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信用卡问题 经法院判决离婚多久生效起诉 一经判决生效是立刻生效吗 和已经判决生效有什么区别

李连达无视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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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达无视法律判决
或将面临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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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近期,李连达在互联网连续蓄意发起对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恶意攻击。记者了解到这是李连达在2013年及2014年法律判决侵犯天士力名誉权后,再次对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进行的恶意诋毁。该行为首先违反了此前法院的判决,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如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将面临相关的刑事诉讼。其次,李连达近日文章因缺少充分确凿的证据,可能再次被认定侵犯天士力公司的名誉权。
& & & & 记者了解到李连达与天士力的恩怨已久。经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2014年9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及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二、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李连达负担;三、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 & & & 记者翻阅相关材料了解到,判决生效后,李连达虽身为院士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之后法院强制将判决内容在报纸上公告,并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李连达迫于压力最终赔偿天士力30万元损失。另外,李连达不但不按照法律判决履行其应尽义务,相反却将已被法律程序确认没有任何依据的不实言论接二连三在网络上公开散布,如判决后在科学网上接连发布《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争论的关键》,《药品宣传应加强监督管理(评《复方丹参滴丸百问百答》)》,《中药说明书需要进一步改进、规范化(评复方丹参滴丸说明书)》,《有关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之争答记者问》,《奇怪的“证据”,错误的“结论”》,《女病人服用复方丹参滴丸应慎重》等,这些言论再次歪曲事实,误导公众,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经天士力与科学网交涉,这些帖子也被删除。
& & & & 李连达和天士力的新官司,是否会重复此前的结果?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根据以往的判决书以及现在天士力的公告,初步判断,李连达的言论确有不实嫌疑。如果天士力再次诉讼,且李连达的言论被认定不属实,那么他可能面临两种违法:一是拒不履行判决的违法行为。“因为此前判决书已经要求,立即停止发表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不实言论,如果再犯,那就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属于违法。根据相关法规,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是名誉侵权违法行为。有可能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如果其行为中有犯罪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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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span class='hot-word'&民事诉讼&/span&一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呢?是在法官作出判决后立刻生效?还是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呢?谢谢。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从次日起计算,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暂时中止,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据二审的结果来确定。这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上诉被二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该一审判决书立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2、上诉由二审审理,并做出新的判决(即二审判决)。该案二审((即终审)判决书生效,该进入执行阶段,一审判决失效;
3、上诉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原一审判决书失效,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做出新的一审判决书。对新的一审判决书不服的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仍然可以上诉,进入新的上诉阶段。这种人一审到二审,再从二审到一审的循环往复,没有法律规定的次数限制。对于当事人来...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一审的判决书,如果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的话,以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天后生效.如果有上诉的,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人民法院送答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一审判决书就生效.
民事案件一审的判决书,如果没上诉的话以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后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天后生效;裁定书是十天;二审是终审,诉讼文书送达当即生效。
"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很正常的事,这是我们的法律环境所决定的,如果你确实债务人与某些执行官有关系的话,你最好放弃你的债权,因为几千元钱整天整月整年去跑实在不划...
这份欠条已经成了诉讼的证据,结案后就装进了法院的档案,谁也别想要出来了,也没有要出来的必要了。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责任后,可由...
一直有效,但是申请执行,必须在生效两年内.
