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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后可否改动房内设施?房东能否擅自进屋?屋内设施遭损坏怎么办&&针对房屋租赁纠纷的几个典型例子,律师以法释疑,为网友支招。  姐弟上演黑白脸,租户是否该赔偿  2012年,阿健租下美林街某铺面做生...
  租房后可否改动房内设施?房东能否擅自进屋?屋内设施遭损坏怎么办&&针对的几个典型例子,律师以法释疑,为网友支招。
  姐弟上演黑白脸,租户是否该赔偿
  2012年,阿健租下美林街某铺面做生意,与房东签订合约期效为1年。租下铺面后阿健觉得房内太闷热,想装上空调,但装空调需要钻墙洞,于是他找房东协商。房东也挺和善,同意让他安装并称以后他不续租的话补好就行。得到答复后,阿健立即请人将空调装上。
  相安无事的租赁关系持续了两年。今年初,阿健由于私人原因不再续租,然而当他要退租时,房东的家姐却冒了出来。原来,铺面归姐弟俩共有,家姐检查房子发现屋内有空调洞、老鼠咬坏的窗沿及未清干净的垃圾,便要从押金中扣600元。这让阿健十分不满,他认为装空调是经过允许的,且找人修补也就几十元,垃圾自己倒掉就好,至于老鼠咬坏的地方也只有两三厘米,为此扣600元太过分。
  租赁期间承租人的租房义务有哪些?使用过程中物品难免毁损,责任由谁承担?
  梁军梁承勇律师:在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内,若约定有承租人致使屋内结构、物品受损时的责任约定,就按合同约定来处理;若没签合同,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在租房期间承租人人为破坏屋内设施的,房东可以从租房保证金(押金)里扣除一部分作为破损设施的赔偿。如果屋内设施破损严重,超出押金范围,双方协商未果,房东可以根据房客的身份证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安装空调前阿健若确有与房东协商,那么只需依约处理即可,至于被老鼠咬坏的窗沿虽非人为造成,但阿健作为承租人应对屋内设施尽一定的保管义务,房东可向阿健提出适当的补偿要求。
  最后经过协商,双方愿意各让一步:阿健自行找人修补墙上空调洞;房东在押金内扣除200元用于修补窗沿。
  房东擅自入屋,房客花容失色
  来自陆川的小雯和小佳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玉林打拼,为了节省开支,两人共同租住在东龙路附近某私人住房内。2013年12月某日下午,小雯因病请假在家,小佳也正好轮休,两人赖在床上睡觉。小雯朦胧中看到小佳忽然起身,大力推卧室门将它锁上并顶住,被吓醒后问小佳怎么回事。原来还未睡着的小佳听到客厅有异常响动,起来看到一陌生男子的身影,吓得赶紧跳下床去将卧室房门反锁。小雯听后也吓出一身冷汗,赶紧打电话向男友求助。
  事后,她们检查大门却并未发现门锁有被撬过的痕迹,小佳回忆细节后觉得该男子身形特征与房东儿子非常相似,之前交租时见过两次,当时因慌乱没能立即认出来。想到此,她们当下决定另找房源,没几天就搬了出去。
  租出去的房子,房东能随意进入屋内吗?如果房东擅自入屋租客该如何处理?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房屋主人对房屋拥有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房屋出租后,其使用权依法转移到承租人手中,房东在承租期间不得随意进入租客房内,如果擅自进入,则侵犯了租客的使用权及,追究起来可处15日以下、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话,还可能触犯。租房者在租房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租房合同中先约定这类事项及违约的赔偿金额,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租客人员来往复杂,房东急&送客&
  家住垌口菜市场内的宴先生将自家的1至4楼出租,自己一家人住5楼。年初,有一女子租住在4楼。但随后两个月,宴先生发现该女子经常带不同的男人回来,宴先生担心女子在屋内做犯法的事,要求她搬离。起初遭到女子拒绝,一段时间后宴先生称再不搬就将一楼大门锁换掉,最终女子同意搬走。
  担心租客在屋内做非法勾当,房东该如何办?
