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8小时上班虐杀十二小时时要三年多上四小时工资

每天工作12小时,却拿不到加班费!就因为他的岗位规定了……每天工作12小时,却拿不到加班费!就因为他的岗位规定了……阳光小恒百家号五一小长假马上就要到了有人在关心去哪玩有人却关心能赚多少加班费……讲真,平常的工作日里小伙伴们遇到加班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吧?那么我们能要求8小时以外的加班费吗?这就取决于你的岗位有木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了不明白?咱们来看一个案例↓↓每天工作12小时却没加班费竟是因为这件事阿强是厦门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负责维护车库秩序资料图在阿强入职前,物业公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对车库秩序维护员这一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薪酬方面采用计时制。因此,阿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同时签名确认,表示同意这样的工作制度。按照排班,阿强早班时间为8点至20点,晚班时间为20点至次日8点,每周休息一天。不过,仅仅工作3个月阿强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因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经仲裁后,阿强不服,起诉至集美区人民法院。阿强说,他固定时间上下班,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个月仅休假4天,他认为公司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不合理。为此,阿强要求撤销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条款,并要求公司补偿经济损失。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对秩序维护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许可阿强入职时已明确知晓而且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阿强工作,已支付加班工资,如今阿强辞职不应再索赔。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经行政部门的许可,对秩序维护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阿强入职时已签名同意,因此关于撤销劳动合同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阿强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物业公司应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扣除已支付的部分,物业公司还应再支付阿强加班工资差额452.28元。因阿强是自行辞职,不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决后,阿强不服提出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一句“不定时工作制”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了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法官解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必须依法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但若劳动者本人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总而言之,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应予支持,而主张平时加班工资则不予支持。不定时工作制适用哪些职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明确列举了3类职工: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小伙伴们找工作记得看清劳动合同哦!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阳光小恒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问我祖先在何处,山西洪洞大槐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的高管沈女士工作一年多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离职后,她要求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需支付沈女士3.9万余元。
  沈女士于去年1月4日入职汇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今年2月28日,沈女士提出离职,此后她向汇源公司提出,公司未安排她享受去年带薪年假,应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被拒绝后,她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汇源公司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应当解释为:从参加工作开始,持续的、不间断的工作。该公司称,沈女士到汇源公司工作前,在2009年7月至12月间未缴纳社保,可认定为她在此期间未工作。沈女士去年连续工作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她到公司的去年1月4日起计算,截至去年12月31日,未满12个月。
  仲裁委裁决支持沈女士的请求后,汇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复函写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沈女士在到汇源公司以前,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去年1月4日她入职汇源公司后,应当享受去年带薪年休假。沈女士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依规定,2010年度,她应享受9天带薪年休假。汇源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万余元。(来源于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5362号
原告刘XX,男,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
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8日、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经原、被告申请,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处,担任司机工作,约定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每天另有15元餐费。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日。日,被告人事主管通知原告次日起不要来上班。原告最后工作至该日。原告每天在《员工考勤统计表》中记录上、下班时间,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原告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形,但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可休的年休假天数为7天,但一天未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11年4月份工资2,000元;2、日至日期间加班工资6,700元;3、2011年4月份餐费325元;4、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的通讯费250元;5、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并判令恢复劳动关系及补缴2010年8月和9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
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日至同月28日的工资1,904.76元和2011年4月份餐费325元。原告于日入职,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约定:原告工作担任司机工作,工作时间为180小时,超过180小时计为加班。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被告每月实发2,000元。原告除2010年9月存在加班事实外,其余月份均不存在加班。被告已支付原告2010年9月份加班工资。原告通讯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日,原告表示不干了,将钥匙交给公司,但当天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也没办理离职手续。因原告未明确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一直在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原告于日仲裁庭审时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被告才于次日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故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日。原告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且原告旷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无法为其安排年休假。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2011年4月份和5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故结算2011年4月份工资时要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原告担任司机职务;每月基本工资1,200元;带薪年假每年7天,等等。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下午13时至晚上22时(含1小时用餐时间),每周45小时,每月180小时;原告的工作时间每月统计超过180小时,超过部分按加班计算工资,每月统计少于180小时的,按180小时计算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日,被告按每月2,000元计发原告工资直至2011年3月份。日,原告向上海市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日至同月28日期间的工资2,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元;3、未休年休假7天的工资1,000元;4、按每天15元标准支付2011年4月份餐费325元;5、日至日期间加班工资6,7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原基数补缴2010年8月和9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日,被告以快递形式向原告寄送《通知》、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原告拒收。