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农村交废除农业税税的底册由哪里提供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农业税政策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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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是早晨七点多钟八点不到的样子,年根儿底的乡下,晨光充裕,却干冷而安谧,几乎没有一点要过年了的气息。不要担心,很快,这里,将热闹起来......
它,被装在“囚笼”里,四只蹄子稳健地踏在笼子底部的平板上,下面的轮子是主人的杰作,方便推着它由圈里出来后不必施以太多的人力。不知为什么,它把头扭了过去,不给我正脸,这是憨憨的羞涩还是有预感的抗议呢?
邻居们脸上的笑意是由衷而丰满的——这一刻,让夹在臂弯里的杠子都有了几许升温。他们甚至围在一起,谈论或期待即将发生的事情,那热热的话音儿里镶嵌着四季轮回的寓意。
这是它最后的时刻。邻居们试探着将一根尼龙绳的扣儿套在它的后腿上,居然一次性成功了!
猝不及防的搏杀!
不对等的较量——在毫无准备的前提下被邻居们以组团的方式合力惯倒,这只将近500斤重的大家伙选择了玩命挣脱。
这样的场合向来不缺乏看客。如同这只狗,它的心思里,是隔岸观火还是休戚与共呢?狗自己说,没那么复杂,我只是好奇罢了。
烟尘四起。空气中满是干腥的土味儿,甚至叫人感觉到了呛。几乎不用想象,这就如同古战场上厮杀得天昏地暗。
最终,它,还是倒下了。一场近乎惨烈的搏杀在尚未消散的烟尘中行将结束,我甚至没有听到它因为抗争而发出的嚎叫。那短短的几十秒,因为惊心而让我目瞪口呆......
这很像一个节日的开始——对,这就是一个节日。在东北的乡下,杀年猪,总会比过年还要聚拢更为浓重的人气 。
对,要的就是这样,一点都不复杂。简单的布条,解决了企图发出不悦耳声音的所有问题。
环环相扣。
它,似乎放弃了抗争。而邻居们也因此可以稍稍地松一口气,“呵呵,这不算激烈,这哪到哪啊?最激烈的是那年,一刀下去,好家伙,老伙计身上带着刀嗷嗷跑了!哈哈哈哈哈......”
爽朗的笑声飘过,院子里的炊烟也升腾得浓了。
“你还在那儿白白什么?快上案板啊!”一语惊醒爽朗人,笑声戛然而止,紧接着,咚咚咚的脚步声由远至近。
两根木杠、十字交叉、六个男人、一张案板......“一二三,起!”
& &天空,清澈、湛蓝;炊烟,袅袅地,带着几丝祥和,向目光更远处,散逸......
最忙碌的,自然是主人,眉宇之间,尽显临战的气息。
邻居们高度戒备,就这么死死地压着,既然有过“带刀猪”跑掉的传奇,难不成就会有“扛杠猪”逃窜的延续。
分分秒秒的胶着,却如几个轮回的漫长......