  桂金剑曾小明律师:房东发现租客在租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可报警并解除租赁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约定一方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则可以解除双方合同。若合同未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租赁双方也可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宣告时应当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及条件,切忌不作无任何通知的&解约&。否则,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非但得不到有效保护,反尔还会因此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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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房东约定押一付三,提前搬走的行为属于违约,所以是否拿回押金要根据以下情况:1、如果双方分别与房东约定押一付三,房东可以主张违约损失赔偿,对于押金退还要看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的约定。2、如果双方共同与房东 ...
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相应的处理,那么就按约定解决。如果没有相关的约定,因为车子在小区内遭到划伤,刚好监控设备损坏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物业提供的安全保障服务不力,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车主可以向 ...
按规定,在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所以业主有需要的,即使没买停车位,如果没有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应该允许业主开车进小区停放。 ...
按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所以停车位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卖人属于欺诈,买受人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未做声明的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即业主可以自主使用。 ...
按规定,小区车位首先要保障业主的停车需要,如果发现小区内有车位但不让业主停车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依法通过起诉维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生活中,出现维修义务迟延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的纠纷也比较多,那么面对这样的一些情形我们该怎么处理?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中,大多数工作者都是租房来住的,并且很多的公司也是租赁的办公楼,而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也就比较繁多了。那么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呢?遇到房屋租赁纠纷该如何处理?
提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通常是指对该纠纷的诉讼管辖,也就是该找哪里的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纠纷。那么现实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那么对于这些房屋租赁纠纷其处理要要注意什么原则?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人选择留在城市租房工作,由此而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那么对于这些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可以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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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田家大院胡同长大小区105栋门市天意食杂店说起:
