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借我二十万,我用四年的时间我把爱情还给你大结局他。本人有固定工作,只因为前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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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当事人借我二十万元,以每月三千元的利息支付,现在利息也没有付,钱也还不了
几年前当事人借我二十万元,以每月三千元的利息支付,现在利息也没有付,钱也还不了,我想向法院起诉他
律师回答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206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4 人早起诉早解决 13:55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转账流水不? 14:29地区:福建-南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17:45地区:福建-厦门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2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借款证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委托律师诉讼,具体来电联系。
无锡推荐律师我借给朋友两万,他十年后还二十万,我抽出两沓:咱们恩怨两清
我借给朋友两万,他十年后还二十万,我抽出两沓:咱们恩怨两清
大力的心眼从小就比我多。上初中的时候,寒假他跟我借一本语文练习书。我问他:你自己的书呢?他说书弄丢了,等过几天再跟高年级的同学借,眼下先借我的书对付一下。
开学之后 ,我跟他要书,他说忘在家里,第二天再要,又忘了,就这样,这本书我足足要了一个月。
从那之后,我跟大力比较疏远,但是我们毕竟是同学,又是发小,免不了打交道,时间一长,这事慢慢淡忘了,我们还是在一起说说笑笑,有时还吃饭喝酒,还是朋友。
后来,我读了大学,他则读完高中毕业留在镇子上上班。
那年春节我回家,大力打电话让我出去喝酒。喝完酒之后,他跟我借钱,说好一个月就还。我本不想借,那钱要用来买结婚用的东西,我思来想去,我觉得毕竟是同学,就把钱借给了他。借钱的时候,我千叮咛万嘱咐道:“到时候你一定还给你。”他拍胸脯答应。
一个月后,我怎么打电话他也不接。后来才知道,他骗了本镇一对老人家,老人家实在没办法把他起诉到法院,他这才找我借钱应急。现在人不知去了哪里,谁也找不到他。
我一听就急了,那是我所有的钱,没了这些钱,我吃饭租房都成问题,我刚交了女友,说好一起买东西的……没办法,我只好跟朋友开口借钱,那些日子,我觉得自己的天空一直是阴的,没有一丝阳光。这两万钱,我足足干了一年半才还上。后来因为这事,我跟女友分手了。
足足过了十年,每年回家,我都问大力的情况,镇子上没人知道他的下落,我想:大力可能在外面遇难了吧!前些天回家,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一开口就问我:“你能听出我是谁?”我以为是骗局,想挂电话,没想到对方说自己是大力,说有事找我。
我对大力已经完全死心了。我想,去见见这个骗子也好。
没想到去了之后,他拿出一个包来,拉开拉链,里面居然有二十万元。
他对我说:“兄弟,当初我实在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只好委屈兄弟了。这些钱是还给你的,也算是表达一下我的歉意。”
我心里苦笑,我看看他,又看看钱,从中抽出两沓揣进怀里,对他说:“这两万是你欠我的,我今天收回,剩下的钱我不要。另外,我得说明一件事,我们从此不再是朋友,我不需要一个不守信的害人的人当朋友。”说完,我拿着这两万块钱扬长而去。
后来我听说,大力又骗了别人的钱跑得无影无踪。#刀笔二十年#&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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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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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曾经的职业刀客,在刑事审判生涯中四纠冤错案。因为前几年的司法环境,合议庭宣告无罪的处理意见都被弱化为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自行纠正或公诉机关撤回指控。也因为前几年的司法环境,未作任何外部的宣传。浙江张高平、张辉冤案披露后,写了几句随想,有网友质疑我站着说话不腰疼,哥貌似平和,把这四个案件整理下证实哥腰间也曾挂菜刀两把。顺便把一些办案中的体验,与年轻的刑事法官分享。
逻辑基点应当源于案件事实
裁判结论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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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背景&&&
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曾经本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第一次重审意见认为,没有客观证据证实被害人是冷某某杀害的,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没有任何指向冷某某的证据,存在与常理不符的情形,冷某某供述真实性存疑,被害人身份不明。本案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定案。一审法院在重审期间,未能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未对本院发回重审函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仍然作出重罪重刑判决。二审审查时,我列举出五个方面二十多个小问题。不敢想象两次一审有罪判决是如何作出的。
二、重审情况&&&