日,上海市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被告支付原告日至同月28日期间的工资1,904.76元、日至同月31日及日至日期间加班工资68.97元,补缴2010年8月份和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原告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1、被告曾支付原告2010年9月份加班工资2,420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通知:“……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通知:“……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庭审中,一、原、被告确认:1、原告日至同月28日期间的工资1,904.76元;2、原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每小时12元;3、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为1,200元;4、原告在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在上海期间无需向被告提供劳动;5、原告在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
二、被告主张原告已于日、31日,同年2月1日、9日、10日休年休假。
三、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确认如下:原告日至同月31日期间平时工作时间为97.45小时、休息日工作时间为4小时40分;10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109小时55分、休息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为4小时;11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147小时,休息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50分;12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159小时5分、休息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40分;2011年1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147小时;
2月份工作时间为91小时40分(其中2月11日、12日是否属于休息日上班有争议);3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150小时13分;2011年4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121小时45分。
原、被告就原告2010年9月份工作时间存有争议,被告主张原告2010年9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204小时45分、休息日工作时间为55小时45分、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为15小时30分。
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及附件、员工考勤统计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原、被告之争议,本院结合查明之事实,作如下认定:
一、加班工资争议。原、被告就加班工资争议焦点为:原告加班时间认定。就该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正常工作日凡超过8小时的均应计为加班时间;被告主张原告的月工作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是累计计算,每月不超过180小时,按2,000元计发工资,超过180小时再支付加班工资。因根据原、被告就原告工作安排的陈述和《员工考勤统计表》记载,原告工作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结合原告所处岗位特点及工作性质,原、被告实行的是事实上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故被告与原告约定采用按月统计的方法计算原告的工作时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然被告将原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时间累计在每月工作时间统计中,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就节假日安排,有关部门已作通知,原告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相关通知执行,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基于此,被告主张原告2010年9月份平时工作时间为204小时45分、休息日工作时间为55小时45分、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为15小时30分,与《员工考勤统计表》记载的出勤时间和国家有关部门就法定节假日休息、工作时间的安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而原告主张日和同月12日属于休息日加班,基于前述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被告确认的休息日工作时间计算方法、原告实际工作时间、法定月标准工作时间和原、被告确认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情况,原告除2010年10月份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4小时,被告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144元外,其主张其余月份存在加班工资或加班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就恢复劳动关系。首先,因原告主张被告于日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但遭被告否认,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即使被告于日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如认为该解除行为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其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而原告在仲裁期间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主张赔偿金,其行为证明原告已不要求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综上,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就2011年2月份工资。因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劳动而支付的劳动报酬,而原告正常向被告提供劳动至日,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于该日后存在法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劳动报酬之情形,故原告主张日起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日至同月28日期间工资,且原、被告就该期间数额确认一致,故本院予以准许。
四、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天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原告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之情形,故原告主张其根据合同约定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年休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原告已休年休假,但遭原告否认,虽原告于日、31日,同年2月1日、9日、10日存在未向被告提供劳动的事实,但因原告工作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而原、被告合同约定统计的工作时间少于约定工作时间标准的,按约定时间工作标准计,且被告亦未举证其存在安排原告休假的行为,故被告主张原告已休年休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限和合同约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原告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又根据原、被告确定的年休假计算基数,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
五、就原告其余请求的认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1年4月份餐费325元,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通讯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城镇社会保险费补缴事宜不属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对原告该两项请求,本院均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2010年10月份加班工资144元;
二、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日至同月28日期间的工资1,904.76元;
三、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
四、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2011年4月份餐费325元;
五、驳回原告有关日至日、日至日期间加班工资、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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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在公司工作八年(2004年至今),公司按排我们上12小时休24小时,一个月每天平均八小时,周六、日也按1.5倍工资,每月超时加班50多小时,是否合法,我要提出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我签的无固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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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sogou_ad_width=690;我每天要上12个小时,没有加班费,怎么维权?
