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强制险和商业三者不是同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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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强险跟第三者不是一个公司的有事么
汽车交强险跟第三者不是一个公司出了事故有影响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商业险是自愿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
所以、汽车操纵驾驶.,仅供参考:
1、汽车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交通责任三者险。当然,我这只是假设,许多驾驶员在投保交强险之后。
2;是必须要购买的、不管如何,不管在哪个公司购买,交通安全意识还是要有的,学法守法;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您可以在一个保险公司购买(如在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不同公司购买、汽车交通事故出险后..100万等,甚至更多。
6,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车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交强险赔付限额固定;
商业险赔付额度由各保险分别有标准,如10万,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再投保一份或多份如保障在10万以上或更多的的商业险觉得更保险,费用不高但在心理上加大了安全的保障。
5、汽车上路行驶,购买了交强险就行,起码有一定保障。至于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无论有责无责都要赔偿,无责不赔。
3、交强险保费固定;商业险保费保险公司自己定,没有固定的、20万,保额越高。
4、交强险责任限额,目前为12.2万元人民币、.,您肯定会平平安安无事故的,呵呵.2万元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可以多投,份额越大,在12,没有影响,只是赔付的时候要二个保险公司给予赔付,遵规守纪,胜过一切的“保险”,自己的意识行为、个人素养,目前现实情况下,执法管理部门对第三者责任险没有要求,平安出行。....等方面决定着自己的最大的“保障”和“保险”。祝您用车愉快以下内容
汽车质检员
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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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17 本文行家:
对于“交强险”这一词,很多车主都不会陌生。但是车主一般都只是关心车险的总价钱(交强险和商业险总费用),而对于交强险的费用并不清楚。通常,新车交强险的费用是由商业,家用以及新车的座位数来决定的。少于6座一般是950元,多于6座是1100元。有些车主会询问是否有优惠,虽然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险种,费用也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交强险也是有优惠的,它可以针对车主的违章和出险次数上下浮动。很显然,这对新手来说是不会有任何优惠的。所以,新车所交的交强险的费用需要按照基础费率表上交。
清楚了新车所交的交强险的费用,车主还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车主在某一家保险公司已经购买了车险,却在之后又发现了一家更便宜的保险公司,这个时候可不可以退掉原来的交强险,选择购买较便宜的保险公司再一同购买商业保险,可是原来的保险公司不愿意退还交强险,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其实遇到这样的情况,车主可以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来购买,但是在理赔上就会麻烦一些。
假设某人在A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后来在平安网的车险频道发现私家车商业险可以省下更多钱。于是,他决定购买平安商业车险。之后的一段时间,这个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判定他要负责任。这个时候他要告知A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要是需要赔偿的费用低于交强险的规定标准,那么就只需A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就可以了;要是赔偿费用超过标准,车主就要既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又要向平安保险索要赔偿。由此看来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来购买,到时候的理赔会十分麻烦。而如果一旦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购买时间不一致,到时候可能会出现,所以,我们建议车主不要将商业险和交强险分开来购买。
新车的车主应该仔细的了解了车险的情况,然后再购买,这样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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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汽车资讯网站上班,对汽车有一定的了解,自己也特别喜欢玩车,周末的时候会经常跟朋友一起开车到郊外去转转。论文:论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责任”关系问题-中大网校论文网商业险和强制险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没关系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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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和强制险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没关系么
  投保商业险和强制险可以不是一家保险公司,但是在理赔的时候会比较麻烦甚至会在事故发生后,造成赔偿金额的较大误差。理赔申请时候很麻烦:再出险后,要区分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拨两个电话,通知两个保险公司,一个是交强险所在的车险公司,一个是商业险所在的保险公司,这样才可以得到两个公司迅速反应,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环节麻烦:因为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查勘员是两个,由于事故的查勘定损不是简单的1+1=2的计算,而需要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根据许多不同的因素进行勘查和计算,所以两个保险公司的查勘员会依据各自的汽车保险知识、汽车维修知识、汽车配件报价单等进行事故报价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理赔款到手麻烦:车主在处理报案定损以后,还需要按照两个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两份资料后,进入等待理赔款的时期。由于各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不同,有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支付得快,有的保险公司慢一些,所以车主获取理赔款时,也要分别花费不同的时间等待,实在是有诸多不便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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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一般都是在您购买车辆时(新车)由出售方代为您直接在某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交强险的,同样,保险公司记录是通行的,所以很大程度上是您没有做到自己的主动权,但是在首年过后是可以自己自行决定是否到别的保险公司继续购买交强险,保险费率会根据您上一年度是否发生事故决定交强险和个人商业保险是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的。首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是赔被撞方的保险, 关于你的车的损失,交强险是不管赔偿的商业险看你入了多少: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额是多少,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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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您来回答在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纠纷中,关于“第三者”的认定是一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本车的驾驶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等被本车撞伤以及“姐妹车”(指属于同一所有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互撞发生事故,产生纠纷,这些人能否成转化为本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人们认识不一,各地法院的判决各异,有必要认真讨论,以达成共识,统一标准。