&以前知道宪法、民法、刑法,可真正在自身能接触到法律时,做到懂法、学法、守法,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很少。在2008年初我接触到我人生第一次法律课堂,是彻骨的。也许很多人会有同感。事情是这样的:为了给孩子找个离学校近,四季不受风吹日晒,减少路途风险,又节省人力,又有收入,解决生活步骤上的矛盾。为了已到上学年龄的女儿找到上学不用走很长的路,减少路途险境多休息一会儿,家长能照顾到又能解托出来,还能填补家庭收入,这也是很多家长的思想,可实现并不简单,但很多家长也都这样做了,也为了孩子上学都艰苦的生活在条件不太好环境里,因为租住的空间肯定不会太大,也就勉强将就运行。有所得就有所失。就这样日高价兑下西四小学对面的天意食杂店,并于当日和房东签下六年合同,因女儿得小学毕业。这个食杂店是两个门脸,房东也答应另一个门脸可以出租,同月出租给做豆腐。妻子一人照顾小店,边照顾孩子上学,我因单位在北京不在家。这期间房东妻也经常去,看见租给卖豆腐的怕把墙根泡坏,有味。不让租给他,接着就兑给剪头的了,起名名典美发。这时就有邻居说:你敢租他家房子,折磨死你。房东总有事,就说起房东为人不好。事实证实潘云经常看看这看看那,就经常告诉这别碰坏了,那的注意。我出差回来也带些礼物,相处道也和顺。2007年第一季度时,房东妻子潘云借就经济上涨,物价上涨为由要涨房费每月多交200元。这时矛盾出现了,妻子给我打电话说起此事,我在北京告知回去在协商。这是房东潘云就经常没事就去找茬,是的妻子很是闹小心。有一天风大把厕所开着的窗户玻璃刮碎一块,潘云就说我们不爱护东西,马上给按上,因为忙,双成窗户就没及时按,潘云天天来,说些不好听的话。有一天她墙上以前废弃的暖气管子没了,就说我们给拆了,让我们给恢复,我们说没动,潘云就开始说不讲理的话。这样我回到家和潘云谈及此事,我说小卖店经营不好,就是为孩子上学,上这么高承受不了,我么们都签合同了。潘云说不涨你们就给我走,住不起就别住。夏天有一天,不知谁把原来租房时就没租给我们的阳台小门玻璃给打个小洞,我去告诉一声。她来后说我们没给看好阳台,说半夜砸玻璃都没看,能不知道谁砸的。过两天房东和潘云来收拾阳台里的杂物,临走时在门口说房费低了,不住就给我他妈的滚,XX你个妈的。我出去和他们理论。嘈嘈一顿。房东走了。由此开始,三天两头就来挑毛拣刺的。邻居告说们,在你之前他们家租房就这样这样,你刚一干好,就涨价,在我兑的前一家半夜般的家,因为潘云给人涨价,竟事,人家受不了走了。租给你上一家开小卖店。我们也不愿意住了,可孩子的上学啊。日潘云来涨费。我也不是好欺负的,在社会也走过。一时一个变化,国家也时好时坏,所以我想涨就涨。你就必须的给我涨。日(录音)13:20房东还说暖气管子没了,房费必须得涨。08年03月13日上午能交钱就交,嚷嚷一阵走了。03月31日晚18:00我去给房东送房费,房东家在吃饭,我把钱和纸给他写收据,他妻子潘云说房费涨了,不够,必需她说涨那些。房东妻子就是不收。因为每月10日到期,我就没在送。这时我就到邻居刘淑清大姐家窜门,说起这件事,说房东涨房价不受房费。她就劝我,你小,别和人闹脾气,租房子能不要房费,你再给送一次,好好说小卖店买的也不好,和房东说说,把钱收喽。日19:35我怕我和房东说不和拢,就让我妻子去送房费,妻进屋,潘云就说:还那些我们不收,你们就得涨房费,不涨房费你们就白住,我们不收。给撵出来。妻回来,我随即去大姐家和她说起,她们不信,问我他家电话号码,让先回去,过会她给打一个电话。够了半小时,我心里惦念,就去大姐家,路上正好遇见她们,就一起回她家。大姐说:刚才我给房东打电话,房东接电话,说俩句被潘云抢去,给大姐一顿骂。说给你有什么关系XX你个妈的。就这样大姐相信我说的是真的,房东也说没收钱。日我在河南出差,孩子发来短信告知房东潘云来闹事,在河南我打电话给南街派出所报警。08年05月30日08:30潘云来说我们不交房费。正好我掂心家刚赶回来,我说:我们给你送钱二次你不要,在门口我妻子见你路过时喊你来取钱,你说不要了。然后潘云就破口大骂。骂到09:45才走。这期间大姐和他儿子去市场买菜路过在场为证。还有左邻右舍围观。这期间我给辖区南街派出所报案,张警官接警。下午12:30再次说不给房费,又骂一阵走了,我们没有还口。没吱声。日19:20潘云和儿子于晓飞来要钱,潘云在门口破口大骂,说些不讲理的话。没进屋找我,20:20于晓飞进屋和我说房费事,这时他表姐于荣华带领许多人进屋搭话,说些不讲理的话,想解决问题。我看她不讲理,就没跟他谈,我就走了,随后他们走了。日凌晨02:59我们正在家中熟睡,隐约听见几声闷响,随后清脆的一声响,我感觉不对,就本能的看孩子。发现孩子胳膊上有块水泥石块,随即我发现玻璃碎片,再一看阳台窗户被砸。发现孩子身上出血,打灯查看孩子身上的伤,也我马上意识保护现场。随后立即报警,民警崔问有无照相机拍照,就拿起手机拍照和相机拍照。拍完照,给孩子穿衣马上打车去吉大二院。医生检查四处划伤,打针观察。早上08:30崔志明警官来看现场,经过查看后,问我拍照没有,我说拍照了,然后让我和他一起去南街派出所填写报警情况登记薄,