S市中级法院重审认定事实与原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被告人冷某某原系S市某街道某城中村一栋居民楼管理员。日15时许,冷某某来到501号房向绰号“小红”(具体身份不详)登记身份证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冷某某掐住“小红”的脖子直至其断气才放手。冷某某发现“小红”死亡后,肢解了被害人的尸体,将手臂、小腿等尸块装进一个印有“南方商场”字样的白塑料袋子,抛至天台之上,用破床垫掩盖住;将躯干部分尸块用红色帆布袋好后,抛至天台右边墙边水表处;将大腿等部分尸块及被害人所穿的牛仔裤抛至天台水表另一边后,将天台门锁好离开。冷某某将被害人的头颅用一个印有“南方商场”字样的白塑料袋装好,外套一红色米袋,抛至附近一条河河床草堆中后离开。因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房东冼某某解除了冷某某的管理职责,日,冷某某将管理工作移交给刘万某。2月24日,刘万某和牛某某在清理天台时发现尸块后报警。公安人员通过对尸块腐烂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死者死亡时间为距初检时间(日20时)30天以上,遂找来当时管理该栋房屋并唯一有打开天台门钥匙的冷某某进行询问。冷某某在询问时,交代了杀人的犯罪事实,并供述抛弃被害人头颅的地点。民警根据冷某某交代,安排巡防员在河边找到被抛弃的头颅。经DNA检测,该头颅与在天台上发现的尸块基因型一致。经法医检验鉴定,未知名女性被害人系被他人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认为,冷某某因琐事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冷某某的数次供述中均承认其杀害被害人“小红”并分尸、抛尸的事实;多名民警证言及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提取笔录证实,根据冷某某供述找到被害人“小红”的头颅;证人刘万某、冼某某证言证实,在案发时只有冷某某有天台门钥匙,事后冷某某迟迟不肯移交天台门钥匙;以上证据在诸多细节上相互印证,并与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冷某某现场指认录像等其他证据在作案时间、如何分尸、尸块摆放位置、包装尸块物质等方面相互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冷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并分尸、抛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冷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二审审查情况及分析意见&&&&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冷某某,我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冷某某故意杀人,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一)尸源不明,死者身份不明、社会关系不明、生前活动情况不明。
1、死者的姓名、年龄、身高、衣着、体态、籍贯等基本身份情况不明。
2、死者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主要联系人、职业、经济状况、与他人有无仇怨等社会关系不明,没有证据证实死者为卖淫女。
3、死者生前居住场所、活动情况不明,同楼租户及附近居民未能提供死者生前活动情况,没有证据证实死者生前曾居住于该出租屋。
&& 4、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明。
5、S市是移民城市,当地居民多为非户籍人口,来自全国各地。侦查机关仅在案发地粘贴纸面认领尸体公告,未穷尽侦查方式确认死者身份。
(二)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冷某某。
没有目击证人,没有血迹、毛发、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不能确认死者被杀害的地点,不能确认死者被分尸的地点,不能认定杀人分尸的作案工具,不能确认死者死亡原因。
1、侦查机关在冷某某供述的杀人现场、分尸现场未找到血迹、毛发、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不能确认该场所是杀人、分尸现场。
2、侦查机关在出租屋一楼垃圾堆处提取的菜刀,未检出人血,更未检出死者或冷某某的血迹;没有证据证实冷某某曾使用过该把菜刀,更无证据证实冷某某使用该把菜刀杀人分尸。
3、法医鉴定称,尸块高度腐败对死亡原因判断造成困难。不能排除其他死亡原因。
(三)被告人冷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稳定,存在疑点,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1、冷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不稳定。
冷在日否认犯罪;2月25日22时供述在503房杀害刘某某;2月26日12:05-14:45、14:55-15:27、23:30-27日01:50供述杀害卖淫女小红。以上笔录均在派出所取得。3月2日侦查机关提审冷某某,未作笔录。冷声称,当时再次提出无罪的辩解。侦查机关称,3月2日仅讯问被害人身份,冷仍称死者是小红,故未作笔录。
2、冷某某供述存在程序瑕疵。
侦查机关于日留置冷某某,26日拘留,27日送交看守所,期间一直在派出所接受讯问,违反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冷某某在派出所羁押期间是否能正常饮食、休息?不能排除逼供、诱供可能。冷的有罪供述均在派出所羁押期间取得。
3、冷某某曾供述杀害刘某某,尸体是刘某某。但经查证,刘某某在贵州老家生活,未死亡。
4、冷某某供述,死者是租住于501房的卖淫女小红。
没有证据证实死者是小红,没有证据证实死者是卖淫女,没有证据证实死者居住于501房,没有证据证实501房有住户居住。
5、冷某某供述,因找小红登记身份证未果而杀害小红。
该作案动机、目的不合情理。
&&&&6、冷某某供述杀人分尸后抛弃于天台。
该天台面积狭小,无花台、植被等障碍物,尸体腐败后即易被发现,后任管理员和环卫工人到天台打扫卫生就发现了尸体而报案。如果冷某某把尸体放置于其控制的区域,则有充足的时间、条件抛弃隐匿尸体,长达二个半月未作进一步处理,房东通知其与后任管理员交接钥匙,其间有十余天间隔,在十余天时间内亦不做进一步处理,不合情理。
7、冷某某有正当职业,在附近工厂打工。其供述日15时许杀害小红并分尸抛尸。侦查机关未查证冷某某在案发当天是否在工厂上班,有无作案时间。
8、冷某某详细供述了抛尸的包装袋细节,包括包装袋上的字样。
按冷交待作案的时间与被抓获的时间间隔二个多月,其准确供述包装袋字样,不合常理,结合冷在派出所接受讯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诱供可能。
9、冷某某案发后无异常行为。
冷有正当职业,有稳定住所,冷一直居住生活于原住所,仍在原工厂内务工,后任管理员通知其到现场时也及时赶往现场,无反常行为。
10、冷某某供述,作案后把死者的衣物扔于楼梯口。
负责打扫该栋房屋的环卫工厂否认曾在楼梯口发现衣物并拒绝作笔录。