目前,对于事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实务中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是否身处机动车下为依据。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远处于车上或车下,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转变,如果在发生事故的瞬间,受害人处于车下即属于“第三者”,而不管他之前是否处于车上,甚至也不管他是否是驾驶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第三者是不特定的主体,具有相对性,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才具体化和特定化。机动车辆三者险责任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确保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车上人员、驾驶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他们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人为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责任保险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严格限定“第三者”的范围,明确区分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不存在因特定时空条件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非第三者不能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永远不能获得本方责任保险赔偿金。并不以事故时其身在车身内、外或是否存在过错而有所区别,持该观点的法官还认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份,来定是否认定为“第三者”。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及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均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共同构成第二者,其均不能获得本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当然不能成为第三人。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被保险人)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才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驾驶人员本身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故也不能成为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2.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可能有夫或妻、其他财产共同共有人。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作为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实际效果为对自己财产的赔偿,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也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3.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予赔偿也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基于此,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近亲属不能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应该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制度。
笔者认为,以上人员能否转化,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即在交强险中可以转化,商业三者险中则不能转化。理由是:
1.“第三者”的界定与适用范围。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有两种形态:强制三者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特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的范围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款)第3和第5条的规定,指的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非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机动车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可见,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的核心内涵几乎相同,都主要指向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都可以用第三者这一概念来理解和界定。笔者认为,由于机动车特殊的危险性、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倾斜性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性,应当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作目的性宽松理解,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以被保险车辆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为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投保,对保险标的对自身以外的“第三者”造成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2.交强险的性质与价值取向。虽然同为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任意性;前者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核心,后者以补偿被保险人利益为重点。在交强险中,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失,保险人都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无条件赔偿受害人。理论与实务的主流观点都认为我国的交强险采取的是在保险限额内与侵权责任脱钩的基本保障模式,超越了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方乐华教授曾建议:借鉴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将我国的交强险改为无过错保险,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二字去掉,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不应区分车上与车下的受害人,给予受害人以同等保护,以及交强险应提供基本保障为原则,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应由商业保险分担。笔者十分赞同此种建议,应当不加区分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护,这不仅是对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的坚持,也是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内在要求,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应当得到同样的结果,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商业性第三者保险的任意性与责任保险属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第三者的界定是明确的,没有扩大解释的必要与空间,这也是维持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和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持不得转化观点的理由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认为如果将被保险人等纳入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可能会引发利用被保险车辆故意损害自己财物,骗取保险理赔。笔者认为这一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保险法第176条和181条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保险诈骗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骗保,可以通过诉讼举证免除赔偿责任。此外,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其他保险合同条款中通常都将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自己的财产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
转化还是不转化,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选择难题。从本质上讲,这是个立法的政策选择和司法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我国基本保障模式下的交强险具有了社会保险的色彩,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广覆盖、保基本”的理念,在交强险中采纳转化说,适度扩大交强险“第三者”的适用范围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也契合了当下全球范围内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时代潮流,加之我国交强险本身保障水平不高,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它也是尊重生命和保护人权的人文关怀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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