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简易注销何时出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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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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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工商企〔2017〕1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4〕30号),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流程,对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场核准登记,或对符合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的程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争议的;
(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已办理涉税事项的。
第四条&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可凭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证明文件,申请简易注销;
(二)&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拟依职权注销名单,公告期为10天。公示期满,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对拟依职权注销决定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未清结的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由其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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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工商总局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泉州市、南平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试点时间一年。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制订试点方案,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认真学习借鉴其他试点省份的工作经验,深入调研,理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相关法律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作出专题报告。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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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 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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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工商局启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昭苏县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于年初拟定了《昭苏县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经昭苏县人民政府讨论研究决定,于5月3日下发《关于印发昭苏县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办发〔2016〕21号)文件。
昭苏县工商局在拟定《昭苏县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的过程中,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公开透明、控制风险为基本原则;成立个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摸底调查大量长期处于有名无实的准“死亡”或“僵尸”状态的市场主体;牵头召开个体代表、注册登记人员座谈会,讨论研究个体简易注销方式方法及程序,广泛征求、收集、梳理意见和建议。文件下发后,昭苏县工商局立即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个体简易注销工作,组织全局干部学习文件精神及注销程序,确保个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目前,昭苏县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已在全州率先启动,昭苏县工商局通过个体简易注销工作将力争做到方便市场主体、活跃经济,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七彩”昭苏添砖加瓦。
主办单位:昭苏县人民政府&&| 承办: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疆昭苏县解放街122号电话:6&&ICP备案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7月10日起实施_网易新闻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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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7月10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委继今年3月1日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之后,又推出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于7月10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个体工商户注销将更加便捷高效。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适用于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两类情况。依申请注销的,申请方式更加便捷。经营者本人到登记机关可通过口头方式申请注销,只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格式申请书签字确认,交回营业执照即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核准的,当场即准予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还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告声明作废,无需在报纸上登载声明作废公告,节约了注销费用。依职权注销的,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一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者前置审批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是市场监管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连续3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四是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条件的,登记机关将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此举将有效清理已多年不经营,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统计数据将更加准确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撰文/郭晓莹&
(原标题: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7月10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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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个体处&点击:[]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号)要求,参照企业简易注销有关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确保存续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客观真实性,逐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结合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登记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方便基层操作。明确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条件、期限和审查要求,使简易注销工作规范、有序,逐步建立安全、简便、高效、透明的市场退出规则。
(二)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强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责任,在退出市场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因注销而弱化对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简易注销对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及减少登记材料,或者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情形,经登记机关催告拒不办理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简易注销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报、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在原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对于个体工商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号)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暂不实行简易注销。对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的,要将注销信息传送给税务部门。
四、简易注销程序
按照简易注销对象分为申请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种类型,其程序分别为:
(一)申请注销。对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律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个体工商户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个人经营的,由个人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可由负责人或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同时,登记机关要缴回其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样本见附件3)。
(二)主动注销。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报、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在原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予以注销。登记机关办理主动注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登记造册。每年6月30日年报结束后,清查档案,将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造册,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册》(见附件4)。
2.调查核实。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列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册》的个体工商户逐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经现场调查核实在经营场所下落不明的个体工商户,逐户填写《拟予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核审表》(见附件5),在“核查情况”一栏中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如实填写,并由见证人、核查人签字确认。
3.催办注销。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成批催办公告审批表》(见附件6),报县、区市场监管局批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内容见附件7),限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办理年报或其他手续。
4.决定注销。对催告注销期限届满后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办人员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审批表》(见附件8),并报经登记部门负责人和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登记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程序。在做出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的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将注销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告知税务部门。
5.公告送达。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制作《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见附件9),并送达当事人。对在实地核查时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送达,并告知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6.移库处理。登记机关对主动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将其信息数据移入主动注销名录库,并不再将其纳入存续个体工商户统计数据。
7.材料归档。注销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采用成批立卷、名单附后、统一审批、逐户归档的做法。《简易注销个体工商登记决定书》归入其档案,其他文书表格可单独存放。
五、明确责任及救济途径
1.被登记机关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不因注销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如果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或者决定继续经营的,由本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按照程序补办年报等其他手续后,不再作为主动注销的对象。
3.个体工商户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主动注销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行为,恢复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移出主动注销名录库。被恢复经营资格继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已被他人合法使用的,须重新申请名称。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投入足够的力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周密计划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本地区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的组织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登记管辖原则,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做好与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加强技术保障。省工商局要做好主动注销名录库的开发和运用指导工作,并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开辟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专栏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信息公告”、“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催办公告”、“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告”三个子栏目,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关联,满足简易注销工作的公示、核准、公告等业务程序要求,为简易注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省工商-+局沟通协调,确保注销工作顺畅运行。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地要根据要求,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规范材料、办理流程和软件操作。对简易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足,不断完善注销程序。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的宣传解读,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简易注销的意义和目的,明白简易注销工作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畅通个体工商户退出渠道的同时,强化个体工商户主体责任。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公告(参考样本)
4.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册;
5.拟予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核审表;
6.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成批催办公告审批表;
7.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催办公告;
8.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审批表;
9.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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