第()号未盖公章,我问他怎么处理,崔志明警官说:半夜砸的也没看见人,我们有什么办法,这点小事多了。我说有怀疑对象,我和房东因涨房费有矛盾,有可能是他们干的。崔说:怀疑多了,得有证据,怀疑不行。我说可以排查,这小事管不了。过两日我出差。日14:20房东潘云和于荣华进屋就开始往外仍商品把货架上的商品都扔光,于荣华站在门口大骂。这是正赶上下雨,文具和商品损坏15:110警察来了,她们才停止扔东西,顾客进屋买东西给人骂出去。日08:00潘云到名典美发找吴梦迪说,不许发廊营业,让她搬家。因为昨天潘云给仍的凌乱的货架。妻子再加上精神上的伤害,压力、病倒,值得停业。晚上19:40潘云进屋就又开始仍商品,又带来许多人起哄,助威,为她打场。妻子报警,有几个小孩进屋买东西潘云吓唬小孩,给小女孩吓哭,不让买东西,还要打小孩。去南街派出所填写报警单,第号领导签字:双方在合同上发生纠纷,应对其房东教育建议当事人到南关区法院起诉。所长:赵金龙。(未盖公章)06月09日09:20潘云站在门口大骂,堵门不让营业。持续一个多小时。晚上18:房东的邻居来买东西,告诉妻子这几天小心点,他们在商量找人收拾我家,继续砸店。日房东起诉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泮恩、男、汉,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04栋1门102号。电话被告:丁力,男,汉,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长大小区105栋104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2.请求被告给付日至今的租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日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西四道街长大小区105栋104号房屋租给被告开食杂店使用,双方约定租金为1000元每月,给付方式为按季度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并且在租赁房屋期间,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是2008年04月始,被告拒绝向原告缴纳租金,而且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被告将阳台玻璃打碎。就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无奈故诉至法院。综上所诉,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长春市南关人民法院具状人:于潘恩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08)南民初字第1163号。案由:传唤事由开庭日08时40分,应到处所:第三审判庭(三)代理审判员刘卫国书记员:魏子复日。民事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2008)南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于潘恩与被告丁力租赁合同一案,经审查已决定立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王红光、审判员王晓玫、代理审判员刘卫国组成合议庭,王红光但任审判长,刘卫国为主审人。主审审判员应责令书记员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双方当事人。庭长:杨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日。开庭后于日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南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于泮恩,男,汉族,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04栋1门102号。委托代理人孙越,长春正达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潘云,女,汉族,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04栋1门102号。被告丁力,男,汉族,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25号。委托代理人韩迎春,男,满族,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三义胡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潘恩与被告丁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红光审判员王晓玫代理审判员刘卫国日书记员魏子复。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案由(2009)南民初字第47号,案由租赁合同。被传唤人:丁力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日13时30分应到处所:第三审判庭审判员周艳玲书记员张蕾09年02月24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2008)南民初字第47号原告于潘恩与被告丁力一案,经审理已决定立案审理。