他,来了。
没有寒光,没有凛然,信步走来,那柄利器拎在手中,是他习惯性的从容。
一只“包袱”,有些醒目。
一根铁钉,充任把手。
农村都这样
七十年代时候,那杀猪还不像这样,没有那么多人,因为分工明确,把猪逮来,一个师傅只做做小活,最多三人,一般两个解决杀猪的问题,相当利落。可惜,那时候没有拍照的,极难留下镜头的。
来自手机客户端正式取消农业税_网易财经
正式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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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负担。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从1990年起,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安徽全省为试点地区。2002年,国务院又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200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提出5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目标。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自日起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中国存在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原定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设想提前实现。农业税的取消,给中国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对中国农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档案新中国成就
本文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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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取消
【学科分类】法律经济学
【写作年份】2008年
&&&&夫财赋,邦国之大本,生人之喉命,天下理乱轻重,皆由焉。1 
  一、农业税由减免到取消的过程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高票(162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据此,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日起废止。 
  从2000年开始,国家逐步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2003年起,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在实现农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这一年的3月19日,国务院第1次常务会议将农村税费改革列为当年七项重要任务之一。此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等文件。2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3第18条更是针对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 
  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在当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重申,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根据中央的部署,农业税改革在这一年里稳步推进。4 
  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率先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则将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5 
  同时,除烟叶外,各地不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6 
  200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了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一号文件。7文件强调,2005年要在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8等政策实施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文件还授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9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表示,当年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央财政将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同时安排150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当时,已有26个省区市相继宣布免征农业税。到当年11月时这个数字增加到了28个,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了2%以下。 
  二、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与主要针对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同,10《农业税条例》采取的是比率税制,11农业税的平均基本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第10条),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开征地方附加(第14条)。假定某省人大采纳了最高比例的农业税附加(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则该省农民的农业税负担为17.825%。12加之,《农业税条例》没有免征额的规定,因此虽然农民的收入普遍低于城镇居民,但其税负却要重得多。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13废止农业税,中央财政每年要为此拿出1000亿人民币,14但农民的负担确实减轻了不少。国家统计局对全国6.8万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2005年前三季度,我国农民人均农业税负担为1.7元,同比下降89.6%。15可见改革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二)终止了税制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现象 
  1. 纳税人 
  《农业税条例》最初是为了替代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各个老解放区于1952年前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而被推出的。16它于1956年开始起草,1958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而不可避免的带有那个时代国家积极推进农业生产合作化、维护集体农业经济的印记。比如,它把“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作为了自己的宗旨(第1条);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设计为主要的纳税人(第3、5条);对于没有加入合作社的个体农民,则采取了与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差别对待的原则,授权各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第13条)。然而,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化,《农业税条例》中的许多条文都已经落后于时代。比如,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家庭农户替代了原来的农村生产合作社,重新成为了当下农村经济的基础单位,农业税也由原来的队集中交纳改为分户交纳。日,财政部曾就农业税的纳税人问题专门发函指出,“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17《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已在事实上被摒弃。 
