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微信上为什么这么多人用微信卖香烟,微商卖香烟犯法吗

微信朋友圈贩卖香烟被判3年3个月! - 知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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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发展,现在,微商是越来越普遍了,快捷、方便、低成本是微商迅速走红的原因,但是大家可知道并非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的,下面给大家浅析下李某这件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大量购买中华、熊猫、和天下等品牌卷烟,再通过微信将价值20万余元卷烟卖给下线刘某。而被告人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他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烟10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其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刘某均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在微信上销售香烟是犯法的。法院对判决被告人李某和刘某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李某、刘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再者,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故李某、刘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微信上买烟犯法并不能逃脱责任。","updated":"T09:23:07.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0,"collapsedCount":0,"likeCount":1,"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v2-24c21d5ca673edcd364a4b6c19df4798_r.jpg","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reviewers":[],"topics":[{"url":"/topic/","id":"","name":"刑事案件"},{"url":"/topic/","id":"","name":"刑事责任"},{"url":"/topic/","id":"","name":"刑事辩护"}],"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340,"height":260},"href":"/api/posts/","excerptTitle":"","tipjarState":"closed","annotationAction":[],"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hasPublishingDraft":false,"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17:23:07+08:00","url":"/p/","lastestLikers":[{"bio":null,"isFollowing":false,"hash":"478cf2cf5c95caf28a79f45fab5cd7a6","uid":283400,"isOrg":false,"slug":"mo-li-15-40","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name":"小莫逆","profileUrl":"/people/mo-li-15-40","avatar":{"id":"90c850dbb23d1a28a091","template":"/{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summary":"随着微信朋友圈的广泛使用,促生了微商这一行业商户。 随着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发展,现在,微商是越来越普遍了,快捷、方便、低成本是微商迅速走红的原因,但是大家可知道并非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的,下面给大家浅析下李某这件非法经营罪。 …","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annotationDetail":null,"commentsCount":0,"likesCount":1,"FULLINFO":true}},"User":{"yin-shuai-bei-qiang-sha":{"isFollowed":false,"name":"因帅被强杀","headline":"牛辩网网站优化","avatarUrl":"/v2-fa6e5ecee9bd23f_s.jpg","isFollowing":false,"type":"people","slug":"yin-shuai-bei-qiang-sha","bio":"刑事法律平台、刑事辩护律师网","hash":"13b2b5a2b6ff14eaa37ff06383ee25be","uid":243800,"isOrg":false,"description":"牛辩网网站优化","badge":{"identity":null,"bestAnswerer":null},"profileUrl":"/people/yin-shuai-bei-qiang-sha","avatar":{"id":"v2-fa6e5ecee9bd23f","template":"/{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mment":{},"favlists":{}},"me":{},"global":{"experimentFeatures":{"ge3":"ge3_9","ge2":"ge2_1","nwebStickySidebar":"sticky","newMore":"new","liveReviewBuyBar":"live_review_buy_bar_2","liveStore":"ls_a2_b2_c1_f2","isOffice":"false","homeUi2":"default","answerRelatedReadings":"qa_recommend_with_ads_and_article","remixOneKeyPlayButton":"headerButton","asdfadsf":"asdfad","qrcodeLogin":"qrcode","newBuyBar":"livenewbuy3","isShowUnicomFreeEntry":"unicom_free_entry_off","newMobileColumnAppheader":"new_header","zcmLighting":"zcm","favAct":"default","appStoreRateDialog":"close","mobileQaPageProxyHeifetz":"m_qa_page_nweb","iOSNewestVersion":"4.2.0","default":"None","wechatShareModal":"wechat_share_modal_show","qaStickySidebar":"sticky_sidebar","androidProfilePanel":"panel_b","nwebWriteAnswer":"experiment"}},"columns":{"next":{}},"columnPosts":{},"columnSettings":{"colomnAuthor":[],"uploadAvatarDetails":"","contributeRequests":[],"contributeRequestsTotalCount":0,"inviteAuthor":""},"postComments":{},"postReviewComments":{"comments":[],"newComments":[],"hasMore":true},"favlistsByUser":{},"favlistRelations":{},"promotions":{},"switches":{"couldAddVideo":false},"draft":{"titleImage":"","titleImageSize":{},"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can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title":"","titleImageUploading":false,"error":"","content":"","draftLoading":false,"globalLoading":false,"pendingVideo":{"resource":null,"error":null}},"drafts":{"draftsList":[],"next":{}},"config":{"userNotBindPhoneTipString":{}},"recommendPosts":{"articleRecommendations":[],"columnRecommendations":[]},"env":{"edition":{},"isAppView":false,"appViewConfig":{"content_padding_top":128,"content_padding_bottom":56,"content_padding_left":16,"content_padding_right":16,"title_font_size":22,"body_font_size":16,"is_dark_theme":false,"can_auto_load_image":true,"app_info":"OS=iOS"},"isApp":false},"sys":{},"message":{"newCount":0},"pushNotification":{"newCount":0}}微信朋友圈里卖烟为何会犯法?