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决定由孟辉、周艳玲、王晓玫组成合议庭。由孟辉担任审判长,周艳玲为主审人。主审审判员应责令书记员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双方当事人。庭长:王红光09年02月25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起诉书原告:于泮恩,男,汉族,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04栋1门102号,电话:被告:丁力,男,汉族,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长大小区105栋104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2.请求被告给付日至今的房租金9000元。3.协议房租费每月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日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按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西四道街长大小区105栋104号房屋租给被告开食杂店使用,双方约定租金为1000元每月,给付方式为季度提前半个月交纳下期租金,并且在租赁房屋期间,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是2008年04月始,被告拒绝向原告交纳租金,而且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将部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就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长春市南关人民法院具状人:于泮恩日。接到判决书第二天,我立即起诉房东于泮恩,可是南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就是不给立案,终于在房东通过非窗口立案后,
我于09年01月12日在立案庭窗口立案,起诉于泮恩,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东)单方撕毁房屋租赁合同&。
09年01月24日晚5点10分房东(潘云)来要钱,我没在,妻子告诉她起诉立案,她说起诉是起诉,房钱是房钱,不给就到这来。明天来骂,不让你们过好年临走还骂说:“留钱买纸烧,买骨灰盒装你。”
09年01月24日18:35分给栾恒森打电话房东又来闹和仍话明天来骂不让过好年。你们法院没给通知于泮恩又来闹你们负有责任,他说:归审判庭送达管。他们立案庭不管。
09年01月24日18:25分我去南街派出所报案。郭立峰民警接警(104339警号),我留下二份材料,(申请治安保护、南关法院立案证据)。
09年02月17日15:53分王晓玫给我来电话说案子的事,我当时在河南省处理工作上的省农行保卫处换防弹衣事宜,和王晓玫说一个以后回长处理。
09年02月25日因王晓玫的电话原因我于09年02月24日立即返长。今天南关法院快递传票收到,但不是我立的案通知,而是于泮恩起诉状。我电话联系王晓玫是魏子复接的电话,王不在让她回给我来电话。
09年02月26日09:13分给王晓玫()去电话魏子复接电话说研究案子问题。昨天她没回。
09年02月26日09:50分在接到不是立案厅给于泮恩立案的传票、而又不是我起诉的案子时,我给栾法官去电话咨询,栾法官让明天拿去给他看看在说。
09年03月02日09:30分在南关法院立案厅问吴捷法官为什么原告于泮恩的立案在我前面?她说:那我不知道,我把你的案子立上交给她们就完事(审判庭)。你不用找我。(从复了三边)谁立的我不知道。
09年03月02日10:10在527室见到周艳玲(),阅卷,把审判程序确定,把(法院给的传票审理程序)在当场圈改、确定是普通程序。把简易、特别程序用笔划掉(周艳玲)。同是调取立案审批表(复印)带回。是立案庭长杨明领导签字、陈立君审批。在524室见王晓玫改诉讼请求。从新起诉写好送去。
09年03月09日09:25分给王晓玫(524室)送答辩状,改普通程序(王晓玫让张蕾画掉特别程序)。09:30分在(527室)见周艳玲换民事起诉状,她让复印三张交给魏子复装钉卷宗,后在魏子复处换回原起诉状,同时领取传票。(有录音)开庭时间定在04月01日14:30分。在立案庭取回特快专递发票.
09年03月22日02:27分我租住的长大小区105栋104室名典美发正门2块大玻璃被砸02:39分拨打110报警,随后南街派出所02:40分张志武警官打进来说:你报的警啊?我说:是.这回不是小卖店,是同一地点隔壁名典美发正门玻璃被砸.他(张警官)说:我知道这事,是西四小学对面.我说:这回砸的不是我,是隔壁名典美发.他说谁砸的?我说:怀疑是敌对面,和上次是一伙的.他说:怀疑不行,有人在屋没有.我说:人家小姑娘不在.他说:那来人时让她上派出所来一趟,谢谢你哥们.早晨07:06分张警官俩人开车来看现场.另位警官掀起门帘仔细查看具体现场情况.
