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不服判决担保人起诉借款人诈骗能和借款人写同一上诉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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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爸作为担保人,借款人跑了,我爸直接被起诉了,上午起诉下午就判决了,而且没有发院传票,就发个短信通知被告了,这合法吗,房子被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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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二、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因此,您要想上诉,则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三、上诉状   您要提出上诉,就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请律师或他人代写,也可以自己写。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   四、上诉法院   您的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例如,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是辛集市人民法院,则上诉法院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方便您提出上诉,您的上诉状可以交到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交到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五、上诉费   上诉还须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递交上诉状时,您应按一审判决书上确定的诉讼费用交付。不缴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六、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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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的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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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彩红与刘会敏、陈现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大 中 小 】
【判决时间】
【编辑日期】
【案例性质】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金民二初字第4009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009号原告石彩红。委托代理人慎己明,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留枝。被告刘会敏。委托代理人杜继清、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现奇。被告田广轩。委托代理人刘海民。被告李会敏。原告石彩红诉被告刘会敏、陈现奇、李会敏、王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日撤回对被告王留长的起诉,本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慎己明;被告刘会敏及委托代理人杜继清、被告陈现奇、李会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广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刘会敏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刘会敏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款期限一个月,日至12月20日到期全部归还,否则被告刘会敏自愿支付每天百分之二的超期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15天。借款信用保证,被告刘会敏自愿将其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9号楼27号2单元六楼西户,面积95.79平方米成套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06××32,作为借款的信用保证,担保人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承担全部还款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日,被告收到40万元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石彩红现金四十万元整。借款人刘会敏,担保人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均签姓名,按了指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40万元借款。综上,原告借款给被告刘会敏,由被告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担保,被告刘会敏逾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会敏偿还原告石彩红借款40万元,违约金12万元;被告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会敏辩称,本案缺一方当事人,要想查清本案事实王留长需参加本案诉讼。实际借款金额是37万元,要求原告出示汇款凭证,合同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以撤销,违约金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且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15天违约金。实际用款是王留长,王留长还款9万,被告刘会敏以杨新民名义还款9万元,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原、被告双方并不认识,申请法院调取还款转账凭证。被告陈现奇辩称,担保是事实,差额被告愿意还款。被告李会敏辩称,借款是事实,因主债务人有房产抵押,在主债务人不能还款时,被告愿意还款。被告田广轩未答辩。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数额;2、还款数额;3、违约金是否过高;4、担保人承担担保的方式。