11、冷某某供述,在503房拿菜刀分解尸体,分尸后又把菜刀放回503房,该菜刀是原住户刘某某留下的。环卫工人称,在503房内见到该菜刀,后拿到楼梯口,菜刀上灰尘少于其他物品。
刘某某未证实遗留下哪些生活用品在503房内。作案后未抛弃菜刀而放回原处,不合常理。菜刀上灰尘是否少于其他物品上的灰尘仅为环卫工人主观判断。侦查机关仅以环卫工人认为菜刀上灰尘少于其他物品就认定菜刀被使用清理过,依据不足。
12、冷某某供述,把分尸时穿的血衣抛弃于头颅不远处。
侦查机关未能提取到血衣。
13、冷某某供述,与小红争执,掐住“小红”的脖子致死亡。
死者左额部有可疑皮下出血,牙齿松动,上颌双侧中切牙、右侧侧切牙、左侧第一前磨牙缺失。侦查机关未查证以上损伤何时形成,如何形成?
(四)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冷某某是唯一有天台钥匙和唯一能够前往天台的人。
1、冷某某称,房东冼某某只交给其一把天台钥匙,冼称,把天台全部钥匙交给了冷某某,二人的陈述不吻合。
2、冷某某称,在其管理该栋出租房前,冼某某曾聘请他人管理,冼称,冷某某是第一个受聘管理出租屋的人,二人的陈述不吻合。
3、冷某某称,在管理出租屋期间,因有住户到天台晒衣物,曾把天台钥匙借给他人使用。
4、冷某某称,为方便租户,天台有时是开启的。
天台是否一直闭锁?通往天台的门锁有几把钥匙?房东冼是否把全部钥匙交给冷某某?冼自己是否还持有钥匙,是否交给其他人钥匙?其他人是否从冷某某处配制钥匙?如果没有钥匙能否以其它手段打开门锁进入天台?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他人进入天台的可能性。
(五)关于死者头颅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
原判认定,侦查机关根据冷某某的供述查找到死者头颅。冷某某称,不知道侦查机关在何处找到死者头颅,被侦查机关强迫指认所谓的“现场”。
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侦查机关根据冷某某交待查找到死者头颅,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现场周围排查查找到死者头颅的可能。
1、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于日13时发现死者头颅。侦查机关日情况证明(一审法院卷P17)称,日21时许留置冷某某,2月25日14时发现头颅,2月25日22时冷某某交待了杀人的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日破案经过、第一次发回重审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冷某某于日上午交待杀人抛弃头颅的犯罪事实。
2、卷宗材料记载,侦查机关于日21:30—23:40讯问冷某某,冷无罪辩解,25日22:05—23:45讯问冷某某,冷第一次交待杀人抛尸。讯问笔录的记载与侦查机关日情况证明相符合,与侦查机关日破案经过和办案民警庭审证言相矛盾。
经查,侦查机关前后证明材料不一致,侦查机关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侦查人员出庭证言与卷宗内书证相矛盾。
3、冷某某未供述抛弃头颅的具体地点。
冷某某虽曾作出有罪供述,但其从未交待出具体位置,结合冷某某长期生活居住于该处,其对抛弃头颅的地点供述可疑。
(六)原判定罪证据分析
原判认定冷某某故意杀人主要依据二点,其一、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二、侦查机关根据冷某某供述查找到死者头颅的证明和侦查人员出庭证言。
经查,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稳定,有疑点,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存在诸多不合情理之处,侦查机关羁押讯问程序有瑕疵。侦查机关对于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的前后二次证明不一致,与卷宗材料反映的情况不一致,结合其他证据情况,难以判断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和侦查人员出庭证言之真伪。原判定罪的二个逻辑基点,其一,冷是唯一能够进入天台的人,其二,侦查机关根据冷的供述查找到死者头颅,均经不起质疑和推敲。
侦破本案的前提在于查清尸源,确认死者身份和社会关系、生前活动情况,侦查机关仅在案发现场张贴告示,忽略了S市是国际化城市,其居住人口来自全国各地的特点,侦查机关未穷尽本案侦查手段,草率结案。
四、处理情况及后续花絮&&&
1、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冷某某故意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冷某某无罪。
领导审批意见:鉴于S市正值国际大型运动会期间,直接宣告无罪易引发媒体炒作,影响S市形象,以发回重审为宜。
合议庭函件明确要求:二审审查意见知会公诉机关、侦查机关,注重客观证据审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为防止一审法院以技术手段规避二审,此案不得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2、一审法院收到裁定后,知会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公诉侦查机关采纳了二审审查意见,公诉机关撤回指控。
3、对于二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关于死者头颅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的问题。经检察机关查证,该案办案民警在案发附近沿河床搜索找到死者头颅在前,冷某某交待所谓故意杀人分尸抛尸在后,侦查机关日出具了虚假证明,两名办案民警一审出庭出具了虚假证言。两名办案民警已经停职追究法律责任。
4、此案杀人分尸抛尸,如果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偏轻。一审第一次即判处无期徒刑,明显是对证据把握没充足的信心,也明显是侥幸被告人不上诉时,避免死刑死缓复核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居然未提交审委会讨论,未提交庭长审批,把此案作为普通案件对待。在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警方两次证明、办案民警出庭证言相互矛盾时,未采信书证而采信了民警的证言。在理想化的司法环境中,审委会制度、案件审批制度的存在及机制值得商榷,但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下,只要应用得当,是法官自我保护分散责任的有利工具,须善用之。
