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l的燃油附加费费真的要张对吗

一张表告诉你光伏项目该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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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告诉你光伏项目该交多少税
编者按: 光伏官司铺天盖地的时候,我们却从未想到过关于税的问题。
  当一个发电项目开发时,项目开发地政府除了关心项目所带来的就业、环境等社会效益之外,还会关心项目建成后给当地带来的税收收入。那么,您知道一个发电项目运行后能给当地带来多少税收吗?本文就以10MW大型地面并网项目为例,帮您算算这笔账。本文引用地址:
  之前我们就曾经介绍过光伏企业纳税分国税和地税。其中增值税、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范围,销售税金及附加属于地税征管范围。对于每个税种的征收税率及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留成比例如下:
  (一)所得税。税率为25%;留成比例为中央60%,地方40%。
  (二)增值税。税率为17%;留成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
  (三)销售税金附加。销售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中: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7%(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全部作为地方税收。
  教育费附加费率国家征收3%,地方征收2%。
  以一个10MW项目为例,设定项目场址所在区域资源为二类资源区,满发小时数为1180h,单位千瓦静态投资按照9000元考虑,上网电价按照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0.95元/kWh计算(标杆电价补贴20年,剩余寿命期按照当地脱硫燃煤电价计算),项目的收益情况如下表:
  一张表告诉你光伏项目该交多少税
  综上,该项目寿命期约能给地方贡献各项税收1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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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一个店铺最贵的是转让费,但要注意的问题不止这一个
所有开服装店的人都必然要面临一个寻找店面的问题,现在只要是地段稍微好点的店铺都不可避免的会有不菲的转让费。转让费,目前是社会上租铺开店最常见的一种费用,少则两三万,多则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都有可能。可以想象得到转让费最初的形式是,商户A 由于其他原因不再往下做,把店铺转租给下一家B ,转接过程中,由于店铺装修、设备和货物的转移等原因,向B 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即店铺转让费,同时A 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结束,由B 开始向房东支付租金;转让费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就是商户A 生意萧条,且店铺内一无装修二无货物,但占着店面垂死挣扎,遇到B 急着开店谋生却找不到合适的店面,这时A 把店铺转让给B 并收取一笔转让费,之后由B 向房东支付租金,这种做法相当于A 临死之前拖了人家B 一把,自己活过来了;转让费发展的第三个阶段,随着商户之间转让费现象的普遍,各个店铺的房东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租给第一家商户的时候,就要求收取不菲的转让费,租金另算。此时的“转让费”,已经远远脱离最初转让费的真正意义了,完全变成了黑心房东谋取暴利的一种手段,而风险完全由商户来承担。
目前的商铺租赁过程中,以上三种转让费形式都存在。1. 租赁商铺的建议最开始做生意的朋友,由于经验不足,租铺开店时往往在转让费上吃了亏。现在将一些经验总结出来,主要从接租这个方面展开,供后来的有志创业的朋友参考。2.1 从商户A (非房东)那里接租主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A 转租给你是否经过房东的同意?《租赁法》中规定,商户A 在合同期内将房子转租给B ,A 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若不同意,则A 与B 所签的合同无效。现实中也存在A将店铺转租给B 而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而B 并不知道转租还需要房东的同意,以为只要跟A 协商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若房东发现A 转租后要收回B 的店铺,B 可以将A 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转租费用,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A 的合同是否快到期?