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有工伤保险网上申报,自己申报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刁难不配合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怎么办?

“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要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工伤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要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
摘要:张某认为,自己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万元不是按本人工资发放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工伤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获得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己的月工资是3600元...
(http://insurance.cngold.org/)02月05日讯,张某自2014年9月与某煤矿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该煤矿职工食堂做卫生员兼家禽饲养员,每月工资3600元。日,张某在下班路上,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在地,摩托车逃逸。经过诊断,张某右股骨骨折,开放性鼻外伤。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按医嘱在家休息6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交通事故中张某没有责任,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日,根据所在单位的申请,张某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所在单位向张某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费(工伤治疗和休息期间的工资)、护理费等费用,还向当地社会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万元,并支付给张某。
张某认为,自己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万元不是按本人工资发放的,按《》第37条的规定,工伤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获得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己的月工资是3600元,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是2.52万元,自己实际短少8400元。这是因为单位没有按自己的实际工资缴纳费,即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由于与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短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元,在没有获得仲裁机构支持后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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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如果您已经认定为工伤,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至三十八条规定,您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建议您对比单位支付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3、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保留好工作证、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保留医疗费等费用凭证、病例资料等,以便主张赔偿。纠纷解决方案一、先与对方协商考虑到协商可避免诉讼,减少时间和经济的支出,在快速高效的同时还可以不必僵化双方关系。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双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二、如协商不成,再使用 【纠纷调解】 服务解决纠纷纠纷调解,是由专业律师根据案件,站在中立的角度,促成你们解决纠纷。成本低,省去交通费、律师费,无需等待漫长的法院排期。不伤和气,律师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不上法庭,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关系破裂。如果后续还需要解决该纠纷的话,您支付的纠纷调解费用可以抵扣竞标找律师的律师费。三、如纠纷调解不成,再使用 【找律师打官司】 服务解决纠纷1、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2、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注意不要超过时效;
3、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您的身份证; (3)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4)相关证据材料;
4、如果您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希望更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建议您直接使用服务,委托专业律师与对方调解相关法律法规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9.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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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多少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多少个月的本人工资
发布时间: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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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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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条例》自日施行,于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探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
  因此,即使劳动者退休后不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不损害其医疗利益。综上,笔者认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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