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拆迁过程中房屋高度少于1.5米的是否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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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2017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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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补助和奖励(一)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四、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一)附属设施补偿。(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三)树木补偿。(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六、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七、承租公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八、其他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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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和奖励(一)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四、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一)附属设施补偿。(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三)树木补偿。(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六、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七、承租公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八、其他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文件二:芜湖市市区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日至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2.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3.日至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4.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含夭折后又生育的)和未生育的(含生育后夭折的)家庭每户补助100000元。一本户口中两代以上同堂且分别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助。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6.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和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三)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三、其他补偿(一)一户补偿人口为一人时,该户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丧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且未婚(不含离异)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四、补偿人口的认定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一)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记载的人口,包括户籍记载的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婚出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四)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补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和独生子女(含婚后无子女的)补助政策。(五)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六)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七)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八)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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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补助和奖励(一)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四、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一)附属设施补偿。(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三)树木补偿。(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六、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七、承租公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八、其他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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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和奖励(一)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四、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二)产权调换。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一)附属设施补偿。(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三)树木补偿。(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六、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七、承租公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八、其他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文件二: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日至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2.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3.日至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4.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含夭折后又生育的)和结婚未生育的(含生育后夭折的)家庭每户补助100000元。一本户口中两代以上同堂且分别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助。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6.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和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三)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三、其他补偿(一)一户补偿人口为一人时,该户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丧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且未婚(不含离异)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四、补偿人口的认定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一)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记载的人口,包括户籍记载的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婚出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四)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补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和独生子女(含婚后无子女的)补助政策。(五)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六)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七)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八)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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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的拆迁补偿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规范拆迁补偿;为了避免被拆迁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影响生活,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补偿标准供政府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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