导语:微信朋友圈里卖烟为何会犯法?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还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才允许销售。
  女孩微信卖烟为何违法?
  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还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才允许销售。王小姐两个条件都不具备
  这些东西不能想卖就卖
  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如烟草专卖品、食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达州市达川区的王小姐中专毕业后,见微商很火,于是进入这个行业。一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卖面膜,但利润不高。之后,王小姐转行,在朋友圈卖起了香烟,几个月就获利1.5万余元。
  王小姐还没来得及高兴,警察就找上门了。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达川区法院认定王小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然而,直到站上刑事审判庭,她仍然陈述,自己并不知道在网上销售香烟是犯法的。
  挣钱不够花
  女孩在微信上卖烟
  2013年6月,17岁的王小姐从达州一所中专院校毕业,家人送她到一家化妆培训学校学习3个月后,王小姐在一家化妆店找到工作。
  &化妆技术越来越好,刚开始一个月工资1000多元,没多久就涨到2000元。&昨日,王小姐的父亲王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从那时起,她都是自己挣钱自己花。
  在化妆店工作时,王小姐也在网上推销面膜,以提高自己的业绩。
  过了半年,王小姐感觉自己挣的钱不够花。王先生说:&那段时间她没有挣到钱,心里不好受。&
  2014年12月,王小姐在网上看到,有人招聘销售卷烟的代理,她萌生了转行的念头。2015年2月,她正式做起了网上销售香烟的生意。
  确实来钱快
  几个月获利1.5万元
  日,王小姐第一次从成都人李某处购得一批香烟,做起了自己的微商生意。利用自己在网上卖面膜的销售经验,她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送香烟图片宣传、推销。
  一条大熊猫香烟以160元到220元不等的价格买入,卖出去是280元到300元。王先生说:&从别人那里买来,再寄给客户,她要不了一两天就要跑下楼去寄货,感觉比以前挣的钱多。&
  后来,王小姐在QQ、微信平台,通过网络支付方式购买大熊猫、硬玉溪、阿诗玛、鸭绿江等香烟后,再向达州的客户销售发货。&我问她生意怎么样,她说还可以。&王先生说。
  9个月时间,王小姐通过微信、QQ平台,销售香烟5万多元,获利1.5万多元。
  还来不及高兴 警察就找上门了
  王小姐做了微信销售香烟的生意后,客户也逐渐增多。还来不及品尝&创业成功&的喜悦,王小姐的&生意&就翻船了。
  日,王小姐的&上级代理&李某被淮安市公安局拘留,&上级代理&吴某被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南海分局立案调查。两人分别交代出下线&&达州的王小姐。
  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王小姐从日第一次从李某处购得香烟,到日被抓的前一天,通过支付宝方式与李某交易88次,交易金额38808元。此外,王小姐还从河南大学生吴某手中购买香烟,交易48次,交易金额19297元。
  日中午,王小姐给客户寄货时,被蹲守在她家楼下的达州市公安局刑警抓获,当场扣缴10条大熊猫香烟。警方在她家里还搜出玉溪6条,万宝路1条,阿里山1条。很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王小姐刑事拘留。
  网上卖烟犯法 女孩被判刑11个月
  今年8月24日,王小姐以犯非法经营罪,被达川区法院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法院同时判决对其作案工具和香烟予以没收,对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收缴。
  &她都站上法庭了,还不知道在网上贩卖香烟属于违法行为。&昨日,达川区法院法官柏燕介绍,王小姐很年轻,看上去比较单纯,不懂法律,她在法庭上对自己所犯的罪行都认罪了。
  柏燕介绍,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同时还要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才能销售,必须要两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允许销售,像王小姐这样在微信上销售香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延伸服务
  还有哪些微商涉嫌非法经营?
