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费率对中国人寿的保险费率做了怎样的调整

保监会:安邦人寿保险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分享到微信 保监会:安邦人寿保险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第一财经 17:16:00 简介:根据有关规定,安邦人寿保险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期,保监会收到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经核查发现,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通过生存金返还设计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实际做成两年期业务,规避我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关监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公司&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报备材料中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针对公司未严格履行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违反、规避监管规定等问题,保监会不予备案上述产品。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安邦人寿保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监管政策、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编辑:罗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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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保监会都说中国人寿保险象传销,无语啦!收藏
连保监会都说中国人寿保险象传销,论坛中的保险分子还能怎么说呢? 对中国人寿保险本人不抱任何期望.这是是夕阳行业, 早晚会被社会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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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淘汰的话,它的地位谁来取代?总不能再找人开镖局吧。 制度有问题,那改制度好了,总不能因为一个人有坏习惯而杀了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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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了不了
万恶的代理人制度 搞了20年了,根本没有一丝一毫要改的征兆。
淘汰???你太有才了!!看看政策再说话吧,小孩子!别拿自己的想法去估量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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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现在的代理制度有问题,不光是人寿,其他的保险公司都是这样,增员的时候就是原来传销那一套理论,先期的的职前培训其实就是洗脑,唯一找区别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你购买产品做为从代理人的资格,但你真正从事这项工作之后,才真正知道,和传销一样在业绩的重压之下,你所卖的保险产品都是自己人甚至是本人,有时还要故意不把产品讲清楚,因为讲清楚了,有些人就不买了,你的任务就完不成了,甚至就没业绩了,这时保险公司就让你离开了,但是如果施些骗术的话,到理赔时,你就成了你那些买你产品人的眼中的敌人了,到头来还是做不长,所以骗得不到客户信任,你做不长,不骗完不任务没有业绩也做不长,这就是寿险业务做不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可能个别除外,这些人可能有特殊情况。
我从保监会官方网站上搜索到的答案留言编号:001621 留言人:xiaoyajie123 留言时间:
留言内容:关于所谓的单证押金&&&&&&& 我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今日应聘一家保险公司,公司说国家规定入职前要交800的单证押金,如果离职会退还。但是我上网查找并没有相关规定,并且网上关于押金的投诉很多。所以,第一,我想确定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免费的培训,会不会是带传销性质的“洗脑”?因为了解到以理财规划师的名义招进去其实就是做保险销售。谢谢,请您尽管给予答复。
留言回复:&&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中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是否向保险公司交纳押金以及相关事宜应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不得在未征得保险营销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收取押金。另外,正规的保险营销与传销有本质不同:其一,保险营销员的收入由佣金和管理津贴两部分构成,整体看属按劳取酬;其二,与传销产品不同,保险产品属于记名商品;其三,保险产品价格经过科学精算,保险公司也将人力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此保险产品的成本相对固定,而传销商品会因金字塔式的层层盘剥而使成本无限扩大。&&&& 保险业的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保险法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也包括对保险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少数不法之徒冒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名义,打着“保险”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情况。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非法传销活动的查处部门,中国保监会将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打着“保险”旗号进行非法传销的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办理部门:据保险中介监管部&&
留言编号:001249 留言人:wd602 留言时间:
16:24:22&&
留言内容:规范保险公司管理模式&& 现在的保险公司管理模式很象传销银行 保险 证券 都是正规企业呀保监会咋不管 保险公司非要花大费用拉人入伙,效果很差,很差。老百姓都不敢买,看到营销员都躲!!!!
留言回复:&& 您好,保险营销与传销有本质区别。其一,保险营销员的收入由佣金和管理津贴两部分构成,整体看属按劳取酬;其二,与传销产品不同,保险产品属于记名商品;其三,保险产品价格经过科学精算,保险公司也将人力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此保险产品的成本相对固定,而传销商品会因金字塔式的层层盘剥而使成本无限扩大。保险业的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保险法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也包括对保险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少数不法之徒冒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名义,打着“保险”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情况。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非法传销活动的查处部门,中国保监会将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打着“保险”旗号进行非法传销的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一句话归纳。 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有营业许可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都是属于符合,保险法的法规规定的。代理人的制度是营销,也称直销。并不是传销。 近年有很多非法传销,打着保险的旗号,非法传销。保监会,公安机关,工商部门,也会严惩不贷的。 请广大群众擦亮眼睛,特别是哪些根本就没有在保监会,备案的骗子保险公司,骗子保险经纪公司。骗子中介机构。已经骗子保险代理人,骗子保险经纪人。 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持有双证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保监会备案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业务。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展业证书。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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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个人认为,做代理人的,很多人如果不来点骗术的话,是完不成业绩任务的,如果是个别现象还好说,但是我觉得这个比例绝对可观
