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合同工算正式工吗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仅仅依靠抵押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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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题库3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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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宁德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75号原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37号。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旺、冯晓芬,律师。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奥里垅104号。法定代表人詹鹏飞,经理。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甘下线(丛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丛生,经理。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詹鹏飞,经理。被告詹鹏飞,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占鹏光,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以下简称为农行福安市支行)与被告、、、詹鹏飞、占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福安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冯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鹏飞、占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福安市支行诉称,日,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35××××54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日至日止。合同还约定: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5%,直至借款到期日。罚息以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编号为35××××674的《保证合同》。日,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上述贷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前述贷款的利息,原告提前宣告提前收回贷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其利息元(截止日)未清偿。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2)借款到期之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构成违约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4)因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日,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签订编号为**********007904《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被告作为抵押人自愿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为编号**********××××15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及自日起至日间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及商业汇款承兑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1430万元。(2)被告提供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狮子头村104国道边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1××10、01××11、01××12、01××13、01××14、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13)第1324号)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抵押担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日,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詹鹏飞、占鹏光签订编号为35××××559《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作为自愿为原告与被告自日起至日间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及商业汇款承兑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3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偾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日止的利息为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至实际借款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詹鹏飞、占鹏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狮子头村104国道边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权证福安字第××、01××10、01××11、01××12、01××13、01××14、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13)字第1324号)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权从其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詹鹏飞、占鹏光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被告向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自日起至日止;2.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确定,即按照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5%;3.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4.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按月结息,每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6.被告、、詹鹏飞、占鹏光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等。同日,被告与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自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合同还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日,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詹鹏飞、占鹏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5××××559),双方约定:被告、詹鹏飞、占鹏光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被告自日起至日止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及商业汇票承兑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日,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担保的主债权为被告自日起至日期间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及商业汇款承兑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及合同编号为35××××54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在人民币143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担保范围均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被告提供坐落于福安市赛岐狮子头104国道边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取得了编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合同还约定: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于日向被告放款人民币350万元。截至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利息总额(包含正常息、罚息、复利)人民币元,原告遂于日诉至本院。另查明,日,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作出农银闽复(号《赛岐支行内部降格并更名的批复》,该《批复》载明“同意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内部降格并更名为,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保持不变,赛岐支行及原辖属网点归由福安市支行管理”等内容。以上事实有原告农行福安市支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一份、《保证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清单各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一份、逾期贷款本息清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詹鹏飞、占鹏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等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至今未清偿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本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詹鹏飞、占鹏光为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理应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詹鹏飞、占鹏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追偿。被告与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提供坐落于福安市赛岐狮子头104国道边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的房产为其与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自日起至日期间办理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及商业汇款承兑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及合同编号为35××××54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在人民币143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如被告未按期清偿上述欠款,原告下辖的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有权将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物所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对抵押权实现和保证责任承担的具体约定,原告有权将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亦有权要求被告、、詹鹏飞、占鹏光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鉴于中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内部降格后归由原告管理,故原告农行福安市支行的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系属法院职权范围之事项,本院依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视当事人在本纠纷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毋须原告主张。被告、、、詹鹏飞、占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截至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元;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詹鹏飞、占鹏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詹鹏飞、占鹏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狮子头104国道边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0、01××11、01××12、01××13、01××14、01××15、)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在主债权143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14元,由被告、、、詹鹏飞、占鹏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晓明审 判 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刘莉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瑶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发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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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需要存入匹配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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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担保借款人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现在很多银行给公司贷款时候,分成好多种。一般都需要30%的保证金。不注入就贷款的话,那叫信用贷款。一般我知道的话,除了特别大的国有企业,银行不敢轻易提供信用贷款。但是不排除现在许多做的好的股份制银行,在政策允许、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给企业提供。你可以一家一家去问问。
不需要,现在银监会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金融机构存贷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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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8:58来源: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ST皇台:关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95证券简称:ST皇台编号:2011-4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抵押贷款情况概述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产品生产及市场开发需求,公司以所拥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的土地资产作为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以所拥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地滩的土地资产作为抵押,向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942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详见本公司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详见本公司日发布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向浦发银行借款及向甘肃信托借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抵押贷款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借款人(抵押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日
注册号:650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卢鸿毅
注册资本:17740.8万元
主营业务:白酒、葡萄酒、酒精的生产、批发零售,自产副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
住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子1号
负责人:张耀文
贷款人: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河
担保人: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区东路518号11幢427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
成立时间:日
法定代表人:刘静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市政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销售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方框图
卢鸿毅刘静赵泾生
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卢鸿毅
卢鸿毅先生简历及本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三季度财务报告详见日、日、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向浦发银行借款的合同主要条款
1、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
(1)贷款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借款金额:叁仟万元整;
(3)借款期限:自日至日;
(4)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即签署本合同时年利率确定为9.184%;
2、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了《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以所拥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的土地资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约285.2亩)。经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资询有限公司甘方估字201120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抵押土地资产评估值为9462.42万元,截止日其账面值为元。抵押资产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卢鸿毅先生个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向甘肃信托公司借款的合同主要条款
1、本公司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
(1)贷款种类:信托贷款;
(2)借款金额:贰仟玖佰肆拾贰万元整;
(3)借款期限:自日至日;
(4)借款利率:年利率为14%;
2、本公司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信托资金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以所拥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面积为平方米(4415.55亩)的土地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资询有限公司2011甘方(JG)字第136号-清源《评估报告书》评估,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为21876.09万元,截止日其账面值为元。抵押资产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卢鸿毅先生个人为上述2942万元信托资金贷款向甘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向浦发银行和甘信托借款,主要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产品生产及市场开发需求。
2、本公司向浦发银行和甘信托借款后,公司将增加流动负债5942万元,相应每季度将增加约172万元的财务费用。
六、股东大会意见
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
1、同意本公司以所拥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的土地资产及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的土地资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贷款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皇台酒业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合同》;
4、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卢鸿毅先生个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西固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本公司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信托资金借款合同》;7、本公司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信托资金抵押合同》;8、卢鸿毅个人保证承诺书。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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