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贷款6000元签了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同时又签署了1万2的借条和收条 这里面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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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民间借款以偿还完借款,借条没拿回,有还款时对方出具的收条,现被对方起诉违法吗?
本人民间借款以偿还完借款,借条没拿回,有还款时对方出具的收条,现被对方起诉,对方属什么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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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二、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三、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四、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
你好,如果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就说明已经被人起诉到法院,做了被告。这时,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二、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三、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四、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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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需要证据证明
你这个事就麻烦了。对方不违法,但是你不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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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民间借贷有风险 教你分辨“借条、欠条、收条”
12:20&&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人们经常写借条、欠条、收条作为借贷的凭证,但是它们在法律上有何含义,有什么区别?一旦发生纠纷该怎么办?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孟凯锋专门写文章进行解读。
  法官说,如果有人拿借条起诉了别人,而这个人确实已经还了钱,最有力的反驳证据就是收条。借条和收条是一对“死对头”。
&&& 北京海淀法院刚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老张因家庭困难,在日向小崔借款3万多元并写了张借条,约定在2012年底前还清,如还不清就再续1年。后来老张拒不偿还,小崔起诉以后,老张拿出有小崔名字的一张收条,但是,经过法院鉴定收条上的签名并非小崔所写,法院就判决老张还钱。
&&& 法官进一步说明,借条是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是收到财务这一事实的凭证,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了。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小崔在收条上的签名是属实的,就可以免除借款人老张的还款义务了。
  审判实践表明,欠条远比借条复杂,往往背后有交易的过程。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案件是,小刘拿着一张欠条要求小李偿还800万元及利息案。欠条写明,“今欠小刘和田玉、寿山雕件、观音佛像等物品,价款800万元。”对此,小李说是帮小刘暂存一些物品,等到销售以后,作为双方合作的资金,这些物品仅价值40多万元,小刘行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受理。
&&& 经法院审理,小刘虽持有小李签名的欠条,但他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但是小李却能做到。鉴于小刘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法律事实,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 法官表示,与借条不同的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那欠条持有人还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的这些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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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明霄对一例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是借条还是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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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是借条还是收条?
对一例民间借贷案件的思考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女,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魏某某,男,无业。    2002年4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5000元,该条内容为:“收到朱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年利率15%,魏某某,”落款时间为2001年4月8日。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书证是被告出具的收条,被告对自己出具的收条不否认。从收条内容分析,日常的交易习惯,出借人收到借款人所借款额时,不应有利息的约定,故可以认定被告出具的收条实质上为借款借据。被告辩解认为原告向其借款并已归还,事后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要求其补办收款收条,被告对其辩解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反驳的主张。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胜诉。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借其现金10万元,并要求上诉人偿还,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一份收款凭证,凭证上虽注明了利率,但并不因此当然得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必然结论,而且该凭证并不明确为欠款凭证。此外,被上诉人在原审审理中对其出借资金来源及相关内容作了伪证,此后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实其借给上诉人10万元的事实存在,加之被上诉人自己当庭陈述借款事实时前后说法不一,同时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1998年来一直有经济往来,被上诉人也曾从上诉人处取款,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事实所举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朱文华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这张书面凭证。一、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断带给我们了更多的思考。    一个完整的条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格式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有关正规单位制作的填充式的条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而在法理上,借条与收条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收条则标识着一个法律基础民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所确立的义务。    本案原告所举的“借条”显然是有严重缺陷的,也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她又向法庭举出若干证人证言,试图从出借资金来源上,来印证自己手中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收条的效力。还举出证人证言证明她向被告索要借款时有证人看见。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我们这样的一个合理怀疑;你就是再有钱也不能证明你把钱就借给了本案的被告;即便有人看见你索款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当时你所索要的欠款就是你向法院起诉的这10万元,因为事实上你们双方的经济往来也并不止于此。当然,对被告而言,如果你出具的仅仅是收条,何以要画蛇添足,在条据上写上年利率的字样呢?这也是被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地方,但从字面意思看,就算写了“年利率”,也不能就此认定为这就是当时当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再往深处假设——如果被告确是在借款时把借条写成了收条并约定了借款的利率,那么二审的结果不就让原告吃大亏了?但就民事纠纷的原被两告而言,责任应该只有一个承担者,原告曾经做过会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财务常识,真要是借出如此巨款给被告,在拿到有着如此瑕疵的条据时为什么没有当即提出,要求更正或重写呢?法官可以有同情心以及好奇心,但我们是裁判者,就必须贯彻立法者的意图,而立法者是在对整个社会普遍考量的基础上做出了理性的立法选择,法官当然也不能排斥理性。正是理性的推定才会有此案的判决结果。    再者,二审判决也更符合公众的一般经验。依一般的社会经验,十万元对于任何人都算得上是巨款,出借方对借条的重视程度绝不会马虎到如此地步,那张条据连基本的事实都看不出来,怎么能不当即纠正呢?二审结果至少在形式上更为公正。虽然我们不以普遍性拒绝特殊性的存在,但在或然率上,此种可能性至少高于另一种可能性。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都负有勤勉和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接收被告出具的收条,应对收条的形式及内容作必要而恰当的检查,内容不符的收条不能接受。同样,形式上有欠缺的欠条仍然不能接受,否则,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视为对条据上所书写内容的认可,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本案中,就是原告应对所持收条的瑕疵负进一步说明的责任,当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或者不能推定为对方可以接受时,还应负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仍然应针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身进行,而不能舍本逐末,否则举证再多也于事无补。就像本案原告举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资金来源、来证实曾经索要过借款,但对自己起诉的这个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成立却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并不能支持自己胜诉。所以证据持有人应对其有瑕疵的收条负举证责任。当然,这是以对方对此条据提出异议为前提,否则就没有举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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