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药品采购吴江备案制教师

河北:符合规定的中医药技术和制剂纳入报销范围
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和重点药品监控……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悉,当前,深化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指导意见》旨在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改革医保管理体制方面,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围绕三医联动和改革目标,及时调整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由医保管理部门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充分发挥医保在药品限价采购、配送结算、药品价格谈判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药品耗材限价采购 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在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基础上,按照“量价结合、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药品耗材自主采购。严控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医用耗材。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试行门诊用药社会化、住院用药成本化,建立健全与当地医改相配套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实现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市和天津市交易价格的目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量价双降、使用合理。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没有实行“两票制”的厂商取消省内销售资格。研究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重点药品监控 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实施重点药品监控,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入重点跟踪监控目录。执行重点药品采购备案制,凡采购使用监控目录内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同级管理原则报备使用。监控期间按逐月累计方式计算月平均销量,对销售量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实行阶梯降价。规范诊疗行为方面,建立诊疗合理性监控指标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使用干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努力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占比逐步控制在30%、35%以下。控制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占比,二级以上医院全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70%以上。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开展单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改革,二、三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医保基金预算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按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管理,制定住院、门诊次均费用定额等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监测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控制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费用比例,缩小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与实际支付的差距。
[作者:王凤伟 责任编辑:夏振兴]当前位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相关工作问题答疑(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相关工作问题答疑(二)
1.新增企业名称因图片审核不通过的如何办理?
答:新增企业名称由于上传图片不正确审核不通过的,须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上传到图片库,待自治区药采中心审核通过后显示正确的图片。(如: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上传证照件原件,需重新上传证照件原件。)
2.药品YPID如何填写?
答:备案采购模块中国家药品库可查询药品YPID,按照查询结果认真填写,若填错会影响药品信息与国家数据库对接;若申报备案采购药品为新批准上市药品,YPID项统一填写999999。
3.备案采购药品什么时间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
答:备案采购药品申报资质材料审核后,由盟市药采管理机构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申投诉,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申投诉处理结果及申报备案采购药品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药品由盟市授权申报医疗机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采购。
4、备案采购药品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类别申请表中“采购量”、“配送量”怎么填写?
答:“采购量”、“配送量”是指备案采购药品完成备案工作后,已发生采购,在所备案盟市近3个月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采购量和企业总的配送量。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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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涨幅较大药品实行备案制涨价过快的药企将约谈
去年6月1日起,药品价格改革全面实施。药价放开一年了,市场药品是否出现大的价格波动?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了解到,部分妇儿急救药、低价药等价格上涨较明显,医保支付价格并未出现太大变化。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将对部分重要、涨幅较大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对涨价过快的药企将会约谈。
药价放开,涨价的主要是低价药
药价放开后,价格上涨最受关注的是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地高辛片(0.25mg×100片)。据悉,这种药原来每瓶7元左右,后来价格直线上涨,部分药店零售价甚至超过100元。此外,价格部门监测还显示,一些低价药品、临床短缺药品、小部分品牌非处方药品、外科用药等价格明显上涨。
与此同时,江苏省物价局及时发布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要求南京、常州、镇江、宿迁等市,每月上报药品价格信息,并在今年初建立药品价格监测预警长效机制。通过零售市场监测显示,一年下来,除少数低价药、紧缺药价格出现上涨外,其他药品销售相对保持稳定。
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目前,基本医保支付价格没有变化,主要是小部分低价药和一些妇儿急救药价格有所上涨。记者了解到,由于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正在进行中,价格放开后市场反应还没完全出来,小部分成本高的低价药反应比较明显。
部分涨幅较大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药价放开后,部分药品涨价,很多老百姓担心负担过重。被称为“医药城”的泰州,在药品价格的管理上创新思路,创建惠民药店,将部分常用药品适度让利于民,促进市场药品价格理性回归。泰州的做法是,在保证药店合理利润前提下,经过反复测算确定了惠民药品的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均价3%的让利幅度,受到百姓欢迎。
针对药价放开,除了地方出台各类惠民政策,职能部门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强。记者了解到,除了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本月底前,江苏省物价局将出台《江苏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行为规则》,以指导药企合理定价,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据吴爱琴处长介绍,即将出台的规则,将对部分重要的、涨幅较大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制度。记者了解到,这在全国来说都是首创。“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价格上涨较快,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社会集中反应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引导合理定价。”吴爱琴透露。按照《江苏省价格条例》第53条的规定,对于涨幅较大的药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对生产药企进行约谈。对于涨价事由,生产者必须说明,否则相关药企将会被通报批评。(徐红艳 张瑜)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备案采购是指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对属于备案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按照一定程序规定进行议价,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公布的议定价格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四条备案采购的药品采用“事先备案,目录管理,网上采购,严格监管”的工作方式。备案采购药品必须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进行。
