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已完成食国家药监总局网站备案,更改产品名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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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进口的产品,不管是护肤品还是食品在中国卖不需要药监局和工商局备案吗?
请问进口的产品,不管是护肤品还是食品在中国卖不需要药监局和工商局备案吗?
云南 丽江 发表时间: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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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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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申请与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子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号)
(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
(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验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
四、备案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法人,负责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1.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7)产品技术要求;
(8)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0)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2)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要求,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提交电子版资料1份、纸质版资料原件1份。其中电子版资料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详见附件1)填报上传,纸质版资料递交至资料接收窗口,纸质版资料应与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备案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4)电子版资料除在线填报内容外,均为纸质版资料扫描件,扫描格式:PDF,扫描模式:彩色,每项资料作为一个单独的PDF文件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需确保电子版资料所有图文内容清晰可识,盖章清晰完整。纸质版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上传的电子版资料顺序排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并标明资料顺序号,装订成册。
(5)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备案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7)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3.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申请表应按照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填报后在线打印。申请表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备案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备案申请表承诺书应由境内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境内责任人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每次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备案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括于境内责任人授权书中。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需在线填报,并上传与在线填报内容相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命名依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3)产品配方应按照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填报后在线打印,该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当出现重新填写打印产品配方的条形码与已由检验机构确认的配方条形码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供条形码不一致的配方,并提交承诺,明确两份配方的条形码情况。产品配方要求参照《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的承诺。
(5)应提交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平面图、产品中文标签、产品上市包装立体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平面图。
1)产品原包装平面图部分需上传原包装的平面扫描件,递交纸质资料时需提供原包装;
2)产品上市包装立体图需确保产品主视面清晰可见;
3)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备案资料中产品原包装平面图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4)该部分资料电子版备案后需对外公示,请严格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
(6)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产品技术要求备案后需对外公示,请严格按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并符合《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号)的要求。填报后在线打印,按要求盖章。
(8)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 检验申请表
b. 检验受理通知书
c. 产品使用说明
d.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 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②其他新增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抗生素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等信息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号】)执行。
(10)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供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12)备案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b.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②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c.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13)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卫生化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4)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备案: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标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5)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二)备案变更