一般一个月以内,大多10天左右。。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谢
答: 为什么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法人资格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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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另案原告)、另案被告)王笑与另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徐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3043&#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另案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梅园路77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黄澜,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5号汇金时代广场7楼。主要负责人:尹海强,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巧丽,该分中心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王笑,&#x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莲,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前锦众程公司)、(以下简称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笑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19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前锦众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巧丽、被上诉人王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锦众程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前锦众程公司不支付王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事实与理由:1、王笑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开除条件。前锦众程公司依据与王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王笑被退工后,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关系,并在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故前锦众程公司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关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一个月”理解为自然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王笑&#x年5月请事假累计13天,其当月的基本资金及津补贴不应计发。一审法院认定的5月份的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侵害了前锦众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前锦众程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王笑被派遣至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工作,期间多次违反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规章制度,被退回前锦众程公司。前锦众程公司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王笑辩称,1、王笑的旷工分布在三个自然月,并非一个自然月旷工四天。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规章制度规定,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派遣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是按自然月考勤。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王笑与前锦众程公司向法院起诉前,前锦众程公司并未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因此,前锦众程公司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关系在实体与程序上均违法。2、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提交&#x年5月的假期申请表存在变造假期类别的事实,将“其他假”变造为“事假”,而事实是王笑到县区销售按规定申请“其他假”。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主张王笑自2013年5月15日至5月31日申请三次事假,间断的期间均为周六、周日,按常理推断,王笑申请事假也无需分三次。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王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781元&#x年11月应发的成长福&#x元&#x年1月至2013年4月任业务主任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7642.5元&#x年1月至2013年4月法定节日加班工资8538.4元&#x年5月扣发的工资1205.74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9年10月9日,王笑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试用期6个月;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所属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派遣期限与上述劳动期限一致;用工单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位书面同意,经批准的加班单为核算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王笑的工作岗位为见习业务代表,税前月工资为960元,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实际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经营效益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并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王笑违反用工单位制定的风险政策和业务操作规范,产生信用卡风险的,以及在本合同期限内因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辞退标准而被用工单位退回,或在提供推荐上岗机会后拒绝从事新岗位的,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王笑被派遣至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工作,工作内容为销售交通银行信用卡。2012年8月15日,上述劳动期限届满前,王笑与又签订固定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一份,劳动期间至2015年9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高级业务主任,税前月工资4000元,其余约定同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22日,因王笑考核成绩不达标,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将王笑的职位调整为高级业务代表,后于2013年7月25日又调整为正式业务代表,任职日期分别自2013年5月1日和2013年8月1日起&#x年8月8日、9月23日,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考勤记录显示王笑未签到,遂计旷工2次&#x年10月,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将王笑安排至爱客来大坝头店驻点工作。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签到系统显示,2013年10月16日、10月17日两天,王笑未签到&#x年10月17日,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对王笑未签到的行为进行书面告诫,并记旷工二天。2013年11月19日,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安排王笑参加业务技能培训班培训,其提供的三张照片内容显示王笑于培训期间正在看手机&#x年12月18日,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以王笑在培训期间玩手机、睡觉以及未佩戴领带、工作牌严重违反《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员工守则》对王笑进行书面告诫。2013年12月25日,以王笑被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退回为由,书面通知王笑解除劳动关系,但未通知工会。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王笑的平均工资为每&#x元&#x年5月,王笑仅领取工资74.26元。王笑不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委审理后以徐劳人仲案字&#x〕第189号裁决书裁决、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连带赔偿王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1元&#x年5月工资差额1025.74元。王笑与上海前锦众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提起诉讼。王笑于2014年12月11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上海前锦众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上海前锦众程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68号移送函将两案移送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x年11月1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徐民立他字第000119号指定管辖函将两案指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查明:2014年6月17日,与前锦众程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由前锦众程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存续的前锦众程公司继承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权利义务&#x年8月21日,登记注销。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对销售营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前锦众程公司提供该公司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园区总工会出具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征询工会意见函》一份,该函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日。前锦众程公司欲以此证明其公司已于起诉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了工会。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提供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城市办事处考勤规定》、《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分中心考勤规定》(以下均简称《考勤规定》)、《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上规章制度的签阅表等证据,欲证明王笑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考勤制度》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员工上班、下班必须由本人在办事处(分中心)指定的考勤设备上进行考勤,考勤卡忘带或者遗失的,应第一时间至办公室签到或者签退记录考勤。