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深圳异地 住房公积金金还次此公积金的异地组合贷款的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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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用来还每月的按揭贷款月供啊?
可以转的,但是首先要三证齐全,到中心申请,具体条件和流程还要看当地公积金中心以及你所贷款的银行可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其他回答(共2条)
根据北京现行政策您现在是可以卖一买一的,至于您说的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应该是可以的,公积金贷款最高应该是可以贷到104万,那就看您想购买的房子标底价是多少,结合您现在实际的经济能力了!
目前在深圳是不可以用公积金买房的,相关政策还没出来,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出来,要看你在那个地方买房可不可以使用公积金买房了。。。地方要是可以用公积金买房的话你有应该也可以转过去的
公积金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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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百问百答
1、住房公积金政策篇
2、住房公积金缴存篇
3、住房公积金提取篇
4、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5、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住房公积金百问百答
住房公积金政策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为什么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在市场房价较高和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阶段,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同时能调整职工消费结构,确保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3、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何益处?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助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企业来讲,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能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缓解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
4、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何益处?
答:对职工个人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几项好处:
(1)增加职工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所缴住房公积金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2)低息贷款。职工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较商业贷款低的利率。
(3)税收优惠。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务部门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4)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房、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支出;
(5)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退休、户籍迁出本市、重大疾病等八项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深圳住房公积金何时开始强制缴交?
答: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我市开始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6、“在职职工”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7、一个人可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8、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主要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长期互助性储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9、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10、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何益处,需要收取何种费用?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发行,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的银行卡,是向缴存职工发放的公积金有效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功能与银行储蓄账户的结算功能集于一身。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通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的有效关联,使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再提供其他银行储蓄账户,提取结算后资金将存入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也可选择从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扣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款,从而达到便捷和安全的目的。
此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持卡人还可享受终身免交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免交首次发卡工本费的优惠,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联名卡只作为银行储蓄卡使用时,其银行储蓄账户的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11、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年缴存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12、职工个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缴存职工可使用个人密码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后,办理以下业务:
(1)申报、预约个人核准类信息变更、公积金提取及公积金贷款申请。
(2)变更个人备案类信息,也可查询和打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缴存明细、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等。
(3)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的,可在我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租房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13、职工个人通过公积金服务热线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答:职工在2012年12月18日以后签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的,可通过自助语音系统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租房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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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百问百答
住房公积金缴存篇
1、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
2、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3、单位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每年如何界定?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内,仅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4、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籍限制?
答: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5、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6、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免缴。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8、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9、《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请问这个工资如何界定?
答:按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范围确定,企业工资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0、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怎么办?
答:因近两年连续亏损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2、办理缴存托收业务后单位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答:(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归集银行在每月的指定托收日(遇节假日顺延),从单位付款账户扣取每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缴存额包括单位与职工缴存的两部分之和。
(2)单位应在付款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自托收日起至次月10日前系统每日进行一次托收,若在次月10日仍不能足额托收到账的,系统记录该单位本月为欠缴状态。
(3)单位当月汇缴如有缴存人员和缴存金额变化的,应在选定的托收日前办结相关变更业务,并在托收日前确认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以便于系统正确托收。
13、单位应该如何办理缴存托收业务手续?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可由缴存单位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也可由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的,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再由付款银行盖章,最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2)缴存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的,可先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加盖公积金中心托收协议专用章后,再由付款银行盖章,最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3)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先在《托收协议》中加盖公积金中心托收协议专用章,缴存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付款银行盖章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14、什么情况下,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职工停薪留职,单位应当为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5、为什么要给非户籍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所以无论户籍还是非户籍,均有权利享受该制度优惠,即通过该制度总体增加收入,提高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低息贷款政策。
1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如何列支的?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7、单位可以统一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吗?
答: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
18、没有单位的个人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个体户、失业者等没有单位的人员不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19、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银行有哪些?
答: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归集专户银行是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归集专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可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网址
20、单位是不是一定要选择在规定的七家归集银行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重新开对公账户,之前在其他行开的基本存款账户可以用吗?