已经按本工作程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产品配方除外)的,应当将相关变更内容和资料重新报送,并参照《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涉及境内责任人主体改变的,还应同时提交变更前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以及变更后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变更具体要求详见系统说明。
(三)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的,境内责任人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已备案产品,后续需从浦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的,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现行法规要求申报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注销时应注明注销原因,并上报注销前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情况。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申请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收地址:
(1)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电话:021-0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底层)
电话:021-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理方式
(一)备案
境内责任人按本《指南》第七条要求,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并上传资料。电子版资料填报上传完成后,系统在线预约递交纸质版资料时间,预约日期一经确定,不得修改。请境内责任人根据预约时间,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及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等资料至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收到产品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后,监管部门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电子版与纸质版是否一致等方面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接收备案资料,给予《备案材料接收回执》,予以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供境内责任人自行下载、打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材料不予接收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后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若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如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备案后检查完成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十一、备案时限
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三、备案结果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备案后自行下载、打印。
十四、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
(1)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基隆路9号底层)
(二)电话咨询
(1)产品备案:010-,& 021-1-
(2)资料接收:021-012(合欢路)
021-(基隆路)
(三)电子邮件咨询:电子邮箱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电&&& 话:12331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底层
(二)对外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七、公开查询
产品备案信息(备案基本信息、产品技术要求、产品包装立体图、产品包装平面图等)和产品备案后资料监督检查结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和相关进出口监管部门查询。
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
一、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三)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其中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需上传原件电子版,纸质版本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至本办事指南中纸质备案资料接收地址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二、授权书内容
1. 授权方(授权单位名称、地址)。
2. 被授权方(境内责任人单位名称、地址)。
3. 授权范围(产品范围、权限范围)。
4.授权时限(有效期不早于日)。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境内责任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境内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地址应与注册申请书中相应内容一致,境内责任人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三、纸质备案资料接收
电子版资料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可至资料接收窗口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领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 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原件;
2.&&&&&&&&&& 境内责任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3.&&&&&&&&&& 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
4.&&&&&&&&&& 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
其中,营业执照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当场核对无误后返还,其他资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发放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上述资料原件(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除外)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资料经核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接收,系统用户名注册不成功。
四、一个境内责任人接受不同境外生产企业的授权应分别报送资料注册系统用户名,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也应单独注册系统用户名。