差点没扎着那位警官。张警官也掀门帘看了看.现场没有投掷物(砖块)门上留有红色砖块撞击粉末,门窗玻璃牙子被击断,两块大玻璃被击得粉碎。问看见人没有,我说没有。然后说:主人回来去一趟.两位警官开车走了。
09年03月22日下午我和吴梦迪去南街派出所报案,霍金刚(104962社区警员)接待说:明天找张志武警官(104929),谁接警谁负责。
09年03月23日10:00分我和吴梦迪去南街派出所报案找张志武警官(有录音),在二楼第三警区办公室见到闫警长(警号104375)说明情况(22日110报警02:27分长大小区105栋104室天意食杂店隔壁名典美发被砸),他说:那我得查。你先把资料、照片、拿来报警单报上来,再找所长李功有、指导员谢迎飞协调合起办案
1、08、03、01有1位民警值班,给他看送去的资料(申请治安保护)看完没收。
2、08、05、16、我在河南开封给南街派出所报警、同时妻子报110接警。
3、08、05、30骂1:30分我用给南街派出所报警张警官接警8:55
4、08、06、06送《声明》南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所长。赵金龙所长接警。
5、08、06、11玻璃被砸、崔志明接警。
6、08、06、27扔东西、110接警转南街派出所
7、08、06、28带社会人仍东西、110接警处理转交南街派出所,魏巍、王朝晨接警(所长处理意见)
8、09、01、24、18:25分我去南街派出所郭立峰民警接警(104339警号)。我留下二份材料,(申请治安保护、南关法院立案证据)
08年10月31日20:39分刘欣慧(我姑娘的同学)的妈妈小吴来说刚才阳台玻璃被砸,还有前几天连续两次玻璃上被抹狗屎。(因为上次被砸后怕孩子在受伤害就把孩子送租住她家,想必是和我家与房东有冲突连累无辜特来诉说此事,她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没报警。)短信记载。我给发的短信内容:(你好哥们,对玻璃被砸和前面玻璃摸狗屎事件我感觉很抱歉和遗憾。我也上火,比砸自己还要难过,因为我和他们有矛盾,不应伤及无辜,也影响我们之间的关系,友谊是最重要的,不然也不会让孩子去你们家住,这是最大的信任,当你是朋友,也交你这个朋友,我本想一会把玻璃按上,但你们自己先按上了,当朋友的只能说声抱歉了,记下了。他们是欺负人,正义终能战胜邪恶。)
08年11月01日上午10:30分取回姑娘在同学家洗漱用品被枕头、电褥子等,小吴说:在这和左邻居处的很好,就是你家和房东有冲突,打击报复可不敢让孩子再住她家,怕再次被砸。
09年03月23日10:30在锅炉房对面遇见孟房管员(手拿一沓通知单和胶棒)。我问他为什么自去年08年08月份至尽不去收取房产税?孟说:你两家不是有纠纷吗。我说:跟你有什么关系,你在不收取,我就认为取消,没有了。再要我就不给你了。孟说:好的,好的。就走了。表示知道了。
09年03月23日15:35分我和吴梦迪去南街派出所报案,在二楼遇见魏巍(104341民警)问找谁?我找李功有所长。他说不在。又找闫警长,我敲第三警区办公室门没人。在三楼所长办公室有位民警。问他是不是李所长,他说不是。递给他李功有所长一封信。他说:保密不。我说不保密。看见他放在办公桌抽屉里。
09年03月24日08:50分我和吴梦迪去南街派出所报案(3月22日02:27被砸),在门口遇见张志武民警,上二楼第三警室发生争执,我俩因报警询问有分歧,张志武(104929)不让我在场,要单独询问吴梦迪,因为我报的警对事情了解,想反映真实情况,他不让说,几次争执,最后愤怒的把我硬薅出第三警室。单独问吴梦迪(后问吴梦迪说什么了,张志武问:你租多长时间了?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吗?吴梦迪:我口碑很好,没有过这样的事情。吴梦迪说:二年多了。这事跟你没有关系,这是房东跟他家的事,发生这事你怎么还在这干呢?吴梦迪说:我房费还没到期呢。你家是哪里的?磐石的。她问玻璃有多大?1.5---1.2米(对原因、化解矛盾、如何处理没有答复),打印出询问笔录签字时我俩又发生争执,不让看立即签名。张志武把我的签名和吴梦迪写的要求处理结果用笔划掉。之后吴梦迪走了,张志武和我谈话(有录音)张志武说:谁砸的那你得拿出证据。我说:啊!我来找你就是这个意思。张说:我在现场啊!想办法啊?张说:想啥办法?提供人员,谁看见了?只能这么讲。我说:调查。张说:我是神探啊!我说:不是神探,你得想办法。张说:你家那事我都听说了,不少次了。对。张说:别人他妈的有啥办法!对不对,我有啥啥办法,是不是。我想啥办法,得找出证人来。跟这女的没关系,跟房东有关系,找人砸的,你可以拿出证据,谁砸抓住。雇两个人看着。小崔(崔志明)都没管呢找我呢!这事不归我管,白铁军(104384社区民警)你那片区。
09年03月25日14:12()给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孟令全房管达员打电话,问他为什么不来收取租赁费?&&&&&
09年03月25日14:54(01:48)给孟令全()谈及营业税缴费事宜。
09年03月30日09:00给(527室)周艳玲一份补充答辩状、一份当庭答辩状。问:钱带来了吗?今天开庭吗?我说不开/这时看见潘云和李晓杰律师找孟辉。
09年03月31日16:40给王晓玫()打电话,问:于泮恩房东送答辩状没有?王晓玫说:没有,当庭口答。明天开庭吗?魏子复怎么通知你得。我说09年04月01日开庭。
庭审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民初字第4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潘恩房屋租金9000元,协议租金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孟辉审判员:王晓玫代理审判员:周艳玲日书记员:张蕾。在这期间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给出具一份假公证书,公证书(2008)吉长忠信证字第7881号。公正时间日公证员:袁平,副主任:梁宪东。开庭时原告出示。我起诉后(本诉)南关法院的判决书