经过房东了同意,但如果A 的合同快到期,比如只有3 个月了,可能也会带来很多麻烦。因为假如房东比较黑心,会选择收回房子而不跟你续租,这是房东所拥有的正当的权利!期满之后,他一脚把你踹走,像前面所讲转让费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一样,另外再租出去,收取下一个商户B 的高额转让费之后,还可以躺在床上眯着眼睛收B 的房租。那你实在想转租,怎么办呢?可行性还是存在的,第一种方案:B 在接A 的转租时,同时与房东签订合同,将合同有效时间延长几年,就是说,从A 手中接铺以后保证自己还能做几年的生意。那B 的转让费该如何处理呢?最好与房东的合同中还须说明,B 在接下来几年的合同期内自己有对店铺的转让权,当然这个转让过程也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第二种方案:B 要充分估计一下接下来的风险。在这3 月内能把投资收回来并有盈利?能盈利多少?不过能接受第二种方案的人一般都不是常人吧!还有一点就是,明明只有3 个月的时间了,A 在转租给B 的时候,房东也同意了,但A 却不告诉B 只有3 个月的期限了。期满房东回收店铺,此时B 肯定欲哭无泪。遇到这种情况,可以B 可以将A 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转租费用,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近期内店铺周围是否有重大事件发生?这里的事件是指政府拆迁啊、商场装修啊、搬迁啊等突发事件。如果A 知道政府发了在近期内拆迁的通知下还转给不知情的B ,那么B 可以状告A 并追回相应的财物。
2.2 直接从房东手中借租这种情况下,首先得知道这个房东要不要转让费,如果不要转让费更好,说明房东还是比较有良心的人,没那么势利。一般房东不会说主动要转让费的,但是房东开的房租价格一般会比较高。但是店铺位置好、房租又不是太高,房东又不要转让费的概率太小了吧。现在就以房东以索要转让费为前提才肯租房的情况为例,说明一下合同中哪些地方要注意:
店铺转让权的声明这点很重要!没人保证你的人生会那么顺利,万一你家里出了什么突发事故,或要改行了,或因利润太薄无法经营下去了,需要把店铺转租给别人。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申明期内拥有对店铺的转租权。还是要说明一点,转租需要房东的同意。但是如果房东就讨厌你,就看你不顺眼,就不同意让你转租,该怎么办?注意“房东的不同意”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转租,房东就属于恶意拒绝转租,可以根据法律中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强制执行转租。签约时间的考虑合同时间应该稍微长一些,比如你想做2 年左右,最好签个4~5 年,然后在做了2 年后,找其他的商家把店铺转让出去,转让费收回来了,风险转移到下一家去了。但如果转让费在每一个交接过程中越滚越大的话,越往后接租的商户,风险就越大。优先续租权的申明注意在《租赁法》上,没有规定签约的商户在合同期满后具有优先续租权!所以如果想拥有期满后继续租赁,必须在合同上注明“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租”等类似的项。这样的好处在哪儿?在于如果你的生意比较好,想继续做下去而不想搬走,期满时有其他商户来租这个商铺,你可以以相同的条件优先租赁下来。或者你的你有转让权,但转让费还没有收到,你可以优先续租下来之后,再转租出去。不过问题来了。《租赁法》真是极品,个人感觉还有很多要改进的地方。请注意“同等条件”的含义,就是说你原来租金是每个月2000 元,后来所处地段变好,期满后租金肯定不止每个月2000 元,有的商户愿意出4000 元每一个月,你想续租吗?好,同等条件嘛,你也每个月4000 吧。这倒没什么,正常的经济规律。问题在于,租金根本不值8000 但房东又想抬高租金呢?他可能去大街上叫几个混混过来说要租店铺,给4000 一个月,你有什么办法呢?你想继续做就得出4000 一个月,不做,你收拾收拾走人吧。你可能问,这种现象会发生吗?后面你会看到,由于转让费的存在,这种事情会很常见的。可能上个例子比较极端。如果有可能,在优先续租权上,尽量写明可以优先续租几年。为什么?因为如果你仅仅写了具有优先续租权的话,能续租多久呢?法律上可没保障。如果房东追求新租户的转让费,合同期满后会千方百计赶你走,那续租时间优势房东可以钻的空子之一。你前面的合同的没有写能续租多久是吧?房东又去大街上找几个混混前来租房,价格倒是2000 每个月,只租10 天。不过你有优先续租权啊,好吧,和你再续租10 天,咱们来签新的租赁合同。这个时候,房东的租赁合同上绝对不会让你有优先租赁权了,10天后走人吧,房东再租给别人,收取高额转让费。2. 最后的矛盾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为目前市场上,商户对自己的店铺有没有转让权,都是与房东在合同上约定的,比较狡猾的商铺房东可能还会来这一招,看我想出来的案例:商户A 与房东签了10 年的租房合同,并向房东交纳了“转让费”,合同中申明A 在期内对店铺具有转让权,可以对下一任B 收取转让费。两年后,但当A 真要转让时,房东却对A 说:你可以转让给别人,但是下一任来接租时,我会告诉他们,我不会跟他们签转让权的。这种情况下,就没人敢来接租了,因为下一任B 会发现接下来之后生意若做的不好,想转租出去,由于没有转让权根本就转不出去的。