  2. 历史逻辑 
  在我国历史上,向国家缴纳田赋一直是自耕农的义务,佃农则只需向地主交租。黄宗智先生曾指出,“从历史的眼光来观察,无地平民必须纳税,即使只是少量的,已经违背了传统的习惯:自十八世纪20至50年代清政府摊丁入亩之后,唯有土地所有者才要付田赋及其附加税项。在此后200年中,无地农民一向基本上无须纳税。”18秦晖先生亦提到,中国历史上前期佃客不服役,后期佃农不纳粮。历代农民战争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的地区、而在租佃率最高的地方(如明末的江南)反而罕见。免租、减租之类佃农关心的口号从未曾在农民战争中出现。19 
  在完成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我国农业用地的主要所有者,农民个人、农户都不再是土地的所有人。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只是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那里承包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乡统筹、村提留),同时还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显然有违历史上的一贯做法(反倒是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做法符合历史的逻辑)。因此,废止《农业税条例》,不仅有助于向土地所有者负担农业税的历史传统回归,也有助于把农村承包户从既要负担向国家的农业税收,又要向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组织)缴纳土地承包费(相当于地租)20的双重负担下解放出来。 
  3. 实物征收 
  不过,《农业税条例》也承袭了历史上的做法,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才允许纳税人以其他农作物或现款替代(第24条)。21然而,随着我国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现金形式纳税的条件已逐渐具备。为此,财政部于1985年报请国务院批转后,将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22《农业税条例》的上述条文与现实显然存在差距。 
  4. 计税依据 
  按照许多媒体的说法,《农业税条例》的废止,“标志着农业税这一在中国有着2600年历史的古老税种被取消了”。23在这里,时间的上限被锁定在了公元前594年鲁国推行的“初税亩”,24农业税亦被简单地等同于历史上的“田赋”了。其实,人民向国家承担土地负担在历史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孟子?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陈登原先生指出, 
  “若就孟子之文而直解之,则贡为定额之田赋,助为借力以耕之田赋”。 
  “良以贡之制听民自献其物,助之制皆听民自献其力,要之皆非相地定赋之谓。彻之制,虽就田土而取赋于民,亦恐未必立户籍以调查丁力,制封疆以调查地力。” 
  “质言之,彻之制,为政府走向人民征收租赋,其重点在征收之手续方面。所谓履亩而税者,则于人民人力之调查,自当更为深入其重点乃在数量方面。”25 
  另外,自“初税亩”以下,唐代的租庸调、26两税法,27明代的一条鞭法,28直至清代的地丁合一、摊丁入亩,29其间尽管交织着按人头、按成年男子抑或按拥有的土地面积征派正税或徭役的问题,大体的趋势却始终没有离开按田亩面积征收。而《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农业税计税依据则不在土地面积而是纳税人的农业收入(第3条)。该项收入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评定的产量计算出来的(第7、6条)。由于计税依据受制于单位面积产量和土地面积两个因素,因此,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耕地面积减少(如被征用)等情况,税收征管部门就不得不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产量、定期丈量耕地。30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农业税的征收成本。31 
  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可以把上述问题一次性地消除,可谓“一石数鸟”。 
  三、取消农业税之后的新问题 
  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一些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了。原本被农业税遮掩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设置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及如何防止新的乱收费现象发生。 
  以前,工商税、农业税和乡统筹32构成了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地方也得以借收税之机进行各种乱收费。农业税取消前,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农业税和后来的“农业税附加”一共加起来有700亿元左右。基层政府在征收农业税的时候往往“搭车收费”,有专家估计这部分有两三千亿之多。33取消农业税无疑有助于遏制农村中搭车乱收费现象,减轻农民负担。34 
  这不禁使人联想到现代史学家所说的“黄宗羲定律”。围绕着田赋和其他杂派,历史上的许多轮税制改革都有一个特点,即每一次都把以往的杂派并入正税,而后又逐渐增添新的杂派,长此以往,陈陈相因。黄宗羲将其概括为“积累莫返之害”。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如果用a表示原始税额,x表示杂派,n表示改制次数,则上述定律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bn=a+nx。35 
  由历代田赋变革中可以得到的一个基本经验教训就是,绝不能再把杂税纳入正税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把杂税纳入正税的历史沉疴。36但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县乡(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和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财政也因此失去了几乎70%的总收入,而有陷入困境之虞。据张晓山先生介绍,取消农业税后,在农业税占财政收入较大的地区,其总体财政收入中上级补助部分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尤其是县级财政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要饭财政。有的县上级财政补助收入2003年占84%,2004年占90%,2005年占95.9%。37广东省税改办的资料也显示,税费改革后,镇、村财政收支缺口为38.53亿元,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地级市补助专项资金,尚有15亿元需要镇财政自行消化,珠三角的镇多数完全要由自己负责。38一些地方不得不靠增加地方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的罚没收入,如超生子女罚款或称“征收社会抚养费”)来弥补收入缺口。39黄仁宇在分析了明代的财政税制后曾指出:“因为税率普遍低下,货币匮乏,这些诸多情况合在一起可能会为各个层次、各种规模的农业剥削提供了便利条件。”40因此,即便取消了正税,如果地方财政没有正当的收入保障,就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就不能有效缓解农民的负担;如果不从整体上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取消农业税的初衷也不能实现。41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政府乱收费也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正当收费渠道,更深层的原因则可能是上级财政截取的优质税源过多。另一方面,乱收费也说明民众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约束力。就此看来,农业税的取消并不是完事大吉,相反,一些更根本的问题还远未破题。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 [后晋]刘d等撰:《旧唐书》第一一八卷,杨炎列传。2 200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着重研究了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改革等问题。