五、法官丝语
1、刑事审判是法院的刀把子,必须做到例无虚发,避免冤狱。逻辑的基点应当源于案件证据,由证据认定事实,由事实及法律推导出结论。裁判的结果也必须由逻辑反向印证,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复杂疑难,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的案件,对于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这样双向的沙盘推演甚至需要多次。
2、无头尸无头案,稍不留神就成葫芦判。对于刑事法官而言,每个案件都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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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控证据意识薄弱 审讯程序瑕疵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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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故意杀人案
一、背景&&&
被告人贺某有智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日19时07分,郑某某之父到派出所报案称郑某某放学后未回家,怀疑失踪。当日又报称在村边水田处发现郑某某的衣服,民警立即到现场协助查找,并于次日7时30分在该村山边发现郑某某的尸体(经鉴定系他杀)。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经过调查郑某某所在学校的教师、同学及同村的人员,发现贺某在案当天离家出走并有重大嫌疑,遂对贺某追捕。同月20日13时35分许,抓获贺某。J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J市中级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原判要点&&&
原判认定,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在村东侧草地,使用石头袭击被害人郑某某,被害人为躲避打击而倒地,贺某即上前用双手掐住郑某某颈部并用随身携带的其母使用的卫生巾塞进郑口内,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列举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从被害人郑某某喉咙处提取的1片卫生巾、从被害人尸体东侧草地提取的2片卫生巾、从被告人贺某牛仔裤袋内提取的1片卫生巾、从被告人贺某母亲房间内床头墙上塑料袋包装的11片“动感情人”牌卫生巾、户籍资料、法医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人证言、贺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原判认为,被告人贺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贺某精神发育迟滞,应负部分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有罪判决。
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二审审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以下疑点:
(一)公安机关未及时收集痕迹物证。本案尸体于6月19日发现,未提取死者指甲内容物。尸体被发现时赤裸,有遭受性侵犯的可能,6月20日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处女膜破裂,侦查机关本应及时提取阴道试纸,卷内材料未反映何时提取了阴道试纸,法医鉴定显示于7月10日、7月26日才提取死者阴道试纸,导致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曾遭受性侵犯。
(二)本案仅有贺某的供述,而公安机关违反讯问的程序规定。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后,讯问时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导致其法定监护人对讯问提出质疑。
(三)公安机关未及时收集物证,物证来历不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注明曾提取卫生巾。公诉机关在一审法院第一、二次庭审时均未出示卫生巾,第三次庭审时才出示卫生巾,没有提取笔录,导致不能及时查清关键证据的来源,不能确认死者口中是否有卫生巾,不能确认贺某卫生巾来源。
(四)原判未认定被害人是否遭受性侵犯。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全身赤裸,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处女膜破裂,因何原因造成,原判回避了该侵害事实。
四、处理情况及花絮&&
(一)鉴于本案存在的证据瑕疵,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侦查、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未能补正证据瑕疵,对关键物证来源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J市中级法院宣告贺消无罪。J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撤回撤诉。
&& (二)侦控方证据意识薄弱:
1、未及时对死者是否遭受性侵害作出侦查,遗漏重大侦查方向;
2、未及时提取死者生物痕迹;
3、无提取笔录,关键物证来源不明;
4、对证据瑕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三)侦控方程序意识淡漠:
抓获贺某及第一次审讯时,侦查人员即查觉贺某智力有障碍,经鉴定确实智力发育迟滞,在随后的审讯中,侦查机关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或者邀约其他见证人,导致被告人串供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五、法官丝语