没有人敢接租,那A 的店铺转让权岂不成了空气?那么A 在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店铺转让权这点上,是不是要注明A 的下一任B 也必须具有在合同期内的转让权呢?我们假设房东同意了这条说明,这样做A 的转让权貌似得到保障了,A 能在合同期内能顺利转出去了。真的吗?仔细想想,如果此时商户B 来准备接A 的租,房东又告诉B 说“你可以把店铺转让给别人,但你的下一任C ,我不会让他有转让权的”。听了这样的话,如果B 也想以后收回自己的转让费的话,也是不敢接租的。因为尽管B 可以转让,但如上一段所描述的一样,没人敢接B 的租的,一旦接受,转让费就无法拿回来。B 不敢接租,A 的转让权还是形同虚设!所以,这真是一个矛盾!上面所说的房东还不是最狡猾的,最狡猾的会这样做:租给第一个商户时,申明要交店铺转让费,同时房租另算,合同签约时间永远不会给你签得很长,比如就1~2 年的样子。至于转让权和优先续租权,其实房东给不给你都一样。先说给转让权吧,1~2年的时间,投资都还没收回来呢,合同期就快到了,赶快和房东续租吧,房东肯定不答应。为什么,把你赶走了,好收下一家的转让费啊!不是有优先续租权吗?好吧,再跟你续租1 天或一个月吧。其实是一样的。所以最狡猾的房东会隔一个合同期换一个商户,隔一个合同期换一个商户,这样每换一次,就能收取一次转让费,房租另外再算!这也解释了上面“优先续租权”那一小节中的例子。没办法,人家铺面好啊,地处繁华地段,人流量大!需要说明一下,不管是从商户那里转接过来的转让费,还是从房东那承接下来的转让费,随着转租的过程越滚越大,最后跑到哪里去了呢?肯定是最后接手的商户因为没有转让权,或合同时间太短没人敢前来接租,转租不出去而眼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转让费成了泡沫。由此看来,在转让费发展的三个阶段中,商家与商家之间店铺的转让过程收取转让费还说得过去,虽然听起来也有违背“和谐”二字,但房东租给第一家就收取转让费的做法最不道德,最让人所不齿!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极其的不合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活跃百害而无一利!我想很多自主创业谋生的人,都因为这个转让费而增添了不少烦恼吧!
3. 小结说了这么多,相信看过之后一定也有所收获。总之在这个过程多留个心眼,不要留漏洞,任何与别人(不管房东还是上任商户)产生的费用,记得留有票据,万一打起官司,就是及其重要的证据。目前商铺的转让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受到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无处不在,也给很多人带来了麻烦,有时高额的转让费也许多想创业的青年望而却步。当然,关于转让费在商户和房东之间,房东永远是胜者,除非房东还不那么势利,出租店铺给商户时,只收取应得的租金。不过在国内一线二线城市,这样的商铺房东还多不多?就无从知晓了。要想从法律上解决转让费问题,好像还比较困难,因为这纯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问题。也许人们道德再高一些,房东只拿自己应得的房租而不另外牟取不合理的转让费,商户之间盈亏自负,不把转让费越滚越大加在下一家商户身上,那么这个社会要和谐得多!抑或法律上直接规定,房东在出租时不准附加转让费,即使让转让费仅仅在商户之间衔接,让转让费回归到原始轨道上去,也要好得多啊!但是, 这个能实现吗?希望国家能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实体店可真是越来越难做了啊。现在开实体店基本就是给房东打工了。当然开淘宝就是给马云打工了。
为什么这种纯技术性的帖子 很少有人回呢
因为正常的店铺转让没这么复杂,网上下载一份转让协议,通过中国人特有的人情契约就能解决问题,上文很严谨,似乎生活中都用不到,不过我很赞成契约社会,只能做个参考吧。突然想到一个社会问题,每年几百万高素质的&
为什么这种纯技术性的帖子 很少有人回呢
因为正常的店铺转让没这么复杂,网上下载一份转让协议,通过中国人特有的人情契约就能解决问题,上文很严谨,似乎生活中都用不到,不过我很赞成契约社会,只能做个参考吧。突然想到一个社会问题,每年几百万高素质的大学生流入社会,然后又在社会中转变原有教育中的正确价值观,造成中国社会还是人情社会为主。
关键大学生前面加的这个高素质的定语其实是不存在的吧 说回主题 现在的转让费动辄十多万 还是要严谨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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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钱面前哪有那多人情可讲啊。一个商铺租金一月才两千块,租赁户一转手收六万转让费,房东看着不眼红才怪呢,他租一年房租金也才两万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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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正常的店铺转让没这么复杂,网上下载一份转让协议,通过中国人特有的人情契约就能解决问题,上文很严 ...