答: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目前须在指定的七家归集银行办理,但在选择托收付款银行时,单位可选用已有的银行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托收付款账户。托收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只要是目前已和深圳市结算中心联网的深圳市商业银行均可(限深圳市内开户)。在账户有效并资金足够的情况下每月可进行定期跨行托收缴存住房公积金。
21、请问试用期的员工和派遣员工公司也要缴纳公积金吗?
答:试用期员工和派遣员工符合在职职工标准的,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2、已经买了房的员工是否可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已经买了房的员工符合在职职工标准的,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3、单位之前已经在社保局按13%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转到公积金中心管理后,单位可否重新申请缴存比例?
答: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可重新确定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可以在这个区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仅限于1%的整数倍。
24、职工在单位办理好缴存登记前已离职的,是否需要补缴,如何补缴?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前已离职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离职时的住房公积金,成功补缴后可为该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25、深户和非深户缴存比例相同吗?
答:一个单位仅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户籍区分。
26、是否所有深圳企业都需要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以上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情况,均须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7、《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单位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补缴这期间的公积金?
答: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及时办理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后,应当为自2010年12月以来在职的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28、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及变更的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29、单位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0、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多长?
答: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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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百问百答
住房公积金提取篇
1、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答:职工既可以按照《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消费和其他情形进行提取,也可以按照《提取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进行提取。建议职工先按社保存量方式进行提取,再根据《提取规定》的住房消费等形式提取。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
答: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3、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哪些?
答:住房消费情形包括购房,租房,还房贷,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4、除了住房消费情形,还有没有其他提取情形?
答:其他提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死亡销户提取。
5、同一时间段,发生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发生多套住房的,如何提取?
答: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例如:同时发生租房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仅能选择其中一项;若同时租了两套房,只能选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6、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吗?
答:异地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时间间隔在两年以内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还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有地域限制吗?
答:住房须为本市范围内的。
8、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有何要求?
答: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9、租房、其他住房消费,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有何要求?
答:该住房消费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10、非本市户籍职工怎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符合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消费提取情形的,不管是深户或非深户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时也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异地还贷可以提取吗?
答:还贷提取情形仅限于本市范围内房产。
12、购买自住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是要求发生住房消费,所以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先有支出,再来申请提取。职工购房后,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3、职工本人购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经配偶同意,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一并提取。
14、没有发生购房行为,但家庭生活困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5、非户籍人员离开深圳时,只办理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还没有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能否申请提取公积金呢?
答:可以先申请提取。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本息余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
16、《提取规定》中的住房是指什么?
答:《提取规定》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
17、《提取规定》中所指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相关要求?
答: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提取的,只能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即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医保报销部分的差额,而且不能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18、住房消费情形中的其他住房消费是指什么?
答: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住房消费情形。
19、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什么?
答:是指职工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20、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答:退休;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1、还贷提取的,按月提取一次还是按年度提取一次?
答: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每月提取一次;二是非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22、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23、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是否可累计提取?
答: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在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24、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购房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5、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还贷如何提取?
答: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26、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在哪里?
答:目前,全市有约3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预约办理。职工符合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条件的,本人在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通过网络、电话和银行自助终端办理。
27、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格怎样领取?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28、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住房公积金有多种提取情形,不同的提取情形所需材料不同,具体办理所需的材料和流程请查阅我中心网站发布的提取类办事指南。
29、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忘记怎么办?
答:公积金联名卡有两个密码,一是储蓄账户的密码,二是公积金账户密码。职工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是职工本人身份证号后6位,身份证号码有字母“X”的,以数字“0”代替,职工可尝试15位或18位身份证后6位登录,如公积金账户密码修改后忘记的,职工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及联名卡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进行密码重置。储蓄账户的密码问题请咨询发卡银行。
30、银行自助终端机可办理哪些公积金业务?
