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8年回来后还有退休人员被判刑退休金金吗

判刑老人能领取养老金吗
[导读]: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老罗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发的养老金除了买药外,所剩无几。如今已经过去一两年了,单位那边应给的养老金部分依旧没有着落。在来信中,老罗说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案例评析】
  关押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廖立民律师说,在老罗被关押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是有依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根据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关押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仅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予以补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所以说,社保局在老罗关押期间暂停发养老金,后来又补发,这是有根据的。
  被判缓刑仍可享受待遇
  老罗最后被宣告缓刑,那他能否享受养老金待遇呢?廖律师认为,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而且,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说,老罗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法律法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共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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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停发养老金的思考
近日,有一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停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家人在向市检察院寻求帮助时,受到检察官的质疑。社保经办机构停发的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而质疑的理由是国家并未出台相关的养老金停发法律规定,原劳保部并不是法律解释主体,且十多年前的复函作为停发依据,明显不符合国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总体上没有什么大的战争,老龄化进程在加快,退休人员增多,所引发的退休人员犯罪问题也凸显出来。那么,退休人员如果犯罪,被判处实刑,停发养老金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在刑期内停止发放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发还是停发。为此,经查阅资料,梳理分析,提出自己的初步结论,供大家商榷。
本文退休人员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已经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对养老金停发质疑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判刑老人停发养老金的依据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该文仅是请示答复事宜函,不能算法律法规,当然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该复函作为内部“鸡毛”规定,国家应从立法角度予以废除。
二是以前的国家、单位养老制度已被国家、单位、个人缴存并轨养老制度取代。这时,再以十多年前的复函作为停发依据,明显不符合国情。因此,停发判刑老人养老金,既不合法、合情,也不合理。
三是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养老金停发法律规定。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不是法律解释主体。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在法律的框架内出台实施细则,但不能改变原法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框架。
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发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的依据:
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该文明确:“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该文确实是给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
黑劳社呈[2001]5号)的回复。
经查和多方了解,全国社保经办机构完全是按照此文进行处理,十多年来似乎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今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在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的进步。如何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做到停发有法律规定、被判刑的退休人员正当的权益受保护,应当是我们必须思考的。
首先,从宏观和立法总体思路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养老保险是退休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保护职工在年老或因病残完全丧失法定的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国家给予具体扶助的的制度。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也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转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从《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层面看,已经对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作出了法定的保障。
其次,一般来讲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完全由国家负担;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国家不承担。
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体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其人是被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自己的生活费已经由监狱方具体承担,也就是国家承担了,停发罪犯的养老金也就成为自然。
为了解决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生活保障问题又补充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劳社厅函(号)。
有关资料也表明,各地在出台地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大都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给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或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
请注意,各地及部里对养老金的表述是“停发”,意即“暂时中止发放”,而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很明显,“停发”和“取消”有着天壤之别。从实际操作层面讲,退休公务员犯罪的惩罚要比企业退休人员犯罪判刑的严厉得多。
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综治委[200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从另一侧面说明“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理念。
第三,要探讨退休人员被判刑停发养老金,应当首先确认他被判刑后还是不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一切人,这里,没有年龄、性别、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等的区别,无论是社会政治地位、社会出身成份、政治历史有什么不同,无论是否犯罪或是否属于敌我矛盾,都是公民。
而“罪犯”,狭义地是指因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司法机关强制改造的人,即公民中犯法的人为罪犯。这种人,有的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有的则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仍然享有除法律规定被剥夺了的政治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仍然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许承担的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在如何对待罪犯的权利问题上,《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犯人也是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犯人也完全适用。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保护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要求他们(也可以说是强制他们)承担应尽的义务。
具体来讲,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其办理退休手续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规定的缴费义务,其养老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当受到宪法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对罪犯的养老金而言,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财产范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仅仅是社保经办机构代为保管的、全体缴费人员的共有财产,社保经办机构仅仅是代为发放,发放是法定的,而停止发放则也应当由法定。
第四,社保经办机构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题资格和实际上是收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权力。一个人因犯罪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再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社会保险金,这是其权力之一,但法律未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对已经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停发处分的权力。如果要停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应当由法院的判决书来决定,社保经办依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停发其养老金。
&综上,过去停止对退休被判刑人员的养老金,有其历史原因和实际状况,也符合退休金不得重复享受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停发养老金为适应和符合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在立法层面应当作出明确解释,或是明确应当停发,或是继续发放,或是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总之,是停还是发,应当出台法律层级更高的规定,这么才能适应不断前进和发展的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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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职职工被判刑后,刑满后还有退休工资吗?