律师您好,我在一家私人企业也就是开沙场的,我每天要上12个小时,没有加班费,一个月只能休息一天,节假日从不放假,我能要求公司赔偿我这一年多的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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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你已经和公司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3、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厂里让你们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2个小时,显然是违法的;
4、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所以公司不按法律规定给加班费是违法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所以你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行动建议1、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银行水单;
2、收集您加班的事实,如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排班表、同事证言;
3、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加班费,可录音明确单位安排您加班的事实;
4、如您现在未离职的,不要自行辞职,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单方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5、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
6、不予支付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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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档案局招聘档案员,薪资待遇:第一个月基本薪资2500元,第二个月转正计件制综合月薪3500元左右,单休(早8:30—5:3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三个月后缴纳社保,表现优秀者两个月后缴纳社保,可以提供住宿。
南京富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栖霞-晓庄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不限
招聘人数:5人
公司规模:20-99人
栖霞区档案局招聘档案员,薪资待遇:第一个月基本薪资2500元,第二个月转正计件制综合月薪3500元左右,单休(早8:30—5:3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三个月后缴纳社保,表现优秀者两个月后缴纳社保,可以提供住宿
南京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浦口
工作经验:1年以内
最低学历:大专
招聘人数:1人
公司规模:100-499人
岗位职责:1、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公司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建设;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3、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4、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
南京森尼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江宁-百家湖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不限
招聘人数:10人
公司规模:20-99人
1、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入职、离职、转正、调岗等工作管理;
2、负责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招聘渠道的拓展、维护及网络招聘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4、负责管理人事相关文件和档案;
5、按照各部门的招聘要求,进行简历筛选及初
江宁-百家湖
汉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江宁-竹山路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初中
招聘人数:30人
公司规模:人
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公司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建设;
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
3、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江宁-竹山路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浦口-高新区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不限
招聘人数:5人
公司规模:人
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公司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建设;
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
3、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浦口-高新区
汉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江宁-竹山路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初中
招聘人数:30人
公司规模:人
岗位要求:
1.男女不限,18-28周岁,经验不限。
2.熟悉计算机网络操作。
3.善于与人沟通,交际,普通话标准。
4.有责任心,服从管理,有上进心。
5.无不良记录,无经验可培训。
薪资待遇:
提成按招聘人数的增涨提成随之增涨
1、保底
江宁-竹山路
伟创力(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江宁-竹山路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初中
招聘人数:20人
公司规模:人
本公司工作地点在南京-江宁,无意来南京工作的勿扰!
一、
1、工作时间:08:30——17:30
上六休一常白班
2、工作要求:熟悉电脑操作,善于与人沟通和交流!
3、工作内容:在各大网站发布信息为本公司招聘空缺人员,并负责为企业招聘面试,
江宁-竹山路
南京拓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江宁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初中
招聘人数:30人
公司规模:20-99人
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公司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建设;
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
3、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南京日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工作地点:江宁-九龙湖
工作经验:不限
最低学历:中专/技校
招聘人数:4人
公司规模:20-99人
无任何收费
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公司招聘、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制度建设;
2、建立、维护人事档案,办理和更新劳动合同;
3、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工作;
江宁-九龙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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