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企业回复主板发审委招标审核委员会公告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2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2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逐年增长、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年期以上应收账款的占比逐年增大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的50%左右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涉诉案件高达61宗,金额合计5,926.39万元,发行人只对其中846.19万元单独计提了减值的具体原因,是否合理、谨慎;2017年7月,发行人对上述涉诉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进行补提和调整的主要依据及合规性;(4)上述补提和调整导致发行人2016年净利润从调整前的12,264万元下降为9,735万元,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是否保持应有的谨慎;发行人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发行人在2015年之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原因,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告期内和截至目前发行人的环保守法情况和各项环境保护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3)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有关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较低,各期平均产能利用率在60%左右,其中PE管材管件的产能利用率各期逐年下滑,2016年仅为32%,发行人募投项目中,主要为PE管材管件项目,涉及募集资金40,685万元,占募集资金的58.74%。发行人通过公开发行新股募集69,263万元资金投向上述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说明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人现有产能利用率、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是否相适应。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在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2)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职工薪酬在管理费用中占比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和结论。
   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均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金额巨大,其具体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严格的资金收付、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有效、合法;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客户分散,变动频繁的特征进一步说明,饲料及兽药业务收入实现增长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内为了对客户和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服务”和“提供融资支持服务”的具体涵义;是否存在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借款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饲料产品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特别是饲料产品综合平均售价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一致情况下毛利率高于金新农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2)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以猪饲料为主,发行人未将其列为业务模式相似公司的原因,发行人毛利率水平远高于该公司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生猪养殖租赁土地的性质,出租土地是否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承租国有划拨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从关联方借入资金情况,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发行人员工张水英借用发行人资金的最终用途,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账外资金虚构采购、销售以及减少费用入账的情形,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和从事饲料生产、畜禽养殖的子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和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发行人在环保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者需要整改落实事项。发行人环保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6、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5年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涉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品种、售价、单位成本、销售模式以及产品市场定位和行业竞争优势等因素,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及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相关信息及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变相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与会务展览费相关的活动是否实际开展,是否存在重大异常;(3)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会务展览费直接支付给无商业往来第三方的情形,取得会务展览费的票据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4)发行人关于会务展览费支付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发行人和相关经销商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被追责、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个别经销商使用“大博”商号注册为公司名称的原因,是否侵犯了发行人权益,发行人通过《商号使用规范协议》进行约束的有效性,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者诉讼;(2)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使用“大博”商号注册为公司名称的经销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是否出现或存在影响发行人声誉的问题,对发行的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3)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发行监管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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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3月2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及其近亲属控制或参股的香港华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益)、北京派瑞清科无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清科)、上海思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思存)、英特格灵芯片(天津)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分别转让后,不再是公司的关联方。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转让香港华益以及派瑞清科股权而不是采用注销等方式的原因,上海思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时间,虞小荣转让股权的方式、时间以及交割情况;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况,上述关联关系是否真正解除,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2)上述公司是否应该作为关联方持续披露,相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交易金额2015年度大额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后续采购商品和销售商品的情况;(3)采购商品和销售商品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是否与其他第三方一致,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2015年11月,实际控制人将其5200万股股权质押,用于认缴北京广盟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广盟)1.8亿元合伙份额,后者设立的目的是对瑞能半导体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017年初,实际控制人转让上述合伙份额。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虞仁荣、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收购协议》的原因、背景和协议的主要内容,对发行人有何潜在影响;(2)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的原因、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解除质押等权利限制的进展,是否影响股份限售承诺的正常履行,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3)实际控制人在北京广盟的合伙份额比例及主要权利义务,北京广盟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实际控制人间接投资半导体企业的原因,2017年初转让的原因,是否存在代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情况,目前股权质押解除进展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客户信用政策的情形;(2)发行人对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进展及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情况,涉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进一步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净利润之间存在较大差额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2014年5月完成收购美国AMP公司99%的股权,2015年5月完成收购美国LIN Engineering公司100%的股权。该等收购均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收购美国AMP公司99%的股权和美国LIN Engineering公司100%的股权的背景和原因及其合理性、必要性,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收购股权定价是否合理、公允,相关的商誉减值测试情况及其影响;(3)收购后的整合和协同效应情况,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或业务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上海鸣志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纳鸿志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持续采购产品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未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许可其关联方上海鸣志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商标的具体约定和履行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依据,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境外主要经销商情况,经销产品的最终去向,经销商的库存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销售,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境外经销商的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外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原因和合理性,与境外客户的合作是否存在经营风险和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3)ODM的具体方式、主要客户及品牌使用情况,外销与内销在价格和销售方式上的差异;(4)对发行人境外销售实施核查的具体程序、过程和结论,发行人外销产品收入的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退出的原因,经销商退出后产品处理情况;(2)发行人对经销商的价格折扣、返利等奖励政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经销商的价格折扣、返利的金额,发行人关于对经销商奖励政策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3)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铺货突击增加收入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相关商标争议和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涉及诉讼商标的种类、主要使用范围,在发行人生产中的作用、涉及的产品,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商标和产品;(2)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知识产权注销、终止、被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3)发行人相关注册商标争议和诉讼的具体时间和进展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与争议和诉讼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4)发行人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的合法持续经营产生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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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8次发审委会议于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对加盟商的管控能力、自身品牌运营能力及珠宝款式研发设计的行业地位,说明发行人的加盟模式及相应的加盟管理费、品牌使用费的毛利结构占比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开店时间、不同营业额规模的加盟店样本,分别说明其单店收入、成本和毛利情况,进一步分析加盟销售模式的商业合理性和发行人加盟费、加盟管理费和品牌使用费的适当性和可持续性。