如果在职职工被判刑后,刑满后还有退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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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够年限就会享受相应的退休金
2条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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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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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需要赔偿。
您好,建议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需要看原单位具体规定。
是的,,,,,,,
判刑的可能性不大,现在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基本没有判刑的。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要看具体的案情,有的会通知的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你好,建议咨询单位,希望帮到您
退休工资是基于曾经购买过养老保险,国家给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涉嫌犯罪而扣发其待遇。目前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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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合肥用户的咨询问大家一下:退休干部犯罪被判刑,出狱后还有没有退休金.如果他(她)是参加社保的退休工人犯罪,还有没有退休金.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参加社保的退休工人犯罪,出狱后可以发放退休金.这有明确规定.      退休干部,我没有印象,等高手!!!
  有明确的规定,要发放,但要降低。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 (青劳人薪字〔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 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 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 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 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 ,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 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 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 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 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 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 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停发原工资。 对 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 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 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 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 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 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 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考验 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 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 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 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 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 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 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 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 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 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我还是不明白,刑满后,还能拿退休工资吗(以前是公务员退休的,退休后才,犯罪服刑)
  公务员退休后犯罪是不能在继续拿退休工资的。
国家事业单位普通工人  
被判刑后工资待遇问题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有可以和我联系
我的电话是     
大家~!!~!~!~
  从法理上来讲,应该可以的
  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务员在职期间犯了经济案,被判缓刑,刑满后已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之后是否还有退休养老金?谢谢!
  这个好像没有具体的政策。    我个人理解,如果退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其退休后发生的,那么他出狱后应该,享受退休金;如果其犯罪行为是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而构成的,那么应该停发退休金,但是应该享受最低社会生活保障。    如果是参加社保的职工,无论是否退休前后发生犯罪行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的工资收入是非法所得,就应该正常发放退休金。
  毕竟是人,他们也要活,要吃饭;也会生病,也会老;所以,发点退休金也是正确的。而且毕竟人家一直交着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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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铁道部调研员退休8年获刑&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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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铁道部调研员退休8年获刑
  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终审被判13年半
  今年69岁的张某,2005年12月从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运输局)正处级调研员的岗位上退休,而退休8年后,2013年7月底,张某接到了北京铁路检察院反贪局的电话。张某在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一一被查实。日前,张某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将在案扣押的受贿款20万元及其非法所得613万余元予以没收。
  经过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株洲海天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和株洲车辆厂联合研制,由海天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向铁道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由张某拟稿,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于日发文,批准了海天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审查,同意投入生产。2003年,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审查,并由张某拟稿,铁道部运输局公布了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条件。
  而2000年至2005年,原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已判刑)、海天公司董事长赵某为感谢张某在上述产品生产、推广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同时为了继续与张某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工作,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春节,各送给张某1万元,在2002年至2005年间,每年均给张某2万元,共计10万元。
  对于自己多年给张某送钱的原因,海天公司董事长赵某案发后表示,自己一是为了感谢其在技术审查过程中提供的方便,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能够继续给予帮助。
  调查 巨额钱款来源不明
  张某最初被调查是因为检察院收到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线索。日,张某经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家庭财产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的主要犯罪事实。
  张某一家共有5套房产,其中二七剧场路有两套福利房,后卖掉一套,西三环有一套妻子单位分的福利房,在西直门和延庆还各有一套商品房。此外,张某家在珠海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妻子李某名下,据张某交代,2009年其购买这套房子时,为了不在亲戚朋友面前露富,还特意找到小舅子借了60万元,但没过多久就把钱还了。除了车子和房子,张某一家人还花300多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保险。
  经过调查,张某家庭财产总值1500余万元,扣除其受贿所得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正当合法收入人民币800余万元,尚有6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而铁道部人事司出具的证明显示,1987年到张某退休前,工资性收入总计为人民币39万余元,1981年到退休前,各类补贴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2005年退休后至2013年间案发前,其退休工资合计人民币51万余元。
  对于无法说明的钱款来源,张某到案后供述,其家庭收入除了和妻子二人的工资外,还有其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高级工程师期间,代表运输局组织会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产品的审查过程中,供货生产厂商给的费用。张某从1975年开始负责这方面工作,其承认自己做这些是正常履行公务,不应收取供货生产商给的费用。
  两罪并罚
  获刑13年半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受贿款20万元及其非法所得613万余元予以没收。
  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张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据有误,本罪构成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自己2005年已经退休,所以相关财产数额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为2005年1月之前。此外,张某还声称自己有部分收入为评审费,这部分不应该认定为非法所得。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张某未能对差额部分说明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状态一直持续,原审判决对其家庭财产数额计算的截止日期并无不当。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晨报记者 何欣
(责编:张雨、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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