在钱面前哪有那多人情可讲啊。一个商铺租金一月才两千块,租赁户一转手收六万转让费,房东看着不眼红才怪呢,他租一年房租金也才两万四啊~~
人情契约讲究的是熟人交易、合理,不会有太多条款的,假如要转租租客肯定要分房东点,同样谈好的价格房东也不会随便反悔,我这小地方是这样的,大城市不知道,也不是说严谨的契约不好,只是说身边的例子。[/backcolo&
因为正常的店铺转让没这么复杂,网上下载一份转让协议,通过中国人特有的人情契约就能解决问题,上文很严 ...
关键大学生前面加的这个高素质的定语其实是不存在的吧 说回主题 现在的转让费动辄十多万 还是要严谨的好
怎么说那!现实就这样,有时候你有这意识,别人可没有!至于高素质,有时候想想自己教育孩子头头是道,把最好的价值观灌输给他们,真到自己身上也不是不断向社会妥协。[/backcolor]&
看得人晕头转向,我这种现在还没心思开店的人来说,有点绕。不过我嫂子接店的时候,是一个人去的,结果人家好几个人差点把店给搬空了,这还是签了合同给了钱的状态下,前主开始搬所有能搬走的东西,我嫂子最后打电话把我哥叫过去才震住。把前任的东西处理一下也好几千。。。。。这个还是要有个汉子陪着,心里有底啊
关键大学生前面加的这个高素质的定语其实是不存在的吧 说回主题 现在的转让费动辄十多万 还是要严谨的好&&...
怎么说那!现实就这样,有时候你有这意识,别人可没有!至于高素质,有时候想想自己教育孩子头头是道,把最好的价值观灌输给他们,真到自己身上也不是不断向社会妥协。
孩子是比你还老的灵魂[/backcolor]
因为他转世肯定是在你之前···[/backcolor]
所以不需要教育他 引导他去发现就好[/backcolor]&
写得太好了,刚好今天去看了个店铺,是房东自己收转让费的,转让费三万,想比紧邻的几家商铺,转让费便宜了一半了。我准备明年开春就盘下来,合同就照你上边的写(说实话,我还真不知道合同应该怎么写呢)。你说的房东收取转让费的情况,我附近都发生了好几起了,我朋友租的店,房东就直接说明,五年收一次转让费五万块,我朋友真是很无奈。现在还有的房东就直接在合同上写明白,如果转让,一次收取转让费的10%,其实我觉得这样还比较好,至少房东让你转让啊~~~~~现在越发觉得,只要户头上有点房产的人都站在比较强势的位置上~~
这个要顶,因为曾经深受其害,房东在合同里签订每五年增加50%啊,比如三十套房间,每间每月1800.算算吧,但是,就在还没有满三年的时候,说,现在一碗面都翻个个了,变成每三年50%了...你去告我吧,他这样直接说的...然后再第五年的时候,愣是把三十四万的房费,直接要五十二万了...
这个很有必要知道,之前开店的时候,有经历过.先小人后君子,一定没错,什么事,事先说好.
房东索要转让费,这个我们这也有,还有一种是签合同的时候,会和你约定每年按30%左右加店租,这个也很要命.
涨姿势了,幸好之前接的店是第一任,房东也好说话,不过房租还是比别的铺贵2w+……
不夸张的说,不看这帖子的十有八九都会赔的血本无归,不是说吓人的话的
为什么没有早一点看到这个帖子,想得好周到和全面,上过两次当的飘过!
这种文章多来点,太有用了!赞一个!
在钱面前哪有那多人情可讲啊。一个商铺租金一月才两千块,租赁户一转手收六万转让费,房东看着不眼红才怪 ...
