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法院拍卖的房子有租赁哪些条件

最高院: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采取强制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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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采取强制的三个条件
&&最高院于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审判长对规定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问: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也可以执行,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具体又应该如何执行?答:应当说这个问题将来是一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第六条的规定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为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后来,在很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反应比较强烈,如果在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所有案件中的房产都不能执行,那么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 金融机构通过国务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这些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沟通。为了确保实践中的问题得到妥当解决,在充分考虑这一类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我们依据法律又做了一个补充的规定:&&&& 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但是,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这类案件中,执行程序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社会各界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我们在这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征求意见、深入探讨研究,坚持了这么几点指导思想。1,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2,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3,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是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就是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保障,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4,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我们通过充分调研发现,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一做出来,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5,现在北京、上海房价上涨比较快,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卖以后,买受人把价款全部交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的人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意交付房屋了。这个时候,买受人就打官司,要求卖方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限定出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他说我就只有一套房子,你不能执行。&&&&&& 在这类案件中,出卖房屋是当事人能够预料的风险范围,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以这个理由对抗执行,就没有依据了。因为这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这样一个法律基本的原则或者原理。综上,正是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这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执行的,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变通的规定。一是在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有所区别。1、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举了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 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我们规定了5-8年的期间。&&&& 这5-8年的时间也给当地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我们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2、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来源: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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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让对方腾房,但对方没有其他房屋居住,不具备腾房条件,这个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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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2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及时沟通执行法官,了解具体对策。 15:0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40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4 人你好,行李提存 15:0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88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15:06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96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7 人联系执行法官沟通解决方案。 15:1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244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1 人提供廉租房等情况 15:13地区:海南-海口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9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应当腾房的,没有其他房屋居住不是法定的理由。 15:35
无锡推荐律师法院拍卖房不要求“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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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时间: 3:51:47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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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请问,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如何购买拍卖的房子,税费是多少,需要走哪些程序,有什么风险
我来帮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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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拍卖公司公告→标的展示→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有效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拍卖成交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交纳拍卖佣金→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拍卖行以及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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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二、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四、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六、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八、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九、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当即付款,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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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他们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低价,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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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冻结查封财产,然后进行财产评估,然后再通过房产中介,网络或者一些和法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进行拍卖。你们要去法院,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是你爸爸所有还是你父母共同所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回答数: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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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冻结查封财产,然后进行财产评估,然后再通过房产中介,网络或者一些和法院有合作关系的公司进行拍卖。你们要去法院,主张房产的所有权是你爸爸所有还是你父母共同所有,提交相应的证据。5年以里的房子要交营业费5.55% 过户费有契税1.5%-3%,您买的房子超过指导价格,交3% 土地转让费用1% 交易登记费80 交易手续费6元/平米 印花税0.1% 个人所得税1% (受拍方缴纳,有交20%的时候 要看受拍方的情况) 拍卖手续费3% (受拍防缴纳) 办贷款的手续费一般公司收费600 还有一个评估公司收评估费用0.5% 如果是公积金贷款还有担保费约2%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回答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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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流程:
1、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搜索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处理,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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