09年06月21日15:43潘云、于泮恩和于晓飞来要下季度房钱,又骂人。我妻子郑继平在家。潘云说:你们不给房钱白住房子。你要告我谁给你撑腰,白住房子,你的后台是谁,胡锦涛啊?!法院让我来的。是她给法院孟辉打电话。孟辉说你们上诉跟法院判决给房钱没关系。对着郑继平说你拉着个寡妇脸。用我的房钱垫车胶子了。(录音)潘云说;我来要房钱,法院说了(孟辉)你上诉我与这个判决没关系。我说你找的谁?潘云说:孟辉。又骂了一阵16:48走了。
我不服上诉,我在长春市中级法院阅卷,发现一审卷中里有南关区南街派出所出具的一份假报警单,报警情况记录记录薄第()号,一份很全面正规的报警单,但可就是假的,发生时间:日。我家受害时很多次报警就是不给每次都填写报警单。就是你要求他也不给。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长民一终字第208号上诉(原审被告)丁力,男,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四道街长大小区105栋104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泮恩,男,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104栋1门102室。委托人代理人于晓飞,男,日,汉族,长春市客车厂工作人员,住址同上。委托人代理人李晓杰,吉林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泮恩因诉被上诉人丁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泮恩的委托代理人于晓飞、李晓杰,被上诉人丁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甲方:于泮恩,乙方:丁力,经双方协商如下条款。(1)甲方将座落于西四道街长大小区105栋104号房屋租给乙方,(2)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3)租金每月1000元,结束方式为季度交到如季交要在租金到期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不得拖欠。(5)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许改变原有结构。(6)乙方不许在所租房内搞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驱逐出户,并不与退还所交租金。(8)租赁期间,双方不得私自单方毁约,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解决......各项费用协商房租有乙方承担。2008年04月至日被告共欠房租9000元,2008年09月至2008年12月协议房租600元(每月15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丁力应履行给付原告房租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节,本案原告曾于2008年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可以立即支付房屋租金,但原告并未接受,并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又于日委托长春市忠信公证处,对被告进行了催缴公证,之后又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仍表示可以立即支付房屋租金。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在两次诉讼中,均明确表示可以立即履行给付房屋租金义务,可见,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故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将暖气管道及玻璃恢复原状一节,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改变暖气管道和打坏玻璃的事实,该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丁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泮恩房屋租金9000元,协议租金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丁力不服,以请求给予确认案件实体的存在是被上诉人于泮恩随意来涨房租及我正常经营给付房款,他们不要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于泮恩答辩认为,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房款,上诉人到现在也没交房租,应该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泮恩与上诉人丁力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及丁力给付于泮恩房屋租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树启代理审判员:苏勇豪代理审判员:于泽民日书记员杨红。
我已按判决给付房费。
就是未涨房价这么点小事,为什么我的官司能到现在?请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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