第五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符合备案采购规定的药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负责受理药品备案采购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备案采购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药品备案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中标品种利益的原则。凡中标药品中已存在同通用名的药品,不予备案采购。
(二)严格审查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专家组严格审查需进入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资格。
(三)药品议价原则。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由专家组与生产企业议价,并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
(一)不在招标采购目录中的急救药品。
(二)人血制品。
(三)特殊患者所用的专科用药、传染病、职业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例等特殊药品。
(四)集中采购周期内国家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五)非湖北省医保目录药品、同时通用名不在上一轮招标采购目录中,在本轮招标时系首次在我省投标且不能提供外省中标价格的药品。
第三章备案采购程序
第九条凡需备案采购的药品应由药品生产企业向“指导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并接受议定价格的,列入省备案采购药品目录,并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使用。
备案药品申请材料递交到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省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备案采购实行集中审查制,每月接受企业申请,每季度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经“两办”同意后上网公示。公示结果报监督办公室备案存查。
第十一条备案采购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对外公布,其备案采购资格在下一采购周期开始时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的,应由科室提出用药申请,经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讨论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采购备案药品时,应在“网上采购平台”上采购和签订购销合同。
第四章专家组产生和职责
第十四条专家组专家按照《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抽取产生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专家组职责:
(一)负责拟备案采购药品资格的审查;
(二)负责审核符合备案采购条件的药品质量;
(三)负责议定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采购备案药品时,凡不在备案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备案采购药品采购使用的管理,并接受药品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占临床年采购中标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5%,其他医疗机构≤3%。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采购管理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关于《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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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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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0年以来,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主要经历了医疗机构自行分散采购、依托第三方经营性中介机构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药品采购及省市联合的药品采购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不同采购方式,均存有不同的弊端。2009年启动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省建立以政府主导,公益性服务的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逐步规范透明,药品价格逐步趋于合理,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 & &一、修订背景& & & &自2010年我省开展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共进行了三轮基本药物、两轮非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临床所需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具有在线交易资格、供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药品,全部为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产品。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透明,药品价格逐步下降并趋于合理,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了新一轮深化医改带来的实惠。& & & &为确保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保障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满足医疗机构对部分病人的特殊治疗需要,我委于日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临床必需、无可替代”和“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在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前提下,以备案成功的方式解决了医疗机构临床的特殊用药需求。& & & &随着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逐步健全,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的精神,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完善细化,精准对接。根据目前的工作实际,需要对已执行了五年的《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为此,我委修订了《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 & &二、修订过程& & & &《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五年来,按照临床必需、无可替代和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以备案采购的方式,解决了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批准上市的新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及医疗机构科研项目等所需药品的采购需求。& & & &随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出台,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临床需求确定采购清单,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对药品进行分类采购,更有利于保障临床需求,控制药品价格。对采购量较大、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实行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基础输液及常用低价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实行国家定点生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使用,以确保药品的供应保障。对于少数临床特殊需求的特殊药品,通过备案采购的方式采购。可以说,备案采购是满足临床特殊需求的补充措施。& & & &分析总结我省执行《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五年来的工作,我们认为,随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科学合理,从规范化管理的角度来看,需要对试行的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书面征求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意见、在我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执行。& & &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 &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17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备案采购药品适用的范围、各管理机构的管理原则及权限、备案采购药品的分类管理方法、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范围程序、审批流程、违约责任及最终解释权、执行时间等内容。& & &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各级药品采购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规范了备案采购申请的条件和核准程序,及将临时备案采购范围内药品纳入长期备案目录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并细化了备案采购药品价格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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