答:银行自助终端机可以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发卡行为本行的以下公积金业务:
(一)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
(二)提取预约;
(三)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查询;
(四)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近一年);
(五)提取记录查询(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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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百问百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户籍和非户籍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2、哪些银行可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目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排名不分先后)签订了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提取后的缴存余额,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正因为满足一个家庭的贷款需求需要集合多个职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所以鼓励职工多缴存、多积累。
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解决家庭自住住房问题。职工购买本市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住宅类)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为共同申请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1)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房产套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的家庭为计算基础;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7、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9、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有支持吗?
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月还贷能力,以及购房总价与首付款差额。
10、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目前(截至2015年5月11日)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3.2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75%。
1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1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要怎么办?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职工申请组合贷款时,申请人除需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需满足受托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要求,且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与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人一致。
13、父母可为子女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如父母为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不作为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成为子女的共同还款人,签订共同还款协议后,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偿还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一次)。
14、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停缴对贷款有影响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单位或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
15、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6、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可否出具公证授权委托书代办?
答:公积金贷款申请必须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当面核对并签署确认,不允许委托办理。
17、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用于家庭装修?
答: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购买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住宅类)和保障性住房。不能用于家庭装修。
18、在深圳以外的地方买房可以在深圳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购买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住宅类)和保障性住房。不受理异地购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19、购买商铺和写字楼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只有购买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住宅类)、保障房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0、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提前还款要收多少违约金?
答: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借款合同到期前职工选择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我中心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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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百问百答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1、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2、哪些人可以按规定作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3、哪些人可以按规定作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共同申请人?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4、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用于购买哪些房屋的,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通过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可以按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
5、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能否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
6、异地购房的可在深圳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不可以。
7、提取过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可以,只要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即可申请。
8、已经申请过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是否可以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
9、申请人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
答:申请人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扣减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商转公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扣减一次。
10、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个人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与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配偶或者父母一并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
11、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是如何核定的?
答: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符合《商转公贷款规定》第四、五条要求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二)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三)每月还贷额(即月供,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四)不高于按贷款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连续3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最终商转公可贷额度取以上最低值。
12、商转公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13、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按住建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截止2015年4月2日)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3.5%;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0%。
14、住房公积金贷款比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有什么好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商业贷款,职工可以节省利息支出。
按照现行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4.0%,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5.9%,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1.9%。那么,一笔50万元30年期的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积金贷款每月比商业贷款节省579元,30年累积下来,节省利息支出约21万元。一笔90万元30年期的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积金贷款每月比商业贷款节省1041元,30年累积下来,节省利息支出约37.5万元。
15、为什么已经享受了商业贷款七折利率的,就没有必要办理商转公?
答:目前商业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5.9%,对于正在享受商业贷款七折优惠的贷款人而言,目前的商业贷款利率为4.13%,这与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贷款利率4.0%相比相差不多,从日后节省利息的角度出发,收效并不大。
16、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六)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七)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商转公贷款规定》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八)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材料包括哪些?
答:商转公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详见我中心网站发布的贷款类办事指南。
18、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材料到哪里提交?
答:商转公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贷款网点受理,具体网点详见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申报贷款信息,并预约办理的网点和时间,然后按预约的时间到预约的银行网点提交商转公申请材料。
19、可以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吗?
答:商转公纯公贷额度不足以全部转换原商业贷款余额的,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20、申请商转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部分偿还或者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并书面承诺已取得该银行同意,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申请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合同,落实商转公贷款相关担保。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并办理担保等贷款手续;
(五)受托银行放款。
21、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贷款明细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书面承诺已经该银行同意提前还贷;
(二)申请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四)申请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
(五)签订合同,落实商转公贷款相关担保。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并办理担保等贷款手续;
(六)受托银行放款。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前,应当到拟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
22、商转公业务是否需要评估?
答:现阶段,以原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办理商转公贷款时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重估;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当提交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按照《商转公贷款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必要时可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23、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后是否会调整?