大家上去看看,里面写明了保监会说的话“保险象传销”
回复:9楼这些媒体,就是胡说八道。不炒作点新闻,网站就没人气。
保监会通知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不得以各种模糊的职业称谓和职位头衔粉饰保险营销的工作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公司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
保监会,那一个字,说了保险是传销??这些网站发个消息,挂羊头, 卖狗肉,文不对题。 不但如此,你还来歪曲事实,标题更夸张,“保监会说中国人寿像传销呢?” 保险行业,保险,就是被你们这些人,披上传销的面纱的。他和传销,压根就不一个概念。 6楼和7楼的朋友,回答得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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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早晚会被社会淘汰那是不可能的!在当今的社会上,国家不段的提倡保险。而且在2009年10月修订了《保险法》
如果说保险是传销,保监会就是最大的传销头子,哈哈哈!你的说的话,我不太相信保监会有人会说这样不负责的话,保险是在中国是夕阳的行业,那中国就没朝阳行业了
ding shang qu
盲人摸象,井底之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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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哪个营销模式不像传销,直销的营销模式是从国外引进来的,到了中国就演化出传销这种非法营销方式
直销和传销在构架人力上都采用倒金字塔式
传销的倒金字塔只会成就一个人&&
而保险业的倒金字塔是一个平台
只要你想做
就能做这座金字塔的顶点
就是因为这个金字塔太有诱惑力了&&
所以保险业招聘新人时更多的去培养新人的金字塔意识
从而减弱了对保险本身意义的培训
当然这是一种鼓励新人增员和做业务的一种激励方式。保险最难承受不是别人的拒绝和冷落,而是现实和理想之间的落差,这种精神的落差才是保险从业人员最大的压力。在公司早会时我们接受这种激励,信心满满,幻想着自己马上就是去签单子,马上就能增来人,到了现实拜访的时候,除了冷落拒绝,就是四处奔走拜访,不断重复着这些操作。除此之外还有公司的考核强压着代理人必须拜访,必须增员。可是市场还没有开拓出来怎么办,那只好去自己的缘故市场增人,正如传销一般,拉亲戚朋友如伙,缠着亲戚朋友签单。而传销不就是这样拉亲戚带朋友吗?我个人认为保险业的改革应该从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开始,使基本法的考核更人性化,真正的实现保险营销的自律性,而不是现在考核的强迫性。传销模式的增员现在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寿险业从10年前开始飞速发展,在起步时,人们对寿险很陌生,只有少数人了解,这时候采取传销式的增员模式必然是最好的选择,而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寿险,而营销也被公认为最锻炼人的工作,所以现在增员的对象应该趋于那些了解寿险的意义,愿意把保障送到千家万户的人还有就是现在的应届生,给他们一个创业的平台,一个锻炼自我的机会。另一方面保险业就是保障社会和谐安定的,而就业压力是现在社会的一大难题,保险业应该为解决就业压力做一份贡献。真正实现保险的真谛,到那时候谁还会说保险像传销。
回复:8楼让那些自认为骗术是善意的欺骗的家伙吗早点去死吧
ding!!!!!!!!!!
增员嘛,传销的手法,确实能激励销量。跟安利是一丘之貉,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猥琐的勾当。
我今天刚去中国人寿面试了,说的我都不敢去了
10楼那货,就是典型的鸵鸟式狗代理!保监会文件说目前的保险营销模式近似传销,几乎地球人都知道,唯独一些把脑袋掖在裤裆里的狗代理不知道!当然不排除这些货,咬屎硬强。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保监厅函[号通知,题目是“关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一部分,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突出问题和改革形势中,白纸黑字地提到目前的保险营销的金字塔模式,与工商部门所认定的CX近似!不要脸的狗代理,为了维护所谓保险伟大形象,不惜罔顾事实!在他们的嘴里,所有对保险行业的质疑,都是”炒作点新闻、胡说八道“。在这些鬼话连篇的保险骗子嘴里,能出现”胡说八道“这样的词语,也实属不易啊。保险骗子们,去看看保监会当时的原文吧!这样,可以让你们在下次说瞎话的时候,对于别人的揭穿,心里好早做准备。
汗…社保也是保险的一种,干嘛人人都买?有兴趣可以去做调查,哪个发达国家,这种商业保险不发达?是我们赶不上人家的节奏,还是中国太落后?首先改变的是自己的思想观念,保险能存在及发展起来,总是有这种存在的必要性。有车一族都知道要买车险,车子撞了还能陪个几万块,难道人就不值钱了么?中国人寿或者说其他保险公司的存在,也是考虑到对人增值的这么一部分。公司要发展,人要有人服务,那就必须得增员,人家增员就增员,管他用什么方式,只要不危及到利益和生命,而给大家带来的都是互利关系就好了呀!
你好 我想转让一张CMF 中国保险精英圆桌大会 门票一张,去年参加时候买的,现在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参加 现在低价转让
保险其实自身是个好东西,但是国内保险的条款是不会让你占到便宜的,保险公司都有很牛的精算师,不会让保险公司随随便便出险,毕竟都是以盈利为目的,都打着所谓的为了百姓国家什么的旗号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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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人寿保险新规定 响应保监会号文件
小敏&&&&&& 11:50:27&&&&&&来源:希财新金融
近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寿险公司的产品设计进行限定,禁止年金产品快速返还,禁止万能险、投连险作为附加险存在,寿险公司产品要走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两条路。那么,2017年人寿保险新规定有那些呢?2017年人寿保险新规定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2、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3、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5、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6、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7、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拓展阅读:2017年人寿保险新规定中,要求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明确提出根据健康状况差异化定价,对于客户来说是有极大好处的。当然,投保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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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来源:保监会网站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寿春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林守道
当事人:汪初
身份证号码:0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汪初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抽查该公司2014年电销业务保单销售情况,其中有部分保单销售人员销售保险时存在欺骗投保人或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情形。
该公司时任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汪初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话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汪初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我局审核后认为,汪初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总经理,应对其任职期间电销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汪初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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