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国人在中国购房条件。由于对工作的条件不满意我撤销合同了。撤销合同后那家公司有没有权利取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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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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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撤销赠与合同吗?一般情况下,在赠与合同发生房产转移之前,在有限的条件之下是可以撤销的,当然,若是合同已经公证或者是未满足相关条件,则无法撤销。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撤销赠与合同需要满足那些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可撤销赠与合同吗?撤销赠与合同需要满足那些条件?要看现实情况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我们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3个回答wujiahui6361公证的赠与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在赠予时附有一定的义务,即租金全归父母所有,现在如果抵债的话,父母已经实际不可能再收到租金了,因此,该项义务儿子是无法履行的,可以撤销赠与,
...3个回答2014七夕节1、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成“可以”或“不可以”,需要具体分析。
2、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赠与的撤销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1)赠与的任意撤销:...1个回答0oo重萱儿_你好,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1个回答天地空旷房产是可以赠予的,便是在赠与人资源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他人,且这种赠送条件下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但是实际上,人的想法总是主观的,若是在签署了赠与合同之后想要反悔怎么办?不可...1个回答撒速度啊0014一般,我们都知道房屋赠与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一、怎么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1.赠与人...3个回答花间酒同志如果是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公证遗嘱上海按件收费,几百元。如果是赠与公证,更名后一般不可撤销了。一般公证不能撤销,可直接主张按遗嘱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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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淡定的石头2015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公证是...3个回答雷蒙得王可以撤销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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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丧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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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月,马先生与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马先生以180元的总价向开发商购买一套位于杭州市近郊的商品房,交房时间为日前。双方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超过15天的,作为买受方的马某有权退房,开发商在接到退房通知后的15天内,将马某已支付的购房款一次性退还,并按已付款的万分之二向马某支付违约金等等。
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180万元的购房款,但开发商直至日才通知马某办理交房手续。在此期间的日,马某曾以书面形式要求开发商交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接到交房通知后,马某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领取了房屋钥匙。二个月后,马某发现房屋存在不少质量问题,且该房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也不十分便利,房价又正处于下滑阶段。于是,马某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5天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以马某已实际收房为由,拒绝马某的退房请求,但愿意向马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未对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在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解除权是否消灭作出规定。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马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5天的,作为买方的马某有权解除合同。但问题是,马某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不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还与开发商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这是否意味着马某已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有关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仅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作出了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并未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说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这似乎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在本案中,马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恰巧未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作约定,开发商也未催告马某行使解除权,仅从合同法的条文字面来理解,马某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未消灭,还可以解除该合同。
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同为合同法规定的形成权。形成权就是享有权利的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不影响权利人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民法学上对弥补法律漏洞的最重要方式是根据法理来补充,而法律类推适用是法理补充的重要方法,在本案中即可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法律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形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制度。因此,参照上述《合同法》对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在马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后,并未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且在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后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这应视为马某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即解除权已经消灭。此后,马某不能再以合同中约定的该解除权来提出解除合同。
在此可作进一步的分析,如本案中马某未在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5天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交房,而只是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那么马某是否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呢笔者认为,马某仍然丧失合同解除权。同样可比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对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即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用语言的形式来表示放弃撤销权,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撤销权,只要有其中的一种方式表示出来即可。本案中,马某在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现,足以让开发商及他人相信马某当时的本意是要求履行合同的,马某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撤销权。
因此,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种类的民商事合同,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慎重地看待这一权利,避免作出言行不一或者前后不一的表现,从而丧失对己有利的权利,造成局面上的被动。而作为相对方来说,一旦出现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为能尽快把握形式的主动权,在法律或合同中均未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应及时地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催告通知,告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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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打官司、就上大律师网,全国热线电话:设置抵押的房产证被撤销后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秀玲
  【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谢某向原告某工商银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原告于同年12月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6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同时,抵押人谢某及房屋共有人被告吴某(谢某之妻)、被告吴某一(吴某之弟)、被告黄某(吴某一之妻)以总面积856.01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且均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捺印。此后,谢某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但从2012年11月开始,谢某未再履行合同约定进行还贷。原告多次派人向借款人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借款人都拒不履行还款约定。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合同;2、被告谢某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无法偿还的则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另查明:1、本案中用作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因房屋权属有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依法撤销;2、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与被告被告吴某一、黄某无关。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在综合全案案情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谢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不能清偿的,依法处置四被告与原告设定的抵押房产,原告对上述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某一、黄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某、吴某追偿。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工商银行与四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否有效问题。
  (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笔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因为,该案中设置抵押的房产证已因房屋权属有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依法撤销,那么,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抵押物权属不明的,不得抵押,其抵押行为无效”。即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为此,原告要求处置抵押物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由于被告谢某、吴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时被告谢某、吴某均未向原告陈述抵押的房屋权属有争议,故导致抵押无效,原告不存在过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此规定,被告吴某一、黄某应对被告谢某、吴某不能按时偿还原告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由于已经查明设定抵押的抵押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与被告被告吴某一、黄某无关,故而被告吴某一、黄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谢某、吴某追偿。如此处理,债权人的权利同样能够实现,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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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时表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nbsp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撤销及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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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撤销及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浏览:2495&&&
发布时间: 15:28:39
莒房发〔2016〕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撤销及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购房、打击违规炒房行为,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的严肃性。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后,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情形外不得办理网签合同的撤销。
二、严格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和信息变更的条件:
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撤销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2、购房者所购房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可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4、因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需要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屋换购协议,并先予办理新换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5、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需要解除合同的(需提交不能办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
(二)商品房网签合同信息变更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2、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关系证明);
&&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
三、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申请撤销(变更)商品房网签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携带解除(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合同申请书、公开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到房管局房政科提出申请。
(二)房管局受理撤销合同申请后,按程序审查报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撤销合同并注销备案;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撤销合同申请。
四、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需注意的事项:
(一)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由共同购买人共同到场申请撤销(变更)合同。
(二)买受人或共同购买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撤销(变更)合同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购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撤销(变更)合同时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保证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解除合同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撤销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申请撤销合同时,须出具公开承诺书,承诺对办理了撤销合同的商品房按照现行市场价格对外销售。
(六)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时,应先注销相应的预告登记。
(七)商品房已经达到转移登记条件,不再办理合同撤销业务。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变更)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法律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对签订虚假合同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套取贷款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而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撤销合同、注销备案的,将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过程中把关不严或伙同购房人弄虚作假,造成商品房一房多卖或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开发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莒房发〔20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莒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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