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直销是怎么运作模式行业个人所得税

直销员如何纳税_百度知道
直销员如何纳税
现在有很多人在从事直销事业,有的是从事已经拿牌的企业,有的是从事尚未进入国内的企业,请问这两者的直销员分别如何纳税?
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所从事的直销公司已经帮他们纳税了,真的是这样吗?
如果不是,那么他们长期没有去纳税,为什么也没有受到追究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分两种情况①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直销员的收入也分两种,①挣的就是货物的差价;②其实就是雇员,是有工资的,但会根据销售额有提成奖金。
个所税有纳税标准,也就是说要有东西证明你达到这个标准。目前基本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自觉缴纳的实在是太少。为什么没追究的原因就是~~因为税局也不知道他们拿了多少~就你所说已经拿牌的企业应该是发工资的时候就企业就已经代扣了的。未拿牌的企业就是非法传销~既然都不合法就根本谈不上个所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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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微商直销每天吹嘘几万,几十万不用缴税,这是真的吗?微商直销每天吹嘘几万,几十万不用缴税,这是真的吗?大风说社会百家号这是一个很有意思、会引发争议的问题,这个用不用缴税的问题,个人觉得其争议点就在问题本身,注意下这几点: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前的政策是月营业(销售)额不足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这个不超过3万营业额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并没针对个人,现在可以说百分之九十八的微商,都是属于个人,而不是个体,所以这个对这个群体来讲,没有约束力。其次是,如题所说,是她们吹嘘的,既然是吹嘘的,也就是夸大其词的,而且夸大的幅度相当大,既然不是真实的,也就没有缴税的可能了。非正规企业,对参与的经销商基本没什么要求,只要交钱或是拿货,厂商有利润就给你了,不要求经销商或参与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从这一点来看,大多的微商所从事的都是非正规企业,销售交易没有任何凭证和手续,企业逃税了,那为了快速获利,也不会要求参与者去办理这些证件了,吹嘘、夸大,也就不难理解了。正规的微商和直销企业,不但公司出货有手续和凭证,还会记入企业账目,公司是每年都是要给国家纳税的,那一样也会从经销商、参与者扣税,在发工资奖金的时候都会扣个人所得税的,是提前从应得款中扣除的,没发到账户时已经代扣掉了,也就不存在不交税一说了。综合这些来看,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吹牛是不需要缴税的,夸大宣传也不用缴税的,但是其却不得不大额的交“人品税”!而且这个税缴纳的会越来越多,直至其为自己的偏失缺失不断买单到无法承受,这是一个比任何税种都要沉重的税赋!所以,合法经营,合理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和必尽的义务,这种说法是一直适用的。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大风说社会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大风带你了解社会百态相关文章直销企业及直销人员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常山 戴怡芳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对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进行了明确,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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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进行了明确,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文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谈谈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纳税环节确定和会计处理。
  一、公告适用范围  
  该公告所称直销企业,仅适用于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目前,我国对直销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包括其于最新(日)备案公布的直销企业在内,目前我国共有33家直销企业。本次税屋税收政策的出台,将对这些企业及其直销人员在增值税申报缴纳方面产生影响。
  二、直销企业纳税环节确定  
  现行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笔者认为,直销员和直销企业签订的是推销合同,具有买卖合同和经纪合同等特点;这一点可以明确,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不具有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直销企业和直销员间法律关系的确定,对理解该公告奠定了基础。公告中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纳税主体,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两个纳税环节,一是直销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该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计征申报缴纳税款;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税屋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笔者认为直销员是和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还有别于自然人纳税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规制的完善,直销员纳税主体会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制定直销员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规定,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三、直销企业以外企业发生以上业务的纳税环节确定  
  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本文称直销企业以外企业其发生以上业务,不具有《》规定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间法律关系,发生以上经济业务,可根据《》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转移货物,是视同销售行为,这种视同销售情况是有条件的,即分支机构应发生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向消费者收取货款两项情形之一的行为,移送货物的总机构应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记销项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税屋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是内部转移货物,这种货物转移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
  四、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会计处理  
  案例:有直销资格的直销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甲产品,甲产品成本价为1000元,同类一级批发价为1200元,零售价为1500元。李某是A的直销员,A将甲产品按16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直接卖给消费者。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本月以下列方式销售货物:  
  方式一:李某从A处取得货物,直接向购货方收取货款,销售数量为2000件。
  方式二:李某从A处取得货物,由A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销售数量为500件。(本案例不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一)、由于李某直接向购货者收取货款,符合公告规定第一种情况。A移送货物时应按同类批发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某(如李某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开具普通发票。)。  
  1.A会计处理为:  
  ①A发出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280.8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
  注:%=40.8(万元)。
  ②A收到李某的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80.8  
  贷:应收账款280.8
  ③A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200
  2.李某的会计处理  
  ①李某接受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  
  贷:应付账款280.8
  ②李某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374.4  