人情契约讲究的是熟人交易、合理,不会有太多条款的,假如要转租租客肯定要分房东点,同样谈好的价格房东也不会随便反悔,我这小地方是这样的,大城市不知道,也不是说严谨的契约不好,只是说身边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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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草堂
作者:韦国庆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教育费附加能否加收滞纳金?想来这附加的收入规模,这确实非同小事。近日某群 ,R收集了代表性的四个省份答复,两家说要加收,另两家说不加收。F领导要我发表意见,匆忙回复之余,凑了两晚碎片时间,梳理一下基本逻辑。 我的考虑简单,围绕法律规范依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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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能否加收滞纳金?想来这附加的收入规模,这确实非同小事。近日某群 ,R收集了代表性的四个省份答复,两家说要加收,另两家说不加收。F领导要我发表意见,匆忙回复之余,凑了两晚碎片时间,梳理一下基本逻辑。
我的考虑简单,围绕法律规范依次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有没有授权性规范,可以对教育费附加适用加收滞纳金;二是有没有限制性规范,禁止对教育费附加设定滞纳金规则或者有其他控制约束;三是规范间的冲突和适用,特别是这些问题背后的原理和思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的《》(简称&暂行规定&),1986年颁布,已经实施逾31年,该规定最后一次修改是2011年。
&暂行规定&对缴费人、计征依据、费率、缴费时间、征收主体以及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较典型的专项基金收入项目。这些大多属于实体规则,虽有了&谁征收&的主体规则,但从体系的角度看,&怎么履行缴费义务&和&未履行缴费义务怎么办&的程序规则与责任规则却不甚明确&&而这两类规则就是通常所谓&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则。相关的只是&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一句话,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解释第六条的&征收管理&概念?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考虑到滞纳金是一种责任或负担,理应接受更为审慎的评判,故应首先考虑较保守的法律方法。我们从文本的原初含义开始。立法者在1986年的情境中,是想表达什么意义?熟悉我国征管立法沿革的,想必会迅速想到这一年的另一个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简称&征管条例&),同样由国务院颁布,同样由财政部解释,同样施行时间是7月1日,同样颁布时间是4月下旬。这些巧合的意义,应该可以指向一个结论,就是可以用&征管条例&中的征收管理解释&暂行规定&的征收管理吧!那么,&征管条例&第37条规定的&滞纳金&以及方方面面的征管规则适用于教育费附加,当属于立法者的本意。
、以及)对1986年的&暂行办法&作了数次修改。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上,第六条最新修改后的表述是&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同样的句式:&&&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可以理解为,2011年国务院再次确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三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考虑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种,所以,准确地讲,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是&参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在此一并指出,某些地方没有看出来,A法适用于a不等于禁止b参照A法(如依据B法),依此答复b不适用A的规则,算是一个常见的逻辑错误。
其实,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个这个结论的佐证,来自与教育费附加最近似,只略早一年的同时代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我们在城建税暂行条例中,同样可以看到那个时代类似的条款,&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相信这有助于大家理解始于1986年&第六条&的立法技术风格的相似背景。
仅看上述分析,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没有理由不参照其中的滞纳金规范。
现在要进一步分析,虽然B法要求b参照A法,但有没有法律规范对上述参照征管法的程序规则和责任规则作出限制。滞纳金自然是从属于其中的范畴。
受我国行政法上类型化理论的影响,在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出台后的三十余年里,我国除了改&征管条例&为《》以外,还出台了《》、《》等若干法律。这些法律规范有无覆盖到教育费附加可以参照的税收滞纳金的范畴?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滞纳金的类型归属了。
通常,滞纳金有所谓处罚说、强制说、补偿说。我以前作过专文,此处择要略作分析。
