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同只有一方有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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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时间:&&|&&作者:李艳艳&&|&&浏览:3945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原告吴某军因与被告陈某富、王某祥、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发生民间借贷、担保,向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吴某军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一借款协议,被告陈某富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并由被告王某祥和被告某建公司担保,当日陈某富收到吴某军的200万元的借款,因陈某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数额较大,并已严重丧失信誉,现陈某富无力归还借款,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某富提前归还,王某祥、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2.陈某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王某祥、某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吴某军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原件1份,证明被告陈某富向原告吴某军借款200万元,并由王某祥、某建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2.被告陈某富签字的收条1份,证明陈某富于日收到原告吴某军所借的2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3.银行凭证1份,证明原告吴某军于&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00万元借给陈某富的事实。被告陈某富辩称:向原告吴某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未还是事实。目前无偿还能力,今后尽力归还。被告王某祥、某建公司辩称:本案的程序存在问题,本案因被告陈某富涉嫌犯罪,故应中止审理,日德清人民法院以(2009)湖德商初字第52号D&2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且明确规定,待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本案。现陈某富的刑事案件并未审理终结。本案借款的性质可能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该案应该中止审理本案。且如确定陈某富是涉及犯罪的情况下,那么王某祥和某建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祥提供了如下证据:德清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函原件1份,证明办案涉及被告陈某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可能导致借款协议无效的事实。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一借款协议,被告陈某富共向原告吴某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并由被告王某祥和被告某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履行了出借的义务,陈某富于当日收到原告200万元的借款,因陈某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无法及时偿还,数额较大,并已严重丧失信誉,现陈某富无力归还借款,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某富提前归还,王某祥、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日陈某富因故下落不明,原告认为陈某富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数额巨大,已无能力偿还,日陈某富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协议,遂要求陈某富提前归还,王某祥、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开庭时,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各当事人陈述、借款和担保协议、被告陈某富签字的收条、银行凭证、德清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函原件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人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陈某富向原告吴某军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陈某富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陈某富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被告王某祥和被告某建公司未按借款协议承担担保义务,对于王某祥、某建公司提出被告陈某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现王某祥和某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原告吴某军与陈某富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吴某军知道或应当知道陈某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某祥和某建公司提供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因此,对于王某祥和某建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吴某军根据借款协议给被告陈某富200万元后,其对陈某富的债权即告成立。至于陈某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本案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量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为应该有效。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法定原则,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刑民并行”审理。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据此,对于被告王某祥和被告某建公司提出本案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应该中止审理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对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王某祥和某建公司自愿为陈某富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日判决:一、被告陈某富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军200万元的借款;二、被告王某祥、某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祥、某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如原审被告陈某富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涉及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显然无效,由此担保当然无效。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其,其没有过错。但原判未对借款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确认担保无效,其不承担担保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吴某军对其的诉请。被上诉人吴某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上诉人王某祥、某建公司,被上诉人吴某军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又查明,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陈某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2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某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审判决陈某富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某祥、某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王某祥、某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文章源自网络
作者: [天津-南开区]专长: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公司法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律所: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4503积分 | 帮助1499人 | 1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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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必是有效的。新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坚持《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认定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制与完善,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6%利率从银行,再以年10%的利率转借给他人,如果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是从银行贷出的,那么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10%利率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再以年15%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如果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是从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其单位职工集资来的,那么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举债的,该借款合同无效。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例如:因非法男女关系而发生的“包养费”“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即使以借款合同、保证书、借条、欠条等形式为债务人所确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无效。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订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前三种无效合同,应满足借款人或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如借款人或出借人对于高利转贷涉及违法犯罪并不知情,则不能一概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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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还是民间借贷?
作者:范明
李晨光&&发布时间: 17:14:21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对于这份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则认为是民间借贷。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看起来又都合情合理,双方在上庭前更是争的面红耳赤。
2015年11月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上写明&陈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衡阳县新正街的一套面积167平方的房屋转让给李某某。&据此,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配合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陈某认为,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只有借款合同关系,而《房屋转让协议》也是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其认为是以该房屋对两人之间的借款做抵押担保,该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名为房屋转让协议,但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本案。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李某某依然不愿更改诉讼请求。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回到案件本身来,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虽然写明了被告愿意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原告,但是对于一些基本的条款都未能进行约定,如购买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期限等。原告李某某在法庭陈述,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就支付了25万元给被告陈某,并出示一张被告陈某出具给原告李某某的25万元的欠条;而被告陈某主张其并未收到25万元,仅收到原告李某某借给其的20万元,并提供了日原、被告之间的一份银行转账单作为证据。作为大额支付款项,由于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实际向被告陈某足额支付25万元,故只能认定双方的往来金额为20万元。在庭审时,被告陈某主张当时之所以出具25万元的欠条,是因为原告李某某要求其将借款利息5万元一并写入切条,但实际上仅收到原告李某某所借的20万元,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解释符合现有证据下所体现的事实之逻辑,故对被告陈某的该主张予以了认定。再从所谓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来说,根据房产部门的记录,即使按照原告李某某所主张25万元来说,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与同期同地段的房屋交易价格相比也明显偏低,更不要说按20万元来计算。
& &综上,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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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贷款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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