  贷:主营业务收入3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4
  ③李某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  
  贷:库存商品240
  (二)李某取得货物时,李某不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符合公告规定二条件,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1.A会计处理为:  
  ①A发出货物给李某时,  
  借:应收账款50  
  贷:库存商品50
  ②A收到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③A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应收账款50
  ④李某按约定销售收入2.5%取得报酬,确定收入,A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2  
  贷:银行存款1.68  
  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32
  2.李某会计处理为:  
  ①李某接受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50  
  贷:应付账款50
  ②收到A通知冲销往来,李某作相反的分录(略)。
  ③李某按约定销售收入2.5%取得报酬,确定收入。  
  借:银行存款1.68  
  应付账款&&A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32  
  贷:应付账款&&A企业2。
&&&&&& &&&&[转载]最全面的直销税收政策汇总(国家+地方)舟行税海整理
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我们认为,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四、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四、直销人员及经销商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处理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一、为直销公司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销售代表方式:销售代表不是直销公司雇员,通过与直销公司签定销售代表合同方式责帮助直销公司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销售代表不买断直销公司的产品,是根据顾客对产品的需要由销售代表向直销公司提货,并为顾客送货上门。货款由销售代表代收转付给直销公司,并由直销公司为顾客开具普通商品零售发票。直销公司定期向销售代表支付劳务费。
(二)经销商方式:是购进商品后再销售的方式,与直销公司签定经销商合同。其收入的取得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经销商从直销公司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赚取商业零售利润。
2.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送货到户、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等服务,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
二、税款征收:
对销售代表及经销商取得的收入中除商品销售收入外,其他劳务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直销产品经销商"征税问题
据了解,从事"直销产品"的经营者销售额达到约定数额,领取《营业执照》、并与从事"直销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签订合同,成为"直销产品经销商"。其取得的收入一是"直销产品"销售收入,即向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产品后再向顾客销售;二是介绍顾客向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产品的代理收入。因此,"直销产品经销商"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6、青地税函[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直销行业直销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统一安利公司直销员税收政策,市局先后下发《关于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个人劳务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个人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地税征函[2004]10号)。
但随着直销业的发展,直销行业又逐渐出现了雅芳、玫琳凯、完美、南方李锦记等直销企业。截止目前商务部已批准18家企业从事直销经营。以上直销企业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443号令),其经营方式相同,其与直销员间的计酬方法类似。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现将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直销企业”是指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体名单以国务院商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名单为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的“直销员”是指取得所加入直销企业直销员证的个人。
三、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月劳务收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5%执行。
四、直销员按月到我局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应出示直销员证。
各单位要加强对直销员代开发票的监控,防止直销员将收入化整为零偷逃税款的行为。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个人推广、销售直销企业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自然人)为直销企业推广产品,给顾客提供服务,但不从直销公司买断产品,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取得推广服务和销售服务的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其他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
(三)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商业”应税所得率5%。
号《关于重新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以下简称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采取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方式进行征收,即依据其开具发票金额按市局核定的带征率进行计算征收。
二、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其他税收征管事项,按照《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经营成本和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7]:78号)同时废止。
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经营成本和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加强和规范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发展,经市局研究,现对《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4]124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规定予以调整。即从2007年5月1日(代开发票时间)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特约经销商申请开票收入额,准予每月扣除1600元工资性支出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余额扣除40%的经营费用,请遵照执行。
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映,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向各雅芳分公司提供和直销有关的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但是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且分散在全省各地,不能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为便于管理并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多数属于个体工商户,财务核算不完整,不能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税源零星分散,税款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暂由雅芳在江苏境内的各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分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徐州分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待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正常时,省局再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
