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合作医疗一安徽省社保联网农村合作医疗能联网吗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_百度知道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我记得这些都是地方性法规。不知道新疆有这种办法出台了没!知道的麻烦说下!
我有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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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率:42%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践中的案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患者,是完全自费后拿着医院开具的发票去所在辖区政府机关申请报销的。拿北京的特殊病患者为例。各个区县报销比例不同。比如同样的癌症患者顺义地区病人的报销能达到55%延庆怀柔的比例更高,而门头沟的只能享受40%的报销比例。但是这40%并不是申请了特殊病都给报的。比如放疗收据中只有小部分是西药其他是摄影及其他费用,这样下来比如10万元的放疗费用在门头沟能报销的只有不到3万元而在延庆可以达到7万元。另外癌症患者常年要吃中草药,门头沟的合作医疗中草药里没有放化疗成分是一分都不报的。而医保卡病人吃中药也能报。
新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市级统筹,各市之间报销政策、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所以即便是新疆范围内,各市之间的比例等也是有差异的。建议向村委会或者镇社保所咨询当地报销政策,注意报销比例与当事人所住医院级别有关,并不能一概而论。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内容: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3.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2 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3 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疆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特殊情况,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最晚可延至下一年度2月底。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最晚不迟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结算。根据各地截止当年2月底上报的参合人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拨付到位。  新农合基金决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  逐步提高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农牧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从2010年起,新农合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将相应调整。  五、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定的补偿范围,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偿(如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等。  六、补偿模式  从2010年起,自治区新农合补偿模式确定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凡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前完成补偿模式调整工作。到2011年全区全面普及“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七、基金分类  基金分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牧民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社会捐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重大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各统筹地区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  八、补偿设置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各统筹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  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其他  (1)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中医民族医药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按中医民族医药补偿规定执行。  (4)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5)其他。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  (6)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二)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实行定额补偿。  1.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再执行新农合基金分娩定额补偿300元。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  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补助,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其他。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三)非住院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证》(由统筹地区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①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②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1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6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③补偿方式: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④家庭账户补偿模式按现行政策执行。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①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②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③确诊程序:患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④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⑤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和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的医疗总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每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⑥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基金。  ⑦慢性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住院封顶线。  2.健康体检  (1)健康体检对象  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受检者)是指上个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未得到任何住院和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户,以户为单位每户推荐一人参加健康体检,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参合农牧民中确定特定人群。  (2)健康体检时间、方式  健康体检原则上在参合的下一年度进行。可以采取常年健康体检与集中健康体检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健康体检年度内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集中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在指定医疗机构内接受体检,也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上门体检服务。  (3)健康体检资金使用  健康体检资金原则上利用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当年结余资金,也可积极争取政府提供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4)健康体检项目  合理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在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三大常规检查等基础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受检者还可以从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脾或肾脏膀胱前列腺或子宫附件)、妇科常规检查、血液生化检验、传染病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项目中自主选择至少四项以上的检查项目,健康体检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查完。  医疗机构要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09版)》执行。  (5)健康体检经费拨付  根据确定的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原则上收费标准应让体检服务的供方、需方和支付方均能接受。  体检工作完成后,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体检机构、受检者名单、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等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的,方可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医疗机构。禁止从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体检医疗机构。  (6)其他  实施健康体检,应视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而定,但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提出的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工作相互衔接。  (四)其他补偿  1.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农牧民除享受常规住院补偿外,还可享受新农合统筹基金给予的大病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属于大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总体情况,采取住院可补偿医疗费用中未予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一次性补偿,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补偿不超过当地规定住院补偿封顶线,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应得部分。  (3)补偿方式。参合农牧民住院终结,持《新农合证》、户口薄(或身份证)、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统一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大病补偿申请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应开展即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2.新生儿补偿  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3.二次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率(不含风险基金)预计在20%以上的,可对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已发生住院补偿的参合农牧民实行二次补偿。  (1)补偿范围。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发生住院补偿但累计住院补偿费用尚未达到规定封顶线的参合农牧民(重大慢性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除外),均属二次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补偿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补偿。具体为,参合农牧民第二次补偿应补金额=参合农牧民第一次住院时应补偿的费用×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结余总额÷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补偿总额。  (3)补偿规定。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第二次补偿费用与原来已得到补偿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封顶线;多次住院已获得补偿的参合农牧民,二次补偿时只按照第一次住院可补偿费用计算;对享受保底补偿的,若第二次补偿已超过原最低补偿标准,按第二次补偿金额减去已发的最低补偿额进行补偿。二次补偿的比例视资金结余情况而定。  (4)二次补偿不作为经常性补偿项目,是否进行由各统筹地区视新农合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而定。  九、服务规范  (一)各统筹地区要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牧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做到“自由选择、自主择医、登记备案、即时结报”。参合农牧民在邻近的其他县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按照本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报销,邻近县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参合农牧民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参合农牧民患者转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目录,将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纳入补偿范围,不得再自行另行制订新农合补偿目录。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的金额应控制在其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25%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落实对参合农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各级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从2010年起,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地(州、市)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利用2年时间实现参合农牧民在全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实现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  十、有关说明  (一)本补偿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结合本补偿办法,积极调整当地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规定,以期达到本补偿办法规定的各项既定要求。  (二)各地在调整当地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规定时,要遵循绝对与相对统一的原则,即县级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补偿关键指标要严格执行本补偿办法的规定,县(市)及县(市)以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补偿关键指标允许在本补偿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正浮动。  (三)各级财政和农牧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补偿办法中的相应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本补偿办法由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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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日前,歙县公布2018年度医疗补偿方案,明确新农合医药费报销政策。表示与去年补偿方案相比,今年新方案在大病保障方面有所提高。其中,参合患者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由500元调整为800元。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扩大,由去年的32个病种增加到48个。
