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特征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哪些

&&&&&&&&&&&&&&&&&&&&什么是内幕信息,哪些人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什么是内幕信息,哪些人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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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二、哪些人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中第7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扩充理解为: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6条规定的下列人员:(1)发行人、上市公司;(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5)《证券法》第74条第1项到第6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自然人的配偶。以上是关于“什么是内幕信息”以及“哪些人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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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有哪些,内幕交易如何判断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9.股票的二次发行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内幕交易如何判断“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这三个关键词未来将成为监管部门判断内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此外,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证监会也正在修改《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指引》。据了解,《纪要》主要针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关于专业意见的采纳问题、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问题以及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等五个方面。证券行政案件证据规则的重点和难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纪要》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既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监管机构承担全部违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下,将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适当分配和转移;同时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监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配不宜采取同一模式,而是采取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因此,《纪要》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中,适当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内幕交易近几年来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行为,此次发布的《纪要》也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予以明确。《纪要》根据内幕交易主体的不同,亦即交易主体对内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径不同,对其主观方面“知悉、利用”的认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规定。《纪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一)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行为人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等客观证据之间相互一致性,来印证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凸显了认定的层次性与严谨性。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条文中所叙述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开户、销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行为与该证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但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等。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纪要》的发布对规范了证监会的执法行为,证监会将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纪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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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以下关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中,哪项是错误的?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发行人控股公司的监事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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