会上还讨论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讨论稿)》。3 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日。新华社日受权发布。2004年5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标志,我国粮食流通体制进入到全面市场化阶段。同时,为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粮价过低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梁桦:“弥补市场定价缺陷,启动托市收购机制――从四川看六部委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效果”,《经济日报》日第6版。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汇报,并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11月26日,温家宝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农业和农村工作。5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日。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26号),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日。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日。日新华社受权发布,见《人民日报》日第1版。8 “两减免”指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三补贴”指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9 早在日,广州市就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的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免征农业税。这是广州市继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大幅减轻农村税费,2003年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再次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此举将使广州市从事农业生产的200多万农民再减轻负担5000多万元。彭科、王瑾、刘荣、刘昕:“今年起广州免征农业税,200万农民实现‘零税赋’”,《南方都市报》日。1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05)第3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11 吴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草案)〉的说明》。12 一般不超过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30%。13 厉征:“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中国税务报》日。另据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农业合作化问题》,1957年前后,国家每年征收的农业税约为300多亿斤。此外从农民那里购粮约500多亿斤。《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第776页。另有人援引国家统计局的数字称,1949年至2003年,国家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此外,据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到1983年的30年间,通过“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马晓河:“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是一种责任”,《南方周末》日C18版。14 “金人庆:农业税年底停收,中央财政每年出1000亿”,/fortune//content_3791834.htm。15 同上。16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制定的《南京市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夏秋两季合并征收。”17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财税政字[号)。18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3页。19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2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乡黄杜岙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王直苗签订的《上洋乡黄杜岙村柑桔[山]承包协议》(日)显示,上乡黄杜岙村村民王直苗(承包方,乙方)承包了该村村委会(发包方,甲方)在度山下的一片桔山。承包期为12年(日至日止),乙方每年要交给甲方承包款326元,12年分12次交清。由此推算,王直苗的承包费总计为3912元。此外,乙方还要把自愿投标款的50%交给甲方保管,作为责任保证金(即押金),直到承包期满。退还时,甲方不付利息。该协议书由上洋[]乡人民政府鉴证。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21 因而,农业税也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公粮”。比如,日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收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93]财农税字第54号)开篇即称:“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2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日。据此,各地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规定。比如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即发出了《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52号),对该省各地区折征代金的计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淮河以南水稻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淮河以南小麦产量占年度粮食总产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丘陵地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六元五角至十七元三角;沿淮淮北杂粮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八元三角至十九元六角。23 赵小剑:“2006年:后农业税时代来临”,《南方周末》日C18版。24 《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公羊传》云:“税亩者何:履母而税也。”《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云: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为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春秋》三传都认为,“初税亩”推翻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旧制度。近人认为“初税亩”创造了以土地面积为根据向田主征税的新税制,但对纳税人的身份和这种措施的根据,因对春秋时期的生产方式的理解不同而有分歧。《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799页,“初税亩”条。另见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版,1998年影印第1版,第25页。25 前引陈登原书,第27、38页。26 租庸调制是唐初的税收服役制度。作为官府授田的对价,成年男子每年交纳租(粟一石)、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劳役20天,如不服劳役,得用实物代替叫庸(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自三国至六朝三百余年间,“其由南人为政之处,则徘徊于从户税田,从丁税田,从田税田之多歧大道中。