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对加盟商进、销、存的具体管理模式和管理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加盟商的进、销、存情况,有无异常;报告期各年度加盟商退出的主要原因,退出加盟商货物的处理;报告期内对加盟商管理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有效性;(2)在报告期内,发行人自营店铺数量逐年减少,单店销售逐年下降的情况下,报告期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加盟商占比是否会持续上升,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及占比较大的具体原因,结合行业特征、发行人经营模式、并对比同行业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情况,分析其是否合理;(2)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且大幅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产品市场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2014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部关于全国高速公路ETC联网工作的通知》政策效应的影响、全国高速公路ETC联网工程基本结束和视频识别、移动支付等新技术的应用进展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收入、毛利和在手订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成本结构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销售模式、合同订单的签订与执行情况,销售费用的构成变动及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以及与客户开发、销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核查情况,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日一次两家中小板,这速度真是快! !而且是一个排在东莞证券前面,一个在东莞证券排后面,真的不按顺序,这周已经4只中小板了,还有周五晚那批在来一两只,真是随时上会了!有玄机快了,快了锦龙取得40%股份过程有详尽的描述,在此不再赘述。说明书第64页:(4)锦龙股份受让东莞证券有限股份履行的批准程序2009 年3 月20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批准,核准锦龙股份分别受让金银珠宝出资额11,000 万元、东糖实业出资额6,050 万元、汇富控股出资额2,750 万元、西湖大酒店出资额2,200 万元(出资额合计22,000 万元,占东莞证券有限注册资本比例为40%)。锦龙股份受让东莞证券有限40%股权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09 年6月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锦龙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简单说:锦龙股份持有的股份合理合法。不良记者就不要枉费心机就是!我们需要耐心的是等案子的结束而已。锦龙取得40%股份过程有详尽的描述,在此不再赘述。说明书第64页:(4)锦龙股份受让东莞证券有限股份履行的批准程序2009 年3 月20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批准,核准锦龙股份分别受让金银珠宝出资额11,000 万元、东糖实业出资额6,050 万元、汇富控股出资额2,750 万元、西湖大酒店出资额2,200 万元(出资额合计22,000 万元,占东莞证券有限注册资本比例为40%)。锦龙股份受让东莞证券有限40%股权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09 年6月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锦龙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简单说:锦龙股份持有的股份合理合法。不良记者就不要枉费心机就是!我们需要耐心的是等案子的结束而已。
文章点击排行榜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7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7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现有的技术储备和专利、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年度未新获专利授权导致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的技术水平,发行人技术研发能力是否出现了下降,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3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申请相关专利保护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有客观依据。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或未来拟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的考虑。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对主要客户的售价进一步说明,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加工费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报告期应客户调整加工费的相关情况。发行人的“基准铝价+加工费”定价模式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由银行发行。请结合理财产品合同的签订方式、合同涉及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收益约定及实现情况等说明所购产品是否具备低风险、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特征。所购产品是否符合发行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且不会对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获得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未来是否可以持续享受。对发行人盈利状况有何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特点、可比公司会计政策和应收款项主要客户的资信状况,进一步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和董事会提名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实际运作中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三)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报告期停产的主要原因,发行人内控制度执行的主要缺陷及不足,发行人对内控制度采取的主要改进措施及相关投入情况,截止目前相关内控执行缺陷是否已经彻底消除,发行人是否有能力保证其环保水平持续符合国家标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因环保、税务、产品质量等事项先后受到多起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经销合同中价格确定、退换货等条款,进一步说明在货款清收和结算之前预计确认销售收入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内销经销商外销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过程;发行人对前述内销经销商及其最终客户除了产品销售以外,是否还存在为经销商及其最终客户提供担保、资金融通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发行监管部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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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3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5年10月,发行人与2015年8月设立的江阴市力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飞网络)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1606.84万元收入;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184.33万元,2016年12月,发行人与2016年11月10日新成立的上海盛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汀信息)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3066.67万元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2)该等客户刚成立不久就向发行人大额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与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之间签署合同的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时间、金额、价格、定价依据和收款情况;(3)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与客户的业务需求和资金实力等是否匹配,上述项目的毛利率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受客户“年初预算、年底决算”的季节性因素影响是否一致,该等交易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真实、公允;(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5)盛汀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的控股关系和实际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准确和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通)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其第一大股东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通)。据查询,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新区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孙力生等人,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发行人与浙江华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结构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对关联方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依赖,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2)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亏损严重等行业情况补充说明公司未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及其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信息和经营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母公司申报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2)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收入递减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
   &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SLW Automotive Inc (以下简称SLW公司)不直接由发行人收购的原因;宁波圣龙(集团)有限公司转让SLW公司股权价格,作价依据,对照前期收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侵害了发行人利益。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6年度AJ200项目双联泵产品的销售量以及毛利率情况,上述产品未来预计订单情况,毛利率较低的情况能否得到改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采用“因客户一次性支付金额与公司模具实际开发成本存在差额的,余下的模具开发成本计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应收票据余额均较高和2015年底、2016年6月30日应收票据余额增长较大的具体原因;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情形;(3)结合发行人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4)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应收票据因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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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新增或撤销经销商数量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报告期内有无已撤销的经销商又成为新增经销商的情况,报告期内新增经销商的收入贡献情况;(2)发行人对北京、天津、深圳经销商财务支持的原因和具体方式,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目前对于经销商是否存在类似财务支持的情况;(3)在对部分规模较大经销商给予供货价折扣优惠的情况下,发行人经销商模式业务收入和毛利率逐年上升的合理性;(4)报告期内个人客户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大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的金额及所占比例,收入确认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5)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程序、结论和依据。
    2、请发行人代表从产品结构、产品质量、产品成本及产量、售价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并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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