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证明日,原告与被告刘会敏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刘会敏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款期限一个月,日至12月20日到期全部归还,否则被告刘会敏自愿支付每天百分之二的超期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15天。借款信用保证,被告刘会敏自愿将其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9号楼27号2单元六楼西户,面积95.79平方米成套住宅房一套,房权证号06××32作为借款的信用保证。担保人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承担全部还款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日,被告刘会敏收到40万元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原告现金四十万元整。借款人刘会敏,担保人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均签了姓名,按了手印。被告刘会敏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转账凭证四张。证明日被告刘会敏转款给王留长37万元,该37万元是在协议和借条签订后的第二天,由原告转给被告刘会敏,再由被告刘会敏转给王留长,所以要求原告出示给被告刘会敏的转账凭据,以证明真正的转款数额,或申请法院调取原告转给被告刘会敏的金额。另外两份凭证是被告刘会敏于日和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原告还款共计1万元。被告陈现奇、李会敏、田广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组织质证,被告刘会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借款协议签字无异议,但是对内容有异议,协议约定是40万元,实际借款是37万元,有双方的汇款凭证为依据,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明细过高,应予撤销,依据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利息不应该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违约金应该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最多只能计算15天。借款协议和借条中仅仅约定了不超过15天的违约金,15天之后没有约定,15天之后应视为无息借贷,在日和日,被告刘会敏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王留长通过银行转账还款9万,杨新民通过银行转账还款9万元,共计还款19万元,37万元的实际用款人为王留长,原告转款给被告刘会敏时,刘会敏当即就把钱转给了王留长,所以王留长没有向原告钱借的时候,没有自由房产去抵押,王留长找到被告刘会敏,因原告看到房本不是王留长的名字,就以被告刘会敏的名义进行借款,其他人提供担保。被告陈现奇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李会敏对两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主债务人刘会敏是用其房产作为抵押借的钱,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刘会敏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中国工商银行日的转款凭据是被告刘会敏汇给王留长,共计37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认可建设银行的两张凭据5000元利息。被告陈现奇对被告刘会敏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陈现奇不清楚,当时被告没有在场。被告李会敏对被告刘会敏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只能证明被告刘会敏转款给王留长37万元,他们之间有什么利益关系,被告不清楚,对另外两张转条,予以认可。被告田广轩未未对原告及被告刘会敏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庭于日在郑州市监狱向王留长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王留长称钱是王留长用的,一个月3万是利息,本金是一次性还了四十万元。王留长还款通过工商银行卡打到原告工商银行卡上或是给刘会敏,其他的都是给李会敏、杨遂敏让他们还的。王留长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无其他经济纠纷。被告刘会敏申请法院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市山水支公司的王留长账户明显清单一份。原告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无异议,王留长也说了每月利息是三万元。王留长所说的钱借给刘会敏的,但是刘会敏说是王留长用了,这个与本案无关。笔录中王留长也承认一次性还了刘会敏四十万。王留长也说了有利息。王留长向原告的工商银行卡还款,也是每月不定时的,每次打的数额都不一致,有时候是5000元,有时候是10000元。总共加起来将近十万元。并且这些还的都是利息,还不是本金。刘会敏从来都不来,原告要求和刘会敏当面对质。王留长其实已经把本金四十万还给刘会敏了。被告刘会敏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王留长所说部分不属实,因为借款本金是三十七万,不是四十万,有原告对刘会敏的转款凭证,以及有刘会敏对王留长的转款凭证,显示都是三十七万,王留长所称的每月还款三万不是利息,因为借条与借款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王留长通过银行对原告的转款,以及杨遂敏对原告的转款都是替刘会敏还的本金,所以该部分还款应从三十七万本金中扣除,另外,该笔录也能证明实际借款人是王留长。被告陈现奇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被告看完这个笔录也是才知道王留长已还款,我们是借给刘会敏的,至于王留长所说的怎么还款的情况,被告不知道。被告田广轩对询问笔录没有异议。被告李会敏对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为从这个笔录中,原告的钱借给刘会敏被告李会敏知道,王留长用没用这个钱,被告李会敏不清楚。还没还也不清楚。利息是当时约定用款期限是20天,但是按一个月口头说的,是一个月3万,当时这笔款是原告借一个搞服装生意的人的钱。原告对银行明细清单的质证意见为杨遂敏的和本案无关。王留长打的没有任何关于王留长的名字,王留长没有替刘会敏归还过任何一笔借款本金。关于王留长打给原告的7万元是另外的经济纠纷,在新密市法院打经济官司。原告只是借给刘会敏40万元整,原告转给刘会敏37万元,写条的当日交付现金3万元。刘会敏再转给王留长是刘会敏和王留长的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他们两个是亲属关系。