其由北人为政之处,则始终为税丁而不税田。”唐代的租庸调制亦多采诸北朝。见前引陈登原书,第90页。27 唐大历十四年(779)五月代宗身死。德宗李适即位不满三月即任命杨炎为相,实施财政改革,推行两税法。唐中期实行的两税法是分夏秋两季收税,两季都以实物折钱计算;不问原籍,按现住地点就地征收;不分年龄,按地亩定税额。亦即用地税和户税替代了以人丁为本的旧(租庸调)制。28 一条鞭法是明代万历九年(1581)推行的一种赋税方法,即把整个州、县的田赋、徭役和杂税等编成一个总数,分摊在田亩中,按亩折银合并征收。29 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但未普遍实行。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各地所报丁数、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五十五年广东、四川等省已将丁税并入田赋。雍正以后各省继续归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并不一律,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省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以田亩为征税对象。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710页,“摊丁入亩”条。30 针对自然灾害导致的减产,各地需要将受灾情况层层上报。法人单位直接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农户要将需要减免的原因及有关情况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核实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后这接到法人单位纳税人或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后,经实地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然后,由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张榜公布拟减免的对象和减免税额。在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后,造具减免清册,报县级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据此发放减免通知书。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截留、挪用甚至骗取农业税灾歉减免款的现象。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强调,实行先征后减的地区,农民凭减免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指定地点领取退还的税款,或到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领取减免款或存折(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日。针对后者,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于日发出《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31 此外,从法理上讲,如果一个法律文件是依据其上位法制定的,则一旦上位法废止或经过了实质性的修改,下位法就将因失去法律依据而失效。《农业税条例》第1条明确指出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的。此处的《宪法》应为1954年宪法,此后全国人大先后对《宪法》进行了3次大的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每次修改后都重新公布了新的宪法文本,在目前实行的1982年《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改由第56条规定。32 据唐鸣介绍,税费改革取消了五项“乡统筹”这一乡镇重要的财政收入,但其相应的支出项目却未取消,而是改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主要是“以县为主”,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持其发展,民兵训练支出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生育、优抚支出由乡级财政预算安排,乡村道路建设和维护费用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会议民主协商自行解决。财政收入的减少并没使支出减少,加剧了原本财力并不充足的乡级财政的压力。柴子文、胡念飞、舒畅:“陆学艺、秦晖等专家眼中的后农业税时代”,/nflr/llzhuanti/nys/zjlw/.htm。33 党国英:“推动乡村自治应对后农业税时代”,《南方周末》日C18版。34 国家统计局2004年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城乡收入差距由1990年的824元扩大到6486元。而且农村居民的收入还是在其基本没有医疗、社保的条件下获得的。据卫生部统计,2003年农民住院例均费用达2236元。马晓河:“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是一种责任”,《南方周末》日C18版。35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民国时期,加征杂派的做法继续得到推行。1934年河北和山东两省各县田赋附加总额分别为500万元和1100万元,而当年二省田赋收入分别为600万和1500万元。这意味着县一级政府的公开收入与省政府的田赋收入相差无几。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如四川)还发明了提前征税的办法。1937年陶行知先生曾写过一首“四川天灾”,其中写道:“蜀道易,易于上青天。飞机里面,有几个活神仙。数千万人没饭吃,饿倒在路边。钱粮要提前,纳过五十年。我要问:几人在地几人在天?”聂大鹏编:《陶行知儿歌》,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版,第342页。36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提到了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的问题。37 张晓山:“后农业税时代,回归物质与权利命题”,《21世纪经济报道》日第10版。38 柴子文、胡念飞、舒畅:“陆学艺、秦晖等专家眼中的后农业税时代”,/nflr/llzhuanti/nys/zjlw/.htm。农业税取消带来的问题还有,一些地方耍赖不交农业税的人占了便宜,这让那些老实交税的人感到吃亏。王松奇:“农村调查散记”,《经济学家茶座》总第3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39 如江西省广丰县毛村镇。胡念飞、舒畅:“对谈:免税后,给农民算笔‘家务账’”,《南方周末》日A4版。又如甘肃某地,征收社会抚养费要达到纯收入的30%,即一个计划外生育要征缴6388元。在实际操作中,其中的一部分是镇村干部的奖金和村里的分成。很多地方说该笔收入是严格限定的,罚款的10%要交计生局,47%要用于养老保险,20%要用于办公费用,30%是工作人员奖金。张晓山:“后农业税时代,回归物质与权利命题”,《21世纪经济报道》日第10版。另见聂辉华:“十年乡村”,《经济学家茶座》第3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40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阿风、许文继、倪玉平、徐卫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1页。41 此外,地方基层财政完全或主要靠上级转移支付有可能此刺激“跑部钱进”等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上级专项资金到了基层也存在被挪用的可能。再有,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有些地方基层政权没有了管理和约束农民的约束能力,其在农民心目中的权威也因而削弱。取消农业税也截断了村委会的经济来源,一些地方只好变相将较好的水田承包出去而不是分给农民,以赚取租金维持其日常花销,甚至中饱私囊,村干部不仅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更加剧了干群的对立。张弘:“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与农业产业化调研报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2007年度研讨会会议材料――分省报告》,日,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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