公、检、法各有职守,各有权限,各有立场。对于侦控方存在的重大证据及程序瑕疵,法院无义务无必要为其背书,仍需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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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道士穿墙入 侦查实验岂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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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抢劫案
&&&一、背景&&&
Z市周某出租屋三楼出租给一位名叫“阿兰”的租客居住。日该房内不时飘出臭味,多日不见“阿兰”踪影,租住二楼的房客觉得奇怪,便于当日13时许撬开窗叶向内望,发现房内有一具尸体,二楼房客马上向周某反映该情况,周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及走访调研工作。据现场勘查,案发现场的房门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靠西北角的地板上俯卧着一具女尸,上身只穿一件乳白色胸罩,下身穿一条白色休闲裤子,赤脚,双手反捆于背后,尸体已轻度腐败。经调查得知,死者陈某某,45岁,卖淫女;邻居最后一次与陈某某见面是日下午15时许。据法医尸检结果,陈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现场访问材料分析,本案是一起以抢劫为目的,作案目标明确的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经过了充分预谋和准备、有作案经验,心狠手黑,并对现场情况比较熟悉。2008年4月17日,通过走访陈某某好友,得知陈某某于日将一名绰号叫“岭北仔”的嫖客带回其住处卖淫后,遭到该嫖客的抢劫,由于陈某某的追讨,抢劫未遂。对此经排查发现,绰号“岭北仔”,有吸毒、犯罪前科的程某某有重大嫌疑。4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传唤询问。经突审,程某某供认其于日凌晨1时许窜到陈某某出租屋前,用自备工具打开房门,将熟睡中的陈某某杀死,并抢走人民币陆拾元和一台手机。
Z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Z市中级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Z市中级法院依法报送复核。
二、原判要点&&&
原判认定,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其之前已认识的被害人陈某某在陈某某租住房内进行性交易,性交易完成后,程某某想抢走陈某某的手机,因陈某某大声呼喊而未得逞。日凌晨1时许,程某某由于身上没钱,萌发了抢劫被害人陈某某的念头。于是步行到陈某某的租住房前,其通过该租住房的窗户看见陈某某在屋内熟睡,遂用在路上拣来的一根竹棍和一段平常放在裤袋里备用的铁线,将铁线穿绑在竹棍的一端,从窗户把房门锁拨开,之后入房扑到床上用脚压住陈某某的腰部,此时,陈某某惊醒过来,忙问:“做什么?做什么?”程某某说:“要钱。”之后就从墙上扯下一条红色绳子勒住陈某某脖子往后拉,由于陈某某发出“唔、唔……”的呻吟声,程某某拿起枕头捂住陈某某的嘴,并继续勒陈某某的脖子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程某某用一条白色的皮带将陈某某的双手腕部反绑于背后,又用一段电线绑住陈的肘部,之后将陈从床上搬下放在地板上,用绳子将陈的颈部吊起,挂在墙壁的铁勾上。之后,程某某从陈某某右边的裤袋里搜出人民币60元并拿走陈放在凳子上的一台手机。最后,被告人程某某用被子和衣物掩盖住陈某某的尸体并关上房门,用之前其用来开门锁的竹棍从窗口伸进拨上门锁的保险,然后携带竹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属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列举了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作案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绳子、电线、白皮带的照片、扣押作案工具绳子、电线、白皮带的扣押清单、通讯记录单三份、气象资料二份、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材料一份、《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抢劫被害人陈某某的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杀害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程某某属累犯,本应对其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形,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死缓判决。
三、复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原判认定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以下问题及疑点:
1、现场没有任何痕迹物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气象局的证明,案发当天下大雨,现场为何没有脚印?没有查获被告人供述称用于打开房间门的竹棍、铁线,也未查获被害人的手机。
2、被告人作案动机不明。被告人供述为钱财而作案,供述看见被害人熟睡,进入房间后就扑到被害人身上,为何不盗窃?而直接杀害被害人?如果因惊醒被害人而杀害被害人,仓促之间又如何找到绳子皮带?现场又没有翻动查找财物的迹象,盗窃劫取财物的动机难心解释。
3、没有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不明。
4、房门锁闭,无撬压痕迹。被告人供述用铁线捆在竹棍上拨开房门暗锁,离开房间时用同样方式锁闭房门,应对其供述的方法作出侦查实验,以确定能否用该方法进入房间锁闭房门。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说明警方是如何进入房间勘查的?没有对被告人供述的出入房间的方法做侦查实验。
5、被害人从事卖淫职业,并常把嫖客带到住处,被害人姐姐证实,听陈某某说钥匙被偷走,不能排除其他人进入房间作案的可能。被害人职业特殊,属于高发被害人群,不能排除他人基于其他作案动机杀人可能。
6、被告人供述作案时捆绑被害人的绳子、皮带是在房间内找到的,被告人如何找到皮带、绳子的?被告人没有指认找到绳子、皮带的位置。被告人供述作案当时没有开灯,辨认时又能够准确分辨出捆绑被害人的皮带、绳子以及挂被害人在墙上绳子的颜色和特征,是否存在诱供可能?公安机关让被告人辨认捆绑被害人的绳子、皮带时没有混杂在其他绳子、皮带中,不符合辨认的要求。被害人的邻居或其他熟悉被害人居住场所的人是否曾在被害人住处看见过皮带、绳子?