被告刘会敏对银行明细清单的质证意见为该清单是从王留长的账号上对外的汇款清单,其中尾号为03997是原告的账号,在借款后王留长向原告汇款及委托杨遂敏向原告汇款,共计汇款108000元,从交易记录上显示原告只借给刘会敏37万元,刘会敏又于当日将37万元转给王留长。当天去银行转的钱,没有收到3万元。被告陈现奇对银行明细清单不予质证。被告田广轩对银行明细清单无异议。被告李会敏对银行明细清单的质证意见同原告的质证意见。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原告出具的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显示:甲方:石彩红乙方:刘会敏担保人: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王留长因乙方生意需要特向甲方借现金肆拾万元整(元)用做生意流动资金,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所向甲方借款用期一个月,日至12月20日到期全部归还,否则乙方自愿支付每天百分之二的超期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15天。二、借款信用保证,乙方自愿将其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9号楼27号2单元六楼西户,面积95.79平方米成套住宅房一套,房产权号06××32,作为借款的信用保证,如乙方没有将借款全部付给甲方以前,乙方保证该房产不得挂失、转卖和与房产有关的经济纠纷以及欺诈行为,否则甲方向公安部门按诈骗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担保人以同等犯论处。三、担保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承担全部还款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四、因乙方爱人已死亡不能在协议上签字,甲方、乙方、担保人在协议书签字后生效。甲方:(出借方)石彩红乙方:(承借方)刘会敏担保方陈现奇李会敏王留长田广轩日。原告提交的借条显示:借条今借石彩红现金肆拾万元整(¥)元。借款人:刘会敏担保人:王留长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号。2、原告认可被告刘会敏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两次向原告转款共计1万元,但认为该1万元为利息。3、王留长于日向原告账户转款2万元,日向原告账户转款1万元,日向原告账户转款2万元,日向原告账户转款1万元,日向原告账户转款1万元。原告称王留长向原告账户转款是原告与王留长之间有其他的经济纠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向王留长询问,王留长称转款是向原告还该笔借款。日、日、日王留长分别向杨遂敏转款1万元,共计3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刘会敏账户转款37万元,原告称于写条的当日向被告刘会敏交付现金3万元,在借款协议书和借条上均载明借款金额为四十万元,且有被告刘会敏的签字认可,对被告刘会敏借款金额为37万元的辩称本庭不予采信。对于还款的金额,原告认可被告刘会敏向原告还款1万元。原告称该1万元是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口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的该述称,本庭不予采信。对于王留长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还款7万元,原告称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述称本庭不予采信,对王留长向原告还该笔借款7万元,本庭予以采信。对于王留长向杨遂敏转款3万元,不能证明是还原告的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刘会敏在借款协议上以承接方的名义签字,应将剩余欠款32万元(40万元-1万元-7万元)偿还给原告。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12万元,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每天百分之二的超期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15天,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日期应为日至日,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协议书中约定担保人对借款承担全部还款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将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9号楼27号2单元六楼西户的房产进行了债权的抵押登记,该抵押权未设立。在该借款协议书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对被告刘会敏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彩红借款320000元及违约金(自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日止)。二、被告陈现奇、田广轩、李会敏对被告刘会敏判决第一项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石彩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刘会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卫国审 判 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卢 宇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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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判我和另一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一担保人不服判决,要求和我一起上诉。请问如果我不上诉,
请问如果我不上诉,只是另一担保人上诉,法院会先执行我吗?还是二审后一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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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证据证明你承担主要责任的。所以你一定要积极参加到上诉中去,法院就可能改判决你一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时就只会执行你的了,但是如果说你不提起上诉不会先执行你的,因为有人上诉就表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还没有生效
什么情况下要承担主要责任?连带担保不是连带吗?怎么会判我一人呢?