首先,滞纳金应归为行政处罚吗?从比例与真实利率相比,如果过高就有惩罚性质了。认真研究1986年的&征管条例&,当时的滞纳金针对漏税、欠税,罚款针对偷税、抗税,所以,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虽然明显高于当时的真实利率(尽管1985年物价涨幅接近两位数),但是立法者意图明显区别于罚款(注意其时还没有行政处罚法,连行政法理论也才起步)。到了1993年,《税收征管法》施行,同老&征管条例&(并非故意)一样,将加收滞纳金作为一项普遍的无过错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行,由于该法没有行政处罚的定义,加之1993年《》采取统括风格的滞纳金规范,在实践中对偷税是否在罚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不同理解。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的291号批复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这个问题我说过很多了,有兴趣可以参见相关文章,此处不重复。
其次,滞纳金能归于行政强制执行吗?字面上都是&滞纳金&,而且当然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如果是,那么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设定权限,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法规根本就无权设定了。我们不讨论该法的立法缺陷,也不讨论立法时如何把税收义务的滞纳金考虑在内,而要回到法律文本并完整审读。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的两处明确限定,使之只能覆盖一小部分的税收(包括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第一处是《行政强制法》上滞纳金上位概念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处是《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加处条件:&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两处就决定了行政强制法只能覆盖到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纳税人(缴费人)不履行处理决定时的情况。教育费附加参照《税收征管法》,由法定构成要件具备产生的缴费义务,无论如何解释申报缴费受理行为,都达不到行政决定的性质,无法包容到行政强制法的规制范围。
至于补偿说,国家税务总局对《》的解释及相关行政规则持这个观点。虽然我同意它是现行征管法滞纳金的基础属性,但我仍以为简单论断不够严密扎实。而且,这个观点事实上已经因今年最高法对德发案的判决而受到冲击。同样,我也不重复写过的文章了。不过有一条可以肯定,就是上述的法律规范分析,除税务处理决定后的滞纳金以外,倒是没有其他明确对教育费附加参照加收滞纳金的限制性规范了。这里的原因,恐怕倒不是因为缺乏税收形式以外收入项目的规范,而是基于立法目的或基本常识,既然行政法规决定长期征收一项附加费,自然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能加不加,而是怎么加,这些问题与税收一样,包括补偿与惩戒、比例与利率、补率与退率等。
2011年国务院修正的《》,与前述哪些法律规范有潜在冲突?最突出的只有一个《》。那么,按照《》的答案很简单,少部分可能冲突的地方要适用行政强制法,即税务机关作出核定或补费处理决定后,教育费附加不应再参照《税收征管法》。这似乎没有太多讨论的空间。
顺便指出的是,&暂行规定&转引其他法律规范的援用式立法技术,即使在当代仍然是十分常见的方法,有可能带来援引与被援引法律规范间的关系讨论,比如比照他法能否认为是此法设定?举一例,退一步假设,因考虑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而把滞纳金归为与罚款并处的一类处罚(仅仅假设),由于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仍可以认为这样的设定有行政法规的依据,虽然具体程序与征税程序会有较多不同。可作印证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对前述城建税的&比照&作的专门解释:《》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考虑到其时《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设定要求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国办复函的逻辑亦是如此,即行政法规提出比照应可以视为以行政法规设定。
通常意义的法律规范间关系,我们暂且讨论于此。下面,我们把目光放得更远一些、看得深一些,是否还有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我初步考虑,至少有这么几条&&
其一,教育费附加是否是实质的税?显然它具有特定目的税的基本特征。换句话说,我国认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的所谓税种,是否只能根据名称是否含有&税&字的形式来判断。如果按照实质标准, 相比其他基金或行政收费,教育费附加是更接近于税还是费?国务院的这个&暂行规定&是否就可以理解为税收的一种。如得出肯定的结论,虽然这看起来比较大胆,我们讨论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就完全改变了。
其二,&暂行规定&采用的参照式援用,是否应当重新审视?如果我们的征费法规简单地说,按照或参照《》执行,是否过于简单了?应否对征管的主要规范进行分析,是否所有都可以参照适用?是参照程序规则,还是责任规则?在处罚、补偿、强制执行的关系上,怎么考虑才更妥当?
其三,如果区分税和费,那么税和费的征管办法区分的原理是什么?我们确认法律规范位阶的目的,是否与这个原理能相适应?大家在最高法德发案判决中看到,高法认可了税费同核定的处理。对我们法律人而言,这是否特别可以启发思考,究竟哪些环节、哪些处理是可以税费相同,哪些又是应当区分的?这恐怕比简单的法律规范分析要有意义得多。
* I didn't considered any rule embedding the Golden Taxation Informantion System in this article. If you have any opinions, please write comments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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