  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
  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属于限制经营,售卖香烟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包括烟草专卖品、食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部分通讯产品,比如电视卫星接收器等,也需要审批后才有资格销售和安装。凡是法律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安装的,都不允许买卖;还有一些限制经营的产品,需要许可,没有取得许可而进行生产、安装、销售等活动,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网上通过微商等途径销售,一样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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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很多人做微商,尤其是那些一起开始做微商的,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小伙伴们,为什么你的速度那么慢?赚钱那么少?你有想过这个问题吗?
[导语] 随着微信的发展,微商发展到空前的状态,很多传统企业纷纷转型进军微商想分一杯羹,但是却不知,微商其实并不是那么好做的。
[导语] 大家好,我是王东东,2017年已经只剩下2个月了,不知道今年的你微商做的怎么样呢?还是在底层苦苦挣扎?还是已经晋升微商大咖了呢?
[导语] 舞蹈队的姣姣者,各种大型会场的王牌礼仪,运动会举牌司令,在单位里各种各样大型场合上最耀眼的那个人,没错就是我,还不算太差的颜值以及还不错的做事风格让我在银行的工作顺风顺水
[导语] 今天谈谈微商。说到微商,的确争议颇多。其实对于微商的说法主要有两种声音,也是两个极端。
[导语] 10月21日,深圳市微商协会执行会长成功女士一行,走访深圳腾讯公司总部,受到了腾讯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共政策部总经理沈丹女士的热情接待。
[导语]  互联网经济的催化下,参与微商事业的人越来越多,微商也成为很多人创业的首选。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实很多明星也在做微商,连一向不缺钱的明信也开始做微商,这一行业到底有多赚钱?
[导语] 微商直销化还是直销微商化?这个话题探讨明白了,基本上对微商和直销未来的发展有一个基础认知。现阶段微商与直销的结合已经被很多公司和机构所关注,很多行业媒体和论坛的主题也都是微商和直销...
[导语] 微商,顾名思义是基于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的移动电商模式。正是基于朋友圈基本都是熟人关系的特点,微商的兴起多多少少填补了网购弊端带给消费者的失望,并逐渐为人所接受。
[导语] 微商产品其实是在可以在实体店卖的,因为微商和实体店都是销售渠道的一种,实际上,只要是能销货的地方都可以。但是,你应该知道,实体不比网络,影响因素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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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卖烟是不是违法的?还有是钱到发货会不会是假烟
本帖最后由 穿靴子的猫 于
22:51 编辑
微信上卖烟是不是违法的?还有是钱到发货&&会不会是假烟啊!价格比市面正常的低很多不知道鱼友有没买过?
(110.64 KB, 下载次数: 44)
22:51 上传
量少都是真的 等量大黑你一次足矣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先钱后货的不靠谱
可能是假的
我爸的烟我都是拖我朋友香港买的!确实比大陆便宜不少
百分百假烟 发不发货都不一定...........
当然是假烟了,无语了 你
微信直款是没有保障的
如果一个微商什么都卖一点,那可行度还高。如果单单做一项,特别是违法的那就斟酌下吧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都是假烟,说假可以退!结果地址都是假的
我买过,但是直接现实交易,这个确实是违法的,人家一般都是要赚个外快,但是提醒下,不是当面交易的,千万不要买
感觉假烟概率比较高
不见面交易
价格低很多& &肯定是假的& &互联网+国家战略智库
? ? ? ? ? ?