7、被告人案发后无异常,经传唤到案,不符合抢劫杀人后逃跑的通常行为。
四、处理情况及花絮&&&
(一)鉴于本案存在的证据不足,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侦查、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侦查实验,被告人供述的方法不能打开房门锁闭房门。Z市中级法院宣告贺消无罪。Z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撤回抗诉。
(二)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不能脱离日常生活经验
本案现场无翻动、房门锁闭,下雨天未留有足迹,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大,被告人供述的打开房门手段未作侦查实验,供述的作案动机与现场情况不吻合,能够准确描述皮带绳子的特征,但不能说明来历,不符合常理。被害人职业特殊,属高危受害人群,不排除与他人有仇怨等纠纷。
五、法官丝语
一些法官认为,被告人曾供述犯罪事实,不上诉,足以认定其认罪服判,对证据的把握不是特别慎重。
复核审查中,我讯问程某某,其声称没有作案,但因吸毒,有犯罪前科,觉得无脸见人,不如在监狱老死,所以不上诉。
H市中级法院曾经判处一起故意杀人死缓案,高院核准死缓。后来真凶出现,生物痕迹与现场一致。重审时,讯问其当时为何不上诉,其称对社会已绝望,命运如此。在狱中不吵闹不劳动不申诉。
上诉与否是当事人的权利,铁案与否仍是法官职守。复核案也需打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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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智商高 一打就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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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司徒某某等八名未成年人抢劫案
&&&一、背景
月期间,Y市多间网吧、游戏机室相继被人持枪、刀蒙面抢劫,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进行侦查。同年5月下旬,公安机关接到特情举报,认为Y市某中学生赵国某或伙同他人具有作案嫌疑。经调查发现赵国某(经常旷课,表现极差,与社会青年为伍,便将其列入嫌疑视线。采取其他措施手段进一步掌握赵国某经常与司徒某某、梁某琳、赖某祥、梁照某、张某、陈某华、叶某某等人在一起,在市区宾馆租房聚众赌球,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人员于日22时许在Y市某宾馆701房将以上八人抓获。经审讯,叶某某等八人先后交待参与多起持枪、刀抢劫酒店、宾馆、网吧、游戏机室。Y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犯抢劫罪。Y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八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八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原判要点&&&
原判认定,(一)日晚零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张某等七人经密谋后窜到A山庄,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冲入大堂,抢走大堂收银台8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二)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B酒店,梁某琳、陈某华、张某等人持枪支和刀冲入酒店控制住里面的人,洗劫后由在外等候的被告人接应逃离现场。(三)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C网吧,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刀和电棍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后逃离现场。(四)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D游戏机室,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刀和电棍蒙面冲入机室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之后逃离现场。(五)日早上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网吧,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之后逃离现场。(六)日早上4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F网吧,按分工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并向窗开了一枪之后逃离现场。(七)日早上4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G网吧,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之后逃离现场。(八)日早上4时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经密谋后窜到H网吧,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网吧对里面的人进行洗劫。(九)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等八人在I宾馆租住309房,并私下密谋抢劫宾馆收银台,商定由被告人叶某某、赵国某、陈某华、赖某祥动手抢劫,梁某琳、司徒某某假装被抢,张某和梁照某在房内等候。后司徒某某和梁某琳叫许宝某和梁丝某等人到房。25日早上4时许,叶某某、赵国某、陈某华、赖某祥分别持枪支和刀蒙面冲入宾馆大堂抢劫。抢劫期间,梁某琳、司徒某某按计划和许宝某、梁丝某宵夜回到宾馆,叶某某等4人又假装抢劫梁某琳等4人之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司徒某某、梁某琳叫张某和梁照某报案。综上,原判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张某共持枪抢劫9次,被告人赖某祥持枪抢劫8次,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参与九次抢劫,被告人赖某祥参与八次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朱家富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应依法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均辩解没有参与抢劫,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8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均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上述八名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