第六章第十三条规定:员工发生以下行为,将作为严重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一)旷工……3、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或者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的,即为严重违反卡中心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派遣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章第七节第四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卡中心给予经济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二)擅离职守、不按规定交接班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工作时间睡觉、酗酒的;……。规章制度签阅表中载明“签字人声明:本人已阅读上述文件、知晓其内容,愿意遵守以上各项卡中心的规章制度,接受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应惩罚”并有王笑的签名。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另提供假期申请表复印件4份,记载内容显示王笑自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14日休年假,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7日&#x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4日&#x年5月27日至2013年5月31日请事假。但三份事假申请表中的“假期类别”一栏有涂改痕迹,经法庭询问,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解释涂改原因。王笑对休年假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否认曾于2013年5月请事假,并称三份事假申请表中被涂掉的内容原为“区县作业”。王笑为证明其加班、与用工单位约定成长金等事实,申请证人张某、代某出庭作证。二证人到庭作证均称,其二人原为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员工,工作期间周六正常上班,法定节假日亦有加班;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关于发放成长金的约定,发放标准为工作满一年为1000元,此后每满一年增加1000元。经法庭询问,王笑称用工单位规定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成长金。王笑另提供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电子邮件照片六张,其中记载“淘汰人员成长福利不予发放”。一审法院认为,王笑于2009年10月9日与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工作,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一、关于本案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解除,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应否连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因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将王笑退回而单方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合同,但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王笑支付赔偿金。由于已由前锦众程公司吸收合并,相应权利义务亦由前锦众程公司承继,故前锦众程公司应履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前锦众程公司主张其已于起诉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了工会,但其提供的该通知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日,晚于王笑起诉立案时间2014年12月11日,亦晚于前锦众程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2014年12月8日,故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王笑要求前锦众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781元的诉讼请求,因王笑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已满4年零3个月,前锦众程公司应支付赔偿金30111.93元(3345.77元/月×4.5个月×2),王笑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故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若王笑严重违反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规章制度,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考勤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经告知王笑,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全年累计旷工满5天或者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的,即可退回派遣公司。此处“当月”应理解为一个自然月。但王笑的4次旷工行为发生&#x年8月8日、9月23日、10月16日、10月17日,分布在三个月,并非在一个自然月内旷工3天,并不符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而对于王笑在培训期间看手机的行为,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亦无明文规定应予退回劳动者。虽然用工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违规行为的性质、次数、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的严重性并据此作出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但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对王笑的处理明显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其将王笑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属违法退回,并直接造成王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成长福利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工单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加班必须征得用工单位书面同意,经批准的加班单为核算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王笑未能提供经批准的加班单或经书面同意的加班证明;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中,代某与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存在劳动争议,且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亦均不认可,不能作为认定王笑加班的依据。而前锦众程公司已举证证明在王笑工作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已经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故王笑未能举证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对于其要求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笑要求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支付成长福&#x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王笑举证及当庭陈述来看,成长福利属于单位向经考核合格的员工发放的福利之一,但王笑于2013年起即因工作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两次调整工作岗位,应属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据此拒绝向其发放该福利并无不妥,故对于王笑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是否欠付王笑在职期间工资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王笑虽于2013年5月份休年假13天,但依法应当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因王笑的工作岗位已被调整,其当月工资数额不能依照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确定,而应按照徐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支付的当月工资仅为74.26元,远低于2013年5月徐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故前锦众程公司、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应向王笑支付当月工资差额1025.74元。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主张因王笑2013年5月请事假13天,应按考勤规定扣发工资,但其提供的三份事假申请表均系复印件,且“假期类别”栏内均有涂改,经法庭询问,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该三份事假申请表记载内容及其抗辩理由,法院均不予采纳。综上,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锦众程公司支付王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111.93元&#x年5月工资差额1025.74元;二、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对前锦众程公司上述债务向王笑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笑其他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结合《汉语词典》中“当月”为“本月、同一月”的解释,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制订的《考勤制度》中“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中的“当月”应理解为一个自然月份;即便本案当事人对“当月”的理解出现分歧,在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无证据证明已向王笑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在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重大事项上,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就“当月”的理解也应倾向王笑的朴实认知,即“当月”为一个自然月份。因此,王笑的旷工天数不满足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退工行为不当,前锦众程公司作出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关系的决定无事实依据。此外,前锦众程公司也未能在一审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综上,前锦众程公司解除与王笑的劳动关系不仅实体上无事实依据,程序上亦违反法律规定,前锦众程公司应向王笑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的不当退工也是导致前锦众程公司违法解除与王笑劳动关系的直接因素,故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2013年5月的工资差额。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前锦众程公司抗辩王笑当月15日起三次事假,此事假期间不应给付工资报酬;王笑主张当月15日之后到县区销售信用卡,并按内部规定办理了“县区作业”的请假手续。从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提交的请假报告单来看,有将“县区作业”字样刮除的明显痕迹,故本院对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前锦众程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交行信用卡徐州分中心、前锦众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存生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明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482202186****0023?693003132****6936?124204182****1831?94805188****4341?783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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