答:单笔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另外,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月供占缴存基数的比例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适时调整。
24、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且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有支持吗?
答: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连续3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25、商转公贷款可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答:商转公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如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是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如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是未取得房地产证的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人应当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申请人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除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外,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申请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质押担保。商转公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申请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26、商转公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商转公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满足职工提取和个人普通公积金贷款需要后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27、商转公贷款是否分批次受理申请?
答: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按照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进行分段预约,首批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后的,职工按照所在月份分批次预约,逐月顺延。
28、当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商转公贷款是否轮候?
答:按照《商转公贷款规定》,商转公贷款出现业务量剧增或者可贷资金额度不足等情形时,对职工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处理。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29、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中需先取得原贷款行同意,具体同意内容有哪些?如原贷款行不同意,公积金中心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答: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中有此项内容,主要是由于职工与原贷款银行存在商业性借款合同,对于提前还款的事项,原贷款银行在合同条款中列明需取得其同意。因此,职工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需向公积金中心承诺上述内容。该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前还款/全部结清行为已经获得原贷款批准,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如因原贷款不允许提前还款/全部结清而导致贷款无法发放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负责;二是对于用其他房产提供抵押和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职工原贷款的贷款账户,以便公积金贷款发放。
职工与原贷款银行已经存在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强制其原来已经规范的合同行为无效或不履行,所以公积金中心无权强制原贷款行必须同意职工的提前还款行为。
30、职工的原贷款违约金以及赎楼过程中产生各项费用是如何产生的?
答:在商转公贷款的整个办理流程中,职工在向原贷款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或全部结清时,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后,需职工自行落实贷款担保手续。在此过程中,职工可通过自筹资金结清原贷款、向商业银行申请赎楼贷款业务结清原贷款、向专业担保公司申请现金赎楼业务结清原贷款后办理原所购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用其他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贷款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抵押。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会产生支付给担保公司的赎楼担保费和支付给商业银行的赎楼利息等中间费用。
31、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是否需要全部结清?
答: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以原贷款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包括以原贷款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或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对于采取上述后一种担保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原商业贷款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前不需结清,但对于上述前一种担保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如以原贷款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原商业贷款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前也不需要结清;如职工赎楼后以原贷款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需先将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再办理原房产新的抵押登记后,公积金贷款才能发放。
32、如果原贷款为非受托银行发放,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
答:商转公业务不受原贷款行的限制,即无论原贷款是否为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发放,都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但商转公贷款只能在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发放。
33、假设职工于2009年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贷款原余额为100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办理商转公业务是否划算?
答:办理商转公是否划算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主要是因为每个职工选择的受托银行不同、选择的担保方式不同、原贷款的还款情况不同等,需要就每一个职工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大致举例如下:
如职工选择先自行结清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抵押的,那么可能会需要先向银行申请短期赎楼贷款,这种情况下,职工就需要衡量总支出与总节约之间的对比,即将赎楼贷款利息支出、担保费支出、违约金的支出与预计商转公还贷利息与现有商业贷款的还贷利息差进行对比,如果职工需支付较高的中间费用,但预计商转公过后,很快将会办理贷款提前还款或全部结清,那么就不一定划算。
如职工采用提供其他房产担保或者以原所购住房顺位抵押来办理公积金贷款,这种情况下,职工支付的中间成本不高,主要衡量现有商业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差即可。但若属于二套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应上浮10%,职工需考虑此种情况。
34、商转公贷款是否有办理截止时间的限制?
答:商转公贷款暂未设定办理截止时间。
35、商转公贷款的受理模式是怎样的?是否需要预约办理?
答:商转公贷款由受托银行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办理,职工需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再进行贷款信息预申报和预约,然后持贷款申请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
36、已经办理了二套房的商业贷款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贷款利率如何计算?
答:对于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套数已累计满两套,且商转公业务办理的就是这两套其中的一套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可以受理,贷款利率按照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利率计算,即基准利率上浮10%。但需要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的,需职工向受托银行了解商业贷款的审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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