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7年,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开票合同的起征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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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编号:;派遣服务协议;甲方(用工单位):;乙方(用人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联系人:电子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一、协议内容;1.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建立了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人;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派遣费;2.甲方派遣岗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人数及期限:根据
派遣服务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电子邮件: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 协议内容 1.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将建立了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甲方依法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派遣费用。 2. 甲方派遣岗位名称:
,工作地点:
; 派遣人数及期限:根据双方实际用工需求确认
;派遣员工性质: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 二、 协议期限 3. 协议自
日起生效。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解除当月甲方应付服务费总额的2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 甲方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符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5. 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甲方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6. 甲方对最终确定使用的派遣员工应按照本协议所附的《员工入职明细表》填写并盖章确认。 7. 甲方可根据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表现依法合理的调整其工作岗位。甲方应在变更前填写本合同所附的《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通知表》并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变更表的内容和派遣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8.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派遣员工公示并在乙方备案)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应在甲方规章制度中明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解聘并退还给乙方。 9. 派遣员工在甲方期间的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考核办法、规章制度等应依法制定并事前向派遣员工及乙方明示。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或者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培 1 / 1
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协议”等,该类协议应在签订后15日内交乙方备案留存一份。 10. 甲方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之规定,履行用工单位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12.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结算派遣费用。 13. 乙方应与派遣员工依法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法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 14. 乙方对甲方存在的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予以整改。 15.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工伤、死亡等情况的,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或法定继承人。 16. 派遣员工在工作期期间如遇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 17. 与派遣员工相关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含奖励),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 五、 双方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8. 双方应保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19. 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公务必需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与其职务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双方应尽其一切努力防止第三方窃取保密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对受损失方均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到期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20. 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本协议任何一方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派遣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过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和赔偿费用、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均应根据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派遣员工的退回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22. 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员工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并书面通知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 23. 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甲方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员工的辞职信。如不能提供辞职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4. 派遣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辞职时,甲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甲方可以退回员工,但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 2 / 2
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等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可据此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6.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25条的约定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27. 在派遣期限内,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甲方希望退回员工的,乙方可协助甲方与员工进行协商,在与员工达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将员工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但甲方应依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8. 甲方应在员工派遣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 28.1. 甲方明示继续接受派遣的,应明确派遣期限且不得少于2年。
28.2. 甲方决定终止派遣时应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年限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8.3. 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终止接受派遣。 28.4. 如果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顺延相同的派遣期限。 29. 除上述规定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外,甲方不得随意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甲方违反约定退回派遣员工的,甲方应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金。派遣员工因仲裁或诉讼而被判恢复劳动关系的,则应同时恢复派遣员工和甲方的用工关系。 30. 因一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劳动关系解除不合法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补偿费用等均由过错方承担。 七、 协议变更与解除 31.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若该变更、补充事宜须追溯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强制执行的,无论本协议是否仍在存续期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2. 本协议需要终止或解除,而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则协议到期即终止,甲方配合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产生相关费用的,则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员工的所有离职资料,乙方收到上述手续后办理离职手续。 33. 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服务费应当支付至最后一名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 34.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有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另一方或派遣员工利益的,遭受损害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 八、 费用及结算方式 35.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政府部门另行收取的行政费用(如:残疾人保障金、工本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36. 甲方须于每月
日前告知乙方派遣员工的增减情况。甲方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数、身份、工作起讫时间、缴费基数等书面材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结算派遣费用;上述信息如有调整的,甲方应根据当月报人员增减时一并告知,逾期未报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7. 乙方须于每月
日前将《社保清单》交甲方确认。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社保清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社保清单》进行确认;如甲方逾期未确认的,亦视为无异议。 38. 甲方确认乙方的《社保清单》无误后,应于每月
日前以转账方式将社保费用及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 3 / 3
户,乙方在
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乙方不负有垫付义务。 39.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服务城市如有增加(全国单),所增服务城市每月派遣员工的增减员以及费用结算情况根据当地的人保局政策双方另行确认新的付款结算周期。 40. 如服务启动当月,服务城市2个以上(全国单)且各地人保局政策不一致的,双方应分别约定服务城市的结算周期(详见附件)。 41. 双方约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以下
项的办法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 A、由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费用后及时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法定福利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代为扣缴;劳动报酬标准应当与派遣员工签署的《派遣劳动合同》所载标准一致,如甲方实际要求发放的金额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B、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法定福利中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后交乙方缴纳。甲方应当在每月的工资发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的凭证向乙方书面备案留存。 42. 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的,甲方须于每月工资发放日前将派遣员工的《工资清单》和乙方进行确认,并在工资发放日的前
日将工资费用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43. 甲方可以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费用,该等福利费用的标准、发放时间等由甲方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4. 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资料如下: 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45. 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资料如下: 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九、 违约责任 46.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受损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47.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而延迟付款,应向乙方按每日应付款额0.5%的比例加付滞纳金,给乙方和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 任何一方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9.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醒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等。
十、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0. 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1. 协议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为双方指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从其发出或接收到的信息均视为获得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52. 本协议以中文及(或)英文等多种文字书写,若出现中外文版本释义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及(或)专人派送(包括快递)及(或)挂号信及(或)邮件方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址和联系人,双方变更以上信息均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53. 双方根据本协议而交付、确认的全部文件、表格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55. 其他事项:
5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的签署日期为准。 57. 附件:《员工增减员及结算周期表》 (以下无正文)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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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派遣的期限最新规定 劳动派遣不得超过这些天数
佚名 法律法规网  
15:12:40  评论(/)
原标题:2017年劳动派遣的期限最新规定 劳动派遣不得超过这些天数 在劳动派遣当中我们许多都不是很明白,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劳动派遣呢,劳动派遣人员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
在劳动派遣当中我们许多都不是很明白,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劳动派遣呢,劳动派遣人员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法律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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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两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最新政策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  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  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  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鉴于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情况下均是短期协议,这就难以给劳动者长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经常会处于无工作的境地,  因此为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我国目前的劳资环境,注定了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  (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  (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  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  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法律上来说,既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者为了“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某类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从而既降低了劳务工劳务报酬,又使得劳务工没有比较的对象。针对这些滥用滥用劳务用工形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无限扩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侵犯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  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  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无疑反映了立法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观态度,即必须加强管理,必须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约束,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应该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对用工单位来说,立法者的态度,法律在此的规定,应该仔细考虑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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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以及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经营租赁等政策的执行口径。自日起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可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
全国两会关于派遣工热点提案,2016年两会关于派遣工政策解读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
2016年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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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改革启动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4月29日和30日对外发布了两份补充文件,这两份被业界称为“打补侗的文件可谓来得及时,通过一个个细节兑现政府承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增值税收入中央地方五五分深圳中普劳务派遣公司从地方税务局了解到,过渡期暂定2至3年;“营改增”今起全面推开,国务院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收“过头税”营改增将全面推开;社保和公积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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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引导用工企业逐步合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案例用工企业应体现同工同酬原则,依法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我们是一家50人左右的小型医药工厂,隶属某药物研究所旗下。我是以.....
【核心提示】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
【编者导语】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息息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核心提示】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导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日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有哪些?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强化五条措施,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规范执法,依法监察。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秉公办案、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的工作目标,始终将维护.....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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