当前位置: &
& 95后微商朋友圈卖香烟 站上法庭都不知犯罪了
95后微商朋友圈卖香烟 站上法庭都不知犯罪了
&&日15:1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女孩微信卖烟为何违法  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还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才允许销售。王小姐两个条件都不具备  这些东西不能想卖就卖  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如烟草专卖品、食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达州市达川区的王小姐中专毕业后,见微商很火,于是进入这个行业。一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卖面膜,但利润不高。之后,王小姐转行,在朋友圈卖起了香烟,几个月就获利1.5万余元。  王小姐还没来得及高兴,警察就找上门了。昨日,商报记者获悉,达川区法院认定王小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然而,直到站上刑事审判庭,她仍然陈述,自己并不知道在网上销售香烟是犯法的。  挣钱不够花  女孩在微信上卖烟  2013年6月,17岁的王小姐从达州一所中专院校毕业,家人送她到一家化妆学习3个月后,王小姐在一家化妆店找到工作。  &化妆技术越来越好,刚开始一个月工资1000多元,没多久就涨到2000元。&昨日,王小姐的父亲王先生告诉商报记者,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从那时起,她都是自己挣钱自己花。  在化妆店工作时,王小姐也在网上推销面膜,以提高自己的业绩。  过了半年,王小姐感觉自己挣的钱不够花。王先生说:&那段时间她没有挣到钱,心里不好受。&  2014年12月,王小姐在网上看到,有人销售卷烟的代理,她萌生了转行的念头。2015年2月,她正式做起了网上销售香烟的生意。  确实来钱快  几个月获利1.5万元  日,王小姐第一次从成都人李某处购得一批香烟,做起了自己的微商生意。利用自己在网上卖面膜的销售经验,她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送香烟图片宣传、推销。  一条大熊猫香烟以160元到220元不等的价格买入,卖出去是280元到300元。王先生说:&从别人那里买来,再寄给客户,她要不了一两天就要跑下楼去寄货,感觉比以前挣的钱多。&  后来,王小姐在QQ、微信平台,通过网络支付方式购买大熊猫、硬玉溪、阿诗玛、鸭绿江等香烟后,再向达州的客户销售发货。&我问她生意怎么样,她说还可以。&王先生说。  9个月时间,王小姐通过微信、QQ平台,销售香烟5万多元,获利1.5万多元。  还来不及高兴 警察就找上门了  王小姐做了微信销售香烟的生意后,客户也逐渐增多。还来不及品尝&创业成功&的喜悦,王小姐的&生意&就翻船了。  日,王小姐的&上级代理&李某被淮安市公安局拘留,&上级代理&吴某被驻马店公安局南海分局立案调查。两人分别交代出下线&&达州的王小姐。  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王小姐从日第一次从李某处购得香烟,到日被抓的前一天,通过方式与李某交易88次,交易金额38808元。此外,王小姐还从大学生吴某手中购买香烟,交易48次,交易金额19297元。  日中午,王小姐给客户寄货时,被蹲守在她家楼下的达州市公安局刑警抓获,当场扣缴10条大熊猫香烟。警方在她家里还搜出玉溪6条,万宝路1条,阿里山1条。很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王小姐刑事拘留。  网上卖烟犯法 女孩被判刑11个月  今年8月24日,王小姐以犯非法经营罪,被达川区法院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法院同时判决对其作案工具和香烟予以没收,对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收缴。  &她都站上法庭了,还不知道在网上贩卖香烟属于违法行为。&昨日,达川区法院法官柏燕介绍,王小姐很年轻,看上去比较单纯,不懂法律,她在法庭上对自己所犯的罪行都认罪了。  柏燕介绍,香烟是专营商品,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同时还要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才能销售,必须要两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允许销售,像王小姐这样在微信上销售香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来源:《成都商报》;文/张杨)
&&&&10月7日开始,携程“捆绑销售”事件引发热议,在线旅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中,OTA成为用户投诉“重灾区”。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发布报告+行业数据+评测榜单+观点评论+投诉案例等方式,联动全国媒体对携程、艺龙、同程、飞猪、途牛、去哪儿、蚂蜂窝等典型平台进行持续跟踪调查(详见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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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微商观察 你的微商首席顾问烟草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来源:中国新闻网 随着微信的走红,“微商”日渐活跃,但并不是任何产品都可以在朋友圈内公然贩卖。 记者24日从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刑事案件,案件中的这位90后“微商”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汪某今年20出头,在闲暇时喜欢上网逛逛贴吧、刷刷朋友圈。去年4月,他在百度贴吧里偶然看到一个广东人在招销售卷烟的代理,觉得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心动不如行动,汪某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在QQ上谈妥相关条件后决定做其代理,并立马购买了第一批品牌卷烟。 汪某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数量及价格后,客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汪某支付烟款,汪某再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客户。因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一时间汪某的生意相当红火。 汪某之前一直从广东的供货商处补货,前后一共进了10万元左右的香烟。为了赚得更多,他自寻门路、货比三家,改变单一进货渠道,在网上找了其他供货商进货。不仅如此,他还发展下线,做起了其他卖家的供货商。 截至去年12月案发,汪某的销售金额已达2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经技术鉴定,在汪某的租房内查扣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他也对自己贩售假冒卷烟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查获的假冒卷烟予以没收,由烟草专卖局销毁;作案工具移动电话、平板电脑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外,涉案的供货商和下家均已被判刑或正另案处理中。 承办法官提醒,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和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也就是说,即便在网上零售的是正品卷烟也是违法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微商观察你的微商首席顾问爆料、合作请加微信erke2013 查看往期文章,请点击底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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