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在本次担保活动中起主要的担保作用,并从中受益,而对方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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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要等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执行才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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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军与白新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原告李军,男。委托代理人高贤,律师。被告白新军,男。委托代理人李秀彩,女。委托代理人门凤萍,律师。原告李军与被告白新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贤、被告白新军的委托代理人李秀彩、门凤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高亚男、赵丽娟及被告三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高亚男、赵丽娟夫妻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日起至日止。被告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是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应缴纳的诉讼费、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实际发生的差旅、鉴定费)。借款合同还约定,如果乙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应支付利息的基础上每月按照合同的规定多支付利息的50%给甲方,作为逾期补偿,直至借款付清时止。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则应多缴纳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借款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如约交付了借款。并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高亚男、赵丽娟一直未能偿还,利息仅支付至日。原告认为,原告与高亚男、赵丽娟及被告三人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连带责任,并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4590元(自日起计算至日,按月利率2.7%计算并加付一个月利息,后期利息要求给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为止);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与被告及高亚男、赵丽娟于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合同约定高亚男、赵丽娟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率1.8%,借款期限是日起至日止。合同约定白新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是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质证认为,借款合同的内容被告不认可,对于保证期间应视为未约定,(1)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其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违约等都是采用填空式,显然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向对方协商,应做出不利于提出一方的解释。(2)这份合同被告没有见过,也没有与被告协商过,因合同的一、二页没有被告签字,这两页的内容被告不认可,不能约束被告。(3)合同第二页的下方有足够的空间给借款人、担保人签字,但是却在没有内容的第三页由被告签字,不符合协商签订合同的原理,此合同内容存在虚假。2、借款借据一枚及收据一枚,是被告及高亚男、赵丽娟向原告借款,于日出具的借款借据,高亚男在日给原告出具的收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日,已经将30000元借款本金交付给了借款人高亚男。被告质证认为,对借款借据真实性无异议,这份借据体现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保证期间,实际给付数额不是30000元,而是当初扣除了1620元的利息,收据由高亚男签署,没有白新军签字,白新军无法确定这一事实。3、现金收入单据一枚及律师费发票20枚,证明原告因为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数额是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该由被告方承担。被告质证认为,这份证据是原告为了诉讼的自己行为,与被告无关,其依据合同而要求的合同内容不能约束被告。4、根据原告的申请,证人张薇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高亚男、赵丽娟及被告的借款过程,证人是在场的。证人张薇证实,我是金信银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及被告没有利害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是通过我们公司做的手续,当时高亚男说要用钱,说白新军和他有亲属关系,我们是中介服务,主要是理财和借贷,在我们单位以前的地址签的字,在保健所往北的地方。到期了之后,我们提前一个月打电话,然后也没还,给白新军打电话说找高亚男,然后也一直没还。签字的时候手续就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身份证的证件,具体合同内容就是借款和出借人都是谁,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还款,到期不还或者提前还款的约定等,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在我们单位打印的,借款借据上的字都是我写的。借款到期时,我们提前就会打电话提示到期后也帮着催要。借款当时扣了好像是三个月的利息。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错误。高亚男、赵丽娟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当即扣下了1620元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其实际借款数额是28380元,而不是30000元。二、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其系与高亚男串通骗取答辩人担保,仅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被告与原告不认识,且与高亚男也仅是一面之交,当时高亚男是在被告喝酒后说有急用让答辩人为其担保借钱三个月,而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是金信银通公司,而不是原告个人。且当时并没有与答辩人约定借款担保期间、利率等相关问题,只是让答辩人在写有担保人的地方签字,其他并没有告知。显然,对于此借款,原告已与高亚男等主债务人协商好,故意欺骗答辩人。现原告以自然人起诉,主体错误。且根据担保法三十条的规定,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已没有保证责任。高亚男、赵丽娟向原告借款时是在日,当时说期限为三个月,至于利率及保证期限当时均没有约定,此款2013年到期。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高亚男、赵丽娟向原告借款为期三个月即9月25日到期,原告应在日前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被告履行保证责任,故被告保证责任免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书证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原告提交的书证相互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日,原告与高亚男、赵丽娟及被告三人签订《借款合同》,高亚男、赵丽娟夫妻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8%,从实际取得借款之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从日起至日止。合同还约定,丙方(保证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方式保证,丙方担保责任的有效期为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应缴纳的诉讼费、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实际发生的差旅、鉴定费)。借款合同还约定,如果乙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应支付利息的基础上每月按照合同的规定多支付利息的50%给甲方,作为逾期补偿,直至借款付清时止。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则应多缴纳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借款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交付了借款,原告与高亚男、赵丽娟及被告签订了借款借据。高亚男、赵丽娟当时支付利息162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高亚男、赵丽娟于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保证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支付借款时收取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本院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合同的第一、二页没有被告的签字,原告也不能证明此内容已经告知过白新军,显然这两页的内容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的,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等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28380元,并自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白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白新军偿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高亚男、赵丽娟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1164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白新军负担111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华审 判 员  苏秀兰人民陪审员  金素敏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红媛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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