化妆品申报/商标注册如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不到自己想买的化妆品,那是否就表示该产品不合格? - 知乎385被浏览81706分享邀请回答125.35.6.80:8080/ftba/fw.jsp两个系统对应的产品完全不同,查的时候要先清楚查哪个,如果不清楚的话两个都试一下呗……化妆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这个系统自化妆品管理职权从卫生部划到FDA时就建立了,可以查上面说的三类产品的批件、批准文号、以及产品技术要求(部分旧的批件木有技术要求)。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这个系统印象里是自2014年6月开始启用的,按照当时文件的要求是以后所有在售国非特必须通过这个系统备案。私以为是一个理念非常超前的管理方式,简化了国非特备案的流程和资料要求,但实际上却增强了监管力度。按照现行的法规要求所有的产品都是要注册或者备案的,经过注册备案的产品都应该能在这两个系统中查到。未经许可生产特化,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严重的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未经备案销售国非特的,按照拒绝卫生监督进行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好,现在回答题主的问题,为什么在这两个系统中都找不到:很简单,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注册或者备案,注意以下情况除外:1、美白产品,这是个大BUG。原因有点复杂,简单来讲,2015年6月之前生产的美白产品可能在两个系统中都找不到。具体一点,美白产品原本并不在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内,后来因为作用机理跟祛斑没本质区别而且风险比较高,所以CFDA在2013年底发布10号文,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在售的美白产品全部要去申报注册特化(说多了都是泪啊~),同时给了个过渡期,2015年6月之前生产的美白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到保质期结束;而国非特备案系统启用的时候已经不接受美白产品作为非特进行备案了,所以这个系统中是不应该有美白产品的(偶有漏网之鱼,因为部分执法者的业务水平不够高)。我们公司就有这么一款美白产品,原计划就是2015年8月生产最后一批下市的,恰好碰到法规变动,遂把最后一批的生产时间提前到6月然后木有去注册。这个产品目前还有少量库存在售,是两个系统中都查不到,但的的确确是合规的。当然,这种BUG产品最多销售到保质期结束,往后会渐渐被市场消化掉。2、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实际上产品批准后7天才能在这个系统中查到。不过按照法规要求,产品批准后厂家才能生产,再算上包装运输,到消费者手中绝对在7天之后了,理论上应该能查到。当然有些特殊情况,比如某宝莲钻了个法规的空子,设计了一款防晒产品但不宣称防晒功能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先上市占领市场,特化的程序在后面慢慢做,批下来了再宣称防晒。像这种横跨两个系统的产品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可能有个短时间的空档,在两个系统上都查不到。3、对于国非特备案,要求是提交了资料你就可以上市销售了。但是系统设计的时候很坑,备案程序没走完,系统上就查不到。可是这个流程时限是15天啊亲~像广东这么多企业这么多产品,往往15天都看不完啊亲~所以一个产品提交了要等十多天才能在系统上查到啊亲~。再加上虽然总局一直强调国非特备案是形式备案,不对备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在地方执行的时候偏差很大,经常拿资料里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跟你扯,更拖延了备案时间。4、两个系统在设计上都存在点问题。国非特那个经常是忽略搜索的关键词,莫名其妙,你需要多试几遍;行政许可那个系统允许产品名带(R),如果申报的产品名中有(R)而你搜索的名字没有,那就搜不出来,这种情况建议拿产品名中的关键词再试试。那合不合格呢?1、如果是国产产品,虽然不能说没经过注册备案就上市的一定是不合格产品,但是起码能说一定是违规的,而且一个广告做得再好,起码的法规要求却没能做到,质量有多少保障呢?2、如果是进口产品,通过走私或者代购进来的(合法进口的,海关那边会要求提供批件),国内又没有经销的,当然查不到……如果你确信购买途径是可靠的,产品是知名公司生产的,生产地的化妆品法规系统比较完备的话,“相对”合格吧(因为各国化妆品法规不同,中国的个别禁用物质在某些国家是允许使用在化妆品中的)。注意是个林子总有坏鸟的,请仔细辨别。最后说几句,CFDA化妆品注册司的戚司长一度喜欢在各种场合滔滔不绝地讲述他的国非特备案系统的宏伟蓝图,希望有朝一日每个产品包装上都印个二维码,消费者拿手机一扫就可以了解产品的备案情况。这么超前(反人类)的想法当然必须肯定被我们顶回去了(哦呵呵~),但是目前已经有APP可以通过输入产品名的方式查询备案情况。-------------我割---------------------------------------------------------补充几句:1、有人问APP,我直接贴一个,传送门---&,声明俺没用过,有问题别找我,我也不懂(摊手);2、解释几个专业词汇——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晒的化妆品。算不算特化主要是看宣称的,也就是说,即使添加了防晒剂,但是不宣称防晒功效,也不算特化;你没加防晒剂,但是宣称了防晒功效,也要按照防晒类产品去申报注册(虽然通不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就是不宣称以上功效的化妆品,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等现在都算非特的宣称进口化妆品:简单了说,就理解为在国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化妆品吧……实际界定会复杂一些,但对消费者影响不大国产化妆品:不用解释了吧……但是注意外资企业在国内办厂生产的,那也是国产!!!特化和进口化妆品是要在外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的。请MM们购买此类商品的时候首先查验包装是否有批准文号,再在CFDA的系统中查验产品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现在打着丰胸、减肥旗号的化妆品很多,此类产品安全风险又高,购买时请注意甄别。另外就是现在有企业非常聪(qi)明(pa),做个包装全外文,再贴个简易的中文标签,妥妥的“进口化妆品”。想识别这种李鬼很简单,1看是否有批准文号,2上系统查。3、上面写的都是现行法规要求,化妆品的整个法规体系正在修改,不久之后可能就有大变动,以上答案就可能不适用啦。其实我国的化妆品法规是非常严格的(都有点变态了 - -!),违法的只是一小撮不良厂商,请大家对我国的化妆品安全性状况要有信心~4、慎重关注俺……俺只是个技术法规人员,不参与研发更没有研发背景,甚至不是化学专业的,您问我哪个化妆品好,什么成分好,俺真的不懂啊~~~更何况俺是个大老爷们儿,死理性派,只会告诉你“无添加”不科学,植物护肤风险可能更高,有机产品是个坑,硅油是个好东西……你敢信我不?化妆功效、原料的问题,可以看看诸如
这些研发大神的回答和文章。2566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25.35.6.80:8080/ftba/fw.jsp进入以后也就是以下页面:将产品名称输入查询框,按一下回车健就会找到你要寻找的产品,例如:如图,我们就可以开始核对手上的化妆品包装上的信息是否与该查询结果一致了。更直观的判定方法是,左下角有产品的包装平面图和立体图,直接预览,就可以完整的看到这个产品是什么样子的了,如果你手上的产品跟这个备案系统的不一致,很抱歉,你手上的产品是假的。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类化妆品:这三类产品都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审批的,所以它们的查询窗口是在一起的。同样的可以输入产品名称进行查询,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级查询里有“批件状态”这一项,记住!在这里输入“当前”二字,因为这个系统里是收集了所有批准的化妆品的,如果你查询到的产品不是当前状态,说明这个产品并不在批准有效期内了,也可以说这个产品如果你买到了,抱歉!它是假的了。批准文号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因为它是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上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它来核对产品的真假。还有一个信息量巨大的地方:“产品技术要求”,点击查看详细内容,你就可以得到这个产品的配方,当然不包括每个原料的比例(企业机密),产品包装上肯定有“成分”一栏,我国化妆品法规是要求全成分标注的,也就是说,只要是这个产品李有的成分,生产企业就必须把它们标注在包装上,我们可以通过核对成分信息来确定该产品的真伪。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我根本分不清手上的产品该分为哪一类,不用着急,教你一个非常简单的办法,找到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国产特殊类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是:国妆特字G********;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是:国妆备进字J********;进口特殊类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是:国妆特进字J********。亲:你会查询化妆品真伪了吗?快来查一查吧!&&&&&&&&&&&-----
------&&&&&&&&&&&&如果你的产品是通过海外个人包裹或者其它非正常渠道进入中国的在系统里是查询不到的。是不是这些产品我们就查询不到它的真伪了呢?不用担心,下次教你查询海外产品真伪。121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3 个回答被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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