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年第1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个人推广、销售直销企业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为直销企业推广产品,给顾客提供服务,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传销企业传销员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传销企业传销员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两种形式。
传销员从传销企业按一般出厂价格购买产品,按不高于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销售产品。传销员取得的传销收入,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传销员购买的传销产品,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的传销产品总价,扣除传销员自用部分后的余额;二是折让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按期(月或季)对达到一定销售业绩的传销员给予低于一般出厂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的现金折让;三是奖励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根据传销员所发展传销网络的销售业绩或者其他业绩给予的佣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等报酬。
二、传销员税收地位的认定
传销员与传销企业之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对其从事的从企业购买产品后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征收有关税收。
三、传销员自用产品比例的确定
传销员购买其传销企业的产品,既有从事销售经营的部分,也有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因此,可对其购买的传销产品扣除自用部分后,计算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传销员传销日用消费品的自用部分的计算比率为,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传销产品总价(不含增值税额)的25%;传销耐用消费品的自用部分为每2年1件。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自然使用寿命2年以上的产品。
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传销企业,其传销员平均自用比率与上述规定自用比率相差5%以上的,可由该传销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传销员自用比率统计调查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调整该企业传销员适用的自用比率。
四、传销员流转税的处理
对传销员可暂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传销员购买的传销产品,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的传销产品总价(不含增值税额),扣除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的自用部分后的余额,为传销员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适用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按代理服务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传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传销员取得本通知第四条所述的产品销售收入减除按一般出厂价格计算的购买价(不含自用部分)后的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等全部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费用,其余额为该传销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税款征收方式
传销员每月应纳的各项税款,由传销企业在其传销员纳税申报期限内代扣代缴。传销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其传销员应纳税收入额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方式计算征收其传销员的各项税款。
传销企业每月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传销员人数(名单)、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传销员的报酬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传销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的价差收入、折价收入和奖励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在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七、其他企业类似传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擅自发展传销员进行传销或类似传销的经营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理之前,对其传销员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税务管理,但在计算传销员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自用部分。
八、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
鉴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采用电脑联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集中财务核算,所有分支机构的收款机均与主机联网,每天的销售业务数据传送到安利公司电脑主机进行统一核算和处理,同意由你局按照税控收款机发票式样的要素,核准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以适应安利公司MIS系统管理需要。安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
年第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除以下设定的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外,其他应缴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征收:
(四)服务业:
2、直销业务: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11666元以上(不含本数)至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3%。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20000元及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8.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个人所得税附征3%。
(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800元(不含本数)至20000元(不含本数),适用综合征收率3%。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4)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20000元及以上的,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主管地税机关在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代开发票时,严格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准确界定其他个人按期纳税或按次纳税适用起征点。
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连续或者继续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建筑机具租赁、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劳务等。按次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
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开具地税发票的批复》
如果直销人员是安利公司的雇员,其取得的报酬不征收营业税,按、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直销人员不是安利公司的雇员,通过与安利公司签订合同方式负责帮助安利公司拓展市场、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取得安利公司的相关劳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按服务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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