附原文内容: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8年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8年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根据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的通知》(卫基层秘〔号)精神,以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指导,结合我县上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和本年度筹资水平,量入为出,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支持县域医共体运行,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就医,控制&三费&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支持分级诊疗。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
(三)保障大病待遇。引导患者优先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确需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适度提高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除可支付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盈利率费用及因政策性亏损导致的基金分担支出外,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我县医共体基金按人头预算管理,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上年度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预算分配如下:
1.风险基金。按当年新增筹资部分的10%预留风险金,保持累计风险金在当年筹集资金的10%水平。
2.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优先从历年结余资金中予以安排。
3.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资金的20%予以安排。含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门诊补偿基金。
4.住院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75%予以安排。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特殊慢性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意外伤害、住院分娩等补偿基金。
5.结余基金。原则上,当年基金结余(含当年预留风险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或累计结余基金(含累计风险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三、省内协议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政策补偿比例。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暂停协议或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完成注册登记但未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四、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医疗机构起付线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各医疗机构起付线,继续按照2017年规定标准执行,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新增注册登记类协议医疗机构,在没有基础数据以前,省级三级、二级暂分别按照2000元、1500元,市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1500元、1000元、500元,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900元、600元、400元设置起付线。
Ⅴ类医疗机构,按照当次住院费用&25%设置起付线,最高不超过2万元。
(2)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
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经国家新农合平台转诊至省外联网即时结报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执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政策。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五保户、孤儿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等对象住院补偿,只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在乡镇医院再次住院补偿,免除一半住院起付线。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脑瘫康复治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住院,参合年度内只扣首次起付线,再次放化疗住院结算不再扣除起付线(预警医院及省外直补除外)。
2.补偿标准
按不同医院类别,实行分段计算、累计补偿。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如下:
参合农民到省外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经办机构须履行预警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往预警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补偿除外)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Y值)如下: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800元。无指征剖宫产不予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后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妊娠中的保胎治疗费用、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类手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下述确认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癫痫病发作等情形)、&7岁和&80岁的老年人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4.非上述三类情况的意外伤害,经调查后无他方责任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5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5.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均须提供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6.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7.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调查手续,并将拟补偿者的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等情况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按程序审批发放补偿款。
8.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五、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00元,可补偿费用按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管理办法,累计计算,可半年结报一次。全年只计一次起付线,补偿比例50%,个人全年累计补偿封顶5000元。
常见慢性病包括: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伴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癫痫、抑郁症、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肺结核、晚期血吸虫病、高血压(Ⅱ、Ⅲ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个人全年累计合并住院补偿封顶25万元。
特殊慢性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酒精性肝硬化除外)、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皖卫农〔2008〕93号)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封顶的补偿模式。参合农民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其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3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后按55%比例予以补偿(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单次补偿封顶为20元,村卫生室单次补偿封顶为15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偿封顶为200元。
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须纳入签约服务包,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但不属于新农合核定的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门诊可补偿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予以补偿,一年补偿一次,全年补偿封顶2000元。
六、急诊留观费用补偿
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留观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元,可补偿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偿,单次补偿封顶500元。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对象不设起付线。
七、转诊就医管理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二)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经县级医疗机构或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转诊的,补偿待遇不变。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政策性补偿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
(三)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及保底补偿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
上述情况有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除外:
1.经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
2.因急诊、急救在事发地的省外医院住院(需提供相关证明);
3.在省外务工或在省外常住人员就地住院的(须提供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暂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等证据材料之一)。
八、其他规定
1.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金。父母双方仅一人在本县参加新农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的一半。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皖卫农〔号)。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元以内的纳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1元-1000元以内按80%、1000元-5000元以内按70%计入可补偿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输血费用自费30%后纳入补偿范围。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床位费乡镇(中心)卫生院15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超标部分自付。
3.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因诊治需要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不含意外伤害),经县合管中心批准后,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按55%的报销比例执行。
4.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新农合补偿,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执行。
6.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7.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含意外伤害),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次住院费用总额。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8.参合农民上年度医药发票须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结束(若因其他保险结报而延误报补时间的,以保险公司报补结算日为准,一个月内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住院跨年度的医药发票以出院日为准,延后3个月内申报完毕),逾期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9.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例外。
10.《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继续执行。
九、县域医共体有关新农合结算参照《歙县医共体之间以及与体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结算办法》(歙卫计〔号)执行。
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继续执行《歙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
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歙卫计〔号)。
十一、责任追究
(一)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会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直至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3.贪污、挪用、套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4.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5.不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6.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7.医患双方采取提供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变换药品名称,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参合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补偿金或责成其挽回不良影响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或吊销《就诊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将身份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假收据、证明、医疗文书,套取补偿金的。
3.私自涂改姓名、年龄、性别以及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的。
4.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无理取闹造成补偿纠纷或导致医疗机构不能正常运转的。
5.非参合者,冒名就医、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冒名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的。
7.有责任意外伤害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8.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二、本方案从日起执行。如与本实施方案相悖的规定按本方案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歙县,古名歙州,隶属于安徽省。位于安徽省最南端,北倚黄山,东邻杭州,南接千岛湖,面积2122平方公里,辖28个乡镇,人口49万。徽州六县之一,歙县是古徽州府治所在地,是徽州文化和国粹京剧的发源地,也是徽商、徽菜的主要发源地。文房四宝之徽墨、歙砚的主要产地为歙县,被授予&中国徽墨之都&、&中国歙砚之乡&、&徽剧(徽班)之乡&、&中国徽文化之乡&、&中国牌坊之乡&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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