三、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原判认定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九次抢劫行为的分析:
1、1月13日A山庄
被告人叶某某、赖某祥未作供述,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张某各次供述的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作案经过、抢劫物品等情节前后矛盾,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多次翻供;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掌纹经检验鉴定未能认定是叶某某等8名被告人所留,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款。仅一名被害人辨认出司徒某某、梁某琳、赖某祥与案犯有点相似,但不能肯定。而赖某祥有证据证实没有作案时间,认定赖某祥参与这次作案证据不足。
2、1月28日B酒店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陈某华、赖某祥未作供述,被告人梁某琳、赵国某、梁照某、张某多次供述的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两名被害人到庭作证,证实当时辨认出的陈某华、梁某琳、张某是犯罪嫌疑人把握不大,另外三名证人未能辨认出疑犯。
3、4月5日C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陈某华、梁照某未作供述;张某只承认参与抢劫环山网吧,但没有详细供述抢劫经过;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赖某祥、多次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未能缴获电棍。有证人证实梁照某当晚在家,没有参与这次抢劫,有证人证实张某在广州,没有作案时间。仅一名被害人大概辨认出陈某华是犯罪嫌疑人。
4、4月18日D游戏室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经过、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有证人证实张某在广州,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到庭作证,证实当时辨认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很确定。
5、4月19日F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经检验鉴定未能认定是叶某某等8名被告人所留。公安机关也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有证人证实张某在广州,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也未能从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6、5月10日G网吧
被告人赵国某未作供述;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的作案时间、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扣押的手机未能证实是被害人被抢走物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实梁某琳等人到过金铺卖戒指,但被害人并没有被抢走戒指。被害人也未能从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
7、5月15日H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作案的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扣押的手机经被害人辨认证实不是被抢走的手机。仅一名被害人辨认出梁照某或张炳雷与案犯相似。
8、5月18日I网吧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作案的人数、作案工具、伤人情况、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8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痕迹物证。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扣押的手机经被害人辨认证实不是被抢走的手机。被害人也未能从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有证人证实,疑犯被误伤左肩,留下血迹,现场笔录也证实有血迹公安机关未提交现场血迹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是否提取?是否作出鉴定,是否八被告人留下?八被告人于该案发后十余日被羁押,有无左肩部有否伤情的记录?
9、5月24日J宾馆
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多次有罪供述由谁提议作案、参与人员、经过、伤人、抢劫物品等情节不一致,前后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被害人证实被抢有电视解码器,但8被告人没有一人交代抢到电视解码器;被害人证实宾馆入住的二男二女也被抢,还辨认出其中一人是梁某琳;有多名被害人、证人证实梁某琳、司徒某某也是被抢劫者,梁照某也曾以被害人身份在公安机关陈述。但被告人叶某某、陈某华、赖某祥供述,其与梁某琳等人实施抢劫,梁某琳还用刀划伤服务员的手。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经检验鉴定未能认定是叶某某等8名被告人所留。公安机关未能在案发后追缴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和赃物,
(二)综合全案,把全案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原判存在的问题:
1、本案侦查程序不当,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八名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而公安机关在审讯八被告人时,在举不出通知被告人的家人、监护人到场则会有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及举不出被告人的家长、监护人无法通知的依据的情况下,便违反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讯问。八被告人均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有诱导、指示、殴打行为,多名被害人、证人也陈述受到公安人员的暗示、指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
