一事?而你们的土地,你们的权益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不信你请到国土土地籍部门查询下,我相信几乎没有一条村的土地划分正确(我说的是与邻村,或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更不用说村民与村民之间)。可能你建一座房子,也办了证(使用权),但由于你的房子土地确权(所有权)在其它队,或其它村,以后如果国家征收,你的房子必须拆,土地收益将与你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别人的。所以我说,政府往往是麻烦的制造者,正因为有政府这些相关的工作人员,村干部,严重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乱作为,枉作为,才引发的纠纷,争议等不安定因素,甚至造成打官司,人命案等大错,这绝非危言耸听!而由于这些人造成的错,人民却要为维权付出沉重的代价,而最后维权成功有些还是国家来买单。像聂树斌案,最终维权成功,却坚持了二十一年,可是人早已死了,换来的只是道歉和些许的金钱。而那些维权未成功的却仍有千千万万。我正是维权中的一员,在维权的过程中,我有那么多证据,人家视而不见,但人家说几句话就信到十足,明显的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真让人寒心;遇到张锡贞这样的恶霸村匪参赌涉毒却逍遥法外,欺凌百姓却横行无忌,心中无比憋屈。在这里,我想套用鲁迅先生的话,关于维权,我也觉得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这虽然与旁观者毫不相干,但对于维权者,却或许能道出心声。如果我能够相信真有所谓的“清正廉明”,那自然可以得到更大的安慰。可是我实在无话可说。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多少个流氓青年,村匪恶霸,乱作非为,围攻在我的四周,使我有冤难伸,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而那些所谓的政府官员,村干部,所谓的村中老大的阴险论调,尤使我觉得悲哀。我已经出离愤怒了。我将深味这非人间的浓黑的悲凉;以我的最大哀痛显示于非人间,使它们快意于我的苦痛。在这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中,又给人暂得偷生,维持着这似人非人的世界。我不知道这样的世界何时是一个尽头!惨象,已使我目不忍视了;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时间永是流逝,社会依旧粉饰太平,普通民众的生命,在中国都不算是什么,都是有价的——20万起,有钱就能摆平,继续创造和谐社会。至于民众的正当权益更不值一提,最多,是给无恶意的闲人以茶余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传播“流言”。因为这实在是见惯不惯。我也知道世上有很多坏人,但在这所谓的和谐社会,但人往往比我想象中的更坏。一是当局者竟会这样地作为,二是村匪恶霸竟至如此之下劣。我敬畏生命,但我不愿苟活求存,村匪恶霸一而再,再而三的欺凌,我不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如果你是我,你会怎么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董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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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钩机在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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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门前路已被全部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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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推倒竹头等堵住我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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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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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一为张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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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竹木等作物已被夷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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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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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锡贞夫妇及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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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证据、卫星图等照片上传到帖里更有说服力。
卫星云图国土局的人说,不能打印给我,因为涉及保密内容,说必须村代表提出申请,上级审批。但村干部徇私,怎肯帮我申请?张锡贞手上有一份,派出所来处理也有一份。至于村民签名确认,很多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互不得罪,张锡贞拿去村民签,我拿去村民也签,并且我还不想曝光人家名字。我已经提交多份资料给相关部门,可是有什么用呢?都不了了之,你懂的。下面再发一些木头图片吧,早些年卖的木材木头大部分已烂掉,还有些去年初剩下的部分木头(有些现已被张锡贞叫钩机破坏),那时还没有任何争议,还有与张尔廉(张四维)分地界时埋的石头。还是那句话,人是生的,物是死的,人可以收买,但物不可以。张锡贞强行毁坏就是想破坏我家作物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幸亏我拍下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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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柳(相思树)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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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柳(相思树)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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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眼树的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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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年的木头(很多已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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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肾木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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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尔廉(张四维)分地界时埋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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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好打都怕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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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重生,把要害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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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好打都怕菜刀
那些二世祖真系好窜,我很想动手,但人家参赌涉毒多年,有钱有势,黑都讲得成白,都是抓了又放,很无语很憋屈!我也不知道能忍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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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重生,把国名党的要害说出来了。
我现在没什么好感,但不代表我不爱国。爱之深,恨之切!此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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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同志,尽管我是一面之词,但我有言论自由,如何有人觉得我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你可以举报我。但没确认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前,请保护我的言论自由,不能随意删贴或怎样。如果一个网站想做好,不只是歌功颂德,也要针对时弊才是客观。其实。至于真相,公道自在人心。作为网站管理者,新闻工作者的你们,本着客观务实精神很重要,希望你们能充分关心民生民声,这样才是一个负责任的好网站。随时欢迎调查取证,而不是像有关部门一样仅凭一面之词徇私舞弊走过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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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真相,围观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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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听说村与村之间已经确权了,下一步计划将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确权,道听途说的,希望各位指正并分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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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的应当有确权吧.其它地区,没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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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听说村与村之间已经确权了,下一步计划将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确权,道听途说的,希望各位指正并 ...
茂南区是在2012年的土地确权,包括村中宅基地,林地,所谓空闲地等确权,但不按客观事实为依据,人民群众利益为首,纯粹一刀切,农村集中交叉居住,但国土部门却以路为界,下面村民毫不知情,试问这是一种客观负责任的工作吗?如果你是农村的可以到茂南开发区的茂南区国土局土地籍部门查询,这样糊弄应对了事,我敢讲百分之一百错误!不信可以去查,因为相关人员的严重失职,这样为日后埋下很多隐患,造成更多民众纠纷及更多群体事件,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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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的应当有确权吧.其它地区,没听过.
据我所知的,茂南区现在实行的是自去年开始的农村农田耕地承包经营权,方便耕地流转,这个大部分人都知道,农民意识也相对提高了,比较客观,细致,四邻地界签字才能确认。与2012年所谓的确权大不相同,纯粹敷衍了事,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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