2、本案侦查措施不当。本案公安机关组织辨认人辨认的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照片,全部是犯罪嫌疑人照片的复印件;同时公安人员没有将辨认对象按规定比例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而是将本案的八名犯罪嫌疑人一同混杂在另四个其他对象中,由辨认人作一次性辨认。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有的没有见证人签字。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组织被害人辨认时,未按规定由其描述嫌疑人特征,有的辨认时公安机关有提示,要求随便认一下,有的二人同时在同处辨认。原判认定第一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谢丝某辨认,与案犯有点相似:原判认定第二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庭审中林青某、杨让某否定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辨认,并证实两人同时辨认,相互讨论:原判认定第三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项雪某大概辨认,陈某华疑犯;原判认定第四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庭审中冯宝某否定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辨认;原判认定第七项事实所采信辨认笔录,张明某在一组12张照片复印件中,辨认出梁照某与案犯相似。
3、关于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在侦查机关曾翻供否认参与作案、庭审时也否认参与作案,在庭上均辩称,其供述不是事实,有些细节是公安机关提示的,现场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叫其去的,其没有参与抢劫。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供述的作案人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且各被告人都还作过无罪供述。八被告人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对每一次作案的情节,如由谁提议作案、经过、伤人、抢劫物品等均不一致,前后矛盾,相互矛盾,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稳定的交代,且均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八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供述除原判认定的九次抢劫外,还供述抢劫其他十多个地方,如抢劫暴风、广艺、新时代、三中等网吧、合时酒店等等,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新时代、暴风、广艺、高手网吧和合时酒店负责人员,均证实没有发生抢劫案,还有的被证实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有的已被证实是其他人所为;八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欠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众多疑点无法排除,不足以采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4、本案涉及大量物品、工具、痕迹,包括枪支、刀具、电棍、摩托、现金、银行卡、手机、戒指、项链、手表、香烟、解码器、皮包、口罩、帽、包、指纹、掌纹、血迹等,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作案工具,不能确认查扣的枪支、刀具为作案工具,不能确认作案工具由谁提供。原判仅简略认定八人持枪刀作案九次,持何枪刀?从何而来?现在何处?多处现场提起的指纹、掌纹不能认定是八被告人所留。有证人证实5月18日世纪在线网吧被抢劫时,疑犯被误伤左肩,留下血迹,现场笔录也证实有血迹,公安机关是否提取?是否作出鉴定,是否八被告人留下?本案侦查未能起获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未能证实赃款赃物的去向,不能证实销售赃物的情况,原判认定赃款赃物已被挥霍,但不能证实如何挥霍。
5、原判认定八上诉人经密谋,按分工实施抢劫,所得款物用于挥霍,但原判未查明八人作案前在何时何地如何商议谋划,如何分工,作案工具存放于何处,如何获取作案工具,在何处聚集,如何到达作案地点,如何离开作案地点,案后如何销赃,如何分赃,如何挥霍,未查明八人在共同的团伙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了解到本案叶某某等八被告人由于父母平时疏于管教,有的被告人的父母经济状况好,对被告人在外面消费不予过问,加上被告人贪图玩乐,在学校无心读书,经常聚集在酒吧、宾馆赌球,有的被告人输钱后将手机、戒指卖掉,有的向外人借钱,以致被公安机关列入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反映出八人是问题少年,但仍难以说明八人有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7、公安机关补充材料中多名证人证实,月被告人张某在G市,仅在日至14日返回过Y市,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有作案时间。对于被告人张某是否有作案时间,控辩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8、本案侦破由“特情”提供线索,提供线索人员与被告人叶某某、司徒某某、梁某琳、赵国某、陈某华、梁照某、赖某祥、张某是否认识?有无冲突?有无矛盾?有无提供虚假线索诬告陷害的可能?
四、处理情况及花絮&&&
(一)根据案件现有材料判断,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案、冤案的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中Y市党政领导前来协调,声称当地网吧游戏室酒店频发抢劫,治安压力巨大,要求二审维持原判。我与合议庭答复必须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二审法院不可能放弃事实底线迎合治安大局。同时为避免Y市中级法院下放审级回避省院二审,合议庭发函明确告知Y市中级法院,吸取湖北余祥林错案的教训,不得将此案移交基层法院管辖。
经省公安厅重新组织侦查,仍未成查找到指向八名被告人的客观证据,侦查、公诉机关采纳二审合议庭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指控。
(二)多名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应当注意审查供述之间的差异或高度雷同,注意审查客观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三)一审法院在案件合议时已经注意到侦查机关讯问、辨认等存在的程序瑕疵,已经注意到几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八被告人,已经注意到其中有些被告人有证据证实没有作案时间。在此情况下,一审合议庭未对相关证据列表比对,找出其中的逻辑错误,仍作出有罪判决。
(四)原判认定的最后一宗抢劫,多名被告人当时在现场玩耍,也被抢劫并报案。侦查机关仍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认定是内外勾结,故意设局。不到十八岁的问题少年,是否有如此高智商的作案手腕,是否需要采取如此高智商的作案手段?
五、法官丝语
服务于大局,本是司法的功能之一。但为大局服务建立在恪守司法底线、尊重司法规律、遵守司法程序、正确发挥司法职能的基础上。有时为大局服务被错误解读。对于经办法官而言,时过境迁,若有错漏,谁来服务于你自己的大局?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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